生命的自在意蕴与伦理本位

2016-02-29 15:28唐代兴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1期

摘要:生命既是本体的又是形成的。在本体世界,生命原发存在,其自在性和他者性内在地统一,并表征为感性的伦理意蕴。在形成世界,生命继发存在,其潜在伦理意蕴必彰显为现实伦理要求,并因为遭遇利害而敞开三种可能性朝向。但是,这些体现不同可能性朝向的伦理要求只能在生命创造之“生命的产物”这个层面展开,根本无助于消解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之间的矛盾和生命的产物控制与反抗控制之间的冲突。生命伦理学诞生于这一双重拉锯战中,并必然肩负以下使命:一是在人的形成世界中如何引导生命和呵护生命;二是在人的本体世界中如何实现生命的自在与自由。由此,生命伦理学必然开辟出生命本体的伦理学、生命形成的伦理学以及能够整合二者的生命伦理方法学。

关键词:生命伦理;自由的平等限度;生命本体的伦理学;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生命伦理方法学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1-0001-12

Lifeinitself Implication and Ethical Ontology of Life:

A TriDimensional Bioethics Research

TANG Daixing

(Political Education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6, Sichuan, China)

Abstract:Life is both ontological and becoming. In the ontological world, life is the origin being, so its lifeinitself and otherness are internally unified and characterized as sensible ethical implication; in the becoming world, life is a secondary being, so its potential ethical implication will  emerge as real ethical requirements, and open up three possible orientations because of the interests encountered. However, these ethical requirements reflecting different possibilities can only develop on the level that life creates “lifes product”, and they cannot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freedom of life and equality of life, and conflict between lifes product controlling life and lifes rebellion against the control. Bioethics came into being in this "double seesaw" battle, and it is apt to bear two tasks as follows: (1) how to guide and protect life in the world of human becoming; (2) how to realize lifeinitself and freedom of life. Thus, bioethics will give birth to ethics of life ontology, ethics of life becoming, and the methodology studies with these two integrated.

Keywords:bioethics; limit of freedom; ethics on life ontology; ethics on the life becoming ; methodology studies of bioethics

在对生命伦理学有限智识中,我认为何伦教授对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判断颇有道理。他认为“生命伦理学是理解道德哲学的一个小小的窗口,抑或可以说是反观理论伦理学的一条路径。起码,我从生命伦理学领域可以窥视到当代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正在发生的转变,感受到生命伦理学作为这种转向的先驱。”[1]我对生命伦理学历来心怀虔敬,最终理由可能亦在于此。因为有了生命伦理学,默默消长不息的生命才获得凸显,并由此使生命问题本身成为当代文明探索中的重要内容。虽然如此,生命却并没有在生命伦理学喧哗的世界被照亮:生命伦理学在锐意张扬生命的过程,在无形中遮蔽或消解着生命。这是因为生命伦理学虽然脱胎于医学伦理学,但它所关注的决不仅仅是生命的活力状态(即健康或疾病)问题,生命的权利(比如堕胎、安乐死、自杀),生殖技术或生命的保障性生存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重要,却仅是生命的形成问题,而不是生命的本质问题、本体问题。有机论哲学家怀特海认为:“欧洲哲学传统最可靠的特征是,它是由关于柏拉图的一系列注释所组成的。”[2]柏拉图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原创地位,是在于他区分了本体的世界(world of being)和形成的世界(world of becoming):本体的世界是世界的恒常状态、不变状态,表现为普遍、永恒、真理;形成的世界是世界的流动状态、变化状态,表现为具体、短暂、易逝。生命是构成世界的最精彩的部分,它构筑起本体的世界和形成的世界,并分领这两个世界。对生命予以伦理审查,当然要关注生命的形成问题,但更要注目生命的本体问题,只有生命的形成获得生命本体的照亮、生命的本体实现着生命的形成,生命伦理学才可实现对生命本身的解蔽而成就自己。

一、生命的自在意蕴

何伦曾在《生命的伦理困惑:临床生命伦理学导论》中指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不能只是因于应用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框架,仅着力于应当的谋划,急于规范的建构。因为对生命的思考和对生命现象所呈现出来的道德问题的反观,离不开元伦理学探究一般问题的努力。特别是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对什么是善并不是自明的,在许多时候,善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对善的理解不仅因时因事而异,而且因人而异。生命伦理学如果不去努力寻求关于善的共识,则有关应当行为的谋划很可能是脆弱的。所以,生命伦理学的实质是兼有规范伦理学和非规范伦理学的性质。”[3]此论极对,但客观审视,“善”亦不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因为“善”可以构成生命伦理学的尺度构建问题,却不构成生命伦理学得以构建的逻辑起点,更不能以此而解决生命伦理学得以建立的最终依据等问题。所以,在生命伦理学中,比“善”更重要、更根本、更具有决定性和指导性作用的恰恰是“生命”及其与伦理的本原关联问题。

简要地讲,生命是一种充满自“活性力”的有机体[4]。以此审视“生命伦理”概念,首先意指生命体现其伦理诉求,其次意指从伦理角度审视生命。致思“生命伦理”的必要前提,是重新理解“伦理”。在西语中,“伦理”概念源于希腊语ethos,其辞典意义是指品性与气禀、习惯及风俗。在汉语中,“伦者,辈也”,意指血缘关系,并有“等级”之蕴含。血缘不仅把人与人之间的生存关系明确地确定在各自应居的位置上,使之获得了等级性,而且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成获得了“类”的分明的界线性,即有血缘关系的人不仅构成了“辈份”,也构成了“一类”——血缘之内是一类,血缘之外是另一类。由“伦”概念产生的原初涵义可以看出,在人间,作为以血缘为本质规定的辈份关系和类聚关系的形成,却并非人力,而是自然使之:“伦”作为人际关系的原初伦理涵义恰恰是由自然生成的,所以“伦”一词的原初语义里面蕴含“理”,即自然之理。这个自然之理就是血缘辈份和类聚,即按照血缘辈份这一自然之理缔结成血缘人际关系,并遵循“物以类聚”这一自然之理缔结成非血缘的社会人际关系,前者是初民时代的主要人际关系形态,后者是国家社会的基本人际关系形态。后来“伦”字走向与“理”的合成而生成“伦理”概念,其内在的语义聚合力就在于此。《说文》和《辞海》都认为“理”之原初语义是“治玉”,意即运用特定的模式和方式将天然之璞打造成人意化的美玉、玉石,后来才以此而赋予“理”这个概念以整治、治平、条理、道理、规律等引伸语义。因而,当“伦”与“理”合成为“伦理”概念时,意指人与人之间的人伦关系缔结应该遵循自然之理。遵循自然之理而缔结的人际关系,就是伦理(道德或美德)的人际关系[5]。

概括上述内容,所谓伦理,就是蕴含利害取向的人际关系。过去,我们一直把“人际关系”定位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的伦理学从古到今都是建立在这一基本的认知基础上的。其实,这种认知理念很狭隘,它遮蔽了对人际关系的本质的认知。认真说来,伦理因人的缘故才获得产生:伦理乃人之社会的造物。这是因为:第一,伦理乃是人组构社会的展现,人是伦理构建的主体,没有人,不可能有伦理,即使产生出伦理,也无用武之地;第二,社会是伦理产生的真正土壤,只有当人组建起社会时,伦理才产生,没有社会,伦理亦无从产生。所以,组构社会才构成伦理生成的前提。然而,社会的组构者当然是人,但人组构社会需要两个条件,即人和物:人和物才使社会成为真实的社会,只有物,或者只有活的工具而没有人的社会,往往缺乏真实性。因为,人的生存的最大需要是对人和物的需要。进一步看,人对物和人的需要,并不构成人的社会,只有当人对所需要的物和人予以合意的安排时,才构成人的社会。相应地,人对物和人的需要也并不构成伦理,只构成伦理产生的可能性条件;只有当人对所需要的物和人予以某种价值诉求的安排时,才产生出伦理。所以,伦理既是人安排物和人的独特方式的展现,又是人对物和人进行安排所生成的实际关系。由此,体现伦理诉求的人际关系,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它还指人与群、人与社会、人与物、人与地球生命、人与自然的关系[6]。这是我们理解生命伦理的必要伦理认知。

在获得正确的伦理认知基础上,致思“生命伦理”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到底是人赋予给生命以伦理?还是生命本身蕴含伦理?如果属于前者,那伦理就外在于生命,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给生命附加上任何内容;反之,如果伦理乃生命的内在呈现,那么人就须得尊重生命本身的伦理诉求。伦理到底是外在于生命的还是生命的内在诉求,表面看来好像并不重要,实质上却是根本,因为它体现两种根本不同的生命伦理来源,并由此形成看待和理解生命伦理的不同出发点、不同视角、不同视野、不同方法。比如,假定生命的伦理是外在于生命的,是人的觉醒和需要赋予给生命的,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将生命装进伦理之框中,完全按照人的意愿来处置生命。人类文明前进的脚步从远古迈向当代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不仅可以任意处置人的生命,比如开动国家机器的战争、个体性杀人、死刑罪以及对安乐死的鼓吹等,都是任意处置人的生命的方式;不仅如此,我们更可能任意地处置地球上的任何生物,比如各种形式的生物实验、动物实验、捕杀野生动物。为了物质幸福和生活快乐,我们可以不顾一切地改造自然、掠夺资源、蹂躏地球环境,由此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许多物种快速灭绝,这就是我们任意处置地球生命的基本方式。我们何以这样既快乐地任意处置地球生命,又如此轻松地任意处置人的生命?是因为我们有人类中心论的价值评价体系和判断尺度,这套价值评价体系和判断尺度却有人本主义的伦理理念、道德原理为支撑。人本中心的伦理理念和道德原理引导了我们现行的生活伦理,形成了我们普遍遵从的道德规范甚至美德诉求。人本中心论的伦理理念,就是“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就是人的“理性为自己立法”,人的“知性为自然立法”。由此,相对自然和地球生命论,伦理、道德是人类按照自己的愿意、并以自己为尺度而创制的,它只适用于人类,更具体地讲,只有人类才有权向地球生命和自然世界要权利、要利益,根本不可能存在地球生命和自然世界向人类要权利、要利益的可能。这就是生态学和环境哲学领域围绕动物有无权利而争论不休并最终不了了之的认知根源。相对人类社会内部论,伦理、道德最终沦为强权的道德,柏拉图曾认为公正就是强权、亚里士多德主张不平等的公正和公正的平等,以及现代社会中许多国家由政治伦理来统摄普通伦理、用意识形态的道德来取消公民道德,其根源亦在“生命的伦理来源于外部”,而不是来源生命本身。反之,假如承认伦理是生命的本性要求,那么,我们只能尊重生命的本性来确定伦理准则。比如,面对安乐死的问题,如果要去倡导、鼓吹或普及安乐死,那就是违背生命之自身本性,也是有违伦理的。因为每个生命都不是从他自身得来,任何个体生命都是得之于天、受之于地、承之于(家族、种族、物种的)血缘,最终才形之于父母:每个生命都是天地神人共创的杰作,亦是众生合乐的存在形式,所以每个人都有呵护自我生命的责任、经营自我生命的权利,却没有处置自我生命的权利——其他人更是如此,哪怕是政府、法律,也没有处置生命的权利,这或许是许多国家取消死刑的最终理由。个体生命当然要接受社会的规训,但更要接受自然律的引导——要经历现实,也要趋向于未来,更要担当起过去。在现实的聚光灯下,个体生命与个体生命之间各自所承受的苦乐可能完全不同,但以生命之历史本身为镜,每个生命所经历的苦乐都是相等的:付出与获得、索取与享用……永远对等,这是自然的取予法则,也是生命的伦理律令。安乐死将尊重生命、减轻其痛苦为根本理由,其实质却是既以逃避生命必担之责务的借口,也是违背生命本身的伦理律令,更是对自然法则的漠视。

生命的伦理到底来源于生命自身,还是来源于人的赋予,要对此做出清晰的判断和正确的选择,需要回到生命本身。西美尔讲道:“只有生命才可能理解生命。”[7]37只有在通过生命来理解生命的基础上,才可能通过生命来理解伦理——生命本身是理解生命和理解伦理的必需桥梁。

从生命理解生命,所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生命的来源问题,即生命从何处来?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有宗教的和科学的两种想象方式。在宗教的想象方式中,生命来源于上帝:上帝是生命的生命,但其前提是上帝是自然的自然。在《旧约全书·创世纪》中,上帝是原自然、原生命、原创力。上帝原创的首要成果是天地山水,然后是生命万物;最后是人。在科学的想象方式中,生命来源于进化,即生命对生命的进化,其前提却是自然对自然的进化——只有在自然对自然的进化之旅全面展开的进程中,才能逐步实现生命对生命的进化。这其中仍然存在着原自然、原生命、原创力的问题。

在过去,宗教与科学始终在殊死搏斗,但客观地看,这种殊死搏斗不过是人的无知观念所为。撇开人的无知的偏执观念,宗教与科学在其形成意义上虽各不相同,但在本体意义上却是同构的。这种同构不仅表现在如上方面,更表现在对生命的等级性设定上:在宗教那里,上帝的创化由整体到具体、由低阶向高阶方向展开,其创化的最高成就是人这个生物的诞生,其后就是人的堕落和自救。在科学那里,世界的进化由一般到具体、由低阶向高阶方向展开,进化的最高成就仍然是人这个生物的诞生,其后继续进化而上升为智力人、现代人、文明人。这一进程在形成性层面,是人的上升,但在本质层面,却仍然是堕落和由此引来的自救,这就是当代人类的境遇。

宗教和科学,对生命来源的不同想象方式,无意间达成本质上的同构,表明人的想象在最终意义上不能脱离存在本身:在形成世界中,生命来源于他者;但在本质世界中,生命来源于自己。在宗教那里,上帝创造生命的前提是上帝创造自我:上帝本身就是生命,是本原的生命。在科学那里,自然进化生命的前提是自然进化自我,这不仅在生物学那里如此,在现代天体物理学那里也是如此:宇宙大爆炸的前提是极小体积、极高密度、极高温度的“奇点”,这个“奇点”却是自生成的。

生命来源于自己,意味着生命必以自己为要求,即生命必以自己为出发点,并以自己为目的。生命以自己为出发点和目的的根本前提,是生命的存在本质是生命本身,具体地讲,是生命的本性。所以,生命以自己为出发点和目的,讲的是生命必须按照自己的本性来确立自己的出发点和目的。这在宗教的想象性表述中,生命本性乃上帝意愿,在上帝的意愿中,生命的起点也是生命的归宿、生命的动机亦是生命的目的,二者原本为“一”。人这个生命在无意中违背上帝意愿而堕落成为“人”,其永劫的自救不过是对生命本性的艰难回归。在科学的想象方式中,生命本性乃自然本性,生命的起点和归宿、动机与目的同样是一个东西,人类按照科学的引导踏上文明发展的道路,必然迫使生命沉沦于科技化生存的死境之中,其所背负的永劫的自救仍然是对生命本性的艰难回归。

宗教和科学对生命来源的不同想象方式,均来自于生命存在及其敞开存在的历史:生命诞生于偶然,偶然诞生的生命却使因生而活并为活而生且生生不息的本性成为必然。这种必然性敞开的形成世界及其本质命运,却为宗教和科学所分别直观并进行不同的描绘:在生命向人的世界的形成过程中,必然牵动其无机体(自然)一同沉沦——沉沦本身意味着生命自救的启航,这是生命伦理学得以诞生的内在契机和最终原动力。

生命以自己为要求和目的敞开自身的轨迹,之所以构成宗教和科学的想象方式,最终还是源于生命本身。因为生命既来源于自己,更来源于他者。生命来源于自己,这是生命的发生学,并形成生命的原发存在;生命来源于他者,这是生命的存在论,并形成生命的继发存在。从存在论或者说继发存在的角度观之,生命的他者性之实质表述,就是生命始终得之于天、受之于地、承之于(物种、种族、家族、家庭)血缘,并形之于父母。概括地讲,生命诞生于天地神人的合乐,这就是以自身之内在规定性为本体的生命的他者性。

生命的他者性,表明生命的生存本质是他者性存在。生命的他者性,仍然来源于生命的自身性。

首先,生命的自身性的首要含义,就是生命的自在性,即生命按自己的本性要求而存在并敞开其存在。这对每个生命物种、每个物种生命个体来讲,都没有例外。这种无一例外的本质同构和同等要求,构成了生命存在的绝对平等。因而,生命的自在性,必以他生命的自在性为本来要求。

其次,生命的自身性亦是生命的个体性,这是所有生命都无法改变的存在事实,这一存在事实要求生命与生命之间必须平等。生命的个体性存在表明生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蕴含着一种内在规定,即生命与生命之间必存在着空间距离。这种空间距离的大小,并不具有绝对的规定性,却有最低的限度要求,即任何一个生命得以自在的最低空间距离是不容缩小的,更是不能取消的,否则,生命就难以获得自在性存在,生命的自身本性就将遭受侵犯。生命的个体性存在还表明生命是自我限度的。生命的自我限度表现在他自在的限度性,生命的自在始终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在生命。所以,生命之于自由亦是相对的。从本质论,生命自在的相对性和由此形成的生命自由的相对性,均源于生命之自身力量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体现为每个生命都不能凭一己之力而存在,更不能凭一己之力而自在存在和自由存在,他必须走向他种生命、走向他物和他种存在,并凭借他者之力而实现自身存在。所以,作为个体生命,其存在和生存最需要的是其他生命、其他物、其他存在。简言之,生命最需要的是他者。

再次,生命的自身性就是生命对于他者的需要。生命对他者的需要,构成每一个生命存在的最低条件。生命对他者的需要的首要前提,是生命的他者性本身,即生命得之于天、受之于地、承之于血缘、形之于父母的事实本身,这也构成了“生命最需要的是他者”的绝对前提。

二、生命的伦理本位

从起源讲,生命既来源于自己,也来源于他者;从原发存在论,生命既是自在的,也是他在的。生命的双重来源和双重存在方式,均张扬出生命的内在伦理意蕴。生命的自生性和自在性,体现了生命的为己——为己,这是生命诞生和存在的最终依据、最终理由,也是生命蕴含伦理意趣的内在方式;生命的他生性和他在性,体现了生命的为他——为他,这是生命诞生和存在的绝对前提,也是生命彰显其内生伦理意蕴的外在方式。

生命的原发存在必然朝向继发存在方向敞开,这就是生命的生存。生命在原发存在境域中,其全部的伦理意趣均蕴含于生命之中而待发;生命从原发存在境域中迸发出来向继发存在领域敞开,其蕴含在生命之中待发的伦理意蕴必然因为生存利害的激励而获得其现实性——在生命敞开自身的生存境域中,其潜在伦理意蕴变成了现实的伦理要求,并且这种现实的伦理要求构成了生命敞开自身存在实施生存的本体规范。由此,伦理获得了生命本位。

在生存境域中,伦理对生命的本位确立,实际上源于如下因素的激励:

首先,原发存在境域中的潜在伦理意蕴上升为生存境域中的现实伦理要求,其主体性前提是生命世界中人这一物种从一般生命形态变异为人质化的生命形态,即从物的生命变成人的生命,其实质性标志就是他获得人质意识并不断自我强化其人质意识。人从动物状态获得人质意识并不断强化其人质意识,这是一个形成人的世界的过程。这一形成过程实现了三个方面:首先是产生对象性意识和分离观念,然后是在此基础上生成目的性意识并产生自我设计意愿以及其将此意愿转化为实际生存力量的努力。

其次,以人质化意识为武装的生命,一旦实施其目的性意识和自我设计意愿,则必然要遭遇利害,由此利害逼促生命紧急应对。这种基于生命本性的启动而敞开的紧急应对,既可采取趋利避害的方式,也可采取趋害避利的方式。在实际生存利害面前,生命本性朝向趋害避利方向敞开,无论有无其度,都合伦理。这是因为趋害避利的方式敞开生命本性,是生命实现生殖生命的基本方式,也是生命实现生殖所敞开的基本状态。与此不同,生命本性朝向趋利避害方向敞开,则有度的要求性:趋利避害有其度,则合伦理,因为有限度地趋利避害,既是生命实现对自己生殖的方式,也是生命实现对生命生殖的方式,更是生命实现了对自己生殖的同时实现了对生命生殖的共赢状态。

再次,在生存之域,生命遭遇利害并被逼促而选择,其被逼促选择趋害避利、有限度的趋利避害或无限度的趋利避害这三种方式,呈现生命本性敞开应对生存的三种可能性。而形成生命本性敞开应对生存的三种可能性的根本原因,却是生命的自为性。如前所述,生命的自为性是从自在性和他者性两个方面得到规定的。

生命的自在性要求生命必须追求自由,并且这种追求是绝对的,否则,生命的自在性将遭遇瓦解。与此不同,生命的他者性要求生命必须持有平等,并且这种持有亦是绝对的,否则,生命的他者性将遭遇消解。生命自在性所形成的绝对自由取向和生命他者性所形成的绝对平等取向,必然形成对立、矛盾和冲突。这种对立、矛盾和冲突的具体情景定义,就是实在的利害。对利害的权衡与选择,就是其绝对自由与绝对平等之对立、矛盾、冲突的消解。它有下列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趋害避利的方式消解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之对立、矛盾、冲突,其实质是以牺牲生命自由而实现生命平等,即“我运用自由美化你的鼻尖”。“我运用自由美化你的鼻尖”,是指放弃本属于我的生命自由来实现你的生命平等。这种以趋害避利的方式来消解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之对立、矛盾、冲突的方式,就是美德方式,它的实质是付出自我生命自由的代价来实现他者生命平等,但其前提必须是:付出自我生命自由的代价本身是自由的,即我要放弃生命之自由来帮助他者(比如他人、他物)生命的平等之全过程,从动机生成、行为手段或方式选择以及行为展开所努力达到的最终结果:其一,必须是自主、自为的;其二,这种自主、自为的付出自由的行为结果,不仅实现了他者的生命平等,同时也实现了自我之自由;其三,这种以牺牲生命自由而得来的新自由,必须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自由,是生命内在化充盈的自由。

第二种方式,是以有限度的趋利避害的方式消解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之对立、矛盾、冲突,实质就是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之相互妥协,即在某个双方可接受的空间之“点”上实现互利和共赢,这就是“我的自由止于你的鼻尖”。“我的自由止于你的鼻尖”,首先是指人的生命自由是有限度的,或可说是有边界的。这种限度和边界形成于:其一,每个人都是个体生命;其二,每个个体生命都有自由的本性;其三,人的自由本性都可在自然状态下得到无限度的发挥;其四,任何个体生命一旦以其本性的方式无限度地释放生命的自由时,必然要遭受阻碍,这种阻碍恰恰来自于另外的生命及其自由。如果无视这种阻碍,将可能遭遇比自由更大的伤害。其次,“我的自由止于你的鼻尖”是指人的生命自由的限度不是由自己来界定,而是由自己之外的他者来界定。因而,我的生命自由的空间必须以“他人的鼻尖”为界,反之,他的生命自由的空间亦必以“我的鼻尖”为界。任何一个人的生命自由,一旦跨过了这个界限,即当你的生命自由触及到了“他人的鼻尖”时,不仅仅意味着你侵犯了他人的生命自由,更意味着你的生命自由也面临丧失。一个人敞开其自为的生命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吃饭的自由、睡觉的自由、说话的自由、跳舞的自由、谈情说爱的自由,以及挥动拳头的自由或者说谎的自由等,其最后的空间边界或界标就是“他人的鼻尖”。比如,中国大陆跳广场舞的自由曾经为媒体所追捧,而且这种自由行为也为生活大众所容忍。但是,这种自由却折射出了国民的最低生活素质问题,而且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一种群体性的不道德或反道德,因为跳广场舞的自由不同程度地逾越了他人的“鼻尖”。“我的生命自由止于你的鼻尖”揭示了生命伦理之本质:生命伦理的存在本质是生命利益,生命伦理的生存本质是生命权利,生命伦理的行为本质是生命责任,生命伦理的行为本质是生命对生命的权责对等。它具体表述为:你要获得一份生命的自由,你必须为此而向与你的生命自由相关的他人、他种生命担负维护其生命自由的责任,这就是生命平等。所以,“我的生命自由止于你的鼻尖”还揭示了生命平等的实质是“不损”,它的表现形态是生命与生命之间分享自由的共赢,这种生命与生命的共赢,就是生命道德。

第三种方式,是以无限度的趋利避害的方式消解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之对立、矛盾、冲突,实质就是生命自由以绝对方式实现了对生命平等的取消,这即是“我的自由削平你的鼻尖”。“我的自由削平你的鼻尖”,这是一种反生命道德的自由。这种反生命道德的自由,体现极端的自我主义,也是绝对的自私主义。它的基本理念是:世界是“我”的,“我”才是世界的主人,因而一切都必须服从于“我”,一切都应该为“我”让路。它的行为表现是:只要“我”高兴,干什么都是对的,做什么都是好的。因而,任性而为,本身就是自由之目的。为了实现任性而为的自由,只讲目的,不讲手段,或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我的自由削平你的鼻尖”的行为准则[8]。

在生存之域,生命本性因为利害激励敞开三种可能性朝向,最终使生命本身获得两种形成状态,即生命固守其伦理本位的活力状态和生命脱嵌伦理本位的非活力状态。生命固守其伦理本位,就是其原发存在的伦理意蕴自我形成为继发存在的伦理要求,其具体表征为在生命的形成世界中实现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的内在协调和外在统一。在生命的形成世界中,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的内在协调,就是生命自在性与他者性的自为化。在生命的形成世界中,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的外在统一,则表征为“己他两利”或“舍利执爱”:前者乃生命敞开生存的道德本位;后者乃生命敞开生存的美德本位。所以,生命在形成世界中固守伦理本位的实质,就是固守道德本位或美德本位。生命固守道德本位,就是在充满利害取向的情景定义中其生存选择行为必须接受“己他两利”之伦理准则的导向;生命固守美德本位,是指在充满利害取向的情景定义中其生存选择行为必须接受“舍利执爱”之伦理准则的导向。

从根本上讲,生命既存在于本质世界,也存在于形成世界,或可说,生命既是一个本质世界,也是一种形成世界。本质的生命世界是自足的,是自在性与他者性的真正同一。与此相反,形成的生命世界是非自足性的,因为在形成世界中生命始终处于未完成、待完成和需要不断完成的进程之中,它通常表现为自在性与他者性的分离,这种分离抽象为生命的绝对自由与绝对平等的冲突与矛盾,这种分离具体敞开为利与害的博弈,而利与害博弈则具体化为权与权的博弈和权与责的博弈,前者意即民权与公权的博弈,后者即是权利与责任的博弈,但无论是公权还是民权,都必须以责任为根本要求和规范。以此观之,这种以利害为实质取向、以权权对博和权责对弈为两维方式的博弈之实质规定,就是伦理,既是伦理的一般规范,又是伦理的具体生成——伦理构成了一切生存境遇中利害博弈、权权博弈、权责博弈的认知框架和价值诉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生命是嵌含在伦理之中的。这就是在生命从原发存在向继发存在敞开的形成世界中伦理始终具有本位功能的根本理由。在由具体的利害为牵引力的权权对博和权责对弈的形成世界中,生命一旦脱嵌于伦理,就必然要遭遇堕落,这种堕落的本质呈现,就是生命本性的沦丧或弱化;这种堕落的形成性敞开,就是反伦理,具体地讲就是道德沦丧或美德消隐。

在形成世界中,生命中以实际生存境遇的利害为取向、以权权对博和权责对弈对为展开方式的博弈,本质上是生命自由与生命平等的博弈。当在这种博弈中生命自由彻底战胜或取消生命平等、或者生命平等彻底战胜或取消生命自由时,就是生命脱嵌伦理。生命脱嵌伦理的实质,是生命脱嵌其自为本性。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就意味着生命之自为本性被其他因素或力量所操控,即被低于生命本性的因素所控制,生命就因此而停止自我生殖并趋于自我消解。

三、生命的伦理关注

在原发存在中,生命自为地和谐。在继发存在中,生命的自由与平等分离,这是人的生命敞开自身存在所不可避免的命运,因为生命从原发存在向继发存在敞开的生命前提,是其生命获得人质意识: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生命超出动物水平向着精神水平进步,以及精神水平向着文化水平进步,一个内在的矛盾便出现了。全部文化史就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历史。一旦生命产生出它用以表现和认识自己的某种形式时,这便是文化,亦即艺术作品、宗教作品、科学作品、技术作品、法律作品,以及无数其他的作品。这些形式蕴含生命之流并供给它以内容和形式、自由和秩序。尽管这些形式是从生命过程中产生的,但由于它们的独特关系,它们并不具有生命的永不停歇的节奏、升与沉、永恒的新生、不断分化和重新统一。这些形式是最富有创造力的生命的框架,尽管生命很快就会高于这些框架。框架也应该给富有模仿性的生命以安身之所,因为归根结底生命没有任何余地可留。框架一旦获得了自己的固定的同一性、逻辑性和合法性,这个新的严密组织就不可避免地使它们同创造它们并使之获得独立的精神动力保持一定的距离。文化之所以有历史,其终极原因就在这里。只要生命成为精神的东西,并不停地创造着自我封闭,并要求永恒的形式,这些形式同生命就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形式,生命便不成其为生命。[7]23

在原发存在中,生命的形式就是肉体,它自为地存在。所谓自为地存在,就是生命内容与形式内在统一,或者说生命与形式内在统一,并在这种内在统一中自为创造着这种内在的统一,这就是生命生殖新的生命、新的生命与形式的内在统一。在继发存在中,生命创造出两个形式:一个是与生命内在统一并真正实现生命自为存在的肉体;另一个是生命以意识的方式创造对象化的存在形式,即文化。仅从形式论,生命创造肉体,这是生命的情感生殖;生命创造文化,这是生命的精神生殖。生命创造肉体之所以获得内在统一的自为存在,是因为情感的勃发与张扬最终要内敛地回归于生命本身;生命创造文化之所以出现矛盾从而形成分离性存在,是因为意识的勃发与张扬最终外向地扩张而脱离生命。所以,在原发存在中,没有形式,生命就不成其为生命;但在继发存在中,因为有了意识对象化的形式,生命才出现异化。

意识对象化的生命形式何以会导致生命本身的异化呢?生命哲学家们对此做了最好的解答:

使生命高扬的哲学家坚决地坚持两件事情。一方面它拒绝作为普遍原则的机械学:它充其量是把机械学看成是生命之中的技术。另一方面它拒绝把形而上学奉为独立的东西和首要的观念。生命不愿被低于它的东西所控制;它确实是一点也不愿意被控制,甚至不愿意被那些要求列于它之上的观念所控制,并不更高的生命形式,尽管没有观念的引导也能了解它自己,但现在,这却似乎只有观念从生命派生出来时才有可能。生命的本质就是产生引导、拯救、对抗、胜利和牺牲。它似乎是通过间接的路线,通过它自己的产物来维持和提高它自己的。生命的产物独立地和生命相对抗,代表了生命的成就,表现了生命的独特风格。这种内在的对抗是生命作为精神的悲剧性的冲突。生命越是成为自我意识,这一点便越是显著。[7]37-38

生命在本性上是自为的:生命是生命的动因,也是生命的目的。生命只为生命本身而存在。不仅在生命世界里,而且在整个世界里,生命是惟一的、最高的存在,也是最高的成就。所以,惟有生命可以指令生命,惟有生命才能控制生命,也惟有生命才能张扬生命。然而,自人的生命获得了人质化意识,其不断强化的意识便达向新的生命形式即文化的创造。文化一旦被意识地创造出来,它就脱离生命而成为一种高于生命的存在:文化高于生命而存在的方式就是控制生命,但生命的自为本性恰恰是不受控制的。由此,生命的意识化成果(生命的产物)对生命的控制取向与生命自为存在的反控制之间便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和斗争。

在生命被人质化意识所“绑架”的历史进程中,生命不仅以其自为本性敞开自我生殖、创造生命,更热衷于为意识激发起来的欲望所鼓动而超越其自为本性地去创造文化(包括物质财富、科学技术、思想观念……)及其各种扼制、异化生命本性的机械原则和制度装置。人质化的生命之所以热衷于创造出这些生命之外的东西,是因为这些“生命的产物”能够给生命的自为存在带来如下几方面的好处:

首先,生命的产物能够为个体生命解决其存在之“生”的问题提供各种可能性条件。个体化的生命要获得生的资格、生的条件,必须解决力量与物质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前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走向他者、走进人群,这就是生命的求群、适群、合群的实现,但其前提却是生命与生命的交通,包括约定、协作、遵守、践诺等,观念、思想、规则、制度装置等成为生命所需要的东西;对后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走向获取,这不仅需要体力,更需要技艺,由此科学、技术、经验等成为生命所喜爱的东西。

其次,生命的产物能够为个体生命的自由存在提供各种便利。在人的存在世界中,所有的物质、器物、技术、工具……都是为生命存在提供便利而制造,并实实在在地为生命存在提供了便利。

再次,在形成世界中,生命必然喜悦于享乐,这就是生命享乐生命。生命享乐生命的原动力是生命的亲生命性。生命的亲生命性表现为生命的自亲性和生命的亲他性。生命的自亲性就是生命以自己为亲;生命的亲他性是指生命亲近生命。生命的亲生命性成为生命享乐生命的原发动力。在原发存在中,生命享乐生命的直接方式,是生命拥有生命且生命进入生命,从而实现生命的生殖。在原发存在中,生命以亲生命性为原动力来享乐生命,源于生命的内在要求,即生命享乐生命乃是生命实现生命的本性,所以生命享乐生命既符合生命本性,也是生命所必为的——从宗教视角看这就是上帝耶和华按照自己的肖像创造了亚当之后,还要从亚当身上取材创造一个陪伴他的夏娃的理由;从耶和华创造亚当和夏娃的行为看,生命享乐生命实质上是生命享乐自己。

生命享乐自己,这是生命享乐生命的原发方式,也是生命享乐生命的最高方式。但是,在继发存在中,人这一生命创造了享乐生命的继发方式,这就是生命享乐生命的产物,即生命享乐物质、生命享乐财富、生命享乐技术、生命享乐观念和思想及想象和历史……生命享乐生命的产物,是生命享乐的扩张方式,也是生命享乐的普遍方式,更是生命享乐的堕落方式。相对地讲,生命享乐生命,是生命的自为存在方式,也是生命的生殖方式,它象征完美、壮丽,是生命对生命的实现,也是生命对自己的实现。因而,生命享乐生命是生命的升华。反之,生命享乐生命的产物,恰恰是生命的异己存在方式,也是生命的内在萎缩方式和外在衰落方式。并且,生命越是热衷于享乐生命的产物,生命就越走向于自我萎缩,生命的内在本性也越发枯萎。比如,在没有图像技术和图像文化的生存时代,节假婚庆,亲人团聚,面对面地悠雅清闲地漫谈、交流,甚至不分天南海北的闲聊,迸发出来的是热腾腾的心绪和热腾腾的情感,张扬出生命对生命的亲近。但是,自进入图像文化时代,哪怕是一年一度的团年聚会,现代人也往往穷于应付,家人之间除了必要的实务性交待,几乎没有了超越实利的交流,因为电视比亲情“更重要”了。再比如,在农耕时代,人最大程度地实现着生命享乐生命的日常生活,亲人之间有说不完的话,道不完的亲爱、亲近、亲热,所谓“老婆孩子热炕头”便是对此的一种写照。这种生活应该是生命存在敞开的正常状态。但是,自从有了网络、有了手机,生命几乎被人遗忘,并且生命几乎被生命本身遗忘。如果略加留意便可发现,今日生活中,人们走路看手机、吃饭看手机……手机才是至爱,是须臾不离的现代“鸦片”。在网络和手机时代,生命被技术全面异化,生命被物全面异化。正是这种异化,将生命完全解蔽的同时也将生命彻底地遮蔽。

关于解蔽,海德格尔谈得最深刻。他说:“解蔽贯通并统治着现代技术。但这里,解蔽并不把自身展开于ποησιS意义上的产出。在现代技术中起支配作用的解蔽是一种促逼(Herausfordern),此种促逼向自然提出蛮横要求,要求自然提供本身能够被开采和贮藏的能量。”[9]生命被生命的产物彻底解蔽,是通过技术和器物而实现的。解蔽,就是解除遮蔽,使之敞开、敞显,使之凸显、暴露,使之赤裸化。生命的产物(科技和器物)对生命的解蔽,就是将生命赤裸化。这种赤裸化,首先是消解了生命的生意和神性,使生命成为一个纯粹的物,使由生命创造的世界成为一个彻底的物的世界,原本是生意和神性的自然亦沦为纯粹的物质的自然,人的生命就在这种物化的自然中被物化的欲望和贪婪所劫持,在这种无穷地滋生物的欲望和贪婪中,生命被彻底地遮蔽。

从根本上讲,生命的意识对象化形式越发展,生命越异化;生命越异化,生命的产物对生命的控制与生命反控制的自为本性之间持续展开的冲突就越普遍;矛盾和斗争越朝向深度化方向敞开,生命的伦理问题就越发引来意识的关注,最后促成生命伦理学的诞生。

四、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维度

概括前面的内容:生命是自为和他为的。生命的自为性和他为性形成了生命的自在性与他者性。在原发存在中,生命的自在性和他者性因生命本性而获得内在统一:生命本性将生命的自在性与他者性予以内在统一的感性方式,就是生命的伦理意蕴。在继发存在中,其潜在的伦理意蕴必然显扬为现实的伦理要求。这种伦理要求具体敞开为有限度地趋利避害、无限度地趋利避害和无限度地趋害避利这样三种可能性朝向,由此形成道德对生命的引导和美德对生命的激励。然而,所有这些“引导”或“激励”都只能在生命创造“生命的产物”这个层面展开,并且也只能在这个层面上发挥其功能,却根本无助于真正消解生命产物对生命的控制和生命对生命产物的反控制之间的矛盾。生命伦理学就诞生于生命遭受控制与反控制的拉锯战中,并必然肩负起双重的责任与使命:一是在人的形成世界中如何引导生命和怎样呵护生命;二是在人的本体世界中如何实现生命的自在和自由。以此观之,生命伦理学实质包括了生命本体的伦理学、生命形成的伦理学和生命获得内在统一的伦理方法学。

在一般人看来,生命伦理学就是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自有其充足的理由。首先,它有一个将自己定位为应用伦理学的来源,这就是现代临床医学。但是,现代临床医学中各种突出的生命现象、生命问题及其生命所引发出来的许多技术难题、认知困境、伦理难题,是临床医学伦理学所不能涵盖和解决的,由此生命伦理学从临床医学伦理学中突破出来而专门解决现代临床医学中日益复杂的生命难题。其次,由于生命伦理学出身于临床医学,它也必须为此而努力,所以生命伦理学成为临床医学中求解生命问题的非技术的方法学,虽然后来它从临床医学领域扩展到社会生命领域,但它也往往在社会“生命健康”的层面上得到运用。

其实,“生命健康”问题仅仅是生命伦理学的一部分,即它只属于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的范畴。当我们用“生命形成的伦理学”来表述生命伦理学的应用部分,首先须明确“生命形成的伦理学”中的“生命”,是专指人的生命。所以,“生命形成的伦理学”,是人的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的简称。其次需要定位“生命形成的伦理学”中的“形成”概念,它是柏拉图哲学意义的、与“本质”相对应的概念。如前所述,“本质”所指涉的是普遍、不变、永恒、真理;“形成”则意指个体、变化、易逝、现象。生命形成的伦理学,实质上是指生命个体、变化、易逝、现象的伦理学。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的根本来源、根本动因,不是临床医学中所遭遇的各种生命问题、困境、难题,而是生命本身的未完成性、待完成性和需要不断完成的吁求性。正是因为生命的未完成性、待完成性和期望不断完成的吁求性,才推动人的敞开、人的变化。人的动态不息的敞开、人的从不自足的变化,才生成出人的健康问题;人的健康问题,才导致临床医学中的生命难题、生命困境及其生命技术的道德问题;并且,也正是因为人的健康问题,才形成了家庭、社会的生命关注意识、生命关怀取向,由此才引发出工作、学习甚至娱乐等方面的自由、平等、人道、公正问题。

简要地讲,应用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是围绕生命形成而展开的。生命形成的所有问题,都与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相关,都属于生命形成的伦理学探讨、研究的范畴。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生命形成的伦理学所关注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临床医学中的所有生命问题、困境、冲突、矛盾,当然也包括生命技术问题,比如试管婴儿、无性生殖、体外受孕、人体实验等所蕴含或表现出来的伦理问题,都属于这一类;二是日常生活中的健康问题;三是社会对生命的定位所产生出来的各种伦理问题,但这类问题要成为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其前提是它必须涉及到生命的健康——即社会对生命的定位涉及到生命的健康时,它就是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果没有涉及到生命的健康问题,就属于其他领域的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比如,劳动分配制度、社会福利等问题一旦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时,生命形成的伦理学就有权研究它;反之,劳动分配、社会福利等领域的问题,就属于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内容。

客观地看,生命形成的伦理学所指涉的范围,是人的生命的形成世界,是人在生命的形成世界中如何经营生命的伦理学。人在形成世界中经营生命必以生命本性为本质规定,更要以生命的自为存在方式为根本依据。因而,生命形成的伦理学要探讨、研究和解决任何现实生存中的生命问题、生命困境、生命难题、生命技术的道德困境,都必须寻求最终尺度的确立和最终依据的明确。所以,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研究一旦展开、并谋求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触及到生命的最终根源和依据问题,就必须涉及到生命存在的本质问题、本体问题。以此观之,生命伦理学必然要开辟生命本体的伦理学。在生命形成的伦理学中,其“生命”是专指人这一物种的生命,所以它是文化学意义的生命;但在生命本体的伦理学中,其“生命”是指包括人在内的世界生命,所以它是自然学和生物学意义的生命。

生命本体的伦理学关注生命的起源、生命的依据、生命的归宿和生命的本质、生命的本性等问题。所以,生命本体的伦理学更多地注目于人的原发存在境域,以及人从其原发存在境域向继发存在境域敞开进程中,其生命的朝向、生命的裂变、生命的异化以及异化进程中的生命的回归等问题。这些问题关联起如下三维世界:

首先是自然世界,其所关涉的是生命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人看来,生命与自然之间仅具其外在关联性,但这只是从形成(现象)角度看,从实质观之,生命与自然之间是一种内在生成关系,这种内在生成关系由两个方面规定:其一,生命原本是自然,并且生命源于自然并表征自然,所以生命与自然之间形成本原性的原始关联性,在这种本原性的原始关联性中蕴含一种存在真理和一个存在法则,这就是自然为生命立法、生命为自然彰法;其二,由于生命既源于生命而且生命更源于自然这一双重性,从而形成生命的亲生命性。亲生命性,这是生命本性的自为释放方式,它同样既蕴含一个存在法则,更体现一种存在真理:这个存在法则就是生命既是生命的动因,也是生命的目的,这就是动机—目的一体论。动机—目的一体论法则,构成了生命形成的伦理学的行为准则。这个存在的真理就是生命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即生命的内容与生命的形式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生命的本质与生命的形成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生命与自然的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这既是生命自在存在的事实,更是生命他者性存在的事实。对这一双重存在法则、存在真理和这一双重存在事实的形上拷问与检讨,则构成生命本体的伦理学研究的奠基问题,亦是生命本体的伦理学的真正起步,因为这些问题蕴含着生命伦理学的最终逻辑起点。

其次是原发存在世界,其所关涉的是生命的自为存在问题。生命的自为存在实际上呈现一体两面,即生命自在性与他者性。在原发存在中,生命的自在性与生命的他者性是内在地统一,这种内在统一的自身依据就是生命完形的本性,简称为生命本性。在这个维度上,生命本体的伦理学必须探查和检讨生命的自在存在和生命的他者性存在的内在统一何以可能,以及生成其内在统一的内隐机制。这些构成了生命本体的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再次是继发存在世界,其所关注的是生命的生存问题。生命的生存问题具体表述为生命对生命的需要和生命对物的需要所牵涉出来的所有问题,这些问题均可用“利害”来概括之。生命遭遇“利害”的选择的各种可能性,以及这些可能性最终变成现实性所形成的伦理要求与伦理规范问题,构成了生命本体的伦理学所研究的重心问题。

对形成的伦理学和本体的伦理学予以整合所构建起来的生命伦理方法论,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第三个维度,它所集中关注并谋求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生命本体的伦理学和生命形成的伦理学如何获得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问题,或者说生命本体的伦理学和生命形成的伦理学达成内在一致的统一性何以可能,构成了生命伦理方法论的基本主题。

如前所述,当生命突破原发存在的散漫而向继发存在世界敞开,因为遭遇利害纠缠而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凸显了出来;并且,当生命进入形成的生存进程,因生命享乐生命的本原性得到无限度释放所形成的生命产物控制生命与生命反抗其控制的矛盾也凸显了出来。这种双重凸显既要求生命本体的伦理学必须为对一切形式的生命形成的伦理问题的探讨提供认知依据、理论基础和思想原理,更要求生命形成的伦理问题的探讨必须达向生命本体的伦理学高度并获得其真正的解决,包括认知解决和实践解决。基于这一双重要求,生命伦理方法论在其实际上应该是生命伦理原则学。整体观之,生命伦理方法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具体的研究方法,即收集材料和分析材料的方法,“我们通常讲‘研究方法,也无非是收集资料的方法与分析资料的方法。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不同研究主题的性质决定了应采用的研究策略与方法”[10];二是指导和规范研究方法选择和运用的原则,这就是研究的原则方法。从根本上讲,伦理原则构成伦理问题探讨的根本方法。在生命世界里,对生命的伦理问题的目的性关注和探讨,必须有其明确而共守的原则,否则其探讨和研究就会各自为政、互难交通。对生命问题予以伦理探讨和研究所必须遵循的共守原则,就是生命伦理方法论研究的基本构成内容。

客观地看,生命从原发存在向继发存在进发所产生出来的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问题,实质上所涉及的是一个限度问题,即自由的限度和平等的限度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民主主义者更强调平等的绝对性,自由主义者更强调自由的绝对性。“自由就是生命,对自己,对别人,对地球上的所有生物而言,都是如此。”[11]43自由才是生命,没有自由就丧失了生命,这对所有人都是如此——首先是对所有生命必须如此。1976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索尔·贝尔有一个回忆,讲述自己12岁时的一天黄昏,他将捕捉到的一只美洲小画眉关在笼子里,目的是要让它为自己唱歌。这只小画眉的母亲来给它喂食物,但让他感到不幸的是这只小画眉第二天死了。贝尔对此大惑不解,于是向当天来拜望他父亲的著名鸟类学家阿瑟·威利求解疑惑。威利告诉他:当一只美洲画眉发现她的孩子被关进了笼子后,就一定要喂小画眉足以致死的毒莓,她似乎坚信孩子死了比活着做囚徒好些。鸟类学家的话使贝尔觉悟:“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捕捉任何活物来关在笼子里,因为任何生物都有对自己自由生活的追求,而这种追求无疑是值得肯定的。”[11]44自由才有生命,但生命自由之内在规定,却是平等:从静态看,每个生命的自由都是绝对的;但从对动态观,任何生命的自由都只能是相对的。因而,自由与平等之获得内在统一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就是自由对自由的平等限度。因为自由而遵守平等限度之准则,这是生命伦理研究的根本方法。以此自由的平等限度为根本准则,如下的道德规律才可成立:“在道德规律面前,一切人的生命都有同样的价值,一旦某人遇到了危险,所有其他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在那个人得到援救以前,都不再安然无恙地享有生存权利。”[11]295

自由与平等的问题,是生命与生命的问题。而生命产物对生命的控制和生命对其控制的反抗之间的冲突与斗争,恰恰是人与物的问题。人与物之间的矛盾,本质上是生命与欲望之间的冲突。更进一步讲,这是生命本性遭遇利害时所表现出来的异化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仍然是限度原则,即生命本性的限度规定了生命的限度,也规定了生命对欲望的限度,更规定了生命对责任的限度以及生命对痛苦、不幸、失败甚至绝望的承受与忍耐的限度。这种限度在由生命自身本性所规定的质和量上是绝对平等的,但个体生命对其总量的消费与节度各有差别,因为不同的生命在其本性的限度内消费生命和役使生命的量与质各不相同,这种不同必须以生命本性的同构以及其本性所焕发出来的自由的平等为基数,减去其所消费的量,就是每个生命实际得到或必须付出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看健康问题、疾病问题、生育问题,以及疾病治疗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技术问题、失误问题等,都没有纯粹的意外,有的只是基于生命本性的限度对个体生命的补偿或担当要求而已。比如,一个人昨天还活蹦乱跳,今早却传来其死亡的消息;一个病人经历10年的痛苦和折磨,但至今还活着。前者是因为其有限生命在付出与获得方面达到本性的限度,因而其生命可以圆满谢幕;后者是因为其有限生命的长度没有消失,具体表现为其享乐生命的量在事实上超过了本性的限度,而其生命付出却远远没有达到其本性的限度。

由此不难看出,对生命伦理学的定位和探讨,并不接受观念的支配,而是必须遵循生命的法则。生命的法则就是生命成为生命的法则,这个法则的内在规定就是生命本性,这个法则外化要求的基本准则就是自由的平等限度,包括生命与生命的互为限度,生命自为存在的限度。尤其是生命的自在存在中其质量的互为限度、付出与获得的互为限度、快乐与痛苦的互为限度,这种互为限度所达及的动态平衡状态,才是生命的伦理。这种互为限度所敞开的动态平衡进程,才是生命的伦理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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