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概念的语义与特质疏解及其公共性价值

2016-03-01 11:04荀明俐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关键词:特质语义责任

荀明俐,苗 壮

(东北石油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8)



责任概念的语义与特质疏解及其公共性价值

荀明俐,苗壮

(东北石油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8)

[摘要]责任问题在当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基础性问题,全球化进程与社会领域分化冲突所带来的生存与文化困境,呼唤对公共责任的承担。立足中西方文化对责任概念进行语义与特质的疏解,有助于深化对责任范畴的理解,尤其可以为其内蕴的公共性价值正本清源。责任不仅强调行为者的自由意志与责任能力,更要溯及对社会角色要求与义务的履行,溯及对行为后果的追责,尤其要关注对他者的回应以及对赞扬性或责备性评价的接受。责任具有自律性与他律性统一、应然性与实然性统一以及主体性等多重特质。责任概念的语义疏解与特质分析表明,责任关系蕴含着对他者的承认与尊重,责任范畴应当而且必须具有公共性价值。关注责任范畴的他者视角,把握责任的社会意义,对当代社会责任文化危机的认知与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责任;语义;特质;文化;公共性价值

当代社会以合理性为基本原则,自由主义、工具理性、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推波助澜,自我与他者、自由与责任、个体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不断陷入冲突之中。何为责任?责任是否内蕴他者之维的公共性价值?对这些问题的科学回答是时代给予我们的要求。学界理应对责任概念进行全面细致的语义分析,诚如当代英国哲学家鲁卡斯所言:“现在‘责任’这个词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伦理学、政治学、灵学以及日常用语之中,且有着很大不同的意义。但只要我们探究该词的最初意义,就会发现不同意义中的共同性。[1]”责任概念的辨识需要尊重其理论的发展,从语义与特质入手进行疏解,全面深入地厘清责任的具体内涵,从而基于历史与文化高度为责任范畴内蕴的公共性价值正本清源。

一、不同文化视域下责任概念的语义疏解

西方文化一直比较强调从自由出发来理解责任。以自由为前提,责任在西方语境中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含义。波兰籍学者罗曼·英加登详细考察了责任概念的拉丁语源头,指出“责任”在拉丁语中的表达是“Respondeo”。就原始涵义而言,“Respondeo”一词的基本意思是由交互的保证而来,意指“许诺或发给一物,作为对别物的回报或归还他物的替代品。”古罗马剧作家普劳图斯(Plautus)在其严肃喜剧《俘虏》中写道:赫戎(Hegion)从厄加齐勒(Ergasile)那里得知自己失散的孩子要回来了,于是他做出一直奉养厄加齐勒的承诺。“这已经允诺(Spondeo)了?”“已经允诺。”“而我这方面反过来向你保证(Respondeo)你的儿子已经到了。”作为一个概念的“Respondeo”,首先在西方宗教领域慢慢转换成“回答”的含义,主要是用于对神的召唤的“作答”。[2]从拉丁语传统中来看,责任概念具有以下几种内涵:首先,行为者能够自主、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回应,这不仅体现了行为者的自由是其履行和承担责任的前提,还表明责任与行为者、行为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其次,责任具有“回答”、“回复”的蕴意。责任一词从最初的宗教领域拓展到法庭辩论之中,主要指发表意见、提供基本建议、决定,或者在被传唤出庭时给予回应。继而,“责任”一词又被应用于与债务相关的语境之中,意指在经济或者法律事务等方面对他人的亏欠,有“正义之债”的含义。责任由此引申为因允诺而必须做出的交代、说明等回应,或者为正义之事而必须为之的行为,以及对当做却未做的行为给出的解释。因此,责任不仅与行为者及其行为自身相关,还与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密切相关。责任强调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加以赞扬或责备的评价性陈述。这实际上意味着理解责任不能局限于行为者自身的范围,需与行为者之外的他者发生关系。在此意义上,责任内蕴责任主体与他者共在的公共性价值。

古希腊很早就有责任概念的表达,侧重从善、德行的目的来揭示责任的含义与价值。据第欧根尼·拉尔修记载,“芝诺是第一个使用‘责任’(kathekon)这个概念的人。从词源上说,责任是从 kata tinas hekein 派生出来的。它是一种其自身与自然的安排相一致的行为[3]”。 kathekon 意为“适当的”,主要指一种合乎自然的、能得到理性说明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行为分为三种:责任行为作为德性行为是最应该提倡的行为,与之截然相对的是邪恶行为,以及居于二者之间的作为其自然目的与德性或邪恶无关的行为。责任行为就是指理性指导我们去做的行为。合乎德性生活总是一种责任。人们能够认识到责任行为的合适性,对其做出合理的论述。

在早期英文中,责任被应用于艺术领域,意指一个演员意愿而且有能力扮演其所在的艺术团体分配的角色。自G.H·米德首先运用角色的概念来说明个体在社会舞台上的身份及其行为以后,角色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之中。与此相应,角色责任逐渐成为当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同和承担的责任。角色责任是指行为者由所居于的社会角色而被赋予的责任。角色责任表明一旦行为者在自愿并有能力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应当并且必须为其扮演的角色承担全部责任。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总是多重角色的集合体,其承担的角色责任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一个人的角色责任分为四类,即亲情类角色责任、职业角色责任、职业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角色责任以及公民角色责任。[4]角色责任预设出行为者在行为前就需要合理地规划行为,以使行为过程符合角色要求的细则,行为结果尽量达到角色目标。

在现代意义上,人们一般用 Responsibility 来对应责任。Responsibility 可以解释为以下几种含义:(1)the condition or quality of being responsible,即一种尽责的状态或者品质。(2)the quality of being sensible and trustworthy,即一种责任感或可信赖性。(3)something for which one is responsible,即对某事的责任担当。(4)do something without being told or officially allowed to,即自行负责地做某事。这种解释与现代汉语语境中对责任概念的表达十分契合。根据《汉语大词典》,责任主要指三种含义:(1)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2)分内应做的事。(3)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责任在当代社会通常被理解为分内应做之事以及由于没有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分内应做之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应尽的责任”,而由于没有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则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应追究的责任”。

在汉语中,“责任”是一个复合词,由“责”和“任”两个字组成。“责”可以大致归纳为职责、责备、责罚以及责求等几种用法。“任”的含义比“责”丰富一些,包含任用、职责担当与承担等意义。总体上说,“任”与“责”的含义虽然在侧重点上有所区别,但大致意思是相同的。“责”与“任”放在一起主要是指主体应承担自己所做行为的后果。当然在中国文化中“责任”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人们往往认为中国传统语境不太注重从自由的角度去理解责任,而是把责任与天理、天意、天命等牢固地联系起来,主要意指“臣”对“君”竭尽忠诚。《书·金滕》说:“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蔡沈传》也讲:“丕子,元子也,姜武王为天元子;三王当任其保护之责于天。”从“天人论”、“天理与人伦”直到“三民主义”,中国文化都强调“人道”要顺“天道”而行。自然,人的责任、义务、价值需由“天”而定,责任的指向需向“天”而生。中国奉行整体主义的责任观念,强调个人对家族和国家的绝对责任。“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等核心规范就是一种宏观的责任观念。其实,责任在中国传统语境中不仅指人在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朋友、君臣等人伦网络中的具体责任,更是指人伦责任的升华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就此而言,责任可以归结为儒家文化提倡的“内圣外王”。“内圣”讲人要修身养性,以此战胜人性的弱点。“内圣的工夫展现的是自由”[5],它要求人之“圣”不可依赖于人的本能,而是要自觉地求德、求仁、求义、求礼。“内圣”是通过自觉的选择来完成的,体现了“由己”的自由。“内圣”才能“外王”,才能创功建业,参赞天地之化育。可见,尽管中国古代具有“天人合一”的文化传统,侧重责任的社会、群体等整体性取向,但在顺序上“内圣”却是置于“外王”之先的。“外王”作为一种责任的担当和落实,需以“内圣”所体现的自由为前提和准备。

从上文对中西方文化中责任概念的语义疏解可以看出:一方面,人们普遍习惯指向行为者本身以及行为后果的追溯性责任,强调以行为者的自由和能力为前提。另一方面,理解责任的内涵不仅需要把握行为者的自由与能力、对角色要求与义务的履行,还要关注对行为后果的承担,尤其要关注对他人的回应以及对赞扬性或责备性的评价的接受。这实际上已经表明行为者作为社会性存在的根本的哲学要点,责任关系蕴含着责任主体与他者的共在。也就是说,责任关系意味着对他者的承认与尊重,责任内蕴着公共性的价值。理解责任范畴的公共性价值对当代社会责任文化危机的化解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责任范畴的特质分析

分析责任的特质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责任内涵及其公共性价值。主体性是责任范畴的首要特质,此外,责任范畴还应当是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以及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一般而言,人们习惯于将责任范畴的主体性特质理解为责任即特定主体的责任,实际上这个问题需要更加细致的分析。人要为自己的自主自愿的行为负责,对自身责任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与调节作用,这些都是责任主体性特征的重要表现。一方面,人是主体,具有自主、自控与自决等主体性特征,也正是因为如此人才要履行和承担责任。作为一种对后果的履行和承担,责任行为的发生意味着责任主体是依据自身的主体性自由意志而进行的。主体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是任何责任行为得以践履的前提。不仅如此,责任的生成还要依赖于责任主体对特定历史时期人们社会活动准则的理解与把握,依赖于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可能发展的方向以及可能形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预知、判断等认知能力。这种必要的主观条件表明了责任主体自知性的主体特征。另一方面,责任的主体特性还表现在其对主体活动的控制与调节作用上。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目标有没有实现、效果怎样,不仅取决于客观条件与难易程度,更要取决于对人的责任的确立。进一步讲,目标设定的合理与否、活动的方向正确与否,等等,几乎所有主体活动中关涉的问题都是能动的责任性的体现。总之,责任促使主体以及主体性生成与发展。责任带给人以压力,但是这种压力也促进了人的成长。责任越大,人自身的主体性就越加凸显。

责任范畴具有自律性与他律性统一的特质,二者缺一不可。离开自律性,他律性得不到提升;离开他律性谈责任自律性,往往会造成责任主体由于自身责任感的缺乏而放弃责任的现象。责任自律性是指责任主体自觉自愿地认同普遍的外在的社会约束条件,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要求变为自己内在的自主行动。责任的他律性是指行为者赖以行动的要求和接受评价所遵循的标准外在于自身,即行为者受外在规制的节制。一方面,二者存在对立的一面。自律性强调责任主体自觉自愿地认同自己的义务和要求,自主地履行和承担责任,而他律性则强调社会规范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二者更是相互依存与相互贯通的。责任自律性以他律性为前提,而责任他律性需经自律性得到提升。一定社会的人的责任自律,只能建立在对社会现有的规范体系的认识的基础上,不可能离开外部普遍的适用性与约束力的规范和客观要求。责任自律不是绝对意义上的随意任性,责任主体需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外在评价性依据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责任主体就会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此同时,必须要指出,责任他律性预设着责任主体对外在责任规范的接受而非质疑。要理解好二者的统一,首先就要理解人能动性和受动性的问题。人不可能孤立抽象地生活在世界之中,即责任主体对客体、客观环境条件以及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依存性。现实社会中的每一责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即使从自身生存的角度来讲,主体都必须承担起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及人类生存环境的责任。这些构成影响的因素既是责任主体依赖的对象,又是客观上外在于主体自身的他者,是主体负责的对象。

他者的存在,使主体自我受到质疑,并进而负有偿还这些“责任原债”的义务。黑格尔用“缺点”来表达类似的意思,他指出“有缺点的东西而不同时克服其缺点,这个缺点对它说来就不是缺点。在我们看来动物是有缺点的,在它自己看来则否。[6]”其实,现实社会中的具体的人,总是有欠缺的、不完满的。那种不需要践履任何责任的完全自足的人,只能是超验存在的抽象化了的人。正是因为人们能够对自身这种“缺点”即不完善之处有所认识,才会积极践履责任,这是责任主体对自身“缺点”的“克服”。于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7]”对主体的自我的质疑,需要借助外在于我的他者的力量,而不可能在主体自我内部自发性地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主体是需要他者作为责任客体的。正是在对他者负责的过程中,责任主体确证了他自己的本质力量。

责任范畴还具有应然性与实然性统一的特质。所谓责任的实然性,指的是责任的实际状态,即对人们提出的现实的责任要求。所谓责任的应然性,表明的是责任的理想状态,即对人们提出的理想的责任要求。责任的实际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必然存在某种差距,意味着责任实然性与应然性具有客观差异性,这并不难以理解。这里需要着重研究的是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方面及其社会意义。一方面,责任实然性是应然性的基础,需以应然性为价值依归。责任应然性昭示着责任存在的实际状态应当发展的取向。就责任应然性而言,要充分调动责任主体的能动性,不断反思和超越现行责任规范。不可否认,现实的社会条件为具体的责任主体提供了活动框架与社会行为规范,但是“在这种框架和视界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换句话说,这是我能够在其中采取的一种立场的视界[8]”。即使上级、利益、金钱、地位成为当代社会中流行的责任价值取向,我们也应该将正义、平等、良心等优秀品质内化于自身。这正是责任应然性的价值所在。另一方面,忽视责任实然性而过于强调责任应然性,又具有极大的理论与实践危害。这是因为,如果忽视客观的社会现实,对具体的责任主体自身的处境与能力视而不见,一味寻求理想的责任要求的实现,势必只能走向虚无主义的深渊。与现实的责任要求完全脱节的责任应然性,只能依托于抽象的纯粹的“道德人”,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现代性社会意图构建完美秩序的口号,正是由于其虚幻的普遍性、永恒性、绝对性而脱离、否定现实社会,从而成为责任虚无主义的源泉。究其根本原因,正是在于这种责任建构的话语逻辑是先将一种责任的理想状态预先设定为前提,然后以此为基础和根据,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分析和演绎,将责任引向最初的设定。在这一过程中,责任践履的客观环境与主观条件被有意识地加以忽略。最后,责任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意味着责任是无限与有限的统一,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在某种意义上,人之为人就是要积极履行和承担责任,需将对责任的追求视之为一个无限的过程。当然,毕竟责任实践中的人始终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之中的,总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与主观认识能力等各种社会历史与客观实践条件的制约。责任主体只能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下进行选择与决断,在这种范围内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意义上,责任的范围和限度是具体的、有限的和实然的。

责任首先是人的责任,与人的主体性本质关联,由此责任才具有自律性、应然性。但任何具体的责任都是有限的责任,毕竟责任的生成、履行与承担都无法离开客观的历史条件与现实的社会生活,由此责任就具有了他律性与实然性。

三、责任的公共性价值及其当代意义

反观当代社会中责任意识的发展与责任践履的现状,我们不可否认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对责任的解读存在片面化的误区。人们习惯于忽视责任关系所蕴含的主体与他者的共在性,过多地追求以自我为对象的个体性责任,在责任自律性与他律性以及应然性与实然性特质的把握上容易进入非此即彼的误区。这些问题的形成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逻辑、社会领域全面科学化等深层社会运行机理密不可分。当代社会高扬起理性与个体主体性自由的大旗,极大地破除封建专制以及经院哲学、传统宗教和神学对人性的压迫与奴役。这种社会精神与科学化进程相得益彰,蔓延在当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市场经济造就人的物化、工具理性化的政治生活、可预测的法律、社会生活的科学化与商业化,等等。当代社会在其发展中不断陷入自由与责任、个人与他人以及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冲突,责任越来越远离人之为人的本源而趋向功利化、职责化与经验化,丧失了其应有的他者维度与公共性价值意蕴。

责任问题尤其是责任公共性沦丧的问题在当下日益突显出来,甚至成为当代社会一个重大的基础性问题。从启蒙运动开始理性精神得到最大限度的弘扬,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革命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现代社会无法比拟的巨大福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的飞速发展造成一些灾难性的后果:多样化的世界被还原为单一的经济发展,个人主义自由走向极端,工具理性泛滥,自我成为一切价值的中心,如此等等。韦伯早就敏锐地洞察到当代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甚至给予了极为悲观的评价,认为它致力于建立那种未来奴役的外壳。人们趋于走向原子化、碎片化的自我,走向自我与社会的割裂,他者之维的责任公共性日渐消弭。漂浮的个体性与碎片化责任取消了人们所有共同分享的信念、价值与对他者、对社会等公共性责任的承担,社会责任意识与责任关系陷入重重困境,责任危机成为当代社会亟待解决的根本性危机。

全球化进程与社会领域分化冲突所带来的生存与文化困境,呼唤责任个体性与公共性的整合,尤其是对公共责任的承担。*“公共责任”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对于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是较为复杂的,具体详见笔者文章《政府管理责任公共性诉求的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当代社会处于全球化的格局之中,经济、政治与文化高度交流与融合,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密切,人类社会越来越趋于一体化。当然与此过程相伴随的是试图保持特定形式的具体文化与社会的反抗。各民族政治国家之间正是在彼此的争斗之中走向融合,国家的历史逐渐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全球化带来了一种全球性的视角,对现代民族国家的某些特权提出了质疑。各个国家越来越意识到只有联结起来,才能解决一系列全球性议题,比如全球气候问题、污染问题等。人类对科学技术肆无忌惮的使用,招致自然对人类的疯狂报复。这些问题在任何一个单一的民族政治国家内部都是无法得到解决的。严峻的事实摆在面前,对自我责任的过度关注到了适时退场的时候,人类需要更多地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公共性责任。为责任概念正本清源,关注责任的公共性维度与他者视角,有助于把握责任的社会意义,理解责任对于当代社会中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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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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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168.

[8][加拿大]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M].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37.

〔责任编辑:冯胜利〕

[中图分类号]C9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055-05

[作者简介]荀明俐(1979-),女,黑龙江安达人,副教授,博士,从事公共管理与行政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责任制度困境及对策研究”(14E094);东北石油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新形势下政府公共责任机制构建创新研究”

[收稿日期]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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