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研究

2016-03-01 15:02展昭海胡胜德
学术交流 2016年2期
关键词:产权

展昭海,胡胜德

(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经济学研究

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研究

展昭海,胡胜德

(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摘要]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激励组织成员行使产权权利,参与组织决策,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广大农民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农机合作社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在今后发展中,农机合作社应着重从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入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使每个入社农民都能够合理分享政府补贴及其产生的收益,充分保障入社农民的盈余分配权利,通过金融创新,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担保体系,引入股权融资,创立工商资本与社员对农机合作社产权和收益共享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不断提高农民带地入社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提升农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实现农机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产权;补贴共享;盈余分配;农机合作社

一、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主要经历了: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初创期,改革开放后的成长期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的发展期三个阶段[1]。

(一)第一阶段:初创期

建国初期,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为迅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生产率,各地开始组建国营拖拉机站。这些拖拉机站主要是由国家投资,产权全部由国家所有,拖拉机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员工为国家的正式职工,他们没有占有拖拉机站的任何产权。拖拉机站全部收益归国家所有,拖拉机站职工只拿应得的工资。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始和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部分地区的公社开始组建自己的农业机械化站,部分地区有实力的生产队开始组建自己的农机服务队。这些农业机械化站和农机服务队都是由集体经济出资建立的,其产权归集体所有,收益由集体组织享有,并对参与农业机械化站和农机服务队的社员进行适当分配。初创期的农机合作社经历了国营拖拉机站向农业机械化站及农机服务队的过渡,产权随之实现了纯国有性质向集体经济性质转变。

(二)第二阶段:成长期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允许个体农民开始购买农机具,政策放开,极大地促进了民间农机组织的兴起。原有的国有拖拉机站、农业机械站和农机服务队通过改制实现了市场化运作。有的改制为企业,实现了股份制。有的还是归集体所有,形成了合作制。有的承包给个体经营。这几种类型,形成了新型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产权性质也随着发生了改变,附属到不同的主体,所产生的收益也归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有。

(三)第三阶段:发展期

这个时期是以我国制定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开端,即从2007年至今。该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随后针对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又相继出台了系列的示范章程、发展意见等法律法规,如《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等,为农机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农机合作社的发展逐渐替代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的产权也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纯企业性质、企业+农机大户、企业+合作社等产权形式随之出现,收益分配也呈现多样化。

二、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机合作社总数已经达到4.7万个,发展质量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政府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从2004年到2014年,10年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机补贴近1 200亿元。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农机补贴力度,湖南、陕西和黑龙江省等省地方财政投入40多亿元,特别是黑龙江省自2008年起,开始组建现代化大型农机合作社。由省政府全额出资,相继组建了36家千万元规模的农机合作社。通过这一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和农民及社会各类经营主体兴办农机合作社的积极性,各地建设合作社热情持续升温。在达到预期政策效果后,政府逐步将补贴比例调整为80%、70%,直至目前的60%。2008年至2014年,7年时间里,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共投入资金130亿元,其中政府补贴投入38亿元,占农机合作社建设总投入的近1/3。这些政策有力地扶持了农机合作社场库棚建设,解决了农机具更新和维修困难等问题,有力地引导和促进了农机合作社的发展。二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315万台(套),其中大中型马力拖拉机48.2万台、联合收获机33.8万台、插秧机14.1万台、粮食烘干机1.2万台,占社会保有量的25%。三是作业面积不断扩大。全国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达7.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3.3%,占全国农机作业总面积的13%,覆盖农户达4 500万。作业面积较大的有山东省和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分别达到8 448万亩和3 290万亩。四是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全国各地区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了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地相继出台了符合本省、本地区农机合作社发展实际的规范建设指标,对农机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理事长培训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示范社创建行动,培育出了一大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五是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全国农机合作社经营活动总收入达757亿元,社均收入达168万元。农机作业收入作为农机合作社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34亿元。农机合作社社员收入与散户农机户相比,收入增加3成以上[2]。实践证明,农机合作社可以把农业生产要素,特别是科技、装备、农艺等有效地物化到整个合作社运营的全过程。发展农机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存在的基本形式

从产权制度中关于对产权归属的不同分类来看,我国农机合作社目前主要有三种产权基本形式:个人产权、政府产权和集体产权。

农机合作社中的个人产权,即农民为参与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将自有资金、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资产投入到农机合作社中。这种形式就出现了农民放弃个人产权的情况,或者说出现了产权的让渡转移。农民希望通过这种产权的放弃和让渡转移,获得比自己经营个人产权更大的收益。

农机合作社中的政府产权,即政府为了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的组织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农民的收入,以补贴激励投入的方式带动和刺激农民及其他主体参与农机合作社建设,从而产生了农机合作社中的政府产权。

上述两种产权,即个人产权和政府产权在农机合作社中相互融合,形成了农机合作社的第三种产权形式——集体产权。农机合作社通过对个人产权和政府产权的吸纳,实现了自身组织的壮大,具备了较一般散户农民更强的组织程度,并通过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运作,增强了应对市场能力,降低了个体农民面对市场而产生的过多交易费用,提高了农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和收益能力。

(三)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的特点

个人产权、政府产权和集体产权,这三种产权形式并存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呈现出产权多元化、产权股份化和产权资本化的特点。

1.产权多元化。我国农机合作社建设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特点。主要有以农民为主,农民自己领办的农机合作社;还有企业为发展自身的原料基地,与当地农民结合,共同联办的民企型农机合作社;再有就是有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建设的农机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机合作社发展规模最大、投入建设力度最大的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发展的类型较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较为明显。2014年底,黑龙江省的1 107个农机合作社主要有五种类型构成。一是农民主办型,约占农机合作社总数的85.5%。二是民企联办型,约占农机合作社总数的5%。三是场县共建型,约占农机合作社总数的3.6%。四是乡村集体领办型,约占农机合作社总数的3.3%。五是各行业主办型,主要是森工、畜牧和监狱管理局等行业,约占农机合作社总数的2.6%。农民主办型的投入主要来自于农村种植大户,各类能人及在其他领域赚钱后并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又回到农村进行投入。民企联办型的投入主要是以工商资本的形式进入农业。场县共建型的投入主要来自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属的农场,基于这些农场与农村纵横交错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农场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村的引领优势,所以采取了这种模式。乡村集体领办型的投入主要源自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或者村,这些乡和村集体有一定的公共积累,且有强烈的投入意愿。各行业主办型的投入主要是源于行业内自身,因这些行业本身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有对农机设备的强烈需要。

2.产权股份化。针对各种类型的农机合作社分析发现,目前的产权构成主要是资金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种要素投入构成了农机合作社的主要产权。而就发展情况看,农机合作社运行机制主要采取的都是股份形式的合作模式,即无论是资金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投入都会折成相应的股份融入到整个农机合作社发展中,每个社员在农机合作社中都有各自的账户,在产生收益的时候,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产权资本化。简单地说,资本化是指把现有资产的预期收益变现的过程。产权资本化主要体现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上。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农民所拥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要素在农业生产中和市场运行中获得资本的过程。

我国农机合作社土地资本化的基本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民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加入到农机合作社,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固定资本,成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到整个农机合作社运营发展之中。这种形式是所有农机合作社都采纳的形式。二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流转交易的形式加入到农机合作社,农民只收取租金或者租金加部分收益分红。三是在第一种形式基础上,农机合作社将社员参与进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农机设备,统一行使产权职能,打捆拿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变现,实现资本化,为农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流动和发展资金。这种形式是未来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三、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的多元化,为农机合作社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之出现的多种产权人并存在一个农机合作社,产权界定模糊的问题也在相当一部分的农机合作社中存在,重要表现就是政府补贴投入这部分产权模糊。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农机合作社认为政府补贴部分就是归农机合作社所有,有的认为是归领办人或领办组织单独所有,有的认为归社员集体所有,但没有平均分配到每个社员头上。这种产权界定不清晰,特别是政府补贴投入部分不明确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与农机合作社的积极性。农民反映,政府补贴不能只归领办人或哪个组织所有,政府补贴投入只被少数人占有,收益分配时这些人也拿得多,应该使我们每个入社的农民都能平等享受到国家的惠农补贴政策。这个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带地入社(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入到农机合作社)的积极性,这也是现在部分农机合作社不能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只能靠租种农民土地,靠代耕代种获取收益的根本原因所在。造成了农机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连接不紧密,组织方式松散,农机合作社盈利能力不强,又形成了农民越来越不愿意加入农机合作社的不良循环。

2.少数社员一股独大。这种现象在农民领办型的农机合作社中居多。这种类型的农机合作社,大多数都是由农村的种粮大户,农村的能人牵头组建。一个或几个农民组合在一起,拿出组建农机合作社领办资金,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政府投入就应该为我所有,因为我们拿了组建农机合作社的大块资金,而大部分农民只投入了一小部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农机合作社的建设初期,大部分入社农民一开始拿着土地经营权或是资金加入到农机合作社,逐渐发现少数人占股较大,在这样的农机合作社中很难参与决策之中,农机合作社只是这几个人的农机合作社,而不是我们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中也出现了少数人分享大部分盈余,而大部分农民只能拿到少部分盈余的现象,致使一些农民退出农机合作社,导致了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上的被动,不能产生规模效益,农机合作社发展和盈利又陷入了困境。这种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也影响了农机合作社决策机制的建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在有的合作社,往往是谁出钱多,谁在合作社里就拍板定事,致使大部分社员失去了参与决策的权利,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致使大部分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也造成了农民没有归属感,不愿参加农机合作社。

3.未提公共积累,存在未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盈余分配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即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主。二是以出资额比例和公积金份额返还,投入合作社的股金可以按比例分配盈余,即出资额比例和公积金份额返还为辅(资本报酬有限)。这种盈余分配方式实际上就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相结合。但该法并未对提取公共积累做强制性规定,加之在实际运营中,多数农机合作社的法人都缺乏相关财务知识和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使得部分农机合作社没有提取公共积累,有一部分农机合作社虽然提取了公共积累,但比例较少,无法满足农机合作社发展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有的农机合作社在提取公共积累后,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未分配盈余,这部分未分配盈余的归属问题又造成了新的产权不清晰问题。

4.缺乏监督机制,运营管理不规范。有的农机合作社,特别是农民领办型、民企领办型的农机合作社,出发点动机不良,以个人投资套取政府补贴为目的。在政府补贴到位,购买大型农机设备后,存在将设备变卖等违规行为,这种问题在农机合作社建设之初存在,但在农机合作社整合过程中,也要特别关注那些盈利能力不强的农机合作社,以免这种现象再次出现。此外,少数人借农机合作社之名,利用政府补贴为诱饵,欺骗农民入社后,进行贷款融资,将农民资金和金融贷款转移出逃,严重损害了入社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利益。有的农机合作社缺乏完成的财务报表和资料,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体系,内控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农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机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明晰产权,实现补贴共享。清晰的产权是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基础。针对产权不清晰的问题,特别是政府补贴投入部分产权不清晰的实际情况。在农机合作社建立或者是政府补贴投入之初,就要建立强制性的规定,将拟入社农民的账户进行综合统计,并将政府补贴投入平均分配给入社成员,实现补贴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国家补贴“不嫌贫爱富”,充分保障每个入社农民能够享受政府补贴并使这些农民获得由政府补贴所产生的收益。

2.合理分配,保障盈余分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机合作社发展的生命线。农民之所以愿意参与农机合作社,根本原因在于能够取得比自身生产更多的收益。提取公共积累并将盈余全部分配给社员,是保障社员利益,维持农机合作社发展,不断提高农机合作社与社员紧密度的内在要求。

公共积累提取的越高,盈余分配越趋向于零,农机合作社就会越具有集体产权的性质,社员对农机合作社的依赖程度就会越高。而反之,农机合作社就只是简单的个人产权的联合,农民对农机合作社的依存度变低,影响入社积极性,降低农机合作社盈利能力。所以,要充分保障并实现社员的剩余盈余索取权,要实现农机合作社没有无主财产,将盈余按股分配到每个社员的账户上,不断激发社员参与农机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使他们充分感受到,农机合作社是我们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实现农机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共享,推动农机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

3.完善制度,促进规范管理。规范的制度是农机合作社发展的保障。要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现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监督制度,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营行为,用制度保证收益、用制度促进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建立全程跟踪可控的监督制度,不能投入补贴后就放之任之,要加强对补贴的监管。同时,多为农机合作社发展提供指导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组建后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金融创新,摆脱单一支持模式。创新金融融资模式是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动力。目前,部分农机合作社等靠要的思想还依然存在。针对目前农机合作社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实际情况,虽然一些农机合作社通过抵押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机设备获得了一定量的小额贷款,但仍无法满足农机合作社未来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主要原因是农机合作社抵押物价值小,固定资产少,不符合金融机构贷款要件要求。建议政府改变补贴方式,以部分补贴出资建立担保体系,成立担保融资公司,为那些财务制度规范、内部机制健全、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盈利能力比较强的示范农机合作社进行贷款担保。这样既实现了政府补贴“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同时也放大了政府补贴效用,满足了农机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政府要引导农机合作社适当适度地介入资本市场,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入股权投资模式,让那些真正有意参与农业发展的工商资本进入农机合作社,探索建立农机合作社与工商资本利益连接机制,实现互利共赢[3]。

5.加强培训,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水平。培训是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关键。要加强社员在合作社知识方面的普及,增强他们参与合作的意识。对财务人员、农机驾驶员和农机维修员要进行分层次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驾驶维修技能。农机合作社理事长的能力和素质关系未来合作社的发展。要更好注重对理事长的培训,特别是要在农业实用技术,农机与农艺结合,合作社与互联网+结合以及市场营销、经济管理、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多方位全面的培训,既要有理论上的指导,更要有实战上的训练,打造出一批懂市场、会经营、善管理的理事长队伍,使这些人能够带领农机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和市场竞争中闯出一片天地。

[参考文献]

[1]李二超.我国农机合作社起源与发展阶段研究[J].中国农机化学报,2014,(7):56.

[2]李斯华,李庆东.2014年全国农机合作社发展情况综述[J].农机合作社,2015,(1):78.

[3]胡胜德,展昭海. 构建工商资本与农民合作社双赢的新机制[N]. 光明日报, 2015-05-09(07).

〔责任编辑:刘阳〕

[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123-05

[作者简介]展昭海(1981-),男,黑龙江穆棱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农村区域发展研究;胡胜德(1965-),男,山东东营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农业经济研究。

[收稿日期]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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