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2016-03-07 05:10曾康霖
东岳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债权人金融机构债务

曾康霖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经济学研究

依法治国,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曾康霖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破产从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去解释是追求正义、公平、效益;产权的不同归属,对企业破产有不同的选择;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破产边缘,采取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破产,能够寻求破产保护,破产保护是有条件的,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关注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在当代,金融这一范畴已经大大超出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含义,是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系,法律就是要使该体系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建设、运行并得到保护;有了破产法,要致力于法治,还必须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破产;破产法;企业破产制度;债务重组;金融机构破产;利益补偿机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要“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基于这样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建立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要建立破产制度,要颁布破产法?从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去解释,那就是追求正义、追求公平、追求效益。

有人说法律的全部价值在于正义。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讨回欠债。但讨回欠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为限,不能有其他的苛求,比如不能以债务人的妻子、孩子抵债。这叫维护正义,正义体现人类生活的文明进步。

破产法赋予债务人有破产免责的权利,同时赋予债权人有公平实现受偿的权利。破产是破债务人有限的财产,表明人类的承受力是有限的。承受力有限,人人平等。所以,破产对债务人来说,体现了平等原则。破产,所有的债权人均可参加破产程序,公平实现受偿,所以破产对债权人来说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有个概念叫帕累托效率,简单地说它的含义是:在资源配置中,如果不减少一些人的福利,就不能增加另一些人的福利。按这样的理念,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简称“帕累托最优”。按这样的理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安排某一种制度时,在采取某一种行为时,就会使一部分人受损,另一部分人受益。只要受益大于受损,便是可取的,否则是不可取的。

破产这种制度安排,使债权人受损,使债务人受益。一般说来,债务集中(即集中于面临破产的法人或自然人),而债权分散的状况下(即有众多的债权人),破产就使得债务集中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得益大于众多债权人的损失。所以这种制度安排是可取的。总之,破产可解除债务人的包袱,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可避免连锁反应造成系统性风险。

产权归属与破产选择

近年,国家纪委巡视组巡视了部分国有企业,发现的问题较多,但主要的问题大都雷同,如以权谋私,不顾国家利益等。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不是外部监管不力,也不是“内部控制”不严,而是管理层特别是“第一把手”出于某种目的,无视法纪,违背经济规律,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要进一步探寻产生问题的根源,则不完全是个人品质所致,必须从制度、环境、约束机制上去找原因。通俗地说,这要审视国有企业的老板是玩国家的钱,还是玩自己的钱;是玩自己多年经营,冒着风险积累起来的钱,还是玩自己借来,甚至骗来的钱;玩不同的钱,有不同的心态,不同的机制和不同的扩散效应。需要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去分析。仅从投资选择角度讲,可谓投资选择的“成本论”、“回报论”、“承受力论”。国家的钱,自己靠关系借来的钱,成本低,无需回报,承受力强,可为所欲为;自己辛苦积聚起来的钱,成本高,必须回报,承受力弱,总得小心从事。有人感叹说,一些企业“问题的本质,没有真正像关心自家的财产一样关心国有公司资产”,其实,这不是关心不关心的问题,而是成本、回报与承受力的问题。玩国家的钱,不讲成本,不讲回报,敢冒风险,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从这个角度说,国企老板不可能成为经济的“理性人”。所以,要有力地杜绝类似事件,仅仅致力于出资人到位,加强监管是不行的。在我国,讨论产权更多的是着眼于权利的结合。似乎出资人到位了,就有人关心国家的资产了,权利便结合紧密了。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面,而且是不确定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责与本”,也就是说拥有这样的产权花了多少成本,维护这样的产权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解决“责与本”的问题,光出资人到位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出资人”是个难以具体到个人的抽象概念。再说出资人也不了解拥有这样的产权花了多大成本。要解决“责与本”的问题一是当事人必须有承受力,二是当事人必须讲回报。

当代市场经济,不仅是交换经济,而且存在着投机经济,在市场中,风险始终存在,“胜败乃兵家常事”,问题是要有承受力,要掌握一个度。承受力是自己的资产负债状况。如果把资产负债都看成是国家的,赚了钱是我的业绩;亏了钱虽有责任但于我无损,则就可为所欲为。当代市场经济不是所有者的经济,而是经理层的经济,市场风云瞬息万变,要靠经理人运筹帷幄,果断决策,在这种状况下,个人的智慧起着决定作用,集体的意见往往滞后。当代市场经济是“理性人”的经济,不是慈善家的经济,“理性人”就是要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在市场上赚钱,要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谋发展。也就是说,在当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承认、允许“理性人”的追求。换句话,在市场经济中,我们要通过法制树立经济“理性人”的道德,而不是通过教育树立“自然人”的道德。“自然人的道德”能够通过教育形成,“经济理性人的道德”只有通过法制。

必须指出,国有企业与政府是利益共同体,企业亏损,政府埋单。如果是私人企业,资不抵债,理该破产。现阶段,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处于破产边缘,一些企业实际上已经破产,所谓“僵尸企业”,怎么面对这种状况,往往采取债务重组方案。方案一是打算拉民营企业注资(谈判条件可能苛刻);二是把股东的债权转为股权。无论是拉民营企业注资还是债转股,都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以政府干预代替市场机制,以债务重组代替企业破产,这是否有利于资源配置,违背市场原则,值得深思。

这里还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破产是为了什么,意义何在?不破产又是为了什么,意义何在?从法律上说,破产既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是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当然,主要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说是维护债权的公平清偿,减轻债务人的沉重负担。不破产还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继续受损,从这一点上说,没有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减轻债务人的沉重负担。但在我国,破产或不破产,更多地不是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去考虑问题,而是从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稳定去考虑问题。这样考虑问题,不破产的成本实际上是由社会去承担,也就是由纳税人承担。从风险的角度讲,破产清盘,损失透明,风险告一段落;不破产,进行资产负债重组,把问题包容下来,实际上是风险转嫁。综合各种因素,从经济学说的角度讲,也就是要比较破产的成本与收益和不破产的成本与收益。

寻求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一般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主要是法律允许在破产保护期内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不受债权的影响,可以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以重整旗鼓,是对遇到困难的企业进行保护的一种方法。其实质就是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寻求保护,以解脱困境。其实,破产保护一词并非法律术语。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是否能够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其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进一步说,保护什么?保护债务人不受债权人的侵扰;允许他继续营业;保护公司财产不作为破产清算财产来看待;允许管理层继续负债公司业务。

以美国的《破产法》为例,破产和破产保护都有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当一个公司面临破产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申请破产保护,争取再度盈利,面临破产的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在120天的保护期内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如果能重组成功或重新盈利,就可以避免破产。如果直接破产,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七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全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曾指出: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企业重组和重整,而非破产清算。据了解,美国国会制定破产法时,倾向于鼓励负债企业重组和重整,而非强制负债企业清算还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认识:(1)企业的清算价值通常低于企业继续存活时的价值,因此,从长远看,如果允许负债企业重组,则债权人可获得更多的清偿。如让负债企业继续经营其价值会更高的话,则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可以避免雇员失去工作,而在破产清偿的情况下,雇员将无例外地失去工作;(3)许多企业都会遇到难关,且有时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并非企业经理层的过错。如允许此等企业重组,则其大有复兴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八章也规定了重整制度,类似于美国的破产保护。但实践效果不佳。

重整与破产清算的重要区别是:如果法院受理破产,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财产、业务要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并停止经营;如果法院同意债务人“重整”,则企业的财产、业务不归管理人,也不停止经营,但重整是有条件的,比如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大股东重新注资等。

破产清算不同于普通清算,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在这里结合国外的实际,值得思考的是:当年美国CIT集团(CIT Group)申请破产保护,但美国不救,这是为什么?

2009年11月1日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的最大商业银行CIT集团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破产法院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书,申请破产保护主要原因是债务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据统计,截至2009年3月底,CIT共负债680亿美元,其中27亿美元债务将于2009年底到期,而2010年第一季度还有74亿美元债务到期,这就是说有101亿美元临近到期,而没有能力偿还。

CIT的债务能力与它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关。申请破产前它的总资产为710亿美元,其结构主要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中向中小企业贷款600亿美元和学生贷款。它的负债为680亿美元,其结构主要是支行债券和商业本票,当发行债券和商业本票到期了,而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没有能力偿债,所以面临破产。这表明CIT面临破产并不是资不抵债,而是流动性不足。

CIT的流动性不足,本来想再次申请发债以缓解偿债压力,但发债要担保,它申请加入暂时流动性担保计划,但未获FIDC(存款保险公司)批准。FDIC认为CIT集团的资产正在恶化,若继续为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务提拱担保,将会使纳税人的资金面临风险。

面临破产,美国政府为什么又不救呢?在美国政府眼里CIT还算不上“大到不能倒”的地步。这就是说在美国政府眼里,有些大企业是不能倒的,要保;有的大企业是可以倒的,可以不保。但CIT在美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地位很高,此次申请破产,被誉为“悲剧英雄倒下”。CIT在美国老百姓心目中,为什么地位很高?这与它的历史,业绩和服务对象相关。

CIT,1908年创业,到2009年止已有101年的历史,创始人Henty Tttleson是个法律系的学生,开始他做纺织品零售商(经营了37年)后来当经纪人(不动产经纪人和股票经济人)。他经历了美国经济两次主要衰退期,在经历中他悟出了一条重要的真理:信贷是经济活力之源,信贷永远有需求。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CIT业务拓展的主要对象是广大的消费者,在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着力融通资金,比如向汽车购买者、家用电器购买者融资(他们可以首付1/3,其余的在8个月之内支付)。应当说CIT的业务与人们的消费息息相关。

此外,CIT的展业与政府的导向,与社会的变革也紧紧相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着力进行战后重建,CIT为国家经济的空前扩张,提供资金支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CIT业务的拓展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革结合起来,不仅是融资,还开展保理业务、租凭业务,向个人、家庭发放股权贷款等。在这一时期CIT不仅蓬勃发展,而且业绩辉煌。进入新经济时代(1986—2008)后,CIT业务扩展到外国,其客户不仅来自美国,而且来自欧洲、亚洲、加拿大,CIT的保理服务向数千家小型制造商提供资金,而这些制造商又将其产品售给那些依赖CIT获得物流金融的大小型零售商。

总之,CIT集团擅长的业务是:公司理财、贸易融资、运输金融和供应商金融。特别是运输金融部分很突出:CIT是美国第三大有轨列车的出租商,拥有11.6万多辆有轨列车;同时又是全球3大飞机公司的融资商,拥有100多家航空公司客户。但金融危机到来,也避免不了面临破产。

CIT的兴衰给我们的启示是:

1.金融业不仅仅是资金的融通。它是关乎就业、教育等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

2.金融业的展业,与经济的兴衰结合在一起,要紧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革。金融业属于流通领域,流通领域的顺畅,取决于生产和消费。

3.投入与产出要保持科学的比例。CIT禀承“少投入,多产出”的理念。它的资本不是“砖头+水泥”的传统型,而是“才干+观念”的现代型。结果流动性短缺,丧失偿债能力,面临破产边缘。这表明“流动性”的增强,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而流动性取决于相当的投入(包括自有资本)。CIT主要以负债取得资金来源,不是好的选择,更不能是唯一的选择。

4.大不一定都好。大有大的风险,复盖面广,多种经营,不完全能抽肥补瘦,调剂余缺。有人提出“大而不倒”,照我的理解“大而不倒”有三重意思:金融展业的摊子铺得大,管理能力达不到;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大,监管能力达不到;风险带来的损失太大,救助能力达不到。此外,有人还提出:“大而不倒”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大而不倒”是对金融展业的挑战,是对金融制度安排的挑战,是对金融监管的挑战。现在有的提出:要不要分拆一些大银行。在英国已经打破了大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在英国有汇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莱斯银行,本世纪初,苏格兰皇家银行和莱斯银行把它的分支机构交给政府由政府卖了,以偿还对政府的债务。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问题是:是否大银行的风险就越大,小银行的风险就越小?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的摩根大通银行和富国银行受损相对较小,其主要原因是资产结构不同,但从总量上说,它们也比较小。

5.什么状况下政府救助?什么状况下政府不救助?在这场危机中,美国政府救助了AIG、花旗、美国和高盛,对雷曼没有救助。为什么?媒体报道说,对前三者实施救助,是因为它们的影响大,而对后者不救助,是它的影响较小。以影响大小尺度该不该救助,科不科学、合不合理,值得研究。在我看来救不救助?取决于维护什么人的利益。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

通常说,金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其实在当代,金融这一范畴大大超出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含义。从法理上能够说,金融是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体系。金融领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更多的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在这一领域加强法治,就是要使债权与债务关系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建设、运行,并得到保护。对此,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建立破产制度,完善《破产法》和《破产保护法》。所以,总的说来,在金融领域,法治就要使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体系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建设,运行并得到保护。

金融机构如果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力,也可申请破产清算。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时,可先采取接管、托管措施,然后不得已才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另外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不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而由监管机构提出。为什么这样规定?一是为保证风险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二是为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立法应关注以下几点:

1.什么是金融机构,哪些机构属于金融机构?

结合我国实际,值得研究的是:四大金融资产公司、汇金公司、信用合作社、期货公司(有金融期货、实务期货)、担保公司等。

2.金融机构是企业单位还是算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税收待遇和破产条件等方面都是有差别的。

部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破产必须由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这是指对国有金融机构而言,如果是非国有的金融机构呢?它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如果金融机构自身和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都需要批准吗?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为什么要批准?主要是维护债权人利益。

3.什么是金融债权?

债权有物权、股权、借贷权、租赁权之分。还可以区分为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金融债券是以某一种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为依托的给付权。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差别,对金融债券的给付也会存在差别。比如商业银行的机构债权与个人债权,在给付时就存在差别(个人保证给付,机构不保证或不完全保证给付)。再如个人债权中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完全保证给付(西方存款保险公司“有限偿付”),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的债券就能完全给付。还有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放的运营资金(如存在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等。当金融机构破产时如何对待?都很值得研究。

4.破产管理人的特殊性

一般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由政府有关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具有从业资格和相关知识的人员组成。管理人的职责是接受破产人的财产清理和处理破产人的债权债务。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选择管理人时,必须有专业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任命,必须有资格认定。

5.当代各国对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金融机构,一般都不采用破产的办法,而采取“重整”的办法

重整的办法有:政府注资,政府接管,提供政府信用担保,让实力强的金融机构托管,由央行再贷款等。

6.金融机构财产变现的特殊性

有形资产变现,一般按市场价格,但证券类资产变现,如持仓量大,高度控盘,在二级市场抛售,使行市大跌,就会影响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无形资产变现(特许权和商誉),要经过价值评估,招标,拍卖。

7.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特殊性

一是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护费用。

二是个人存款本息的优先权,但不一定全额保付(债权打折)。

要建立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这种保护基金有: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2005年6月30日,我国证监会、央行颁布了《证券投资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在于它负债的特点。经营货币资金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也是企业,银行作为企业也是负债经营,而且负债率也很高,银行负债经营的特点是:

1.负债经营载体的普遍接受性

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银行负债经营的载体。这种载体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因为它有一般的购买力和支付能力。这种性质使银行在经营中,“进货”有广泛的渠道,“销货”不愁没人要,能够在较大的空间和较长的时期中进行,而且各种不同的载体(即各种货币)可按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关系相互转换。这种转换可调整银行的负债结构和资产风险。

2.债权的分散性

银行的债权人是众多的存款顾客,顾客来自四面八方,相当分散。这种分散性给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的好处是能够“续短为长,增强偿债能力”,“此存彼取,分散偿债时间”。当然众多的债权人也给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压力,那就是“挤兑”。

3.债务的可续性

这不仅从整体说,债务可“续短为长”,而且从局部说,存款也可转期。债务的可续性尽管没有减少银行的债务,但可减轻银行现实的债务负担,而且使银行这种企业的债务“后移”,转化为“前人借债,后人承担”。

4.偿债工具的可取代性

银行作为企业,它的偿债工具是中央银行创造的信用流通工具,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和库存现金,即通常所说的“准备金”。准备金是银行的资产,银行用这样的资产来清偿它的债务。在经营管理中“准备金”的多少可来自中央银行借款,也可来自同业,还可来自顾客。从这一点上说,偿债工具不可替代。但经营货币资金的银行能够用自己创造的信用流通工具(如开出汇票)取代中央银行创造的信用流通工具去清偿债务,其条件是清算汇差。当某家银行准备金不足而汇差暂时无法清偿时,便占用另一家银行的汇差,占用汇差实际是要汇入行以自己的准备金代汇出行清偿债务。这样的取代有一个过程,有广泛的空间,因而能够说,银行经营货币资金对债务的清偿,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同的空间中取代。

银行负债经营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在运作中既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又有着避免风险的可能性。负债经营载体的普遍接受性和债权的分散性蕴藏着较大的风险,但债务的可续性和偿债工具的可取代性又为避免风险提供了可能。银行家应把握住负债经营的这些特点,趋利避害。

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法治

按传统理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照理,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颁布法律,依法治国顺理成章。应当说,早在几十年前国家领导人就提出并强调“依法治国”了,可是几十年过去了,党为什么还要专门召开中央委员会,制定文件,统一认识,强调执行呢?可见“依法治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缘由可多角度、多层次分析。但结合金融领域实际,我认为思想认识是重要的。《破产法》颁布了近二十年,但我国没有几家企业“破产”,什么原因?我看“维稳”思想是其中之一。此外,在我国,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和主体的情况下,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终归是一个“老板”,企业破产终归是破国家的产,由政府来兜底,是重要的因素。

但,这种思想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扭曲的,不可取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避免不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不实行优胜劣汰,就遏制了进步和创新,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就是历史的倒退。

十八大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概括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立法、执法、司法都需人去执行,所以,有了法律,能不能实现法治,关键在于人怎么执行。

在我国,多少年来,权威部门都在强调经济结构调整,有进展,但成效不能高估,主要原因,我认为是缺乏利益补偿机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带来损失。损失由谁承担?在损失没有人承担,且不愿承担的状况下,多少年来的经济结构调整,大都是增量调整,而不是存量调整。增量调整可推动发展,存量难以调整始终是一个“包袱”,不能减轻负担。从局部利益说,存量不调整,不仅不是负担,还能带来收益。比如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这样的局面能够维持多久?让人担忧,一旦产能过剩,产品过剩;负债累累,危机爆发,日子难过。这从道理上说,不难理解: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关停并转→必然产生损失→谁来承担损失→缺乏补偿机制,只好增量调整。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缺乏补偿机制,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企业的生命有周期,在生命的一定阶段,不致力于开拓创新,不注重稳健经营,不注重自我积累主要靠负债“做大做强”,不能不陷入困境。

怎样建立补偿的有效机制?这从宏观的角度说,管理层需要导向、约束、完善机制,比如要强调自我积累,开拓创新,建立起补偿基金制度等。从微观的角度说,企业作为一级组织,在经营管理中,要定好位,把握住重心。以金融机构为例,我仅指出几点:

1.作为一级金融组织,它是企业,但又有政府的背景。在经营管理中,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此,首先要清理落实债权债务关系。按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性债务绝大部分是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的债,要求清理落实。这些债,哪些是一般债务?哪些是专项债务?从意见的要求看,一般债务要由财政收入偿还,专项债务要由项目运营的收入偿还。那些没有运营收入的问题项目和那些已经损失的项目怎么办?特别强调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2.要稳健经营,要赚钱,但不能以赚钱为唯一目的。

3.要着力降低融资成本,支撑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要着力以钱炒钱。

4.要成为推动金融改革的典范,推进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旗手。特别是在涉外金融方面。

[责任编辑:王波]

曾康霖(1938-),男,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F271.4

A

1003-8353(2016)04-0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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