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发展述评

2016-03-07 08:36洪家芬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职员行政制度

洪家芬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发展述评

洪家芬

(北京理工大学 珠海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5)

近年来,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作为高等教育人事制度创新举措,受到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论文从高等学校教育职员的范围和内涵分析出发,对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的制度演进作一梳理和综述,重点评析了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在实践发展中取得的突破与成果,希望能为高等学术教育职员制度领域的继续深入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述评

一 引 言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是高等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只有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教育职员队伍,高等学校才能有序开展教育管理,积极实现发展目标,有效推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前行。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职业群体,其范围包括负责非结构化决策的高层领导者、负责结构化决策的中层管理者和执行各类事务的基层工作者[1];其管理对象涉及人、财、物、时、空、信息等资源[2];其职责覆盖了学生事务、教务、党务、财务、法务、人事、外事、工会、纪检等各个职能组织的行政行为;其人员来源包括社会招聘、校内调配、毕业生留校、眷属安置以及其他形式;其学历结构包含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职称结构既包含高校教师、工程、财务等系列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人员,又包含未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归根结底是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业化[3]、专业化的过程。

二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的政策演进

教育职员制度是我国高等学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事管理创新的一项伟大工程。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这是国家首次提出教育职员制度,可以看出:①教育职员制度立足国家战略高度;②教育职员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或不再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分成四类: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管理人员、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在第四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决心。

1999年9月27日,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进一步明晰了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高等学校职员的编制区别。“职员编制指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对高等学校教育职员范围做了更明确、更详细的划定。

1999年12月24日,教育部人事司发布《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指出:“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并对高等学校教育职员的职责、聘任提出规定。这是中央教育行政部门首次对高等学校教育职员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2000年6月2日,中共中央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实行聘任制。教育职员制度先在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完善办法后逐步推开”。响应国家政策及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五所教育部属高等学校自2000年起先期开展职员制度试点工作,并制定了职员制度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三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的实践发展

自2000年至今,继先期五所高等学校试点之后,教育职员制度先后在中国农业大学、深圳大学、中南大学等多所高校得到试行,并以高等教育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去行政化为契机,积极突破,不断推进,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创新人事机制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自建国起就具有“国家干部”身份[4],一直带有浓重的行政化、政治化色彩。在“官学一体”的管理体制下,高等学校教育职员的人事管理强调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其行政级别能与国家行政系统平行对接,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渗透与延伸,也因此为人所诟病。

经过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治理结构已调整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去行政化彻底破除了高等学校教育职员的干部身份与行政级别,消除了高等学校与教育职员之间的行政依附关系。在高等学校与教育职员之间建立了平等的契约关系,这是高等学校在取得大学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权利道路上的一项突破性进展。

(二)创新聘任机制

在转制以前,高等学校的办学权与管理权、高等学校主要领导的任免权都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以强化、巩固政治权力在高等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高等学校教育职员,上至高层领导者、下至基层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普遍地迎合政权、服从上级,无法充分发挥工作自主性。

随着高等学校全员聘任制改革持续深化、高等学校人事代理制度不断发展,高等学校基本实现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建立了教育职员岗位的职业准入制度与持续考核制度,推动了对教育职员的契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激发了教育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促进了教育职员的有效流动与持续发展。此外,高等学校去行政化阻断了教育职员与国家行政系统的对接通道,赋予了高等学校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利,增强了教育职员岗位设置的科学性,促进了教育职员的专业化,提高了管理工作成效与教育职员队伍素质。

(三)创新薪酬体系

薪酬是人力资源最核心的激励因子。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高等学校的工资制度残留了供给制的一些特点,比如说,开展平均分配、实行统一津补贴、提供全能福利,甚至导致“体脑倒挂”,未能充分发挥薪酬的保障功能与调节功能,不能兼顾个体能力素质差异,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育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后,高等学校教育职员管理日趋人性化、科学化。高等学校逐步突破行政化管理模式,积极推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5],在队伍规划、引进、配置和管理等建设过程中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了更加灵活、自主、科学、客观的工资制度。高等学校自主分配,既能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体现绩效导向,同时还能兼顾和谐发展,具有集权分配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能效性,能有效调动教育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四)创新职业管理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教育职员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实行行政职务任命制。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尤其是具有较高职务的教育职员,多由政治权力主导、自政权组织内抽调党政干部加以委任,职务晋升路径单一,职业发展空间受限。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设置了三等十级的职业层次,将职级与岗位类别、工作属性以及教育职员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正相关联,为教育职员释放了较大的职业发展空间,能有效调动教育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教育职员队伍建设起到积极的调节和激励作用。另一方面,教育职员的职级可参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逐级晋升,意味着教育职员能突破职务限制取得个人发展与职业成功,为教育职员开展职业生涯规划(Career Planning)、完善职业生涯管理(Career Manage-ment)提供了先决条件。

(五)创新理论研究

正确的理论是指导实践的行动指南,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高等教育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必须具备开阔的视野、活跃的思维,能够了解教育事业的发展趋向、前沿动态及发展规律,能够运用科学的理念、精神和方法去丰富实践。

在高等学校依靠行政权力治校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着高等学校的管理权与财物支配权,无形中促成了尊崇行政权力、迎合行政权力、追逐行政权力的校园文化氛围。高等学校管理理论研究处于弱势地位,受到行政权力的左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为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带来了全新的视角与动力,破除了教育职员的干部身份与行政级别,推进了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创新与理论成果转化,为教育职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的展望

尽管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立足国家战略高度,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取得了较大进步,但至今未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职员制度体系[6],又因职等职级划分太细导致职位设置困难[7]、考核指标难以量化等原因,没能发挥预期的功能与效用,因而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完善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还需要持续更新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教育职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1]肖敬武.高校基层行政人员能力建设现状与提升策略[D].华南理工大学,2015:9-10.

[2]林银玲.大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职员维度[D].福建师范大学,2015:16.

[3]奚晓霞.美国高校职业化管理对我国教育职员制改革的启示[J].中国成人教育,2015,(22):133-135.

[4]茹宁.从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关系看我国大学“去行政化”改革[J].高教探索,2011,(2):14-18.

[5]毕宪顺.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1):50-56.

[6]贺蓓蓓.高等学校职员制度体系分析[J].高教探索,2015,(6):29-32.

[7]冯莎.我国教育职员制的问题审视与建构策略[J].教育探索,2016,(2):123-125.

(责任编校:张京华)

2016-06-11

洪家芬(1979-),女,湖南常德人,北京理工大学珠计算机工程师,工学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组织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G645

A

1673-2219(2016)12-0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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