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学视域下的河北省非法集资犯罪治理对策

2016-03-07 14:22沈颖王川
关键词:犯罪人集资犯罪

沈颖,王川

(1.华北理工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2.华北理工大学 艺术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被害人学视域下的河北省非法集资犯罪治理对策

沈颖1,王川2

(1.华北理工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2.华北理工大学 艺术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被害人学;非法集资;致害因素;被害预防

传统的对非法集资犯罪原因及预防措施的研究往往是以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为本位的。但就当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而言,基于非法集资“犯罪中心主义”研究而提出的犯罪治理措施显然是片面的,并且收效不佳。被害人是犯罪现象研究的核心要素之一,忽视被害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揭示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犯罪的预防措施。通过分析我省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及其致害因素,提出犯罪被害预防的措施和我省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的对策。

“非法集资”并不是刑法上的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其表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解释》中涉及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一共有7 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实践中最常使用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研究被害人学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治理对策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并逐渐呈现作案手段多样、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等特点,对社会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到位、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有关,然而,金融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给非法集资犯罪的生存提供了土壤。因此,传统的以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为本位的犯罪预防措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非法集资现象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局限性可见一斑。

从犯罪预防的意义上说,以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为本位的“被害预防”研究,能有效弥补上述不足。“如果把某一犯罪人的加害因素当做一个常量,而把某一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致害因素视为变量,那么,该被害人致害因素的有无与多寡,必将最终决定其是否被害及其被害的程度。换言之,被害的发生与避免、被害的性质与样式、被害程度的扩大与减小,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被害人能否及时发现、主动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致害因素。因此,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无论在“犯罪—被害”的全过程中,还是在“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的刑事防范对策中,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载于《学术交流》,1999年第4期,第73页。]尤其是考察我省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的人群结构之后发现,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在年龄、性别、教育背景、群体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对集中的特征,故本研究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入手,研究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对策,旨在反应非法集资犯罪现象的全貌,为预防犯罪提供更周翔、更具可操作性的防范对策。

二、我省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的主要特征分析

(一)被害人的数量特征

我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渐呈现出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的特征。例如,2014年我省石家庄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共30件,仅占“全市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0.6%,但被害人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被害人总数的81.2%以上。”( 统计数字来源于《2014年度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15年,我省破获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河北廊坊黄金佳投资集团非法集资案,全国报案人数已达36000余人,涉案金额53.9亿;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入社农户135168户,集资总额81.678亿。

(二)被害人的年龄特征

在我省发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虽然被害人的年龄跨度较大,但年龄结构相对集中,以5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群体为主要的被害群体。犯罪人多选择公园、社区、广场、超市、菜市场等中老年聚集的场所作为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场地,辅以派送小礼物、旅游考察、熟人介绍等形式,利用“股票发行、私募基金、项目投资、担保借贷”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中老年被害人手中往往有一部分的闲散资金,意图寻求较高收益的回报并且缺乏对投资理财知识的了解,极易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对象和目标。

(三)被害人的职业特征

我省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的职业覆盖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等各行各业。但以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及农民为主要被害群体,并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甚至国家公务员等扩展的趋势。与传统的房地产、农林业、矿产资源领域的非法集资不同,新型的非法集资逐渐向基金投资、股权转让等金融领域转变,手段上也不断呈现网络化的特征。因此,新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对象也逐渐向低年龄、高学历的群体扩张。

(四)被害人的亲缘和地缘特征

我省的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地也相对集中。此类案件多以支付佣金为诱饵,利用被害人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形成辐射效应。以石家庄为例,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集中在桥西、新华、长安和原桥东法院,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非法集资被害人往往是群体性的,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是同事,还有的同住一个社区,基于被害人之间的人情关系或者人身信赖而共同被害。

三、我省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的致害性因素分析

研究被害性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被害,而不是为罪犯开脱罪责,更不是要去谴责被害人。

(一)由趋利心理导致的被害倾向性

所谓被害倾向性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的那种心理或生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利益最大化本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目标,但是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能也不可能违背经济规律。任何的投资行为都具有二维性,即风险和预期收益双重属性。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在追求高额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忽视了巨大的投资风险。我省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的趋利心理主要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为被害人已经意识到了投资项目可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由于犯罪人宣称投资项目收益高、投资周期短,为了追求高收益铤而走险。此类被害人常常能够认知投资风险的存在,但怀有侥幸心理,认为长时间投资风险是比较大的,短时间投资可以避免由于资金使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或者看到身边的亲戚朋友已经获得了投资收益,故而放松了警惕。然而,投资的预期收益等于每一可能收益乘以其变成现实收益的几率。非法集资项目通常是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收益,甚至我省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过许以年收益300%的案件,这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可能收益范畴,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收益变成现实的几率微乎其微,可能收益无法期待,投资风险可想而知。第二种表现为被害人对投资内容并不了解,对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犯罪人通过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被害人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从而诱使被害人投资。此类非法集资常常冠有“金融投资”的旗号,谎称私募基金、原始股发行、债券投资、外汇买卖等,使没有金融知识的被害人无法认识到投资项目的真实风险。殊不知未经证监会批准,进行股权买卖活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收益当然不具有任何的可期待性。

(二)由暮年心理危机导致的被害可利用性

美国犯罪学家玛丽·C·森斯托克,杰西·利昂在著作《老年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学理论的修正、完善》中论及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即由于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等因素导致被害人存在某种可以被犯罪人利用的特点,从而使犯罪人利用这一特征实施犯罪行为的模式。上文中论及,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年龄结构呈现了老龄化的特征,以5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为被害的主要对象。中老年人成为主要被害群体折射出了这个群体特殊的心理状态。中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退休之后不仅面临着社会角色的转变,同时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接触和所获得的信息也逐渐变少,对飞速发展的金融领域更缺乏认知。但是,中老人年手中往往积攒了一定的积蓄,有些中老年人可能存在着对银行存款贬值的担忧,有些中老年人想减轻家庭或子女的负担,还有一些中老年人面对子女的不孝顺感到反感,想追求经济上的独立。诸多中老年人的心理危机导致犯罪人具有了可乘之机。于是,非法集资犯罪人主动而热情的接触这些中老年人,用煽情的语言和天花乱坠的说辞使中老年人产生共鸣。此类人群由于辨识能力相对较弱,金融知识相对匮乏,自然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人作案的首选目标。

(三)由从众心理导致的被害受容性

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和气质上对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一些被害人在被害前即有一种将被害人这一角色自我内化的倾向,被害后对既定被害事实持认同或容忍的态度。在今年破获的黄金佳案件和三地合作社案件中,部分群众不仅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还阻碍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甚至进行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被害人直到犯罪人资不抵债时仍无法认识到集资行为的危害,依然生活在由犯罪人编织的发财梦想中不肯自拔,显然被害人对被害产生了受容性。被害受容性的产生与被害人的从众心理紧密相关。被害人在投资之初往往也对投资项目本身持观望或质疑态度,但犯罪人宣称投资人有公务员、教师、医生和硕士、博士,被害人则认为自己虽然对金融投资及其衍生产品不了解,但是这么多高级知识分子都加入了投资行列,足以证明投资项目本身是合理可行的。当被害人看到周围的亲友签了合同、拿了收益之后,更便抵不住他人的鼓动而进行投资。本研究被访的一位被害人称:“我的想法是,别人也都不是傻子,那么多高学历的人都比我聪明,难道别人不知道有风险吗?大家都投,一定没问题。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想赚钱就不要怕风险。”正是由于这种从众心理,使被害人对非法集资项目的收益性深信不疑,从而产生了被害的受容性。

(四)由社会失范导致的被害角色转换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时期,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规范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面临着下行压力较大,内外需求不振的挑战,因而产生了投资机会减少与投资需求加大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失范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失范理论是越轨社会学最经典的理论模型之一。)认为,当人们没有能力用合法的手段获得金钱时就会产生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会在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其可能用越轨手段去实现目标。非法集资被害人在拉拢下线的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准则,不惜夸大自己的收益或者使用其他越轨方式,蒙骗自己的亲朋好友,诱使亲友成为了被害人。因此,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发生了角色的转换,反而成为了越轨行为的实施者。

四、我省非法集资犯罪被害预防和治理对策研究

非法集资行为的产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管理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扩宽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是解决非法集资的必由之路。因此,治理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工程。本研究本着效能优先的原则,立足于被害人学的角度,探究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一)建立案件公布和警示机制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被害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笔者认为,我省应建立常态化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布和警示机制,让潜在的具有被害倾向性的主体能获得更多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信息。非法集资被害人里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中老年人和农民,这部分群体较其他群体来说,信息获得量通常较小,金融知识相对匮乏,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识和辨别能力较差。如果使这部分易被害群体的被害倾向性降低,可大大减少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几率。可以由法院组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电视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的宣传。不仅能揭露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给潜在被害人以提示,也能警示潜在犯罪人,起到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例如:石家庄中院于2015年5月公布了本市两级法院2014年度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此类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2015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介绍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主要类型和手段、形成原因、存在问题,并提出防范建议。)2013年江苏省高院发布了非法集资十大典型案件等。(2013年江苏高院曾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公布了全省非法集资犯罪十大典型案件。)案件公布和警示机制的这种尝试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同时这种案件公布和警示机制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应成为一种预防犯罪的常态化机制。

(二)建立被害人处遇诊所

被害人处遇诊所是一种专门服务于被害人、诊治各类被害症状的社会福利性被害人保护制度,其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又称为“被害服务中心”。被害人处遇诊所的工作人员一般由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医疗、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曾受过犯罪侵害的其他人组成,专门为被害人提供服务,以解决被害人的各种社会问题,并防止被害人再次被害。我省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以中老年为主,这些人群中大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暮年心理危机问题。调查中发现,部分老年人不听信家人的劝阻而听信犯罪人的花言巧语,最终权益受损。可见,解决中老年人的心理问题,是提高他们辨识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立被害人处遇诊所,也是我国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建设的发展途径之一。

(三)加强社区宣传,进行被害预测和调查

被害预测是通过调查统计的方法,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等方式,对被害人以及潜在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家庭、职业、年龄、教育背景、所处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得出可能的推断。被害调查是通过抽样、访谈等方法对被害原因和被害人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过程。通过对非法集资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进行调查和预测,可以得出潜在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区域性等特征,并针对具有较大被害可能性的人群进行相关宣传。从我省的被害人特点来看,应在社区中以张贴宣传画、设立宣传点等方式,主要针对退休中老年群体进行打击、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

(四)理性选择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如上文所述,非法集资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之一就是其趋利的心理。趋利避害本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但是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知识的增长逐渐形成了认识和判断利害得失的价值观标准。追求投资利益自然无可厚非,但是明显超出正常收益的回报、轻易可得的巨大利益、不切实际的发财幻想,都是缺乏理性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年收益率明显大于24%的融资行为是于法无据的。因此,收益率过高的所谓“高收益投资项目”,不仅缺乏可信性而且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提高甄别能力,切忌盲目从众

在我省发案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害人由于从众心理而导致被害的情况颇多。投资人应特别关注集资者的资质、集资资金的去向以及集资项目、约定利率是否合法等问题。例如,在本研究的受访案件中,有的集资项目网站错漏百出,但投资人对相关宣传材料和合同内容并不关注,只看到他人暂时获得了收益就盲目参与;有的集资项目打着原始股发行的旗号,自设网站进行股票交易,投资人上网看到该网站上交易活跃就贸然投资,但如果稍经质疑就会发现证券交易活动应当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此类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合法的预期收益;有的非法集资必须采取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投资,一些中来年人不会使用网上银行,就把钱拿给介绍人进行投资,投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是以谁的名义投资的或者投资给谁的,手中也全无证据。在社会转型时期,行为失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他人不可盲目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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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measures of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n Hebei Province from Perspective of Victimology

SHEN Ying, WANG Chu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ngshan Hebei 063000, China;College of Arts,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ngshan Hebei 063000, China)

victimology; illegal fund-raising; causing harm factor;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on the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s based on the crime and the criminal, the potential crime. But in terms of the current social situation and economic situation, the crime control measures proposed by the study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Center" is obviously one-sided, and the effect is not good. The victim is one of the core elements of the crime phenomenon, and it is impossible to reveal the cause of the crime an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of the crime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n our province, we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crime prevention measures and the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n our province.

2095-2708(2016)05-0035-05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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