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非法医疗美容案例引起的分析与探讨

2016-03-07 16:25柳彩云
东方食疗与保健 2016年9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监督员场所

柳彩云

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 宁夏 银川 750004

一起典型非法医疗美容案例引起的分析与探讨

柳彩云

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 宁夏 银川 750004

通过对一起利用公寓房间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查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就非法医学美容的特征、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等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建议。

非法医疗;医疗美容;案例;公寓房间

1、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8日,金凤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金凤区某商业中心1号公寓24—906室做了双眼皮成形手术后,术中出现医疗事故;且该场所无相关证照,设施简单。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该线索予以调查核实。初次调查过程中,监督员到达投诉场所敲门无人应答,投诉人电话亦无法连通。9月 30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到该投诉场所,入室后说明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在该场所负责人冯某的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室内有3张美容床,门口立着一块写有“注射抬头纹、眉间纹、玻尿酸注射填充、水光针面部无痛注射等”宣传语的广告牌,室内发现有未使用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4盒一次性注射器、氯化钠注射液及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酒精棉球、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瓶、氯化钠注射液瓶及无任何中文标识的注射液等。从业人员冯某不能出示有效的《执业医师证》、该场所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面对监督员的询问,冯某就其为投诉人施行双眼皮成形术出现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针对检查情况,卫生监督员当即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任何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活动,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取证,对涉及医疗美容用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场调取从业人员冯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于10月10日立案。经监督所案件合议小组成员和议认为,该案件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鉴于案件的可执行性,依据《医疗机构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拟对该场所给予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议无异议后,按照执法程序,监督所依法对该美容场所进行了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冯某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全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终结。

2、案件特征分析

金凤区卫生监督所每年受理群众关于非法医疗美容投诉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60%以上,但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真正能够准确认定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固定证据链条、完善调查取证达到立案处罚的线索仅占 10%.分析其原因,多与非法医疗美容本身特征有很大关系。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但其具备了非法医疗美容的基本特征,故具有一定代表性。

2.1 经营场所隐蔽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大多数开展非法医疗美容经营场所选址都比较隐蔽,多位于商业闹市区的公寓楼内,少数存在于居民住宅小区内,且都是打着生活租住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这在监督员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及房东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因其隐蔽性高,一般情况下难以被人发现,给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举报线索的调查取证带来困难。还有部分是由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场所私下联系非法医疗美容从业者,招募待术人员,预约时间集中开展美容手术。

2.2 消费群体特殊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在监督所受理的关于非法医疗美容举报线索中,普遍有两个显著性特征:一是投诉人均是在接受非法医疗美容手术后出现不同程度医疗事故(如本案)双方协商解决不下的时候才投诉监管部门;二是投诉人多为年龄较轻、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中低群体,其对非法医疗美容概念及其相关知识了解甚微。由于“爱美之心”趋使,结合非法医疗美容手术费用无规范核价,违法行为人可随意摇摆价位,以低于正规整形医院价位诱使投诉人主动接受手术。

2.3 宣传途径新颖

通过对投诉线索的调查发现,多数投诉人最初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陌陌等新型社交平台接受的广告宣传资讯,少数则是亲眼所见身边熟人朋友做过手术之后慕名而去的。这些投诉人轻易相信表面的宣传和朋友的亲身体验,却不曾对该机构进行全面详细了解。

2.4 潜在的医疗风险

通过各类媒体暗访调查发现,受医疗学美容巨大消费市场和高额利润驱使,当下医疗美容市场鱼目混杂。多数从业者经过短期简单的培训,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便可以独立门户,招揽顾客。调查中发现多数非法美容机构开展面部除皱术、双眼皮成形术等美容外科手术及硬化剂注射、填充物注射等美容皮肤科手术,且使用的各类注射剂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其本身存在较大的医疗风险;美容过程中要进行局部浸润麻醉,使用麻醉药一旦出现意外抢救难度大,而机构缺乏专医师和必要的抢救药品和设备,死亡风险大;场所没有符合条件的无菌手术室,不具备消毒设施和条件,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极易造成感染和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不具备医疗整形资质,手术意外、整形失败风险大,付出代价大;流动性大,居无定所,一旦发生美容纠纷或伤亡事故,无法寻找投诉对象[1]。

3 监管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3.1 调查取证难。

由于多数举报线索发生在违法行为之后,监管部门在后期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场所隐蔽性高、无法及时进入现场、违法行为人事先得到风声对场所物证进行转移和销毁、对其违法行为拒不承认而投诉人又未能及时收集有关物证等因素导致监督员调查取证困难加大。

3.2 违法行为的界定困难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或者再塑。医疗美容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生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实际工作中,医疗美容项目名称众多,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混乱,好多美容项目性质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例如:纹眉、纹唇、纹身等项目,从定义上理应定为医疗美容,但原《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纹眉纹唇亦未纳入医疗美容目录,并建议对“纹眉纹唇”谨慎处罚。

3.3 案件查办困难

凡是群众举报线索案件,一般具有较高的关注度。监管部门在承办此类案件时,也是高度重视,尽全力依法查办,依法履职,力争给群众满意的答复。但在办案过程中,受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被投诉人的极度不配合性、部分投诉人私下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问题后不再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违法所得的核实与准确计算、案件查办的可执行性等因素影响,给案件查办带来一定困难。

3.4 群众维权困难

通过对投诉人的了解,多数人遭遇蒙骗后,不懂得如何收集相关物证,如何维权,这也给予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滋生的土壤。

4、建议

4.1 加强宣传 加大非法医疗美容相关知识宣传,尤其是其危害性宣传和维权宣传,引导美容消费群体到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消费。

4.2 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正面引导消费。卫生监督部门要以各类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加大曝光力度,加强舆论宣传。

4.3 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加大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和优势,行成打击非法医学美容的合力,对非法医疗美容现象持续关注,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4.4 建立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人员黑名单 将其输入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予以公示曝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奖励制度,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

[1]董华.一起典型新颖非法医疗美容案例分析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4,21(01):72-74

R197.1

A

1672-5018(2016)09-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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