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2016-03-14 03:47
金融周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核定土地储备限额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不足部分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通知称,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同时,各地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在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上,通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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