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语境对照下的“封建”概念辨析

2016-03-16 11:43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李 辉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中西语境对照下的“封建”概念辨析

李辉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摘要]当前中西语境下各自的“封建”概念相去甚远,在约定俗成的概念下,人们对“封建”的理解基本是以秦汉至明清之际的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和“污名化”形式出现的。这不仅偏离了“封建”古义,也在中西义对接中出现了较大混乱,不利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也给不了解“封建”演变过程的初学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应正视和承认中西语境下“封建”概念的差异,对当下误读和滥用“封建”概念的现象进行勘误纠谬,坚守负责任的学术态度。

[关键词]中西语境;封建;概念辨析

“封建”一词在中国常与“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思想”“封建迷信”等词组合使用,在其约定俗称的含义中特指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对人类社会形态的五段式分类中的“封建社会”,在中国则将秦汉至明清时期界定为“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制度基础是官僚政治和地主经济,其显著特征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此外还包含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和社会等级制。但“封建”在中国近代以来一直被误用和滥用,[1]“封建”一词在中国除了作为社会形态的一部分相较于奴隶社会的进步而言的积极作用外,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消极作用出现的,比如旧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被称为“封建包办婚姻”,思想落后顽固称之为“老封建”,烧香拜佛的一些做法被称为“封建迷信”。总之,“封建”成为了落后、腐朽与反动的代名词,近代以来一直被“污名化”。[2]西欧的封建制则为中世纪的贵族制,其特征是封土封臣、庄园采邑。领主享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贵族有自己的封地,享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崇尚自由,有着独特的气质和追求,在权力上对国王构成制约,贵族分权是这一时期和制度下的典型特征。就当下通用的语义而言,中国与西方的“封建”概念相去甚远。

一、中国语境下的“封建“考源及沿革

“封建”一词源起于西周,盛行于革命年代,直至今日依然在沿用,但其内涵已发生了变化,外延得到拓展。“封建”概念的沿革见证了一个时代的变迁。

(一)“封建”古义

“封建”一词源考于西周时期所实行的“封邦建国”,即分封制。[3]此种宗法分封制是以血缘和亲缘为维系纽带。秦统一六国后施行“废封建,设郡县”,“封建”与郡县在政治设计上也是以对立形式出现的。然而,汉初为吸取秦亡的教训也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建制”并行的局面,但不久后诸侯国尾大不掉的弊端显现,对皇权构成了严峻挑战,随着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需要,“封建制”再次被废除。清代《皇朝文献通考·封建考》对“封建”如是定义:“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建国之制,不可行于三代以后;而三代之初,亦既不胜其弊。”作为中古时代(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官方的释义可视为是对中国古代“封建”概念的总结性论断。由此可见,直到清朝为止,“封建”基本上沿循古义,以“封土建制、封爵建藩”为主要内涵特征,与西周的宗法分封制相比无出其右。

(二)近代以来“封建”概念的变化

鸦片战争后,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此后西学东渐,中西思想不断交流碰撞。1904年,学贯中西的严复在其译作《社会通论》中首次将“封建”对译“fedalismus”。他发现西欧中世纪制度“fedalismus”与中国三代(尤其是西周)制度在封土封臣、贵族政治、领主经济等方面有相似性。[4]此外,严复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写道:“乃还观吾中国之历史,本诸可信之载籍,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所谓宗法亦于此时最备。”由此可见,严复将尧舜时期至西周统称为“封建时代”。此外,他将秦以来的所有朝代称为“霸朝”“军国社会”,而不是“封建”。从中可以得出,严复将“fedalismus”译作“封建”,基本上是沿袭的古义,而且有意将西周与秦以来的时期作了区分。

然而,“封建”一词的含义在各种思潮涌动下逐渐发生了变化。1908年,《共产党宣言》第一个中译本中,译者将“fedalismus”和“feudale gesellschaft”分别译为“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5]此后,“封建”一词的语义乱象开始出现。1915年,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的《敬告青年》中说:“举凡残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徵之故训,而不可谓诬,谬种流传,岂自今始?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陈独秀将儒家思想视为“封建时代之道德、政治、礼教、生活状态”,实际上是将秦汉以来的时代视为“封建时代”。1912年7月15日,列宁在对孙中山《中国革命的社会意义》一文的评论中,首次提出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此前,孙中山所主张的是“反对君主专制”“推翻满清政府”,在他的革命口号中从未出现“反封建”的字眼。斯大林沿用了这一论断,1918年,他在《十月革命与民族问题》《不要忘记东方》等文章中,同样把中国视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1928年,中共六大在苏联召开,在斯大林的帮助下,中国共产党人明确了目前面临的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民主革命,而不是无产阶级革命。[6]而根据斯大林“五种社会形态”的分类,可以断定斯大林将近代以前的中国界定为了“封建社会”,这种主张也得到了当时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在此前中共初期的党纲、宣言和文件中对中国社会“封建的”“半封建的”“殖民地的”“半殖民地的”提法比比皆是。[7]

20世纪20-30年代爆发了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从当时论战的内容来看,对中国已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的论断并无太大分歧,但对中国的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则有着不同的看法。郭沫若主张用“封建”概念来指称战国以后的传统社会,他把“封建社会”本概念本身做了改造,其所指称的内容已不是西欧“封土封臣、领主采邑”和中国历史上“封土建国、封爵建藩”的社会,而是指称中国在自战国以降直至明清的整个社会形态。[8]冯天瑜认为这种概念的改造是把封建概念泛化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二节中专讲“古代的封建社会”。他说:“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么,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仍旧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这里将秦以前和秦汉至明清时代统称为“封建国家”,“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毛泽东将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概括为四个特点: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二是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三是贵族、地主和皇室剥削农民,农民承担赋税和无偿的劳役;四是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9](P623)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再次强调“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其政治是封建的政治,其经济是封建的经济”,其文化则是“封建的文化”。[9](P664)

在以列宁为代表的共产国际的影响下,加上毛泽东等领导人的接受使用,“封建”一词的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其含义由之前古义对“封邦建国”的特指扩展为秦汉至明清整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特征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地主经济和阶级压迫,在地主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这种用法一直持续到1949年建国后,现在依然沿用。

(三)泛封建观下的“封建”概念外延

除了近代以来将“封建”扩展对接到了秦汉至明清时期,“封建”一词的词性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行进过程中被人为赋予了新的含义。孙中山1924年在《三民主义十六讲》中明确指出中国的封建制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始皇时代已基本终结,秦以后建立的是君主专制,此制一直延续到近代。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从来没有把日本之外的东方国家的前近代以“封建”相称,他们把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称之“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4]然而,“封建”一词在近代中国以来大规模泛滥,直至今日,“封建”一词仍见诸于各种书面和口语中。还出现了一些以“封建”为前缀的名词,形成了一个“封建”词群。如常见的“封建专制”“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思想”“封建迷信”,等等。这些词多贬义,“大凡冠以‘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贬义词,凡是坏人就给他贴上一张‘封建’的标牌”。叶文宪指出:“这种做法只是一种丑陋的权术,不是科学研究的结果。”[1]费正清也说,在中国“封建”成了骂人的字眼,可是它缺乏明确的意义。[10](P264)

“封建”一词在当下使用过程中也多被“污名化”。被泛化的“封建”逐渐脱离了古义,被注入了新的内涵,外延得到极大扩张。近现代以来,“封建”不仅演变为前近代的同义语,也成为了腐朽、落后、反动的代名词。

二、西方语境下的“封建”本义

在理解近现代中国“封建”语义的变化,中西译名对接自然是重要一环,西方语境下的“封建”本义及概念变迁是理解这一变化的重要参考。

(一)西方“封建”概念的流变及内涵

封建和封建主义的概念在中世纪的西方是不存在的,它们都是现代学者的用语。[11](P3)然而,“ feudal”一词的拉丁语形式“feodalis”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了,feudalism则是由通俗拉丁语“feodum”演化而来的。“Feodum”在当时主要用来描述财产关系,与采邑制度有关。从11世纪开始,这个词开始具有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意义。[12](P49)“feudal”一词只是到了17世纪才首次出现。[13](P11)16、17世纪的西方学者主要把封建视作一种法律制度,而封建一词也主要是一个法律词汇。当时的学者研究封建法是因为他们发现封建的一个含义就是指分开或分享财产所有权。[14](P55)伏尔泰则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曾经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3/4的地区。[15](P697)与孟德斯鸠仅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研究封建制度不同,伏尔泰将封建主义视为一种社会形态,“封建”的概念也逐渐泛化。法国大革命中,“封建”被进一步泛化,封建制度被视为压迫的根源。托克维尔曾说,“这场革命的效果就是摧毁若干世纪以来绝对统治欧洲大部分人民的、通常被称为封建制的那些政治制度,代之以更一致、更简单、以人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16](P60)可见,当时的封建制度已成为摧枯拉朽的革命对象。托克维尔对大革命前的封建权利有过这样的表述:“主教、议事司铎、修道院长根据不同的教职拥有采邑或征收年贡的土地。修道院在它所在的地区也有一个村庄作为领地。在法国唯一还有农奴的地区,修道院拥有农奴;它使用徭役,征收集市和市场税,备有烤炉。磨坊、压榨机以及公牛,村民付税后方可使用。在法国,如同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一样,教士还有权征收什一税。”[16](P71)从这段话所描述的封建权利中可以看到当时的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即领土采邑,封土封臣和人身依附关系的附庸。韦伯认为,封建概念有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区分,甚至希腊城邦也是封建的。他进而把历史上的封建制分成三大类,并指出西方的封建制是“自由的”封建制之下的采邑封建制度。[17](P397)

布洛赫在1940年出版的《封建社会》中对欧洲封建主义的特征作了总结概括: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人与人之间的服从—保护关系;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以及家族和国家的存留。他特别强调,封建社会并不依赖于血缘关系,它的兴起是和国家的极度衰弱以及国家保护能力的衰微同时发生的。[18](P700)布洛赫的观点被认为是狭义的封建主义,有些西方学者也曾否认西方曾普遍和长时期存在封建主义,即便如此,布洛赫的概括仍较为贴切的阐明了西欧国家曾存在过的封建社会的内涵特征,可以视为对西方“封建”概念的总结。

从西方“封建”概念的演变中来看,“封建”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无外乎这几个方面:一是封君封臣,二是领主采邑。在这种制度下,领主和贵族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治权,对中央王权构成了制约和挑战,也就是贵族分权。从后期一些国家加强中央集权来看,当时封建制度下的国王并没有实现集权和专制,贵族在封地内仍享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在领地内实行农奴制,有着较强的人身附庸关系,封建主和农民除了剥削和压迫关系外,还有着针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贵族和教士有义务保护领地内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者存在契约关系,并不依赖于血缘关系。另外,领主对土地进行垄断,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二)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

马克思立足于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来论说欧洲封建社会,他认为,“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19](P223)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将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视为封建制度的基础,将封土封臣作为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此外,马克思还对欧洲中世纪的人身依附现象做了描述:“在那里,我们看不到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20](P60)马克思显然也将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恩格斯在论述封建所有制时,将采邑制和领主制作为基础,他指出,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得以发展的。[21](P147)马克思对中古社会的研究相较于政治制度而言更加注重经济层面,尤其注重研究分析土地制度。马克思在《黑格尔法的哲学批判》中称封建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让渡的所有权”,即封建领主的土地由君王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让渡性”是区分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22](P125)马克思还专门就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问题加以辨析,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的分水岭。他的结论是,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贵族性,在印度也很少出现西欧封建主义派生出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印度社会不能纳入封建主义行列。马克思把政权分裂视做封建主义的要素,他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马恩历来将东方国家形态称之“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当然日本是一个例外。除此之外,西欧所盛行的农奴制和司法世袭权也是封建制度的显性特征,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入“封建社会”。[23]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安德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将马克思的封建观做了如下概述: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24](P437)

由上看出,马克思的封建原论有这几个核心要素:封土封臣、人身依附、领主采邑、土地不可让渡、贵族占有土地、政权分裂、农奴制、司法世袭权、贵族垄断司法等。虽然跟其他西方学者相比,马克思更加注重经济层面的研究,但他对“封建”主义的研究基本是以西欧中世纪为蓝本,与西方学者的观点大体相仿。

三、厘清中西不同语境下的“封建”概念

对“封建”概念的论述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中国的古义;二是近代中国以来对“封建”概念的演变,这里既包括“封建”古义的自然演变,也包括近代中国学者、政治家受西欧和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共产国际的影响而发生的演变,最终落脚点是当下约定俗成的概念;三是西方学者对西方尤其是西欧中世纪的研究;四是马克思的封建原论。前两个可视为中国语境下的“封建”概念,后两个可划定为西方语境下的“封建”概念。

(一)两种语境下的“封建”概念比较

中国“封建”古义与西方“封建”概念二者虽在内容上略有区别,但在形式上却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古义“封建”以“封土建制、封爵建藩”为主要内涵特征,其实质是西周时期所实行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分封制。西义“封建”的核心要素是“封土封臣”,在这个意义上讲,二者具有通约性。在土地问题上,无论西周还是西欧均不得转让买卖,也就是马克思所阐述的“不可让渡性”。在领主问题上,西周的诸侯是周王的宗亲,其职责是统治所在地区,并在周朝发生战争时负责卫戍京畿和带军出征;西欧的贵族则是君主的盟友,其职责同样是负责管理领地的一切事物,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同样对国家的国防负有责任。在领地内,西周的诸侯不仅被封赐到了土地,也获得了臣民,人民承担赋税和徭役;西欧同样如此,在领地内既有土地也有农奴,领主负责保护辖区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领地内的民众均对领主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二者封建制的存在也削弱了中央政权,西周之后分封制和井田制瓦解以及战国争雄时期的出现即是明证。西周封建制创设伊始就为日后诸侯王的离心倾向埋下了伏笔,西周曾试图通过“家国天下”和周礼来维持中央对地方的统治,但最终仍未摆脱分崩离析的命运。中国“封建”古义及所体现出的政治设计与前文阐述的马克思封建原论的特征也没有太大出入。当然,二者也有差异,简言之,西周的“封建制”是“宗法封建制”(西周有完整形态),西欧的封建制则是“契约封建制”(西欧中世纪中期有完整形态)。[23]不可忽略的是,在西欧封建制中宗教和法律起了重要作用,而这也正是中西方之间差异较大的地方,而且在西周的封建制下也并没有孕育出“司法世袭权”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原则。

目前中国通行的“封建”概念显然已偏离了古义,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悖论。这种抵牾的基本症结在于将“封建主义”与“集权主义”、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领主经济与地主经济这三组互不兼容的概念混为一谈。[4]如“封建官僚”一词,官僚是由皇帝任命的流官,而封建制下的权力和爵位则是由封赐得来的,是可以世袭的。“封建地主”一词也是相互矛盾的,地主经济下的土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而封建制下的土地则不得转让和买卖。“封建专制”同样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错误搭配,封建制下的权力是分散的,而且贵族对国王的权力构成了制约,其典型特征是贵族分权,而专制只可能存在于中央集权下。至于“封建”一词被“污名化”则是近现代革命话语的产物。

(二)中国秦汉至明清时期的社会形态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的区别

中国秦汉至明清时期政治制度的核心特征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官僚政治、地主经济和阶级压迫。西方“封建制”的核心是“封君封臣”、“领主采邑”、贵族分权和农奴制。由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与西方学者的研究对象和时期类同,他们对封建制的理解也大体相仿。因此,这里不再做区分。

在中央集权下,皇帝对地方享有绝对控制权,位列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在对地方的统治上基本上以郡县制和行省制为行政区划,王朝制度下有着强大的官僚体制,地方行政官员除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以流官为主,其权力的获取来源于皇帝和上级任命。西欧的封建制下,贵族拥有自己的封地,领主和贵族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治权,其权力对国王构成制约和挑战,权力的来源以封赐和世袭为主,国王并不能对地方实行有效控制。在经济上,中国的传统社会属地主经济,土地可以买卖。这里的地主分为两部分:一是官僚地主,另一个是庶民地主。农民当中除佃农外,还存在大量的自耕农,自耕农在合理的赋税征收下可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佃农对地主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自耕农的依赖性则较小。西欧封建制下的领主经济下实行农奴制,农奴与领主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二者存在契约关系,处于附庸位置。另外,领主对土地进行垄断,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在社会矛盾上,中国的传统社会除了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外,还存在官僚地主对庶民地主的压迫和剥夺,庶民地主和自耕农要承担国家繁重的赋税和徭役,官僚地主则享有特权,官绅门下的佃农同样可以躲避赋税和徭役。因此,庶民地主和自耕农与国家的矛盾远大于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在西欧,领主除对农奴进行剥削和压迫外,也承担了保护领地内农民生命财产的义务,双方存在契约关系。西欧封建主义明确规定了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的阶级对立相对较弱。尽管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与西方领主和农奴的关系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个人关系,但缺乏西方那种领主对下层保护的关系和双向互惠原则。[25]冯天瑜在《“封建”考论》中提到,秦至清两千年间,在中国社会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组合而成的社会形态。[6](P221)中国传统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制”下的社会形态是相异甚至是对立的。因此,将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政治制度界定为“封建制度”是不恰当的,二者在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上并无通约性。

四、结论

当前中西语境下各自的“封建”概念相去甚远,对于封建概念的误植,钱穆之称之为“削足适履”,侯外庐则对“封建”的误译批评为“语乱天下”。黄敏兰认为,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之所以不合理,在于这种演变没有经过学术的考察,只是出于社会政治的需要,在社会范围内实现的,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符合历史的真相。[26]在约定俗成的概念下,当下人们对“封建”的理解基本是以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和“污名化”形式出现的,这不仅远偏离了“封建”古义,也在中西义对接中出现了较大混乱,不利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也给不了解“封建”演变过程的初学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对“封建”概念进行循名责实和正本清源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学术界对“封建”概念是否误读、秦汉至明清时期能否称之为“封建社会”以及这段时期能否与西方封建社会作类比等问题并未达成共识,革命叙事和意识形态绑架学术研究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以为,应正视和承认中西语境下“封建”概念的差异,对当下误读和滥用“封建”概念的现象进行勘误纠谬,坚守负责任的学术态度。另外,在“封建”名实问题上可尝试“一名各表”,即不对传统社会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进行重新命名,在既有的表述和概念下,对各自的含义和所指进行重新定义即可。如将西周时期称为“西周封建制”,将秦汉至明清时期称为“中古封建社会”,将西方封建制称为“西欧封建制”,如此以期廓清错乱。观点尚不成熟,殷望指正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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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新红

Conceptual Comparison of “Feudalism”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Western Contrast

LI Hui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of “feudalism” in Chinese context and Western context is very different. Conventionally speaking,“feudalism” is understood as the social formation and production mode between Qin-Han and Qing Dynasty,which is a stigmatization. This meaning is deviated from the ancient concept of this word. This also makes a confused transl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know the conceptual difference of this word in Chinese and Western context. This will be of great help to correct wrong interpretations and misunderstandings.

Key words:Chinese and Western context;feudalism;conceptual distinction

[中图分类号]K107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1.022

[作者简介]李辉(1990-),男,回族,山东肥城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3-1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CMZ004。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1—0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