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审计风险及其规避

2016-03-16 10:37马英西京学院会计学院陕西西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审计风险

□文/马英(西京学院会计学院 陕西·西安)



或有事项审计风险及其规避

□文/马英
(西京学院会计学院陕西·西安)

[提要]在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公司的发展空间更大了,融资渠道更多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更复杂了。公司要发展,必然要有经济业务往来,而由此产生的不确定事项,也间接地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很多公司会通过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而投资者购买股票主要依据的是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报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已不再局限于关注公司的常规事项,而开始更加重视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情况。

关键词:或有事项;审计风险;预计负债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4日

一、或有事项中存在的审计风险分析

(一)在审计时独立性缺失。审计人员在对或有事项的处理上不仅运用了专业判断,还运用了主观判断。就我国目前来看,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认识不同、角度不同,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同一会计业务得出的会计处理办法也各不相同,且职业判断能力被审计人员广泛使用,而职业判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这就使结果的客观性大大降低,审计风险大大提高。

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是:(1)或有损失能合理估计金额且很有可能发生的,注册会计师应签发无保留意见;(2)或有损失不能合理估计金额但很有可能发生的,注册会计师应发表带解释的无保留意见;(3)或有损失不太可能发生的,会计上披露与不披露均可。

(二)对或有事项的确认标准不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激烈,企业的不确定事项日益增多,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虽然新准则较旧准则而言已有很大改善,但在实际运用中,仍有不足。预计负债的确认不科学。其确认标准为:第一,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第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三,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预计负债相对立的是确定性负债,确定性负债本身就确定了某些负债已经发生,而预计负债却是由未来某些事项的发生与否决定的,确定性负债可以取得原始凭证,而预计负债只能在义务最终发生了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原始凭证。预计负债只能合理估计,不能可靠计量。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权利也应受到重视,或有事项相关资产确认问题在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中有提到,但其确认条件不太明确,尚需要改进。

(三)计量依据不客观。或有事项计量依据的规定在《或有事项准则》中可以找到,但此依据不够客观。企业往往运用最佳估计数来估算企业或有负债的金额,当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所谓“单个项目”,是指仅涉及一个项目的或有事项,例如一项债务担保、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等。可是若存在其他可能的结果,并且这些结果都比最可能发生的金额高或低,那么此时便不能按照最可能金额来确定最佳估计数。从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中不难发现,因没有考虑到或有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能产生的会计问题,也导致了计理依据的不客观。

(四)或有事项披露不完整、不规范。就目前而言,企业的贷款业务往往需要企业间的信用担保才能实现,如果被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担保企业便要承担连带责任,形成担保企业的预计负债。由于企业间信用担保的隐蔽性较大,且时间长,所以企业为了迷惑信息使用者而故意在或有负债的披露上做手脚。对仲裁、担保、诉讼的具体内容也不能及时、完整的披露。有些企业不但以商业秘密为幌子蓄意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还将年报上或有事项的披露分散开来,以降低集中披露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于债务担保问题,披露的范围不明确。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相关人员共调查了90家企业报表中或有事项的披露情况,这些企业都存在担保事项,但几乎没有企业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也几乎没有企业披露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未决诉讼与债务担保一样,都存在披露范围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在明知准则中的规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必须提取预计负债的情况下,在报表中仍然只字不提。所以说,或有事项的披露不完整、不规范。

(五)忽视对担保事项的管理。企业双方为了保险起见,一般会要求第三方来承担担保责任,假如被担保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偿还债务,那么第三方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债务担保中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社会应重视企业间的债务担保事项,加强对企业担保事项的管理,规定其上限,做好动态管理,并将其纳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

二、或有事项审计风险的规避

(一)加强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准确性。完善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科学改进预计负债和或有事项相关资产确认标准。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中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第一条: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应该为“该义务是企业很可能承担的现时义务”;第三条: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应该为“该义务的金额能合理地估计”。对或有事项相关资产确认标准的改进可参照国际惯例:“或有事项的相关资产是不能作为应计收入入账的,因其发生与否不能确定,但在能基本确定或有事项的相关资产会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应计收益列入报表中”。

(二)加强或有事项计理依据的客观性。会计人员在对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但要运用职业判断能力,更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尽量低估资产或利得,高估负债或损失。当企业运用最佳估计数来估算或有负债的金额且仅涉及单个项目时,若还存在其他可能的结果,并且这些结果都比最可能发生的金额高或低,此时,应选择较高或较低的值作为最佳估计数。针对博林特事件,本文认为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或有事项的谨慎性、客观性原则,重视预计负债,如实反映预计负债,而不是等到被审计人员发现或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才正视这个问题。

(三)拓展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业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与之相对应的会计制度也是如此,但发展快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规范所得税、保险合同、衍生金融工具及环境污染整治等。只有不断汲取先进的理论知识,并根据实践经验拟定操作指南模板,才能使会计准则涉及面更广,适用范围更宽。虽然这些有待拓宽的领域还没有被广泛的涉及,但照目前经济发展的形势来看,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必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准则适用范围的拓宽,对风险的防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加强或有事项披露的完备性及规范性。准则中虽然明确规定或有事项的判定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很难完全按照准则中的判定标准来判定或有事项,在对其进行判定时不但注入了较多的主观因素,而且没有可靠资料可供检测,所以说虽然或有事项是否发生不好确定,但还是应该尽量估算出它发生的可能性。对于企业预计负债的披露,既要披露其内容,也要披露判断其可能性的依据。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结合内外实际情况,对内要以自身掌握的资料为出发点,对外要借鉴他人优秀的方法与观点,全面、客观地披露必要的或有事项,对于某些可以不对外披露的或有事项,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充分体现自身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单独反映某些重要的财务信息。此外,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对企业因仲裁所产生的或有负债,也应对外披露其相关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胡洁阳.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问题研究[D].中原工学院,2013.

[2]刘洋.关于或有事项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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