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化的内在逻辑及其具体路径

2016-03-18 10:23陶春丽
关键词:内在逻辑软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陶春丽,武 奎

(1.安庆师范学院政治学院;2.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安徽 安庆 2461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化的内在逻辑及其具体路径

陶春丽1,武奎2

(1.安庆师范学院政治学院;2.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治理过程中,软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契合、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软法的精神灵魂,软法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软法化的内在逻辑。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化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略的基本任务,要从国际软法、公共政策、党内法规、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各行各业规章制度等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软法化。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内在逻辑;具体路径

随着传统的一元国家管理模式的式微,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蓬勃兴起。软法因其协商性、民主性、灵活性、社会生活化、权威性和利益倾向性而日益打破硬法垄断法律体系的格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软法的含义辨析

我国软法理论和实践的兴起有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公共治理型社会的战略性布局和目标。软法实践虽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是系统进入我国理论研究视域却始于北京大学2005年软法研究中心的成立。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软法的内涵和外延尚未达成共识,但大多数都认同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所作的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软法具体包括国际协定、公共政策、党内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市民公约以及村规民约。本文也采用这一观点。

软法与硬法相互补充,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在各自领域彰显作用。首先,与硬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机制不同,软法常通过利益平衡、自律、社会舆论以及监督反馈机制来规范相应主体的行为。其约束力低于硬法,但对人们的行为仍具有引导、教育、鼓励、评价、监督和惩罚的实际效用;其次,相比硬法高昂的制作成本和严格的制定程序,软法制作成本低,灵活性强,更易于直面时代主题,把握时代发展脉搏,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地进行调适和修改,弥补国家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需求。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软法一定范围的试点可推广和转换到硬法领域;最后,相较于硬法适用对象的广泛性,软法的规范对象具有特定性。在制定过程中可发挥民主协商的效用,充分反映民意,彰显民主性,有利于软法广泛集中民智,增强科学性。同时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促进公民对软法的理解,推动软法的实施,实现由传统的一元国家管理模式向现代的多元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总之,随着传统一元国家管理模式的失灵,国家对法资源的垄断被打破,硬法对“法”概念的垄断被打破。软法与硬法同为现代法的基本表现形式,软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工具,软法的存在可协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要走出一条软硬法相互借鉴的混合治理之路。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化的内在逻辑

“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2]11换言之,在探讨软法如何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路径前,我们应厘清另一个问题,即软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可以相契合抑或软法是否需要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答案是肯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软法的精神灵魂。内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到软法顺应人心之所向,被大多数人认同、信仰和践行,发挥其推动社会之进步、保持先进性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的精神灵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育软法法律信仰

人们制定软法,并不是在自己选择的条件下创造软法,而是在现实存在的条件下生成软法。“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既存的软法能否被认同和信仰,这不是简单的逻辑学判断,而应该从其背后体现的物质利益关系来探究。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软法务必求同存异,寻求最大公约数,彰显并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整合社会力量,感召人心,赢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和信仰。“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4]但整合利益关系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任务之一,整合利益关系的关键在于遵循什么样的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价值观相互交流、交融和激荡,唯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各界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是社会的主旋律,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软法先进性

“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它是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5]时代精神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它所反映的社会存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它是时代主题的客观反映。与其他社会意识是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它是贯穿于社会精神生活各个领域,目前我国仍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顺应历史进步发展之趋势,符合人心之所向,但在实践中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话语表达往往停留在内隐、抽象的时代精神硬核层面,要把以改革创新为硬核的时代精神具体诠释为大众话语的时代意识。时代意识是时代精神硬核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具体诠释,最为重要的是价值取向方面的核心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改革创新为核心时代精神在价值观方面的具体诠释。为保证现阶段我国软法的先进性、现实性和持久的生命力,真正的软法务必彰显时代精神,务必蕴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软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纵阅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理论与实践,虽未专门论述软法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之间的重大关联性,但高度重视制度、规定等软法要素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6]完整的软法体系既是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纽带,又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生活化路径。

1.软法是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纽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并不是各自为政和孤立存在的,这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而软法及其彰显的法治意识是贯穿其中的有力纽带。从国家层面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梦,关键在于法律提供有效保障。国家富强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软法因其灵活性和低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弥补硬法的不足,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平稳运行;软法的最优特质在于其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功效,崇尚主人翁精神,调动人民群众治理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于潜移默化中培育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积蓄民主和法治力量,助推文明社会的实现;同时,软法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人民群众正确的利益诉求、协调、均衡和保障机制,逐步消解隔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社会层面讲,自由、平等、公正价值观亦与软法密切关联。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而软法与硬法共同构筑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自由边界;而平等和公正本身就是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从个人层面来讲,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皆与软法息息相关。爱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蕴含于公民的具体言行中,彰显于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敬业不仅需要职业精神的激励,更需行业职业规范软法的约束;诚信应该遵守伦理和道德。“友善”必须先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而正当利益离不开软法的评价尺度。

2.软法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生活化路径

相比于硬法,国家政策、党内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等软法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高、大、上的宏观叙述走入细、小、实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让人们润物细无声地感知、领悟、认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反对海因岑时所提到的:“试问:难道一个头脑多少还正常的人会异想天开地认为人民对这类政治说教和训诫将予以丝毫重视吗?试问:不经过冷静思考,不了解也不顾及实际情况,就声嘶力竭地向全世界发出革命号召,这岂不是太可笑了吗?”[2]199理论在人民群众中间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理论满足人们群众的需要程度,联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进行宣传,才能使受众切实感受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列宁也提倡寓教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不要光用书本教他们理论,而要让他们参加日常斗争。”[7]软法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反映,当软法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给与特定的地区、人群、行业以利益上的照顾时,软法暗含着潜在的价值判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积极开展软法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工作。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化的具体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化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略的基本任务。但是实践落实效果有待提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囿于传统的一元国家管理模式,拘泥于硬法的国家管理与控制功能,而相对疏离现代化的多元治理模式,相对忽视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相对迟缓于软法合科学性、合规律性和合价值性的建设。本文依据软法涉及的领域及制定主体不同,依次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际协定化、国家政策化、党内法规化、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化以及行业职业规范化的具体路径。

(一)秉承国际软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国际领域法律义务履行不能借助于任何强制性力量的约束,只能取决于双方在完全合意基础上的自觉遵循。但在旧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尚未打破、新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还未完全建立时,国际领域的法律格局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来的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世界格局。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硬法更多体现的是大国或大国集团的利益,权利和义务双方并不能达到完全合意,故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这一切为软法在国际领域的存在和兴起留下一席之地。与硬法不同,国际领域的软法是建立在和平、合作、发展和共赢的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的结果,双方都会自觉地遵守。国际软法常用于环境、人权和经济等领域。国际软法既然是协商的产物,那么在国际软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尽可能争夺话语权,使其成为对外传播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话语只是表达思想的外衣,不是判断意识形态的标准,富有情感和感召力的话语,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巧妙地找到一种既蕴含中国传统文化优秀因子又借鉴西方话语规则的话语,找到中西文化之间的交集,采用世界通行的话语方式,不会因过浓的意识形态色彩而被拒之门外,这种交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是一种开放包容的交流,有利于形成更多的共识,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误解,传播和平发展的正能量,塑造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成功地融入全球话语体系,加快中国声音的传播,让世界更了解中国,增强中国声音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鉴于国际软法毕竟是超国家主权的行为规则,虽然国际领域软法的出台是协商和平衡的产物,但其中牵涉复杂综合的国家利益纠葛、文化差异的阻碍以及旧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羁绊。在这种境遇下,中国更要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处理国际难题,于无形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

(二)强化公共政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公共政策是对社会的公众行为、价值、规范所作出的有选择的约束与指引,它通常是通过法令、条例、规划、计划、方案、措施、项目等形式表达出来[8]。公共政策旨在破解社会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其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其背后蕴含的利益分配机制牵涉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和最关心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国家稳定,关系到民族未来。良性的公共政策应是合科学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应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具体的历史的彰显。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制定价值观风险评估和规避机制与公共政策纠偏和调整机制,建构及时准确全面的政策实施评估和监督制度,建立畅通的信访举报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总之,通过真正思民之所想,解民之所急,惠民之所需的公共政策的生成和落实,引起人民的共鸣,打动人民的心弦,在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的双重合奏中,人民群众自觉地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信仰,占据人们价值观念的制高点,自觉外化为人们的行为。

(三)坚持党内法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从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以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皆强调各国共产党应成为弘扬和落实主流价值观的模范。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应成为宣传革命合作核心价值观的领导核心。“共产党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在推翻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2]306毛泽东也强烈要求中国共产党成为弘扬和践行革命民主核心价值观的光辉典范,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模范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理应成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榜样力量。“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2]55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国共产党首先要受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中国共产党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中去,融入到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中去,塑造自身深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素养。为确保党内法规的起草和完善能更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应确保普通党员和党内外相关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到党内法规的起草和完善过程中去,以求经过充分的党内民主协商,增强党内法规的适用性和认同度。在党内保密制度许可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对党内全体党员和社会公开,以便于更好实施和监督,以便于在贯彻和落实中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力量。

(四)深化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城乡和社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城乡和社区化,并通过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载体展现出来。为确保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社会治理自治章程更好蕴含和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精神风貌,为城乡和社区的发展聚集思想共识和精神动力。首先,在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出台及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城乡和社区广大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中民智,发挥民力,听取民意,群策群力。其次,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务必解决城乡和社区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焦点,力求挖掘优秀文化资源,致力于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秉承开放包容胸怀,内容涵盖公共、职业、家庭、个人修养等诸多领域,通俗易懂,朗朗上口,贴近群众。再次,在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宣传过程中,除了制作公益展牌、设立宣传橱窗、发挥网络舆论宣传外,还应发动党员和志愿者踊跃向居民发放宣传材料。最后,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也应发挥群众的力量,树立执行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市民和村民典型,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激励,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榜样的作用。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地更新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内容。

(五)完善行业职业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各行各业规章制度与各行各业成员物质利益密切相关,与员工的职业规划、考核、绩效及待遇联系在一起,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有力的制度载体之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成员在实践中感知、领悟、认同和践行。要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制度、员工准入制度、员工任职职称评定制度、待遇福利制度、考核评价和升迁制度、内部争议调解处理制度、行业员工惩处管理制度、行业服务对象行为约束守则等。制度的落实程度取决于制度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为确保符合相关适用对象的长期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发挥民主协商的作用,发挥适用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中民智,听取民意,顺应人心,以主人翁的姿态增强对相关制度和规范的理解,减少执行的阻力,真正贯彻落实到实处。制度的贯彻效果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制度被人们所理解的程度。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在话语表达上应尽量大众化,确保简约和通俗,使其易于入眼、入耳、入心,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依赖的有效软法载体,使人们在坚守和贯彻行业和职业规范过程中润物细无声地体味其背后的精神内核,自觉主动地内化自身的价值追求,外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FRANCIS G.Soft Law and Insititutional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M]//STEVE M.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Essays in Honour of Emile Noel.Apollolaan:Kluwer Academic Publishiers,1994:19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91-29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89-290.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72.

[7]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423.

[8]严强,王强.公共政策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8.

责任编校:汪沛

The Internal Logic and Specific Paths of the Soft Law Legaliz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TAO Chun-li1,WU Kui2

(1. School of Politics, Anqing Teachers College, Anqing 246133, Anhui, China;2. School of Laws, Anqing Teachers College, Anqing 246133, Anhui, China)

Abstract:In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 management, the soft law agrees with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they are mutually beneficial. Socialist core values are the spiritual soul of the soft law while the latter provides the systematic guarantee of the former. Socialist core values have the internal logic of the soft law legalization. Currently, the soft law legaliz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has become the basic task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ultural power. We must adhere to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promote its soft law legalization in terms of the international soft law, public policies, Party rules, civil rules,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various industries.

Key words:socialist core values; soft law; internal logic; specific path

中图分类号:D64;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16)02-0090-05

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6.02.020

作者简介:陶春丽,女,安徽安庆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治学院讲师,博士;武奎,男,安徽合肥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硕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话语权生成机制及运行研究”(15BKS084)。

收稿日期:2015-10-28

网络出版时间:2016-04-26 14:54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045.C.20160426.145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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