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走出去”企业如何发挥税收协定作用

2016-03-19 11:18戴芳芳
财会学习 2016年3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走出去待遇

文/戴芳芳



刍议“走出去”企业如何发挥税收协定作用

文/戴芳芳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境外投资、跨境经营。但“走出去”企业普遍对税收协定这一控制境外税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有力工具重视不够、运用不足。本文通过介绍税收协定的定义和作用、分析“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的现状和原因,对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税收协定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提出建议,其中对国际反协定滥用、防范跨境逃避税的新政做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走出去;税收协定

一、税收协定及其对“走出去”企业的作用

(一)税收协定的定义

所谓的税收协定就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还能有效减少重复收税的现象发生,税收协定的出现能够科学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问题。比方说一些技术或劳动力输出国语其他国家签订合理地税收条约能够有效提升税收,降低重复收税现象的发生,确保那些有争议的税收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充分保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从根本上来讲,这一协定为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早在去年年底,我们国家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条约,涉及到的国家范围较为广泛,相应的条约较为科学合理。

(二)税收协定的作用

我国税收协定对于境外投资、跨境经营的“走出去”企业控制境外税收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能够有效降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重复收税现象的发生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走出去”的税收费用;其次,能够提升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市场竞争力;再次,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级次和较强稳定性、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为其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降低境外税收风险。最后,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务争议。在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之外,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

二、我国“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增长迅速。2014年,北京市专门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的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对1000多家“走出去”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近80%的企业由于对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不了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54%的企业受到过税收歧视,99%的企业不能完整了解我国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待遇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相关税收政策。同年,陕西省国税局对所辖“走出去”企业进行摸底调研也显示:100%的企业知道税收协定待遇,但90%的企业不清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收抵免等政策。

(二)我国“走出去”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原因

经调查分析,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的一些企业并没有深入了解税收协定的含义,不熟悉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条约的内容与作用,或者片面的认为税收协定就是减免税收;其次,我国的企业不清楚税收协定的相关管理模式,对于税收协定的申请流程不太明确;第三,我国企业与合作国家的税务部门之间没有进行合理地交流,甚至有一些企业因为相关手续较为繁琐不予理睬,还有一些企业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第四,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国外的运营大都由一些中介工作人员进行操作,相关的税务问题也由他们进行处理,国内的相关财务工作人员不了解具体的税收情况;第五,企业缺乏主动寻求政府部门支持和帮助的意识,过度强调依照东道国当地税法缴纳税款,忽视税收协定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除了上述企业自身主观原因外,我国的相关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出国投资税务制度,并且当前的税务制度覆盖面远远小于我国企业的经营范围,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速度,因此无法为我国企业的国外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且相关的税收知识宣传不到位。

三、“走出去”企业如何利用税收协定

(一)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境外投资经营模式可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技术服务费条款、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国际运输、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调整及相应调整、非歧视待遇等方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企业如何利用税收协定

1.认真学习掌握税收协定相关知识。“走出去”企业要充分了解税收协定的相关概念、各境外投资经营模式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针对受雇人员)、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中关于抵免、免税、税收饶让等基础知识。

2.仔细研究相关协定内容。在确认被投资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后,因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约均可能存在差别,所以要进一步仔细研究,明确所签协定国家税收协定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适用方式等。还应了解被投资国执行税收协定的模式是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还是自行享受等。最后应结合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及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民俗特点综合分析如何运用该协定。

3.充分借助我国税务机关的力量。为鼓励和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去”,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专业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网站、热线电话等提供许多的资讯和服务,应转变企业与税务机关天然对立的观念,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在其权威、专业的指导帮助下,企业可更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税务风险。

(三)利用税收协定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1.关注“走出去”之前的政策研究与整体安排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环境和多元化的税务制度下,国外的相关投资问题都将影响一个企业的运营状况及税收现状。一个适宜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基石。因此,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相关其他国家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现有和发展趋势)等方面提前进行综合考虑,借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模式。并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保护国内投资企业或个人的高合法权益,尽量降低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

2.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

“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准备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稽查,特别是采取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的企业。企业须合理安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应能够在海外控股公司建立足够的商业实质(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维持),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投资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引发税务乃至经营风险。还需注意境外的组织结构不要设计得过于复杂,有企业在被外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整后,由于发生关联交易两个目标公司都不是中国税收居民,我国税务机关无法启动双边磋商,致使无法得到我国税收协定的保护。

3.关注BEPS行动计划出台引发的国际税制变革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日益关注跨国企业避税问题,特别是G20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出台和实施,作为一般反滥用规则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PPT规则)和作为特别反滥用规则的利益限制规则(LOB规则)被纳入到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这将全面改写百年来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反滥用规则将被引入到更多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定义也将修改,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要求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PPT规则规定,当跨国纳税人特定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这项优惠有悖于协定相关条款的宗旨与目标时,则不能享受该优惠。当前全世界的国家都比较关注税收协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反协定滥用制度,不断强化税收信息的交流,坚决制止偷税漏水现象的发生。

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全面出炉将给予开曼、BVI等空壳公司泛滥的“税收天堂”很大打击。当前我国已经与其他几个避税地国家签订了情报交换协议,协议中规定,在我国企业交易科学合理地基础上允许开启情报交换调查程序,进而充分了解我国企业的运营现状,针对那些偷税漏税的企业一定要严惩,为净化国际交易市场风气做贡献。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签订的绝大部分税收协定中尚未引入LOB规则和PPT规则,但是反协定滥用、防范跨境逃避税是国际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LOB规则和PPT规则是针对协定的整体优惠,且对中间控股公司的经济实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企业将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和更高的要求,原来跨国企业常用的一些税务安排面临严峻的合规考验。设置多层级的导管公司、择协避税(即不是某一税收协定缔约方的居民通过某种故意安排,获取该税收协定赋予的待遇,从而减少或规避税收义务)、通过佣金代理人或类似安排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等,都极可能被定义为协定滥用行为。

4.关注各类基础管理工作

“走出去”企业要想用对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以防范风险和提高收益,扎实的基础管理是必要条件。

(1)由于税务工作政策性强,具有国家层面的强制性和对企业经济利益影响的直接性,需要一支具有过硬业务素质与职业精神的人才队伍支撑。目前中国“走出去”的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该建设一个自己的专业税务工作团队负责日常的企业税务研究管理工作,对特殊时期、特殊事项可聘请顾问、中介机构作为重要辅助。

(2)税务筹划管理的定位应该是服务于实际业务,不能扭曲业务实质来满足税务安排。税务筹划不应以刻意避税为目的,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统筹资源、合理安排,达到风险有效控制、经营顺畅平稳、企业整体长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3)按照投资地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核算、合同、票据、供应链、生产、人员等各类业务运营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存好相关记录,以备境外税务机关检查。一旦出现税收争议,无论是通过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还是根据税收协定提请我国税务机关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时,都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孔丹阳,李倩,张剀. 服务“走出去”企业,这些数据值得关注[N].中国税务报,2014,10,17.

[2]周跃振.九成“走出去”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N].中国税务报,2015,4,17.

[3]李砚海,杨丽.“走出去”企业:关注这些涉税风险点[N].中国税务报,2016,1,22.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协定服务手册,2015,5,18.

[5]邓浩然.华为高管谈制造型企业海外税收风险及控制.国际税收,2015(4).

[6]张剀.税收协定“升级”,跨国公司有忧有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网站,2015,12,13.

(作者单位: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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