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视野下的重整性羞耻理论

2016-03-19 07:45霍俊阁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0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烙印犯罪人重整

霍俊阁(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00)

社区矫正视野下的重整性羞耻理论

霍俊阁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00)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日益完善,但也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其中,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烙印性羞耻现象,是社区矫正制度无法回避的,也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烙印性羞耻的表象入手,分析烙印性羞耻之弊端,阐释重整性羞耻理论对消除烙印性羞耻现象的价值,并将其应用到社区矫正的实践中。

社区矫正;烙印性羞耻;重整性羞耻;应用

重整性羞耻理论,是指通过宽恕的言语、动作或者消除犯罪人之越轨身份的仪式,努力将犯罪人重新整合到守法公民或者体面公民的社群中去[1]。基于社群主义而生的重整性羞耻理论,不仅与社区矫正的理念相契合,而且与社区矫正的实践相呼应。重整性羞耻理论对社区矫正理念的实现,社区矫正理论的发展,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笔者在分析烙印性羞耻之缺陷的基础上,阐述了重整性羞耻在社区矫正中的价值,并提出了重整性羞耻理论运用于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

一、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

社区矫正不仅是矫正犯罪人的过程,也是羞耻犯罪人的过程。这种羞耻不是一种侮辱,而是一种对被矫正者羞耻感的呼唤。然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所施加的羞耻,逐渐背离了社区矫正的恢复性宗旨,出现了烙印化现象。经过实证调研和分析,笔者在此,就我国社区矫正中烙印性羞耻的表现和弊端,作出简要阐述。

(一)烙印性羞耻的内涵

烙印性羞耻是与重整性羞耻对应且对立的概念,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二者的对应在于,烙印性羞耻与重整性羞耻互为反证,共同从属于羞耻概念;二者的对立在于,烙印性羞耻是非恢复性的羞耻,而重整性羞耻是恢复性的羞耻。对于上述概念的完整阐释,非此篇文章之力所能及,笔者在此,仅对烙印性羞耻的内涵作一个简要概括。

烙印性羞耻是指非重整性的羞耻,是一种驱逐犯罪人,任由其越轨演变为一种主体身份,在羞耻以后没有给予消除其越轨者身份仪式的羞耻[2]。由此观之,笔者认为,烙印性羞耻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羞耻性。一方面,就羞耻的内容而言,羞耻是一种道德贬低。通常心理学家定义羞耻,是通过羞耻与负罪感的区分来完成的。基于羞耻与负罪感作用机理的不同,羞耻是指通过旁观者因犯罪而产生并表达出来的对行为人尊重程度之降低,而给予犯罪行为的一种回应[3]。另一方面,就羞耻的对象而言,羞耻可以分为对犯罪人的羞耻与对犯罪行为的羞耻。重整性羞耻认为,应当受到羞耻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4];相反,烙印性羞耻则认为,应当受到羞耻的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从上述分析来看,烙印性羞耻之羞耻性,是指旁观者对犯罪人施加的一种道德评价的贬低,或者说是旁观者对犯罪人实施的一种道德鄙视。第二,烙印化,即非重整性。烙印性羞耻之非重整性,是相对于重整性羞耻相对而言。因此,对烙印性羞耻之非重整性的理解,离不开对重整性内涵的把握。重整性是指在羞耻犯罪人之后,给予其消除犯罪人身份的仪式,将犯罪人重新整合到社区中。由此而言,烙印性羞耻之非重整性,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羞耻之后,没有给予消除其犯罪人身份的仪式。即仅做了羞耻、标定犯罪人的工作,未做重新接纳犯罪人的努力,使其一直生活在犯罪人的标签下。

(二)社区矫正中烙印性羞耻的表现

经过实证调研,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自我施加的烙印性羞耻;一种是社会施加的烙印性羞耻。

1.自我施加的烙印性羞耻

笔者认为,被矫正者自我施加的烙印性羞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矫正者的认罪方面。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以行为人认罪、悔罪为前提。因此,如果行为人要争取社区矫正的宽缓之刑,就必须真诚的认罪、悔罪,给予自己的犯罪行为以法律上的否定评价,道德上的羞耻评价。而这种羞耻的自我施加,使行为人从心理上认同了犯罪人身份,形成了道德上的耻辱阴影,没有什么比自我羞耻更能摧毁一个人的形象。例如,一名被矫正者,识自己为社会最底层的人,而不好意思与熟人交往[5]。犯罪人的这种自我羞耻,完全将自我视为应受谴责的自我,忽视了应受宽恕的自我。在我国社区矫正中,对作为重整对象之自我与作为羞耻对象之自我的混淆,是自我烙印性羞耻的一种重要表现。

第二,被矫正者的矫正方面。在我国社区矫正中,行为人必须遵守社区服务令、禁止令等强制性命令。虽然这些强制性命令是为了促使犯罪人遵守矫正规范,帮助其矫正复归社会。但是,一方面,这些强制性命令,使行为人逐渐形成了自我犯罪人身份的心理认同。任何重复的行为都会成为一种习惯,行为人以行为适应规范的同时,行为人的心理也适应了自己的犯罪人身份。另一方面,这些强制性命令也使行为人形成了条件反射。所谓反射,就是指对特定刺激作出的自动反应[6]。每当行为人遇到这些强制性命令,或者强制性命令所指向的对象时,就会反射性的唤起其犯罪人身份的自我认知。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中,并没有反条件反射的措施,导致这种条件反射性的犯罪人标定逐渐烙印化。

第三,被矫正者的复归方面。社区矫正的复归阶段,行为人已经服完了社区矫正的刑期,但是因社区矫正措施而获得的行为认知和心理适应性仍然存在。即社区矫正措施执行完毕后,行为人的心理仍存在自我犯罪人身份的标定。这种犯罪人身份的认知不会仅依行为人的努力而消失,行为的自我调节并不是像人们希望的那样获得成功[7]。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中没有帮助行为人消除服刑阴影的措施,使得行为人的这种服刑认知和心理适应逐渐烙印化。

2.社会施加的烙印性羞耻

笔者认为,社会对被矫正者施加的烙印性羞耻,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第一,从物质生活而言,社会施加的烙印性羞耻主要表现为,社会对被矫正者求职的排斥,这一排斥威胁着被矫正者生存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对被矫正者求职的排斥现象不可忽视,严重背离了社区矫正的宗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许多用工单位或在招聘制度方面,或在用工理念方面,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被矫正者的排斥现象。例如,上海一些地区的被矫正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受到社会的排斥,既有制度内的也有制度外的排斥[8]。社会对被矫正者求职的排斥,无疑是烙印性羞耻的表现。对被矫正者求职的排斥,使被矫正者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目标的合法途径受到阻碍,阻断了其复归社会的道路。第二,从精神生活而言,社会施加的烙印性羞耻主要表现为,社会对被矫正者社会关系的排斥,威胁着被矫正者生存的精神基础。在我国某些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将社区服刑人员视为平常人的社区成员尚不到一半,甚至一些社区成员对被矫正者采取敌视、鄙视态度[9]。例如,一名犯聚众斗殴罪的被矫正者,被周围邻居认为不是好人,受到邻居的排斥和躲避[10]。而这种社会关系方面的排斥,将被矫正者从社会交往中驱逐,使被矫正者受到的烙印性羞耻达到了极致。一方面,对于具有社会性的人类而言,一个人受到的最大耻辱,莫过于被排斥在社会之外,成为社会中的“活死人”。社会关系的排斥,不仅是将被矫正者视为社会对立面的表现,也是对社会契约正义的违背。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人情社会而言,这种社会关系的排斥,不得不说是一种对同胞的彻底离弃,也是将被矫正者永久烙印为犯罪人的表现。

(三)社区矫正中烙印性羞耻的弊端

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烙印性羞耻,无疑存在诸多弊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中烙印性羞耻的两大弊端,在于其对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阻碍和对犯罪亚文化的传播。

1.阻碍被矫正者的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制度的首要价值即在于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11],而烙印性羞耻恰恰阻碍了该价值的实现,违背了社区矫正者的宗旨。笔者认为,烙印性羞耻对被矫正者再社会化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被矫正者方面而言,遭到烙印性羞耻的被矫正者可能会自暴自弃,放弃复归社会的意愿。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和人格的多样性,不同的被矫正者对羞耻的反应是不同的,意志薄弱者则会选择适应羞耻之形象,而意志坚强者则会选择改变羞耻之形象。不可避免的是,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有些被矫正者会选择认同司法裁判的羞耻,并按照标签的形象去塑造自己[12]。尤其是当这种羞耻是烙印性的时候,被矫正者则更易于按照标签的形象去塑造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现实化为被施加之烙印。例如,一些被矫正者在求职过程中,当屡受排斥时,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13]。对这种意志脆弱的被矫正者,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烙印性羞耻无疑会促使其放弃自新,阻碍其再社会化。

第二,从社会方面而言,烙印性羞耻表达了社会对被矫正者的排斥,摧毁了被矫正者再社会化的社会条件。社区矫正中被矫正者再社会化的完成,离不开社会的接纳和宽容,正是在社会普遍接纳的基础上,被矫正者的再社会化才得以实现。然而,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是一种对被矫正者的社会排斥,是对被矫正者的社会驱逐。烙印性羞耻,使被矫正者成为与社会成员不兼容的“另类”,无论是在感情还是在地域方面,都难免受到周围成员的驱逐。例如,被矫正者李某刚回社区时,遇到以前的好朋友,李某热情的上前打招呼,但对方立刻扭头走开了[14]。诸如此类的烙印化现象,不仅泯灭了被矫正者再社会化的条件,而且严重背离了社区矫正的本质。

2.传播了犯罪亚文化

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予以信奉和遵守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中烙印性羞耻的另一重大缺陷,就是在客观上传播了犯罪亚文化。

第一,就被矫正者而言,烙印性羞耻增加了犯罪亚文化对被矫正者的吸引力。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促使被矫正者寻求同样被驱逐的人,以获得社会生存的地位和安全感。人类对自身存在感和安全感的追求是不可否认的,对于社会性的人而言,融入社会群体是实现自身存在感和安全感的必然选择。而烙印性羞耻对犯罪人的隔离和排斥,使犯罪人无法融入社会认可的主流群体,促使其寻找那些同样被社会大众所排斥的犯罪人,或者至少是被这些犯罪人所吸引。尤其是对青少年被矫正者而言,认同、接受犯罪人身份的心理,促使他们产生了加入或形成犯罪团伙的需要[15]。例如,根据调查显示,宁波市北仑区的犯罪团伙成员中,前科人员的数量出现增多趋势,且作用逐渐变大[16]。总而言之,烙印性羞耻,会增加为犯罪提供社会支持之亚文化群体,对被驱逐者的吸引力[17]。

第二,就犯罪亚文化群体而言,烙印性羞耻增加了被烙印者对该群体的吸引力。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不仅增加了犯罪亚文化对被烙印者的吸引力,而且刺激了犯罪亚文化群体对被烙印者的兴趣。被矫正者在被社会主流群体驱逐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一种漂泊状态,这种脱离主流群体的漂泊状态更能引起犯罪亚文化群体的兴趣。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不仅为犯罪亚文化群体的扩张提供了动机,而且为其标定了发展对象。我国诸如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等犯罪亚文化群体的发展,正说明了被烙印化者的这种吸引力,也说明了烙印性羞耻对犯罪亚文化的传播功能。例如,粤西信宜黑社会组织“长兴社”,主要致力于拉拢刑满释放的犯罪人,以壮大组织规模[18]。

综上所述,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着一定的烙印性羞耻现象,并且这种烙印性羞耻阻碍了犯罪人再社会化,客观上传播了犯罪亚文化。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社区矫正中的烙印性羞耻,而消除烙印性羞耻的最佳方式,应当是引入重整性羞耻理论。

二、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的价值

与烙印性羞耻相反,重整性羞耻意味着社群非难的表达,要与接受犯罪人重新融入守法公民之社群的姿态相连,而非将犯罪人驱逐出社区[19]。重整性羞耻优于烙印性羞耻的原因,不仅在于其降低了被矫正者走向犯罪亚文化的风险,而且在于其理论自身的正义性和人道性。笔者在此,以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为背景,对重整性羞耻理论的正义价值和人道价值进行阐释。

(一)重整性羞耻的正义价值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的首要价值即在于正义,具体表现为动机的正义性、目的的正义性及效果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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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整性羞耻动机的正义性。就重整性羞耻的动机而言,在社区矫正中,对被矫正者施以重整性的羞耻,是正义秉性的要求。一方面,正义具有相互性,相互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20]。我们遵守正义规范是以他人遵守正义规范为前提,倘若我们遵守了正义规范而别人破坏了正义规范,那么我们遵守正义规范的行为就成了单方的付出。于是我们产生了愤恨的情感,而羞耻则是我们表达这种愤恨情感的重要途径。由此而言,我们之所以对犯罪行为进行羞耻,不仅因为犯罪行为违反了正义规范,而且因为其侵害了我们遵守正义规范的期待利益。犯罪行为对正义相互性的违反,及我们基于正义的遵守而遭到的损失,乃是我们在社区矫正中羞耻犯罪人的原始动机。另一方面,正义具有条件性,物质资源的缺乏使正义成为必要的客观条件[21]。从某种意义而言,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分配正义,正义的作用在于妥善的分配资源。我们通过遵守正义规范,得到应得的资源;而犯罪人则通过犯罪行为,得到不应得的资源。如此,正义分配资源的妥善性受到了挑战,正义分配资源的秩序被打破,正义的必要性也随之丧失。基于这种分配正义的破坏,愤恨情感随之产生。但是,基于理性的考量,我们不会选择同样的行为来表达这一愤恨。于是,我们选择羞耻犯罪行为来表达这种愤恨,以弥补因丧失正义而受到的物质损失。在社区矫正中,对被矫正者施以重整性羞耻,正是基于恢复正义的动机。

第二,重整性羞耻目的的正义性。重整性羞耻的作用在于,令犯罪人明白自己所做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切身的感受到对别人所造成的伤害[22]。即重整性羞耻的目的在于,唤起犯罪人以犯罪为耻的羞耻心,引导犯罪人积极向善。一方面,从社区主义正义观而言。重整性羞耻的目的符合社群主义正义观的要求,是实现社群正义的一种途径。社群主义正义观提出,善优先于权利,个人应当积极的实现社群之共同利益。社群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向善和改善,是实现社群共同利益的重要方式。在社区矫正中对被矫正者施加羞耻,能够唤起被矫正者对犯罪的羞耻心,促进被矫正者的积极改善。无论是从消除社区内部的不稳定因素来说,还是从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团结来说,都是对社区共同利益的积极实现。另一方面,从社会契约正义而言。人类基于契约组成了社会和社区,并且在社区中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就社会契约而言,社区成员基于相互达成的契约而缔结共同体,进而承担起维系社区共同体和互助社区成员的义务。如果不对被矫正者施以重整性羞耻,而放弃对其积极向善的引导,则违背了这种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必将损害社区契约正义。

第三,重新性羞耻效果的正义性。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实施重整性羞耻,能够实现恢复正义的效果。一方面,恢复性正义强调宽恕,宽恕是恢复性正义的核心[23]。恢复性正义认为,在犯罪人真诚悔罪后,应当宽恕犯罪人;否则,就是非正义。恢复性正义对宽恕的强调,与人类的同情心密切相关,而这正是重整性羞耻的价值所在。重整性羞耻以犯罪人厌恶犯罪之羞耻心的产生为基础,来宽恕犯罪人,将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在社区矫正中,对被矫正者适用重整性羞耻,是宽恕、复归犯罪人的表现,是对被矫正者与社区关系的恢复。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实施重整性羞耻,符合恢复性正义的要求,是恢复正义之宽恕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恢复性正义强调各方的相互尊重和沟通,强调犯罪人的真诚悔悟[24]。其一,对相互尊重和沟通的强调而言。重整性羞耻同样强调社区成员、被害人、犯罪人之间的尊重和沟通,强调重整过程的各方参与性。只有在沟通的基础上,被害人、社区成员才能宽恕犯罪人,才能将其重新整合到社会中。在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进行重整性羞耻,尊重、协调各方利益,体现了恢复性正义。其二,对犯罪人真诚悔悟的强调而言。重整性羞耻与恢复性正义具有高度的统一性,重整性羞耻的实施正是以犯罪人的悔罪为基础,以犯罪人厌恶犯罪之羞耻心的产生为前提。重整性羞耻对犯罪人真诚悔罪的强调,蕴含着恢复性正义的价值,也践行了恢复性正义。在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实施重整性羞耻,强调了犯罪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悔过,有利于实现恢复性正义。

(二)重整性羞耻的人道价值

刑罚人道化是现代刑罚理念的积极追求,是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的次要价值即在于人道。其不仅在被矫正者待遇方面实现了人道化,而且在被矫正者处遇方面实现了人道化。笔者认为,重整性羞耻的人道价值,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被矫正者待遇的非烙印性,及被矫正者处遇的宽缓性。

1.被矫正者待遇的非烙印性

重整性羞耻在被矫正者待遇方面,消除了被矫正者的烙印化,尊重了被矫正者的人格,实现了被矫正者待遇的人道化。第一,重整性羞耻过程中,羞耻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具体到社区矫正中,该理论主张应当在尊重犯罪人人格的基础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羞耻,以唤起被矫正者的羞耻心。社区矫正中的羞耻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将犯罪行为作为社区的对立面,而非将被矫正者作为社区的对立面,没有给被矫正者打上犯罪人的烙印。在重整性羞耻中,被矫正者被视为社区中的成员,而且是社区中最需要关爱和帮助的成员。就其待遇而言,重整性羞耻将被矫正者视为关爱和帮助的对象,实现了社区矫正的人道化。

第二,重整性羞耻明显不同于烙印性羞耻的地方在于,重整性羞耻之羞耻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在羞耻的过程中努力维系着关爱与尊重的纽带[25]。一方面,从羞耻的时间性而言,重整性羞耻对被矫正者的羞耻只是暂时的、可恢复的。这种短暂的羞耻并不会伤害被矫正者的自尊,反而会使他们认识到人格的伟大魅力,进而积极获得社区成员的尊重。另一方面,从羞耻的尊重性而言,重整性羞耻之羞耻是以尊重、关爱被矫正者为内容的,非侮辱性的人格贬低。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的施加,以尊重被矫正者的人格和个体独立性为前提,以唤醒被矫正者的良知。这种重整性的羞耻充分尊重了被矫正者的主体资格,尊重了被矫正者的人格和个性独立,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人道化的发展。

笔者认为,就被矫正者的处遇而言,重整性羞耻在以下方面体现了被矫正者处遇的宽缓性,实现了社区矫正的人道化。第一,就处遇的目的而言,重整性羞耻主张,对犯罪人的处遇应以教化犯罪人为目的。与纯粹的威慑性惩罚不同,羞耻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教化,并就其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沟通[26]。就此而言,社区矫正中的重整性羞耻,注重对犯罪人的教化、矫正,能用教化性措施矫正犯罪人的,就没有必要发动刑罚。从处遇的目的而言,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应尽量采取教化性的措施。如果社区矫正中的处罚无助于教化被矫正者,则没有必要对犯罪人进行处罚。

第二,就处遇的方式而言,重整性羞耻主张应以整合式的方法惩罚被矫正者。重整性羞耻论者提出,如果必须要惩罚且必须使用正式的刑罚方式,那么应当采取可以促进犯罪人之社会整合的方法来实施惩罚[27]。就处遇方式来说,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主张,应尽可能的避免对被矫正者造成伤害,以采取宽缓性的惩罚措施,如社区服务令。这种宽缓性的惩罚措施,保障了被矫正者的活动自由,增加了被矫正者生活的自主性,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人道化。

第三,就惩罚的程度而言,重整性羞耻主张,对被矫正者的惩罚应当尽量宽缓。重整性羞耻理论指出,惩罚不能过于严厉,不能超出社群所能接受的对犯罪的非难程度[28]。从惩罚的程度来说,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优先选择宽缓性的矫正措施,且以社区成员的心理预期为限度。如果某种轻缓的处罚措施,就足以弥补犯罪给社区成员造成的损害,则没有必要对被矫正者施以更严厉的处罚。重整性羞耻对社区矫正措施之惩罚程度的限制,体现了被矫正者处遇的宽缓性,实现了社区矫正的人道化。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中的重整性羞耻所具有的正义价值和人道价值,是其发挥矫正犯罪人作用的关键和基础。在社区矫正中运用重整性羞耻理论,有利于消除社区矫正的烙印性羞耻现象,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社区矫正中重整性羞耻理论的应用

根据上述对重整性羞耻价值的解读和作用过程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应用重整性羞耻理论,发挥其矫正犯罪人的作用,应当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重塑被矫正者的羞耻意识

羞耻意识是构建人的良心、形成道德标准的重要力量,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没有哪种方式比犯罪人的自我反省,更能实现矫正犯罪人的目的。重整性羞耻理论正是基于羞耻意识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实现矫正犯罪人之目的。但是,由于社会公德的淡化、人际关系的冷漠等因素,我国民众的羞耻意识正逐渐淡化,甚至在被矫正者中也出现了不以犯罪为耻的趋势。因此,社区中运用重整性羞耻理论,必须首先重塑被矫正者的羞耻意识。

笔者认为,重塑被矫正者的羞耻意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家庭中的羞耻意识教育。家庭是社区的基础单元,是重整性羞耻发挥作用的最佳场所,也是重塑犯罪人羞耻意识的基础场所。一方面,家庭在给予被矫正者物质帮助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被矫正者羞耻意识的重塑。家庭应当帮助被矫正者树立正确的道德准则,形成符合主流文化的羞耻意识,以实现被矫正者在思想层面的回归。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家庭成员要及时发现、矫正犯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良思想,使被矫正者树立以犯罪为耻的意识。另一方面,家庭成员要以身作则,引导被矫正者重新树立健康的羞耻意识。在社区矫正中,要使犯罪人重新形成健康的羞耻意识,其家庭成员具有健康的羞耻意识,对是非善恶要有明确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家庭中形成积极的羞耻氛围,才能重塑被矫正者以犯罪为耻的意识。

第二,强化惩罚的羞耻作用。惩罚不仅是对被矫正者施加肉体痛苦的过程,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羞耻的过程。惩罚的羞耻作用,是对犯罪人的内部控制,有利于说服犯罪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一方面,在社区矫正中惩罚被矫正者,要明确表达出犯罪行为是可耻的这一理念。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可耻程度相联系,被矫正者的羞耻意识越是淡薄,刑罚就应当越发严厉。严厉的刑罚直接触动被矫正者的行为和思想,使其感受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否定程度,矫正被矫正者的羞耻意识。另一方面,引导被矫正者参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羞耻。参与向他人犯罪之行为表达憎恶之情,会使自己认识到犯罪是一种令人憎恶的选择[29]。参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羞耻,不仅是对被羞耻者之羞耻意识的重塑,也是对羞耻者之羞耻意识的强化。在社区矫正中,积极组织被矫正者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重塑被矫正者羞耻意识的重要方式。

第三,通过社区舆论重塑犯罪人的羞耻意识。一方面,在社区中,通过聆听和传播针对他人的舆论,会使被矫正者认识到,社区舆论会给自身和家庭带来道德贬低。使被矫正者意识到,如果继续涉足犯罪行为,会使其热爱的家庭、朋友带来更多的道德痛苦。人趋利避害和提高自己亲属声誉的自然本性,会激发被矫正者重塑羞耻意识,以避免自身和家庭再次陷入这种道德贬低。另一方面,大众媒体对于犯罪人羞耻意识的重塑,具有重要价值。大众媒体是传播社区舆论的重要载体,媒体可以使社区舆论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大、影响更深。因此,大众媒体对于羞耻意识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其不仅可以促进羞耻文化的传播,也可以使被矫正者产生对羞耻的畏惧。鉴于媒体羞耻之严重性,被矫正者会因畏惧而重塑自身的羞耻意识,以回归正途。

(二)减少社区成员的烙印意识

社群主义是重整性羞耻发挥作用的基本社会条件,社群主义社会不仅使对犯罪人的羞耻更加有力,而且这种羞耻更具重整性。但是,我国社区成员所具有的烙印意识,破坏了社群主义的形成,危及了重整性羞耻实施的社会条件。同时,人们的意识一旦形成,就独立于外界事物而存在,几乎不可能消除。因此,在社区矫正运用重整性羞耻理论,必须尽可能的减少社区成员的烙印意识,夯实重整性羞耻之社会条件。

笔者认为,减少社区成员的烙印意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培养社区成员对被矫正者的宽容意识。在社区矫正中,被矫正者之所以被打上犯罪人的烙印,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及传统报应理念。然而,传统的观念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现代刑罚理念越来越多的关注着犯罪人的矫正。因此,培养社区成员的宽容意识,首先要转变社区成员的刑罚观念。在社区矫正中,应当大力宣传现代刑罚理念,宣传社区矫正的积极意义,以转变社区成员对被矫正者的误解。其次,要培养社区成员的人文主义精神。在社区矫正中,应当给予社区成员更多的人文精神教育,努力构建社区内部的人文关怀机制,将社区打造成友爱、和谐的场所,使社区成员在普遍的人文氛围的渲染下,减少对犯罪人之烙印意识,给予被矫正者以更多的人文关怀。

第二,加强被矫正者与社区成员的相互依赖。人们之间的联系越紧密,依赖程度越高,所施加的羞耻就越是非烙印性的。加强被矫正者与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无疑是减少社区成员之烙印意识的重要方式。一方面,被矫正者与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会使社区成员首先看到被矫正对他们的价值和意义,而不是其犯罪者的身份。使被矫正者从事基础性的社区服务,是加强这种相互依赖的途径之一。人们基于被矫正者提供的社区服务,首先意识到其服务职责的身份,其次才是服务身份背后的犯罪人身份。在社区矫正中,被矫正者所扮演的角色越是服务性的,社区成员的烙印化意识越是淡薄。另一方面,被矫正者与社区成员的相互依赖,会增进社区成员对他们的了解,从而降低烙印化的意识。一个彼此间互不了解的城市社群中,很容易就会将一个邻居标定为“危险的人”;而在彼此了解的乡村社群中,人们往往会将其标定为“不正常的人”[30]。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增进被矫正者与社区成员的相互了解,也是加强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的重要方式,对减少社区成员的烙印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达成社区的羞耻共识

羞耻共识是重整性羞耻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在一个羞耻文化破碎的社会中,重整性羞耻很难发挥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社会中的羞耻共识日趋遭到挑战。特别是受道德相对主义的影响,我国社会中的羞耻共识出现了严重危机。因此,要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重整性羞耻的作用,必须达成社区的羞耻共识,提供良好前提。

笔者认为,社区羞耻共识的培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坚定社区成员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社区应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法律必须被信仰,只有社区成员普遍信仰法律,才能杜绝犯罪亚文化群体的出现,才能在守法上达成共识。社区可以通过诸如加强成员的法律意识,增加成员的法律知识,渲染社区中的法治氛围等方式,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社区应当及时取缔排斥法律之小文化群体。文化异质性会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以国家为基础的羞耻[31]。如果社区中出现排斥法律的小文化群体,那么羞耻几乎是不起作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很难展开,更不用说实施重整性羞耻之措施。所以,社区应当尽量避免这种群体的形成,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取缔,以确保社区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共识。

第二,尊重社区中少数民族的羞耻观念。不同的文化组织在羞耻的传统上当然存在着区别[32],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羞耻观念必然存在差别。因此,达成社区成员的羞耻共识,必须尊重社区中少数民族成员的羞耻观念。一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的羞耻观念,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个民族经过世代传承,都保留着自己的传统风俗、观念、文化、信仰等,这些传统风俗表达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羞耻观念。例如,苗族以被人称呼“苗子”为耻。另一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的羞耻观念,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民族平等原则不仅是我国基本的民族政策,也是处理社区中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只有坚持各民族平等,才能实现对少数民族羞耻观念的尊重。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羞耻观念,才能达成一致的羞耻共识,形成共同的道德准则。

第三,尊重社区中少数民族的羞耻方式。虽然不同的文化群体都会运用羞耻以确保其成员对刑法的遵守,但是不同文化群体的羞耻方式也存在差异。要达成社区的羞耻共识,必须对社区中少数民族的羞耻方式进行整合,必须尊重各民族之间羞耻方式的差异性、多样性。一方面,尊重社区中少数民族的羞耻方式,必须承认文化的差异性、独立性。社区成员不能无视,甚至嘲笑本民族之外的羞耻方式,不能将本民族的羞耻方式强加于其他民族。否则,只能让社区的羞耻文化支离破碎,使重整性羞耻丧失基础。另一方面,尊重社区中少数民族的羞耻方式,意味着要以被矫正者所属民族的羞耻方式,对其施加羞耻。以本民族的羞耻方式羞耻被矫正者,是对被矫正者人格和民族的尊重,也是对社区羞耻共识下多样性的尊重。羞耻共识的达成是以羞耻的多样性、特殊性为前提的,没有多样性的基础就无所谓羞耻共识。

综上所述,应当从重塑被矫正者的羞耻意识,减少社区成员的烙印意识,达成社区的羞耻共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创造有利于实施重整性羞耻之条件,发挥重整性羞耻在社区矫正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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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ory of Reintegrative Shame from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Perspective

Huo Jung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anyang Sichuan 621000)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improving day by day,but it is also facing some new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Among them,the phenomenon of stigmatizing sham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a problem that can not be avoided,it is also the problem of judicial reform must be resolved.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appearance of stigmatizing sham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drawbacks of stigmatizing shame,this paper expound the value of reintegrative shame to the elimination of stigmatizing shame.Finally,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oject how to apply the theory of reintegrative shame i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stimatizing shame;reintegrative shame;application

DF87

A

1671-5101(2016)01-0084-07

(责任编辑:孙雯)

2015-10-26

霍俊阁(1990-),男,河南开封人,西南科技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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