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民主党选举条例

2016-03-20 16:43王学东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2016年2期
关键词:章程主管仲裁

王学东 译



德国社会民主党选举条例

王学东 译

第1条适用范围

1.本选举条例*德国社会民主党选举条例、财务条例和仲裁条例是组织章程的组成部分。该组织章程于1971年12月17—18日在哥德斯堡特别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于1971年12月18日生效,此后经历届党代表大会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直沿用至今。最近一次修改组织章程和选举条例是在2011年12月4—6日召开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柏林代表大会。原文链接:https://www.spd.de/partei/organisation/gremien/。——译者注适用于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所有大会(党代表大会和其他大会),党的各级组织和区域性联合组织,以及党的工作团。除了选举法有特别规定外,它也适用于根据国家的选举权提名候选人的大会。2.选举条例只有在党的议会党团对其适用性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于党的议会党团选举。各级组织的章程可以规定,选举条例也适用于提名担任党内职务的人选以及推举竞选公职和议席的候选人。3.大会只能决定对本选举条例作补充规定。

第2条选举预告

1.只有在已在暂定议事日程中预先通告的情况下才能举行选举。议事日程必须至少提前一周送达各位成员或代表。只要按通常的邮递时限计算邮件可以及时送达,投寄就被视为是及时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2.乡镇代表机构和各级议会选举候选人的党内提名程序,应提前三个月向全党公布。

第3条一般原则

1.凡章程规定不能公开投票的选举,均秘密投票。特别是以下选举须秘密投票:(1)执行委员会;(2)党的参议会和党的委员会;(3)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和出席欧洲社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团;(4)仲裁委员会;(5)竞选公职的候选人;(6)推举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的代表。2.以下选举可以公开投票:(1)大会主席团;(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3)计票委员会;(4)提案委员会;(5)监察委员会;(6)审计员。3.在现有技术手段允许的范围内,一次投票所使用的选票必须是统一的。可以使用计票器。4.不能确定无疑地表明选举人意志的选票为无效选票。如果使用监督票,那么只有贴着正确的监督票的选票才是有效选票。5.候选人提名必须满足章程规定的前提条件。执行委员会的候选人提名,女性和男性必须至少各占40%,应当各占50%。6.推举参加国家选举的候选人时,每一个有投票权的参会者都有提名权。此外,提名权跟随提案权。会场上可以提出补充人选。地方协会对党主席和总理候选人的提名,只有得到至少三个地方协会的支持方为有效。7.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必须向党内主管选举的机构公开其收入来源,并如实说明自己按照章程交纳党费的情况。

第4条候选人提名程序

1.提名联邦议院选举、州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的候选人,适用选举法和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达到在各级议会和乡镇代表机构中男性和女性至少各占40%的要求,各级组织都要根据章程预先采取措施;如未预先采取措施,适用第2款的相关规定。乡镇代表机构和各级议会候选人的党内提名程序,应提前三个月在党内公布。2.通过提名州候选人名单,确保女性和男性有适当的代表参加德意志联邦议院选举。提名州候选人名单遵循交替制,从一名男首席候选人或一名女首席候选人开始,一女一男交替提名。3.提名各联邦州参加欧洲选举的统一候选人名单(联邦候选人名单)和提名参加欧洲选举的州候选人名单遵循交替制,从一名男首席候选人或一名女首席候选人开始,一女一男交替提名。

第5条候选人名单

如果在选举中有多个党内职位(职务)待选(对名单投票),候选人应以姓名首字母为序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6条分别投票

1.执行委员会或其他党的委员会,按照章程对其组成的相关规定,在下列选举中依次投票或者分别投票:(1)主席;(2)副主席;(3)其他成员。2.章程可以规定或者允许通过个别投票选举副主席。这也适用于选举履行特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如果章程对其他成员的人数未作规定,那么会议必须在选举前对此作出决定。

第7条选举一个党内职位∕个别投票

1.如果一个职位有一个候选人或多个候选人被提名,那么获得多数有效票的人当选。弃权票是有效票。2.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有效票,那么就再进行一轮投票,以简单多数票决胜负。在只有一名竞争者的个别投票中,允许投反对票。获得的反对票多于赞成票的人落选。在有多名竞争者的个别投票中,不允许投反对票。3.在票数相等时举行一次决选,如果票数再次相等,通过抽签决胜负。4.提名各级议会和乡镇代表机构的候选人名单时,从首席候选人开始,通过个别投票确定每一个候选人在名单中的位置。在只有一名竞争者竞选名单位置的情况下,多轮个别投票可以合成一轮投票(联合的个别投票)。在遵守第4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名单前面位置的竞争者可以成为名单后面位置的候选人。

第8条选举多个同类的党内职位∕对候选人名单投票

1.在同时选举两人以上的投票(对候选人名单投票)中,可以在一张选票上选举不超过应选总数的候选人。选举了候选人名单中至少半数候选者的选票为有效票。2.在对候选人名单投票中,候选人只有在符合组织章程第11条第2款对男女比例的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当选。如果不符合男女比例,那么在第一轮投票中,代表人数较多的性别的候选人的当选人数不得超过其60%的最高限额,代表人数较少的性别的候选人只要得票数不少于异性候选人的第一名落选者即可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只有代表人数较少的性别的候选人可以参选。(1)此外,在对候选人名单投票中,原则上以简单多数决胜负。这也适用于只有代表人数较少的性别的候选人参选的后续投票。(2)如果条例或章程规定,在第一轮投票中只有获得半数以上有效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而因为没有足够数量的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有效票,在第一轮投票中并非所有的党内职位都有人当选,那么就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只要符合男女比例的规定,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当选。参照第一句话至第三句话,如果需要可以举行第三轮投票。3.如果代表人数较少的性别没有足够数量的代表参加竞选,那么代表人数较多的性别的候选人就可以替补。4.票数相等时,适用第7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5.代表和候补代表不得以分别投票的方式选出。如果一个代表团成员不能履职,那么就由得票数最高的候补代表替补。确定替补者时,不符合组织章程第11条第2款对男女比例的规定的候补代表不在考虑之列。

第9条因重要原因罢免

1.因重要原因罢免干部的职务,适用选举该职务的相关规定。罢免提案必须说明理由。重要原因尤其是指:(1)有理由启动党纪审理程序;(2)该干部持续地严重辜负了会议的信任;(3)该干部遥遥无期地无法履行职责。2.罢免干部必须列入将对罢免提案进行表决的会议的临时议事日程。该议事日程必须按规定期限寄给会议成员或者代表。3.对于罢免,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参照关于废除投票结果的规定。

第10条补选

1.对选举所作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补选。经补选上任的干部的任期与离职者的原任期同时结束。2.对因重要原因罢免的干部的补选,不得在决定罢免的同一会议上进行,而应列入下一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11条废除投票结果

1.如果被认定违反了党章、政党法、选举法或宪法的规定,或者至少是有可能存在这样的违法现象,可以废除投票结果。2.有权要求废除投票结果的有:(1)相关组织的主管的执行委员会;(2)上级组织的主管的执行委员会;(3)其投票结果被要求撤销的会议的十分之一有表决权的成员,计算时须以有表决权的应到会人数为准;(4)在各个工作团是当地党的主管的执行委员会;(5)被罢免的当事人。3.从投票之日起两周内可以废除投票结果。根据第13条第2款主管的执行委员会即使没有提案也可以在此期限内安排新的投票。如果是其他上级执行委员会废除投票结果,那么废除投票结果的期限为一个月。4.废除投票结果的理由只能是被认定的缺陷可能影响了投票结果。

第12条选举无效

1.根据第13条第2款主管的执行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安排新的选举:(1)非党员当选——在乡镇代表机构选举和州议会选举中符合章程的例外情况除外;(2)有人当选仲裁委员会已终审裁决其不得担任的职务;(3)当选者属于另一个政党或组织章程第6条第2款所列的那种社团,或者为它们竞选;(4)章程规定应秘密投票的选举没有秘密投票;(5)在暴力胁迫下进行的选举。2.相关组织的每一个党员都可以申请确定选举无效。

第13条废除投票结果和选举无效的审理程序

1.废除投票结果和申请确定选举无效,必须一式三份以书面形式提出,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证据,特别是举出人证和物证。2.只有在上一级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在各个工作团是当地党的主管的执行委员会——此前已对废除投票结果或选举无效作出决定之后,才能向主管的仲裁委员会起诉。受理申请的执行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两周内作出决定。3.对于受理申请的执行委员会的决定,(1)如果废除投票结果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的仲裁委员会起诉;(2)如果安排了新选举,原当选人可以向主管的仲裁委员会起诉;(3)如果执行委员会没有根据确定选举无效的申请安排新选举,相关组织的每一个党员都可以向根据仲裁条例第21条第1款主管的仲裁委员会起诉。起诉时限为一周,从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如果选举是在专区党代表大会或州党代表大会上举行的,由联邦仲裁委员会受理起诉。4.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起诉后两周内作出裁决。在废除投票结果或确定选举无效的审理程序中,如果事关原则性问题,或者联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关系到对选举条例的统一解释,专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允许向联邦仲裁委员会上诉。如果允许上诉,那么应在裁决送达一周之内在联邦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在此期限内还必须对上诉说明理由。此外,适用仲裁条例第21条第3款至第5款的有关规定。5.只有在主管的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才能为废除投票结果和确定选举无效向国家法院起诉。6.废除投票结果的声明和确定选举无效的申请无延缓执行投票结果和选举结果的效力。根据第13条第2款主管的执行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如果安排了新选举,那么根据第13条第2款主管的执行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举行新选举的会议。7.如果选举属于以下情况,当选的代表没有表决权:(1)选举无效;(2)选举违反了国家选举法;(3)选举结果成功地被撤销。

(责任编辑:聂大富)

王学东,中共中央编译局研究员(北京100032)。

D6;D61

A

1001-5574(2016)02-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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