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分析

2016-03-20 19:30汪友杰祖桂英董晓慧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安徽亳州236800
低碳世界 2016年26期
关键词:网络通讯监听类别

汪友杰,祖桂英,胥 玲,董晓慧(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安徽亳州236800)

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分析

汪友杰,祖桂英,胥玲,董晓慧(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安徽亳州236800)

网络通讯监听是技术侦查的手段之一,在IT时代中极为重要,其应用价值在规制犯罪方面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本文对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和类别进行分析归纳,发现其特征主要包括监听范围的广泛性、监听主体的普遍性和监听对象的非确定性;其主要类别可分为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和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三大类。

网络通讯监听;特征;类别

引言

获取他人在互联网中的秘密通讯信息的行为被称为网络通讯监听,其主要凭借最基本的人体感官或使用各种技术手段来获取他人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除了传统的联络方式之外,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低廉的网络通讯来作为主要通讯工具。在网络通讯带给我们诸多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广泛使用网络通讯手段来进行犯罪,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因此,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不法分子展开网络通讯监听也非常有必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在2011年对该类技术的使用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因此,本文将从其特征及类别进行分析,促进对网络通讯监听的合法运用。

1 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

特征是区别于两个事物的标志和征象所在,其以外化的形态体现了事物的本质属性。毋庸置疑,网络通讯监听和传统通讯监听有着相似或一致性,但由于网络通讯监听产生于网络,其有着明显的自身特殊性。网络通讯监听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1监听范围的广泛性

以互联网为媒介来进行信息传递具有传播速度快、距离远、容量大的优点,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快捷的交流方式。只需要手机或是电脑等网络连接设备并开通该设备的网络,就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任意一个互联网用户进行信息的交流、共享。但是在交流、共享信息的过程中也很有可能会出现被监听的情况,随着互联网交流范围的扩大,互联网通讯监听的波及范围也随之扩大,遍及全球的各个角落[1]。因此,网络通讯监听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监听范围的广泛性。

1.2监听主体的普遍性

网络通讯监听在监听主体上同传统监听有较大的差异,其技术的含量远远高于传统监听。传统监听必须凭借特殊的实体性技术装置,比如在口袋中藏录音笔进行当场录音、在电话的发话筒内安装隐形麦、在墙壁夹层内放置增敏传声器等等。虽然网络通讯监听也需要依靠一些特殊的软件程序来进行,但是在实现社会中,使用传统监听器材来对信息进行监听并不简单,而且由于国家对通讯自由权、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此类器材很难被普通人购买。而在互联网环境中,只需要安置相关的软件即可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并且凭借着网络软件程序的非实体性及匿名虚拟性,这些软件可以随意下载使用,因此网络通讯监听的主体具有普遍性。

1.3监听对象的非确定性

在传统通讯监听的过程中,监听的对象基本是确定的,谈话的当事人即是具体的监听对象。但在网络监听的过程中,监听的对象却存在着非确定性。除了实时语音可以确定监听对象的身份之外,大多时候人们在交流的过程中,通讯都是以数据信息流的形态出现。这样一来,监听人不能确定监听的信息是否属于被监听人,甚至可能会牵涉到其他人员,使得监听的对象变得不确定。

2 网络通讯监听的类别

2.1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

依靠各大门户网站聊天室进行实时信息交流的方式被称为即时多人网络通讯,这种通讯方式被人们广泛使用。凭借网络监控软件对此类通讯方式的交流信息进行截获的过程就是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而当事人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两个人,往往有众多的参与者。以这种方式进行监听容易伤及无辜人员的基本人权,除非情势危急,这种监听方式一般不被允许使用[2]。

2.2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

凭借BBS、Blog、E-mail等方式进行非实时交流的情况被称为非即时网络通讯,是一种极其普遍的通讯形式。用“铁马冰河”、“食肉者”等专门的监控软件对目标计算机进行监控的行为即是非即时网络监听,这些软件的使用可以对此类通讯路径所传输的信息进行智能化的记录、搜索和复制,该监听方式得到了广泛运用。

2.3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

利用一对一的通讯软件进行实时信息交流的方式被称为即时单独网络通讯,双方当事人也具有不特定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移动通讯4G时代的到来,该通讯方式的应用也更加普遍,很多人都凭借该种方式进行联络。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的电话监听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都是秘密截获双方当事人的交流信息内容,并且这种监听方式较为简单,利于应用。然而,侦查人员在进行监听前需事先获得任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得到法定机关的令状许可才能使用该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监听。

3 总结

网络通讯监听方式已成为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实行该方式很有可能会侵犯被监听人的通讯自由权和公民隐私权,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进行细致的探讨,更加全面地认识网络通讯监听,才能在情况发生之时真正的对症下药,运用最合理、合适的监听手段,确保其在法制框架的制约下发挥出积极作用。

[1]欧阳爱辉.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分析[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47~49.

[2]万毅.秘密搜查制度批判[J].法学,2011(11):69~75.

D925.2

A

2095-2066(2016)26-0023-01

2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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