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2016-03-21 08:21刘亚宏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刘亚宏

摘 要:社会保险是我国人民群众的基本福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运转的物质基础,其运转的成败不仅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与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纵观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现状,依旧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起点低,底子差,尤其是基金监管现状散乱,这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形见绌。其中的不法人群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漏洞和监管工作的不完善骗取保险金,给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造成了秩序的混乱,这就迫切要求从社会监督体制建设角度改进,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努力,比如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注重媒体监督等,但是社保基金贪污侵占案件仍在继续,这告诉我们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工作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当前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具体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基础薄弱

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绝大部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政策都是以通知、公告和实施意见等形式出台,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制度也不断调整,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营更加复杂,环节不断增多,工作流程也不断调整,这样在法律建设上更加参差不齐。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在基金监督的部门体系内,法律基础薄弱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工作的成果,导致监管执行力不够,违法违规操作出现。

社会保险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以严格的法律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进行界定,政策制度也不规范,导致监管无序的现状。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依法监管是当前我国社保基金发展的正确道路所在,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当前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

2 社会监督严重缺位

行政监督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我国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因此也有自身的弊端,比如权威性不足,稳定性差,除此之外,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在社保基金行政监督运行过程中,行政监管人员权利过度容易滋生腐败,这也是我国频繁发生公职人员挪用社保基金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全局的角度来看,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尽管目前领域内人士强调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快制度建设,法律制定者也强调社会监督应该尽快法制化,然而在现存的制度规范中基本没有专门的社会监督方面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范。不言而喻,与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没有自己的观点,决策也不能单独做出,所以他们对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运营方面的问题建议都被束之高阁,更不可能发挥作用。社会监督的边缘化,与之对应的是,各界民众就不可能对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加以了解,而且社会上一些被加工了的谣言也遍布,从而产生了一些不安定社会因素。

3 监管部门间责任追究严重缺位

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配合,缴费个人及社会团体辅助的监督架构,看上去各部门各司其职,实际上管理混乱。每个部门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工作难以协调,在关键问题上互相推脱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这种监管体系中身兼多职,基金自己投资自己运营,自己管理自己监督,这就使得其他社会监督机构缺乏监管的动力,另外,政府部门本身内部各部门的监督也缺乏内部控制,责任缺失。

各监管部门每年都是“自行安排”监管单位和监管重点,并且“自由裁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管范围内如果出现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监管部门的责任也得不到追究。换句话来讲,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内部动力,更没有外部压力,这就使得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难以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制定年度计划和监管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各部门的监管情况,年末及时评价各部门的监管效果,同时还要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由监管不力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要想避免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滥用监督大权的问题,加强社会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

4 基金监管透明度低

信息的不对称给社保基金的运行带来很大的风险,很容易诱发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督架构下,基金运营数据和结余情况很少对外公布,信息透明度很低,我国目前在制度层面也没有对信息披露做出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不能及时向社会通报社会保障信息。当前我国的信息披露现状是:往年只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会按时对全社会公布部分数据信息,了解社保基金的营运结余基本信息的其途径道几乎没有。

当前的基金监管模式是政府来操作,政府不仅是委托人,而且是监督者,这种模式由于是政府主导,信息披露也不会透明化,监督制衡更不会市场化,从而导致社保机构内部的违规操作、挪用侵占等贪污腐败社保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什么监管手段,尤其是社会舆论的监督,只要信息流出现问题,都不可能发挥好本身的监督作用。

除此之外,公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明显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部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缺乏主动寻求了解基金信息的意识。

5 社会监督主体范围狭窄、手段单一

作为我国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每一位民众的核心利益,所以,加强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很有必要。社会监督就是成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单独的社会组织,该组织成员要尽可能的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雇主代表、工会组织,还要包括媒体和精算、审计等专家的参与,定期检查和监督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收支等情况,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定期公布。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汪霏.《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19)

[2]欧阳东坡.《浅谈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系的构建》[J].劳动保障世界,2015(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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