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更亲民 公益诉讼将改观

2016-03-22 01:01刘书梅
WTO经济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为推动新环保法中确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序开展,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此司法解释的意见。征求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始,为期一个月,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司法解释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据了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确认,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体系中也是一波三折,历经坎坷。中国在原有的诉讼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环境公益诉讼更多只是在理论层面的探讨。直至2009年,公益诉讼才被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认。2014年4月颁布的新环保法又通过设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操作性。该意见稿从起诉条件、法院管辖、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多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技术性解释,较之于之前缺乏明文规定的状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走近司法解释

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立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似乎更具神秘感。

“事实上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针对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颁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将这项貌似神秘的工作公之于众。2007年最高院废止了前述规定,又重新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2007]12号)(“新规定”),并已于当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律师章晓科向本刊记者表示。

他说,新规定确定了司法解释的四种形式,分别是“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新规定明确,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我国许多重大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方式出现,比如,合同法、婚姻法等。

据了解,为体现司法民主,新规定还特别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此,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种司法亲民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应用。截至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都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据章晓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向社会征求完意见后会进一步形成司法解释的送审稿,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在最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还要将送审稿和说明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进行审核。研究室主要是对送审稿是否符合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超出司法解释权限、与其他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需在3个月内对送审稿完成讨论,并最终交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签发。至此,一份司法解释完成了从立项、起草到报送的流程,最终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此次司法解释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这一司法解释的正式出台尚需时日。

司法解释更亲民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继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司法意见”)中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后,又一次聚焦即将在明年全面实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作为立法机关,国务院或国家其他部委作为行政机关在各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之前,可以向公众征求意见。但作为国家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为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般的司法解释前并不会也无需向公众征询意见。

章晓科认为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符合新规定可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要求。二是体现司法亲民的一面,而且也是对司法民主的另一种诠释,符合当今世界公众追求司法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潮流。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倍战律师认为,人民法院这样做,可能是基于环境司法的特殊性。环境司法涉及不特定人、多数人的具体利益,而司法的本义是法律的适用,只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才能制定出便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方式的改变。制定司法解释不再像以往那样仅仅征求政府部门、高层专家学者等“特定人群”的意见,还征求广大社会组织、公众的意见。这可能对将来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起到示范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将全新改观

诚如上文所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路从理论探讨到司法实践,历经风雨,终见彩虹。

章晓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将有全新改观。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确立其地位之前始终处于司法试点的状态,新环保法和本次司法解释之后,预计环境公益诉讼会有一个很大的突破;但是从诉讼技术层面来讲,环保法第58条和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设立的对社会组织的条件限制,又不会直接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全面泛滥的洪水效应。

马倍战对这一问题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司法解释意见稿一是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对于长期以来关于起诉主体资格的争论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二是明确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举证规则和诉讼参加人责任承担等问题,对于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三是将诉讼的条件严格化,将诉讼过程细致化,可能导致一些环保组织“知难而退”,放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念头;预计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会大量出现。

编辑|刘书梅 shumei.liu@wtoguide.net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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