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的现实需要和基本路径

2016-03-23 21:06何山权
关键词:转变观念转型发展

何山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 434000)

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的现实需要和基本路径

何山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 434000)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是司法规范的需要,是司法文明的表现,是司法进步的象征。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观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理念更新、司法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应增强大局意识、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追求科学业绩、提高司法公信和坚持党的领导,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换模式、转型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是司法规范的需要,是司法文明的表现,是司法进步的象征。转变观念是基础,转换模式是途径,转型发展是核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尤为重要。如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转变观念、规范司法行为,职务犯罪侦查权将会再度受到社会诟病和质疑,法律监督成效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错误观念

人的行为受思想支配,受规则约束。但长期的行为习惯也会形成相对固定的行为认知,甚至左右人的行为方式。当错误的行为得不到及时警醒,习惯便会漠视规范,甚至对抗规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样,也容易陷入传统行为、习惯行为、简洁行为和利己行为的误区。通常的表现有下列七类:

一是搭乘规范廉洁的便车,试图急功近利的冲动。在当下强调八项规定、重视廉洁自律的大环境下,多数干警能主动规避司法不廉,有时可能会因追求公正司法的原则,对承办案件投入个人情感过重,一味追求完美,而忽略了理性平和的基本色调。尤其是当大局要求与办案趋势发生冲突时,刑事政策与人文关怀发生矛盾时,职业办案与当事对象发生纠纷时,部分干警在少数时候容易受情感左右,不达目的不罢休,侦查工作可能会失去理性、淡忘平和、丢掉文明。心中更多思考的是征服,是畅快,是法律,对政府工作大局、投资环境、长远发展关心不够,思考不多,甚至我行我素。

二是本着先易后难的战术,试图选择性司法的盲动。任何事情都有难易之分,先易后难是多数时候的明智选择。选择性司法,本身就是对公平司法的公然践踏,损害的不仅是政府的公信力,还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形象。

三是借着人少事多的理由,试图拖延办案的不动。俗话说:“商逐利,兵争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时和行军打仗一样,侦查取证机会稍纵即逝。面对当事人的实名举报,甚至主动配合举报,不能以人少事多为由,进行任何搪塞敷衍,更不能久拖不决。对部署的办案任务,尤其是初查工作,一定要做到定时间、定责任、定成效。初查工作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必须要汇报,汇报应有初查报告。

四是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扰,试图应付交差的乱动。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有说情的、打听消息的,部分同志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迷失自我,乱了方寸,个别还可能会自恃聪明,利用公权力,暗中私送小人情。多罪名只查单罪名,重罪行的只移送轻罪行,该追缴的赃款不追缴,该没收的非法利益不没收,有的甚至人为帮助嫌疑对象创造从轻或减轻情节,面对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漏罪、漏犯、遗漏情节充耳不闻,妄图把手中的大案办成小案,小案整成无案。

五是放弃深挖细查的战机,试图浅尝辄止的行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讲究系统分析、理性初查,强调的就是系统挖、挖系统,做到挖窝案带串案。尤其是在民生领域,非法利益输送环节众多的案件,非法利益分配层次众多的案件,有的案件明眼人一看,就是贪贿中有渎职,渎职背后有交易。

六是习惯单打独斗的蛮干,试图个人英雄主义的莽动。有部分干警在办案中,仍然热衷于单打独斗,不喜欢团结作战,抵制上下联动。表面上是个人英雄主义,多数情况是私心杂念太多,怕自己被监督,怕自己被支配,怕自己不能私下作主。这种模式与职务犯罪发展的趋势早已格格不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分工合作,共同办案;个人相对办案团队势单力薄,必将败下阵来。

七是打着案件保密的幌子,试图抵制公开的滥动。对于一般案件,侦查人员总担心案情泄露,以案件保密为由,追求秘密羁押,排斥律师会见,理由是有重大贿赂事实,然而案件直到审判终结,也没有一个贿赂的重大罪名或重大情节。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的现实需要

转变观念迫在眉睫。没有观念的根本转变,就不会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更不会有侦查工作的转型发展。

(一)新的司法理念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明确了方向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秉承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习惯。理性司法就是要客观、冷静、正确地应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各类复杂的问题,强调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仅凭经验办事,更不能感情用事,要做到中立、公允,达到以理性促公正的效果。平和,就是要保持平等温和的心态,不能居高临下,力戒以执法者自居,态度冷漠,简单粗暴。文明,要求检容整齐、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做到以文明形象取信于民。[1]规范则不言而喻,是司法办案永远的追求,规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四大理念中,理性司法是精髓,理性重在讲理,遵循逻辑,追求权衡,确保冷静;平和是关键,平和表面是一种心态,其实更是一种境界,平和源于自信,源于修养,源于经验;文明是核心,讲究春风化雨,以理服人。

(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司法理念提出了要求

查办职务犯罪的目的是遏制腐败,减少权钱交易,促进社会财富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选择公平。只有转变工作理念,才能通过司法办案,修复业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公众法治信仰,真正实现法治预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办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三)司法改革重点强化司法责任,倒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司法理念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司法责任。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努力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官。强化司法责任,明确权力清单,真正做到有责必有权,用权必受监督。任何不妥当的司法行为,都会由行为的实施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司法理念

工作纪律是职业检察官的带电高压线,务必认真遵守。司法进步、社会进步倒逼检察职业纪律越来越细、越来越严,纪律规范时刻都在与时俱进,不学习就会为自己的随意和习惯埋单。针对行为习惯有要求,针对涉案社会交往有规定,针对内外上下干预办案有原则,针对诉讼程序有法规,针对涉案财物有纪律,针对司法决策和组织保障有制度。在纪律规范面前,人人平等;严禁真糊涂,绝不包容假糊涂;追责问责是常态,侥幸规避问责是例外。

(五)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的切身感受需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司法理念

当前,腐败现象易发、高发,各种潜规则仍然存在,非法利益输送屡禁不止,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时常受到侵蚀,社会反响较大。如何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查办案件,如何依法保障群众对司法办案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做到查办案件工作为了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果断推行检务公开、阳光司法,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观念的基本路径

(一)在增强大局意识中转变观念

只有胸怀大局,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保护与服务的关系,通过大力查办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认真执行省院和市院关于服务大局的原则要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面对涉企案件时,坚持“两个慎重”,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逮捕等措施;做到“两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2]确保“两个不间断”,即办案不间断企业生产经营,不间断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严格贯彻省委关于“护幼、容错、不赦罪”的新要求,通过查办案件,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教育迷路者,打击犯罪者。

(二)在规范司法行为中转变观念

中央做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决定,检察机关要顺应时代要求,各项工作务必要服务好、服从好“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尤其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要牢记规范司法行为的原则要求,紧紧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开展办案工作,通过深挖腐败行为,惩治渎职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在司法公开中转变观念

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主动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以司法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行为。[3]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关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律师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办案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增强司法透明度。

(四)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中转变观念

查办案件既要追求数量,更要讲究质量。没有质量作保证,数量越大,问题越多;没有数量作支撑,质量再高,成效不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要追求科学发展,既要注重查处大案要案,也要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小案;既要查处新型犯罪,也要关注传统犯罪;既要查处单罪名犯罪,也要敢于突破多罪名犯罪;既要系统抓、抓系统,也要坚持精准出击,各个击破。在追求办案规模上要注重三点:一是要与党委反腐工作部署相协调,二是要与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相协调,三是要与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的亲身感受相协调,力求稳中有升,力戒大起大落。在把握质量上要关注两点:一是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工作要平衡发展,二是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实刑重刑判决率要逐年提升,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好。

(五)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追求中转变观念

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实施依法治国的重心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突出强调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对于司法机关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理应走在社会诚信建设前列。要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引导政法队伍牢固树立法律规则思维、职权法定思维、程序正义思维,不断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着力从思想根源上消除司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

(六)在坚持党的领导中转变观念

司法改革四大内容之一就是“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不是垂直管理,更不是削弱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央明确规定,“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要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就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务必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鉴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基层检察院一定要处理好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同步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与地方党委的领导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绝对的一致性,不能随意割裂,更不能机械对立。要主动向党委汇报重大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新进展和新计划,及时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纳入党委反腐败格局中来谋划、思考和推进,巧借中央强势反腐的东风,真借全国上下层层开展巡视工作的形势,实借地方纪检监察标本兼治的合力,以实际行动捍卫和服从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实体领导和科学领导,改善办案环境,扩大办案战果。

参考文献:

[1]陈思群.观念促发展 行动树形象[J].中国检察官,2012(7).

[2]曹建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EB/OL].http://news.jcrb.com/jxsw/201510/t20151011_1552633.html.

[3]封明连.法治新常态下如何避免人治诟病[J].领导之友,2015(2).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收稿日期:2015-12-20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重点课题(HJ2014A04)

作者简介:何山权(1968—),男,湖北公安人,四级高级检察官,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6)02-0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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