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以来的中国成人礼

2016-03-23 12:48萧放
博览群书 2016年2期
关键词:礼义成人仪式

萧放

宋朝的统一,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为了恢复久已涣散的伦常,重建封建宗法秩序,从而加强集权统治,维护大一统的政治权威,宋代统治者积极复兴儒学,鼓吹礼义纲常。司马光是北宋儒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针对当时古礼废驰,礼俗不纯,以及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情形,斟酌古礼今俗,在晚唐《吉凶书仪》的体例的影响下,撰著了《书仪》一书,以作为整饬社会的礼学指南。

作为“养人之始”的冠礼,自然受到重视。《书仪》的第二卷是《冠仪》,冠仪的开篇,司马光对冠礼的意义作了阐发。“冠义曰:冠者,礼之始也,是将责成人之礼焉也。责成人之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也。将责四者之行于人,其礼可不重与。”司马光回忆说,在他小时候乡村尚有称之为“上头”的冠礼形式,但在他著书的时代,人心已大大的不古,“近世以来,人情尤为轻薄”,在冠礼时始加的冠服,现在已经戴在尚在吃奶的小孩头上,有的还用官服装扮小儿,很少有过十岁仍然“总角”的。他们没有受到冠礼这一教育过程,不知道成人应具有的礼义素养,“往往自幼至长愚騃如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成人教导的缺乏,导致人们社会角色意识的模糊,这显然不符合传统社会的伦理要求。因此,司马光提倡冠礼。

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形,他对古代的冠礼作了局部的调整。比如冠龄,“男子年十二至二十皆可冠”。二十而冠是古代贵族冠礼的标准,但在婚龄偏低的世俗社会中,冠龄不得不随之进行调整。“今以世俗之弊,不可猝变,故且徇俗,自十二至二十皆许其冠。”事实上12岁以后举行成人仪式,符合古老的传统,民间社会一直传承,纳西人换装礼就是如此。当然,在司马光看来理想的行冠礼年龄是15岁以上,“年十五已上,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之方,然后冠之斯具美矣”。温公《书仪》一经传出,即为士宦之家所宝重。宋版《书仪·序》云:“元丰中荐绅家争相传写,往往皆珍秘之。”由此说明当时文人士大夫对重建旧礼的热情。不仅士人有志于此,连皇帝也参与其间。宋徽宗亲自编定《冠礼沿革》十一卷,命仪礼局编排施行。

然而司马温公的《书仪》由于较多地参考、采用了《仪礼》程式,不便于操作,加上当时社会上还没有形成重礼的风气,就是说,在当时仪礼大多停留在文献形式之上,并没有实际地影响到社会生活。但将古代礼治精神贯彻到民众生活的努力在封建士人那里并没有停止,封建文化人在积极地寻找更合适的方式,重建礼义纲常。曾巩在为人取字时感慨:“今冠礼废,字亦非其时,古礼之不行甚矣!”这恐怕反映了当时文化人的一般心态。

北宋开始的儒学复兴运动,至南宋达到高潮,出现了儒学的新形态——理学。理学家更强调对世俗社会的规范,强调礼制的秩序从一家一户、一言一行做起。理学大家朱熹评价《书仪》说:“温公较稳,其中与古不甚远,是七分好。”虽然评价《书仪》是七分好,但朱熹还是较多地继承了《书仪》的内容,“故熹尝欲因司马氏之书,参考诸家之说,裁订增损,举纲张目,以附其后,使览之者得提其要,以及其详,而不惮其难行之者,虽贫且贱亦得以具其大节略”,他在《书仪》的基础上撰著了《家礼》,其中冠礼一节继承尤多。朱熹从现实政治需要出发,对旧礼进行损益,他比司马温公更注重仪礼的操作性,强调对礼本、礼文的“熟讲勉行”(《家礼》自序),以求再现古人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这样有助于实现国家“崇化导民”的礼治目标。为了“切于人伦日用之常”,将贵族社会的古礼变化为世间普遍实行的世俗之礼,朱熹在“礼下庶人”的过程中,一方面坚守礼仪大节,以封建伦理灌输社会,另一方面采用了灵活的策略,对传统旧礼多所删节变通。他认为“古礼惟冠礼最易行”,他首先强调冠礼在模塑人们的伦理品格方面的重要意义,“故孝慈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规定男子十五至二十皆可冠,这是对温公“徇俗”的纠正,表明了朱熹“崇化导民”的思想意识。对于具体的礼仪节目,朱熹因时变化,如古礼筮日、筮宾,现在已无实行的必要,因此“但正月内择一日可也。既有定日,即当访求合用之人,措办当用之物”。冠礼的时间事实上与东汉以来正月冠子的礼俗相符合,宾客选择亲戚旧交中熟悉礼仪的人。由此可见冠礼神秘因素消褪,世俗社会联系增强。加冠的地点一般在厅堂,然后见于祠堂,见于尊长。用以加的冠服也以日常成人在公共场所所用的服饰,“今行冠礼,若制古服而冠,冠了又不常服,却是伪也,必须用时之常服”。对于加冠时的祝辞,朱子也觉得应该变成一般庶民易于明白的语言,“冠婚之礼,如欲行之,当须使冠婚之人易晓其言乃为有益,如三加之辞、出门之戒,若只以古语告之,彼将谓何曰,只以今之俗语告之,使之易晓乃佳”。以民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行礼,无疑有助于仪礼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与渗透。

由此可见,宋朝以后,伴随着宗法势力的扩张,传统的上层礼制逐渐俗化的同时,民间生活也日渐被纳入礼治范围,贵族的礼仪演变为士庶通礼。这一整合社会的上下层双向互动的秩序化过程,在明清时期尤其是明代更为明显。

明太祖朱元璋在元朝末年以“复宋”的旗帜,赢得了战争的胜利。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特别重视礼法,他在位的30余年中,制订了十几部礼仪专书,其中《明集礼》是明朝最重要的一部礼典。在冠礼部分,除了皇家冠礼、品官冠礼,还有士庶冠礼。明朝帝王在恢复汉家制度目标之下,沿袭并发展了宋代开始全面推行的以礼化俗的传统,重视以儒家伦理文化影响社会。《朱子家礼》在明朝被视为民间社会的礼仪指南,洪武元年(1368),政府颁令:“民间婚娶,并依《朱子家礼》。”(《明会要·礼九》)永乐年间,又“颁《文公家礼》于天下”(《明史·礼制一》)朱熹的私人著述这时已变成了国家的礼书,《朱子家礼》在政治力量的帮助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权威,并部分地影响着民间生活。清代对于朱子亦恭敬有加,《家礼》依然受到重视,不过其地位逊于明代。清乾隆皇帝为了“化民成俗”,下令纂修《清通礼》,他认为《家礼》还存在着“仪节繁委,时异制俗,士大夫或可遵循,而难施于黎庶”的缺陷。就是说在缙绅之家,大体遵循《家礼》,而一般百姓还是限于条件难于实行。乾隆的说法大体符合明清社会的实际。

明代是冠礼得到较多施行的时代,我们从明人文集与地方志中可以见到较多的民间举行冠礼的情形。事实上明朝的冠礼有两种形态。

一种是缙绅之家或地方大族依《朱子家礼》规制举行的冠礼。“前明士大夫家颇重冠礼,一遵紫阳所定。”(康熙《汤溪县志》)浦阳义门郑氏十世之长仲德父,以礼冠其从子杓及诸孙燧、爚、耀四人,是其中的显例。宜兴万氏谨于礼法,“其家子弟且冠,必为之行古冠礼,及婚葬祭率准《家礼》,从事不为苟简”。应该说在明代社会按《家礼》的模式举行冠礼,是相当时尚的事,社会对它有积极的评价,但《家礼》毕竟是一种榜样,“冠礼,惟士夫家间一行之,然倡而不和,未有多行者”。就是文人学士或地方世家行礼也不是都按《家礼》行事,有“三加礼,士大夫家间行之,然亦不能备礼”者。

一种是庶民之家,在《家礼》的影响下自觉传承民间特色的成人礼俗。16岁成为江浙地区民间冠礼的年龄底线,一般人都在16岁或16岁以上,20岁以下行冠礼。冠礼的仪式一般较为简洁、随意,民间通称冠笄为“上头”,上头时邀请集亲邻,吃“上头糕”。嘉靖《吴江志》记载江苏吴江地方:“童子年十二或十四始养发,发长为总角,十六以上始冠。女子将嫁而后笄。冠笄之日,蒸糕以馈亲邻,名曰‘上头糕。”浙江镇海同样如此,“男子年十六,择吉日告庙始冠”,也有婚娶时行冠礼者,女子则嫁时加笄。举行冠礼的时间民间遵循古代岁首加冠的传统,“多于冬至或正旦加网巾于首,拜天地、祖宗、尊长”,一般都没有训戒之辞与三加的仪式,加冠的冠服已经变成了明代的网巾。网巾虽仍然传承着古代以来的束发功能,但它已很难唤起人们在加冠时节的神圣意识,庄严的成人仪式成为习俗相沿的家庭礼节。

冠礼的这两种形态分别代表了冠礼在不同社会层面的表现,在明朝前期以《家礼》为标准的冠礼在统治者的提倡下,影响较大。明朝后期,随着礼教的衰退,世俗生活情趣的增长,民间的成人礼俗凸现,冠礼逐渐又成为士人怀古的对象。《崇祯历乘》“历俗总角、弱冠皆从其便,三加之礼不惟庶民不知,即诗礼之家亦有不行”。

清代是传统冠礼衰落的时代,因为文化政治的关系,清代统治者忽视冠礼。我们知道冠礼最外在的表现是束发加冠,以束发的式样作为成人的标志。清朝剃发结辫,改变了汉族的传统发式,冠礼束发的标志意义由此失落,这不能不说是对传统冠礼的一大打击。冠礼在清代的命运大不如明代,除了少数地方志说到士人之家间一行之外,多数方志如乾隆《景宁县志》那样说到冠礼:“明时行之,今废久矣。”标准形式的冠礼随着人们发式的改变,无以施行。但自明朝兴起的民间冠礼并没有中绝,它采取了诸多的变异方式保存、发展古代的成人礼俗。

清代至民国期间,民间的冠礼普遍采用了冠婚结合的方式,冠礼成为婚礼的前奏。事实上,民间还秉承着先成人后婚嫁的古代风习。在婚嫁前一日举行冠笄的仪式,这一仪式,俗称“上头”。遍邀亲族中有子嗣且为元配的夫妇参加“上头”仪式,有专门的礼生赞礼祝福。仪式之后要给亲邻馈赠“上头糕”、“上头团子”等食品。

根据时世的变化,近代民间成人礼中突出“命字”、取号,以“命字”代替加冠的仪式。“命字”取号的仪式程序有三:一、送号。儿童成年时由戚友或乡里士人命字取号,然后将题有“恭赠某翁令几君名某敬字之曰某某”的绛帛、红笺或朱漆木匾,鼓乐送到主人家。二、拜号。主人拜谢,然后将字号挂在堂壁上,称为“升字”或“升号”。三、庆号。主人设席酬谢送号的宾客,并邀集乡党故友为酒食之欢,称为“庆号”。

命字取号的时机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儿童成年的情况,随机进行。“男子弱冠,父兄择吉命字,亲友置尺许小匾,金漆书之,礼以联、烛、果酒、彩爆,名曰‘送号。”二是以传统的节庆日作为庆贺成人的时机。如安徽怀宁村民利用人日、上元或中秋节为冠者举行“响号”的仪式,“宗族亲戚书其字额送于冠者之家。主人或父若兄,率冠者衣冠肃客。客入贺,坐定酒行,主人及冠者相继酌客,客酢焉。席毕,冠者衣冠出拜客,客答拜,遂入拜父母、兄,父母、兄皆以成人勉之。客能歌则歌古训戒之曲相勖焉,亦祝雍颂意也。此礼村俗家家举行,但谓之‘响号,不知其为冠也”。这是一则较完整的成人仪式,可见冠礼在民间并没有消失,“响号”之所以成为仪式的名称,是因为“命字”的意义在这则成人仪式中居于主要地位。三是在婚配时取新号,这种新号也由亲友赠送,俗称“送号”或“贺号”。安徽南陵在民国初年,仍保留着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礼俗,16岁是一个年龄界点,16岁为“满幼”,未满幼者,不许衣裘葛,不许任家庙主祭,不许当宴会主持,遇吉凶宾嘉之事则执卑幼礼,不得与成人同礼。“及至婚配之时,俗曰‘作大人。家亲邻乃命字,谓之‘送号。”送号仪式后,才取得作大人的资格,命字的成人意义在这里有了充分地表现。民国《全椒县志》:“新婚前一夕,设筵召亲友,由外家尊长为其所自出命以字。礼成,然后授室。谚谓之‘贺号。”新婚前由外家命字,这大概是对母方家族生命力的一种借助,有益于家系的传衍。

清代以后冠礼基本上退出了主流社会,但是它仍以变异的形式活跃在民间社会中,在某些地方它的形态还较为完整,成人礼的生命力在于它有着一般人生仪礼难以替代的文化功用。

通过对冠礼在中国传统社会传衍变化的情况考察,我认为冠礼作为一项成人仪式,它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宗法体制的国家里具有较为独特的文化意义。它的目的是贯彻“成人之道”,成人之道的内涵是认同与确立君臣父子长幼关系,强调成人的服从义务与维持宗法伦理秩序的责任。它与氏族社会成人礼有着质的差异,对于生命个体来说,成人礼已经没有原初的生理与心理的考验的内容,在家族祖先面前举行的平和的、象征性的接纳仪式,只在说明家族社会又增添了新成员,而不是先前的部落战士。在较发达的农业社会,以严酷的“过关”仪式检验未来社会成员的生存能力的作法已经失效,人们更强调是在安定的农业宗法社会中的协调与适应能力,成人应具备的是谨守礼法的伦理品格。《礼记·冠义》的开篇就将冠礼的意义说得十分明白:“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故曰:‘冠者,礼之始也。是故古者圣王重冠。”冠礼的意义就在于以服饰的更换的仪式,对冠者进行一次隆重严肃的纲常伦理的礼义教育。

在先秦礼义纲常初建时期,冠礼有着积极的文化建设意义。秦至汉魏时期,冠礼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人们遵循先冠后婚的礼义原则,但冠礼的文化地位并不突出。隋唐时代,由于南朝开始的文化大变动,以倡导礼义为宗旨的儒家文化处于中衰局面,古代礼制也处在恢复之中,因此除了朝廷礼典中有冠礼的礼仪外,一般社会生活中未见冠礼踪影。冠礼的失落与隋唐统治者的民族文化成分与礼学修养有一定的关系,当然根本的原因是当时处在旧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而新的社会结构尚未形成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价值观多样,文化多元发展,人们更重视世俗生活情趣,重视在外的建功立业,对于礼制社会所要求的传统人格的心性修养没有特别的需求。因此重在“养人”的冠礼,受到社会的漠视。 宋明时期庶族社会逐渐成为社会主体,为了确定新的社会秩序,重建文化权威,他们将中唐开始的儒学复古运动推进到新的阶段,南宋时期还形成了儒学的新形态——理学。理学的核心是建立一套自然社会合一的伦理道德秩序。强调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因此作为“礼义之始”的冠礼受到朝野上下的广泛推崇,冠礼重新回到家族社会生活当中,并激活了民间固有的成人仪式。明代社会生活中冠礼有相当的影响,当然这时的冠礼与先秦相比无论是程式还是服务性质已有明显的差异。清代受王朝政治文化的影响,冠礼明显衰落,民间将冠礼与婚礼结合,冠礼成为婚礼的前奏,并且一般只有“命字”这一项内容,“命字”成为冠礼的代称。清末民国时期冠礼有复兴的趋势,但最终没有大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现代成人礼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人仪式是教育青年,塑造社会新人的绝妙时机。新时期的成年礼是适应社会新需求的人生仪式,当代社会人们已经或正在走出传统的家族文化的局限,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增强,社会责任与义务明显扩大,社会需要有一大批具有公众责任感的社会成员,青年的养成与塑造是人类社会健康延续的重要工作之一。传统的成年仪式在通过内容与形式的更新之后,有重新服务社会的文化功能,如果我们对传统成人仪式进行深入研究并合理继承发展的话,我们就会得到一个充分有效的文化资源,为我们的新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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