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

2016-03-24 04:42赵秀村王燕晓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3
关键词:先秦法家

赵秀村, 王燕晓(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3)



论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

赵秀村, 王燕晓
(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3)

摘 要:先秦法家有着丰富的道德思想,其道德思想秉承和谐社会的道德理念,承认人性之私并主张有效制之,同时秉承“以法为德”“以吏为师”的原则,成为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社会规范,对当今全社会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及法治教育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先秦; 法家; 道德思想

目前,学界研究先秦法家的“法”思想比较多,认为中国法家思想中重刑罚的思想影响深远,突出强调刑罚、责罚等,较少研究其道德思想。先秦法家不仅有着丰富的道德思想,并且道德思想是其法思想的前提和终极目标。

一、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

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思想,如彭新武在其文章中指出的,法家正是在变革传统政治秩序的努力中,表达出一种以“法”为基本价值准则的独特的道德观[1]。法家的道德思想正是在这种变革的努力中重新赋予道德新的时代内涵。在先秦法家看来,道德不再是一种简单教人向善的道德呼吁,而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一)追求和谐社会是其道德理想

首先,商鞅曾指出,“法者,所以爱民也”(《商君书·更法》),也就是说在商鞅看来,法度实质上是用来爱护人民的,在本质上是为民的,是立足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状态的实现。

其次,商鞅在论述其“法爱民”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指出要重罚、多使用责罚。他以为越富强、安定的国家实行的刑罚越多、越重,“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商君书·去强》)。韩非子认为“赏莫如厚而信,罚莫如重而必”(《韩非子·五蠹》),在表达重刑罚思想的同时,比商鞅更进一步,指出要“厚赏”。治理社会运用赏罚,必须“厚赏”“重罚”,厚赏才能使人们喜欢并自觉学习并且遵守法;重罚才能使人们敬畏法并且不敢轻易去触犯它。

最后,韩非子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指出,最终目标是建成一个“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韩非子·奸劫弑臣》)的社会,从中可以看出先秦法家所胸怀的仁爱、“以人为本”的思想,并且先秦法家所有的一切道德思想都是以此为总原则而展开的。

(二)承认人性自私并制之是其道德基础

首先,先秦法家指出人性都是好利恶害的。“凡人之情,见利莫不能就,见害莫能勿避。”(《管子·禁藏》)商鞅认为“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民出于战,则民致死”(《商君书·算地》),这是“民之性”。韩非子也认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韩非子·难二》),“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

其次,在论述人性好利恶害的基础上,韩非子进一步指出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利益关系的体现。在父子之间、君臣之间、夫妻之间等,人们都是以利害计算的,人们之所以表现出对他人的友爱,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慑于对方的威势不得已而为之。“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便是这一社会利害关系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一个缩影。人之所以好利恶害,在法家看来,是由于“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求食”“求佚”“索乐”“求荣”(《商君书·算地》),必须以利相算。

最后,在承认人性好利恶害的基础上,先秦法家进一步指出要“制人心”。而要“制人心”,就必须做到:第一,明了“制人心”的理念——虚静无为。“静则建乎德,动则顺乎道”(《韩非子·喻老》),一个有道德的人,必然心神安静,不为外物所干涉,能够保持自己的判断力和清醒的头脑,而要“制人心”,则必须能够自我控制。第二,明确“制人心”的标准——“名实说”。“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一个有道德的人,做出的判断必须科学、有依据,必须符合客观事实。第三,明确“制人心”的手段——刑、德。韩非子指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在先秦法家看来,奖赏与惩罚作为制约人们行为的手段,只要能合理利用,就能够使人心顺、天下治。

(三)“以法为德”是其道德规范

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因其以“法”为基本原则而独特。在先秦法家看来,知法、守法即为德,即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就是知晓法并且遵守法,并在其思想理论及实践中积极把法融入自己的道德思想体系中。

首先,德源于法,有法才有德。商鞅在《靳令》篇中提到:“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法令能产生实力,实力能产生强大,强大能产生威力,威力能产生恩德,恩德又产生于法令。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生生不息的过程,人们的道德认知就在这样一个对“法”思想的认识中不断产生、逐步深化。

其次,知法即为德。韩非子指出:“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作非上,臣不谓义。外使诸侯,内耗其国,伺其危崄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韩非子·有度》)他主张把廉、忠、仁、义、智等基本道德规范,通过王或主颁行于全社会,以使“境内之民言谈必轨于法”(《韩非子·五蠹》),提高人们的道德认知水平。

最后,守法、用法即为德。韩非子指出“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藏其君”(《韩非子·忠孝》),其表达了守法就是忠臣、有德性的思想。并且先秦法家坚持“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有度》)、“不别亲疏,一断于法”(《李悝·法经》)的法律平等原则,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只有平等才能体现德性。

总之,相对于法家,儒家和道家的思想更像是一种主张,并不能主导整个社会政治秩序,而先秦法家融道德、法治为一体的思想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走向,这主要在于他们能应时而变,将道德这个更易为人们接受的概念作“以法为德”的认定,继续发展完善其以“法”为核心的道德思想。

(四)“以吏为师”是其道德榜样

韩非子提出“以吏为师”的思想,主张执法的官吏作为人们的教师,在全社会对人们进行提高法治意识的教育。而对于道德思想通行全社会的关键——官吏,为保证其道德榜样性作用的有效发挥,先秦法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做教师的官吏必须是“全大体者”和“智术”之士。官吏们必须能够把握事物的整体和根本,“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韩非子·孤愤》)。所谓“以吏为师”,就是要求官吏们必须精通法律规范,能够精确地解读法律和国家政策,有充分的理论功底。

其次,官吏必须是“能法”之士。“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韩非子·孤愤》),官吏之为“人师”必须能够坚定地执行法,作为全社会的道德表率,官吏们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自为心。唯有如此,国家才可能和平安定、繁荣昌盛,才可能在全社会形成“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韩非子·八说》)的氛围。

总之,在先秦法家看来,“以吏为师”就是要求官吏首先能够把握事物整体和大局,并能够精通法律规范;其次,能够坚定地执行法、有较高的道德自觉心和自为心。只有如此,德才兼备的人才能成为天下人的教师和学习的榜样。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在这种对吏之为师的要求中得到更细致的体现。

二、先秦法家道德思想产生的原因

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都有其独特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一种独特的社会道德思想,其产生除受当时整体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即迅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加剧的社会矛盾和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影响外,还有其独特的自身原因。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现实

首先,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兴地主阶级的兴起,原有的政治格局发生变化,旧有的政治秩序遭到破坏,原有的统治局面难以为继,各诸侯和各社会阶层人士为了追求自己的权益,不断发动战争,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加深,并且此时的“秩序混乱已经到了无法依靠人心自觉来整顿,道德崩溃到了无法凭借礼仪象征来维持的地步”[2]。因此,必须借助于法这个独特的道德手段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本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而秦国在当时是各诸侯国中实力比较弱小的一国,历代秦国国君都迫切希望变法图强,改变被人左右的局面,此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并且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满足社会和平与发展的需要,而只有先秦法家以“法”为核心的独特道德思想能在战乱时期起到其他思想学派难以发挥的这种作用。

(二)春秋战国时期思想文化的百家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虽是一个政治社会动乱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思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大批有识之士一边深入思考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一边参与实践,纷纷提出了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百家争鸣的出现为各个思想学派的继续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思想环境,法家的道德思想正是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中产生的。

然而不论是儒家的“仁”“礼”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亦或是道家的“无为而治”,都不能结束当时的战乱局面,救万民于水火之中。先秦法家在这种无序、混乱不堪的社会环境下逐渐认识到“无威难以劝德”。不行威势,就难以解决“众以暴寡,强以凌弱,巧以取愚,诈以骗良”的不道德的局面,光靠道德说教,不能达到化众的目的,因此,必须行威势,才能有助于人们道德回归[3]。先秦法家正是看到了社会的道德风尚与社会的他律之间存在着这种必然联系,所以突出强调法对道德的约束与保障作用,这正是先秦法家道德思想形成的思想基础。

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派思想理论家所迫切追寻的“治国、平天下”的局面却仍然没有实现。在这一进程中,法家“以法为德”的思想在不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清晰和坚定。

三、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一)基于人性复杂的社会现实,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

西方有谚语:“正因人性本恶,民主是必须的;正因人性向善,民主又是可能的。”先秦法家也指出人性自私、人性复杂,单说人性善或人性恶是片面的。重要的是我们能够正视人性复杂这个事实,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要正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害关系,不能回避。人作为一种社会化了的动物,不再只具有生物属性,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属性,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时,必须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质,在充分尊重人性的前提下因势利导,使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

其次,鉴于经济利益与人的道德水平的关系,对人们进行义利观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定时期社会的经济会影响到该时期社会的整体道德状况。但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人的道德素养或好或坏,人们可能会在“利”面前丢掉“义”,并非每一个人都会“舍生取义”,人们经常会见利忘义等等。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对人们进行义利观教育。所谓“义利观”,是指人们如何对待伦理道德和物质利益关系问题的观点[4]。在全社会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坚持“利”,同时又要遵循“义”,见利思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问答》中把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规定为三方面:第一,在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上,不仅肯定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而且强调道德对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第二,在公利与私利的关系上,“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第三,强调义利的统一,还体现在以义导利、以义取利、见利思义等要求上;坚决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及各种形式的不道德和非法的谋利行为[5]。

(二)以法为德,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先秦法家“以法为德”的思想启示我们要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要注重在全社会对人们进行法治意识的培养和在整个社会推进法治教育。

首先,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当今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6]。

所有这些问题,就在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仅仅注重对个人道德品质的培养,忽视了在道德教育中对人们进行规范意识的养成教育,也就是对个人法治意识的培养。道德不仅仅应该是每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素养,更应该是每个人对社会规范即法令的一种认可和遵守。张世欣指出,一个不重法的社会是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如果“背法”“乱法”“释法”,不“以法断事”,都是不道德的,只有“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道德的[3]。

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注重对人们进行法治意识的培养,使法治意识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觉的道德品质和理论素养,并且积极对人们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其次,坚持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如果说“以法为德”体现的是人们对法的认同,那么“德法合一”则是实践层面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结合与统一。由于我们以往对道德认识不足,以致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忽视了对人们法治意识的培养,更忽视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协调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也指出,在全社会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单靠道德教育或法治教育,只有将二者进行有效结合,协调推进,才能帮助人们纠正错误的社会观念,完善人们对法律的社会认知,同时帮助人们确立理性、文明的法治观念,提高人们知法、遵法并且守法的自觉性[6]。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教育和法治教育

先秦法家“以吏为师”的思想强调官吏道德榜样与示范作用的发挥,提示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在全社会加强廉政建设,预防官员甚至全民腐败。

首先,加强党员干部对提高自我道德修养的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依法办事观念。法律法规只有内化为个人自觉的道德品质和素养,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它的实际功效[7]。所以这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让法律规范深入每位党员干部的内心,成为每位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行为处事的准则,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践行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和认可。

其次,官员治理是整治腐败的关键所在,要在全社会加强廉政建设,预防官员甚至全民腐败。先秦法家主张专职专任,讲究“因任授官”“循名责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吏徇私舞弊、虚报政绩的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积极贯彻“法不阿贵”的法律平等思想,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让为官者认识到他们并无任何特权,增强他们自身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制止官员们在执法、司法时肆意妄为、随意执法和司法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威严性,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崇敬心和认同感,从而达到预防全民腐败的目的。

总之,先秦法家的道德思想不同于以往学派的道德思想,它在对以往道德思想的理解中加入了“法”的思想,使其成为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指导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不仅对以往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

参考文献:

[1] 彭新武.论先秦法家的道德观[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1):108-113.

[2]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3] 张世欣.道德教育的四大境界[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

[4] 王金柱.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EB/OL].(2013-06-27)[2015-06-21].http://www.lzqzjdxx.com/zhgl/ showArticale.asp?ArticleID=1759.

[5] 本书编写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OL].(2014-10-29)[2015 -05-26].http://cpc.people.com.cn/n/ 2014/1029/c64387-25927606.html.

[7] 任继愈.中国哲学史: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张 璠)

On the Pre-Qin Legalist School Moral Thought

ZHAO Xiucun,WANG Yanxiao
(School of Marxism,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 100083,China)

Abstract:The Pre-Qin legalist school has rich ethical thoughts.Its moral thoughts adhere to the harmonious society's moral philosophy,admit the selfish nature and advocate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 while regarding“the law as morality”and the“officials as master”,the principle that regul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man,man and society,man and nature,which gives enlightenment for the whole present society to carry out moral education,improve people's moral level and strengthen the moral education of the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and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Pre-Qin;legalist thought;morality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297(2016)02-0028-05

* 收稿日期:2015-12-20

基金项目:北京市首都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思想政治理论课传承民族精神的教学策略研究”(BJSZ2015YB17)

作者简介:赵秀村(1988—),女,山东潍坊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王燕晓(1969—),女,河北沽源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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