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食葡萄缩果的发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2016-03-27 19:20戴志兴
中外葡萄与葡萄酒 2016年2期

戴志兴

(江苏省江阴市兴旺果园,江苏江阴 214445)



鲜食葡萄缩果的发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戴志兴

(江苏省江阴市兴旺果园,江苏江阴214445)

摘要:笔者通过十余年对鲜食葡萄缩果的跟踪观察,发现缩果现象除了与品种和环境条件有关外,更多的是与生产过程中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密切相关。根据缩果产生的原因和症状,本文对其进行了分类,不仅提出生理性缩果、机械性缩果和药理性缩果的三种情形,同时也提出药理性缩果是产生缩果的最主要原因。针对缩果与日灼难以区别和防治的情况,总结了较详细的区别方法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缩果;日灼;促长类调节剂;三唑类农药

鲜食葡萄缩果是一种生理性现象,在生产中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幼果第一膨大期的后半期至硬核中期。缩果发生后,既影响果粒外观,又影响产量和质量,轻则可部分能食用,严重时致使整个果粒或果穗无食用价值。随着葡萄品种的不断增多,以及生长势强的砧木(以下称强势砧)的广泛运用,葡萄缩果的现象在某些地方的某些品种上或轻或重时有发生,有时产生较大损失,为此我们应保持必要的关注。

多年来,很多种植者试图解决鲜食葡萄的缩果问题,但由于对引起缩果的原因缺乏比较合理的认识,故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强,因此收效甚微。另外,部分人把缩果现象误认为日灼、日烧或气灼,因此使葡萄缩果现象陷入防不胜防的怪圈。

笔者认为,当前在如何看待葡萄缩果问题上普遍存在一些误区。一是强调环境因素对缩果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忽略了以促进细胞分裂和生长为主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以下称促长类调节剂),如氯吡脲、噻苯隆和赤霉素等,在增大果粒的同时也带来副作用;三是忽视了三唑类、锰盐类农药,尤其是三唑类农药对缩果的诱发或促进作用,如1998年江苏省常州市周边部分乡镇藤稔葡萄发生的严重缩果就是由促长类调节剂和锰盐类农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四是忽视了强势砧在增强树势的同时也能促进缩果的发生,这类砧木主要包括SO4、5BB、华佳8号等,如2008年江苏、浙江、上海和安徽等跨区域性藤稔、无核化醉金香的大量缩果便是由强势砧、促长类调节剂、三唑类农药等因素共同叠加的结果。

自1998年起,笔者就跟踪调查鲜食葡萄发生的缩果难题。根据多年来的观察和生产实践,认为要解决葡萄缩果问题,首先需对引起葡萄缩果的原因作一较为科学的分类,继而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诱发和加重缩果的几率。现就鲜食葡萄缩果产生的主要原因、分类及其对策作一剖析,供大家参考。

1 葡萄缩果的原因

1.1品种

1.1.1易缩果品种

不分年份、只有轻重差异的为易缩果品种,如美人指、魏可等。

1.1.2不易缩果品种

一般年份不发生或发生较轻,较恶劣天气年份发生较重的为不易缩果品种,如红提、夕阳红、金峰、红富士等。

1.1.3不缩果品种

不分年份都不会发生缩果的品种,如巨峰、藤稔、醉金香等。大部分无核品种也属于此类,如夏黑、红宝石无核、8611、8612等。

1.2砧木

同一品种采用不同砧穗组合会表现出不同的生长结果习性。如采用SO4、5BB、华佳8号等强势砧的藤稔、无核化醉金香的缩果率则明显超过各自自根苗和中性砧(如巨峰葡萄);而美人指缩果差异由重到轻的顺序则为强势砧、红富士砧、自根苗、巨峰砧、巨峰+藤稔中间砧。

1.3架式

不同架式发生缩果的情况也有明显差异。从生产实践看,水平架式最轻,其次为高宽垂和飞鸟形等类似架式,再次为双十字V形架。除水平架外,一般果穗相对离地近者发生重,反之则轻。

1.4负载量

合理的负载量能维持树势营养与生殖生长的相对平衡。通常情况下负载越轻、树势越旺者缩果就越重,负载越重、树势越弱则很少发生或不发生。

1.5肥水与温度、光照

肥水过多易造成树势过旺而加重缩果的发生,过高的氮钙比也是发生缩果的因素之一。幼果第一膨大期后半期至硬核初期前土壤湿度持续过高会引起果实抵抗外界能力的下降。在缩果敏感期,遇较长时期低温和寡照后突转较高温度(30 ℃以上)时美人指葡萄即可发生缩果,而当较长时期处于较弱光照下的果实会因天气突转暴晴引起温度大幅升高时更会诱发缩果的发生。

1.6农药

(1)过高浓度或多次使用促长类调节剂可诱发或加重缩果的发生。而原本不发生缩果的品种,如藤稔、醉金香发生大量缩果,即主要是由使用此类调节剂所诱发。

(2)使用较高浓度的三唑类、锰盐类农药是诱发和加重缩果的又一因素。三唑类农药主要包括三唑酮、氟硅唑、丙环唑、苯咪甲环唑和亚胺唑等。锰盐类农药则主要是咪鲜胺锰盐。

(3)使用促长类调节剂和三唑类农药间隔时间太短可加重缩果的程度。众所周知,促长类调节剂能使受药部位加速新陈代谢,如果两者使用间隔过短,农药也会随之快速参与吸收和代谢,使其生理紊乱而致缩果。

2 葡萄缩果的分类

依据缩果发生的不同症状、原因和是否使用促长类调节剂、三唑类农药等,可将缩果分为三类:即生理性缩果、机械性缩果和药理性缩果。

2.1生理性缩果

生理性缩果是在不使用促长类调节剂和三唑类、锰盐类农药的前提下发生的缩果,它是由品种的遗传基因所决定。生理性缩果的特征是:果粒表面最初产生大小不一且不规则和轻微凹陷的斑痕,颜色较周围略浅。随着时间的延长,受害部位渐渐变暗变硬,凹陷的程度也增加。在水平棚架栽培模式下,它基本不分上下和左右,但果穗外部重于内部。利用强势砧的砧穗组合所引起的缩果也是生理性缩果的表现之一。

2.2机械性缩果

因操作工具或徒手操作与果实产生当时不易察觉的碰擦伤而导致的缩果为机械性缩果。它的特征是:最初为水浸状痕迹,随后慢慢变暗,且碰擦多的地方重于少的地方;果穗紧者重于果穗松者;疏粒早者重于疏粒晚者;疏粒的果穗重于不疏的果穗。皮下果肉有时呈现出红褐色。

2.3药理性缩果

因某些农药使用不当而诱发或加重缩果的为药理性缩果。生产中常见的绝大部分缩果即为药理性缩果。

2.3.1促长类调节剂引起的缩果

此类调节剂主要包括以促进细胞分裂和生长为主的氯吡脲、噻苯隆、赤霉素类。此类缩果的特征为:缩果部位主要靠近小果梗至果粒中部,早期症状并不明显,具有渐发性,病变部位变暗。它与促长类调节剂的使用次数和浓度成正相关,使用次数越多越浓则越重。此类果实的果肉具有近似腐烂甜瓜的味道,也不会自形脱落。

2.3.2三唑类农药引起的缩果

由于三唑类农药具有良好的使用效果而被广泛采用,但它的高渗透性和高溶脂性对处于细胞快速分裂、生长的幼嫩组织产生抑制的副作用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使用此类较高浓度的农药,在用药的第二天即可看出即将缩果的果实表面产生轻微失绿而略呈黄绿色,果粉渐失。随着时间的推移,失绿部位渐渐变暗、变硬并凹陷。皮下果肉颜色较果皮深,为褐色或暗褐色。缩果果实带有明显的农药味,如果农药的浓度特别高并且用量过大时果粒也会脱落,特别是对果穗进行淋洗式施药时,情况更为严重。一般用药果穗外部重于内部,高浓度淋洗式施药则不分内外。水平架表现为果穗下部重于上部,其它架式果穗的高度低于人胸口者则缩果的发生情况基本一致。

2.3.3锰盐类农药引起的缩果

此类农药引起缩果的特征与三唑类农药引起的症状相似,但其发生的程度较轻且范围小。

2.3.4促长类调节剂加三唑类农药使所引起的缩果

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发现,促长类调节剂与三唑类农药使用间隔少于30 h是引起缩果的最主要原因。

3 葡萄缩果敏感期

据观察,葡萄缩果通常发生在幼果第一膨大期的后半期至硬核中期。从果实发育的形态特征看,当果实第一膨大期速度(美人指除外)已开始放缓,果面由较鲜亮开始转暗,具有果粉品种已有细微的果粉,其它品种用手指擦拭果面即可看出明显擦拭痕时即为缩果的始期,即果实进入缩果敏感期。而从种核发育的形态特征看,此时种核大小即将成型,颜色也由原来纯白转为略显微黄,其硬度也由原来与果肉相同而渐渐变得高于果肉,随后几天即为缩果高峰期,此时也正是果核因钙化而与果肉争夺钙元素的转折点。从缩果发生的时间看,一般在盛花后20~45 d,品种不同则略有差异。藤稔、醉金香无核化等中熟品种为盛花后20~33 d,集中暴发期为25~30 d;红富士、夕阳红、金峰等中晚熟品种的缩果高发期为盛花后25~35 d;美人指、红提等晚熟品始发期为盛花后25 d以上,集中暴发期为盛花后30~40 d。

4 缩果与日灼的区别

缩果是果粒部分或全部由内因、外因或内外因共同作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的一种症状;而日灼是因强光或高温导致果实局部或全部细胞组织死亡的一种现象,它可分为强光直射型(以下称直射型)日灼和高温辐射型(以下称辐射型)日灼。直射型日灼主要因果实没有遮荫物而被强光直接照射致死而发生;高温辐射型日灼则是果实虽处于遮荫物下,但因高温辐射而发生。缩果与日灼虽有相似处,但却有很多不同点。

4.1发生时间不同

缩果发生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早于日灼,它一般发生在幼果第一膨大期的中后期至硬核初期;而日灼的发生时间可从幼果期至硬核末期,着色开始则意味着日灼的结束。

4.2发生的部位不同

缩果发生的部位具有随机性,果穗四周上下没有明显区分(药理性和机械性缩果除外),但果穗外围重于内部。而直射型日灼主要发生在果穗的上部或向阳面,辐射型日灼则不局限于果穗上部。

4.3致病后病变部位颜色不同

缩果部位一般颜色较暗,而辐射型日灼颜色较缩果深,为灰黑色,直射型日灼最初为果皮因阳光直射而失绿泛白,进而转为砖红色。

4.4发生的临界温度不同

缩果发生温度较日灼温度要低。以保护地美人指葡萄幼果期为例:在连续阴雨转晴的情况下,30 ℃即可发生缩果;日灼则在35 ℃以上发生,硬核早期和末期的日灼温度则分别为38 ℃和40 ℃。

4.5树势不同危害不同

树势越强缩果越重,枝条越强缩果越重,负载越轻缩果越重;而日灼的危害却与缩果相反,呈现出树势弱者重于树势强者。

4.6致病危害程度不同

缩果一般只发生在果实上,但严重的药理性(三唑类)缩果也可危害小果梗;而直射型日灼除了危害果实外,严重时不但小果梗受害,甚至支梗或主穗梗都可因强光直射而致死;辐射型日灼则主要危害果实。

4.7发生的速度不同

缩果具有连续发生的特性(非药理性),一般断断续续维持数天或十余天;而日灼发生的时间跨度虽长,但更具突发性,较难防。每一次日灼一般第一天、第二天发生最重,特别是硬核中后期更是如此。

4.8后续抗性不同

在空气湿度较大或大的条件下,日灼果实因细胞组织已死亡而表现出较低的抗性,通常会发霉,甚至腐烂,日灼果实一般无食用价值;而缩果只是果实细胞组织变性而丧失正常生理功能,一般不腐烂,果实发生局部缩果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食用,生理性缩果的果实即是如此。

5预防缩果的对策

葡萄缩果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既有品种的先天因素,又有后天的人为和天气原因。发生缩果的大部分品种的遗传基因只是缩果的潜在因子,较为恶劣的天气条件使得缩果临界点变得异常敏感,而一旦遇上其它诱发条件,缩果就难以避免。就一般品种而言,过旺的树势、较轻或过轻的负载量、促长类调节剂、三唑类或锰盐类农药等因素在缩果过程中起着各自的作用。如在缩果敏感期又与促成缩果的诸多条件相遇,则会促发加成作用而发生大量缩果现象。实际上缩果的本质是果实细胞组织因受害而丧失正常生理活性,即果粒部分或全部丧失生理功能而停止生长。所以缩果一旦诱发便不可逆转,故而只能防不能治。笔者认为,要解决葡萄缩果问题,主要做好如下几点。

5.1控制营养生长

5.1.1枝条管理

在缩果发生前对旺长树和旺长枝进行全面主副梢摘心,并不要对负载量过轻的树体集中剪除大量半木质化或多年生枝条,以免造成短期内树体根冠比的严重失调而加剧缩果的发生。

5.1.2选用合适砧木

有严重缩果倾向的品种避免选用强势砧木以降低缩果的风险性。

5.1.3合理使用肥料

对易发生缩果且已采用强势砧木的品种,幼果期应控制氮肥的过量施入,基肥则可在施有机肥料的基础上增施钙镁磷肥,在花期至硬核初期配合用药进行叶面喷施含钙叶面肥以维持幼果的氮钙比值。

5.1.4合理用水

在幼果第一膨大期的后半期前适当控水,以降低树体和果实对水分的过分依赖,在遇多日阴雨突转晴天或较高温度时,采取向地面或空间临时喷水降温增湿的措施来延缓不良环境对缩果的促进作用。

5.1.5合理负载

对于树势偏旺有缩果风险的品种和树体,宜采取暂时多留果穗来缓和树势的措施,增加幅度可掌握在20%以下,待缩果敏感期过后再控制到正常产量。

5.2合理使用农药

5.2.1合理使用促长类调节剂

在不以果实大小为第一质量要素前提下,果实尽量不用或少用促长类调节剂,同时在喷施农药时也不宜加入促长类调节剂和含有此类物质的叶面肥。在使用二次以上促长类调节剂时,相邻间隔时间不少于5 d。

5.2.2谨慎使用三唑类和锰盐类杀菌剂

首先对易缩果的品种在缩果敏感期注意用药浓度,对不熟悉此类农药的安全性时,浓度可依推荐使用浓度的最高倍数(最低浓度)原则使用,不宜盲目提高用药浓度,也不宜在缩果敏感期对果穗进行淋洗式施药。以设施栽培葡萄为例,在花期10%苯咪甲环唑4000倍、幼果期43%戊唑醇8000倍共3次就能完全控制白粉病等的发生。

其次是控制用药量,以500 g果穗为例,在雾化程度良好前提下,果面达到像中等露水均匀分布时的用水量为7~9 mL,果面有水滴但不掉落时为10~15 mL,果穗有大量水滴掉落时则为15 mL以上。

再次是注意此类农药的安全间隔,二次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一周。

第四是此类农药与促长类调节剂的安全间隔时间不少于36 h。

5.3适当延迟疏粒

适当推迟疏粒时间可以增强果粒对不良环境的抗性,从而减少机械性缩果。当某穗或某株树发生较多缩果后不要急于摘除缩果的果粒,以免因负载突然减轻而加重缩果,如果穗紧密度适宜,可待到缩果敏感期过后再疏除缩果的果粒。

5.4改露地栽培为促成栽培

促成栽培由于整个生长发育期提前,从而使果实脱离与原有的天气共生系统。生产实践证明,同地区同品种促成栽培葡萄的缩果程度明显轻于避雨栽培和露地栽培。

综上所述,缩果的实质是果实因正常生理功能紊乱而变性,因此只要对引起缩果的原因引起足够重视,做到防患于未然,并视各自的品种、砧木、栽培方式和架式以及树势和负载量采取与之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主要是正确并合理地使用促长类调节剂和三唑类等农药。从而使葡萄缩果这个多年来在生产中的普遍现象减少发生或不发生,最终使鲜食葡萄生产进入一个持续丰产、丰收又增效的良性循环。

作者简介:戴志兴(1957-),男,农艺师,长期从事葡萄品种引进和栽培技术的探索。E-mail:weber0206@126.com

收稿日期:2016-01-22

DOI:10.13414/j.cnki.zwpp.2016.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