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能以自行

2016-03-28 11:31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6年8期
关键词:预算法问责约束

●本刊评论员

徒法不能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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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推进全口径预算、落实“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立法宗旨,通过预算管理的监督制衡机制践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基本要求诸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预算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的预算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可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法治财政、现代财政制度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正视这部具有规范国家与社会分配关系、约束政府收支行为使命的法律兑现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回顾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一年多的实际情况,也有一系列不容回避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法律的落实方面,一些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仍未纳入人大审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也是全口径预算的一个缺口,财政公开既存在公开过粗、不便理解的问题,也存在各地财政透明度参差不齐的问题,转移支付规模过大使“跑部钱进”、公共资金浪费问题难以杜绝,预算编制不够科学严谨,预算调整随意性过大,人大等监督主体主动性不足,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新《预算法》实施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的威严,而一些单位和个人敢于在法律的实施上打埋伏、使手段,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牙齿”还不够硬,所以总结这一年多的问题,人们不难发现,法律实施上的问题根源之一就是问责、追责不够。据有关研究人员透露,《预算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没有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因为违反《预算法》受到了处理,说明《预算法》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难以有效约束政府及各预算单位的行为。在财政公开程度方面,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其是,没有刚性约束;立法、执法部门缺乏维护《预算法》尊严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追究存在一些真空,且没有追究经济责任的具体规定;行政责任的追究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而动力不足的问题;制度建设上,《预算法》实施细则未能及时跟进,使《预算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问责、追责不到位,预算的实施打了折扣就难以避免。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在于真实地执行。如果在法律面前敷衍了事,当老好人,甚至结成利益共同体相互打掩护,法律的权威就会受损,敢于藐视、对抗法律的人就会增多。《预算法》的实施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国家的有效治理、财政的绩效、政府的廉洁、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严格执行,必须让《预算法》的约束硬起来,使敢于挑战法律者得到应有的制裁,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加强《预算法》的法律问责、追责,首先要追求国家预算的正当性,使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从实体到程序合法、合理,这不仅是《预算法》的要求,也是《预算法》的公信力、立法和执法主体的自信力之源。第二,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三,要形成《预算法》问责、追责的动力和压力机制,特别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需求。第四,要针对《预算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责真空、缺乏经济责任追究手段、政府部门追责动力不足等问题,对症下药地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惩处问责过程存在失职、渎职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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