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

2016-03-28 14:26夏道玉左雪松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思维方式法治特征

夏道玉,左雪松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部,浙江 温州 325011)



论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

夏道玉,左雪松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部,浙江 温州 325011)

[摘要]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以来,对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作了许多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法治新思想与新观点,丰富与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文以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系列讲话与重要论断为依据,从主事尊法、做事信法、遇事找法、决事用法、办事依法与行事守法的新常态,阐述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高度,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点、立场与方法,对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集中阐述了现代法治思维方式的新思想、新观点与新论断,集中展示出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理念与方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新形势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从严治党勾勒出切实的法治行动图景。

一、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报告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基于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方法和要求去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与解决问题的一种客观理性的思维方式。习近平从依法治国的时代性、稳定性与规律性的新常态阐述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第一,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标尺”的规范性思维方式。习近平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就是法治。”[1]8-9第二,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至上”的价值性思维方式。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1]124第三,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预设”的程序性思维方式。习近平说过:“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1]124第四,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路径”的逻辑性思维方式。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习近平在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时讲到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他强调培育法治思维方式要突出法律至尊的价值导向与崇尚法治的精神支撑,走出一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以制、教化于众的法治发展路径,形成主事尊法、做事信法、决事用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与行事守法的法治新常态。

二、法治思维方式特征之一:主事尊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何种姿态尊重法律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焦点。习近平认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党要认清尊法的历史地位、澄清尊法的逻辑命题、弄清尊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认清尊法的历史地位。首先,尊法需要尊心。以往中央领导讲话多用“遵法”的表述,习近平作为十八大报告起草组组长,第一次用“尊法”代替“遵法”,并将其写入党的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用“尊法守法”取代“遵法守法”。习近平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1]121其次,尊法需要尊位。之前,中央文献中一般存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表述。2015年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讲话中,习近平将“尊法”放在“学法”之前,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表述。他指出:“之前,我们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准备这次讲话时,我反复考虑,觉得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1]121再次,尊法需要尊宪。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尊法首要的是尊重宪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1]47

第二,澄清尊法的逻辑命题。习近平强调崇尚法治必须澄清两个逻辑命题。一个是“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另一个是“权大还是法大”的真命题。对于前者,在逻辑上,党因法依法领导,党既领导立法,又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逻辑。他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1]34对于后者,法律既是国家权力的制度产物,又是约束权力的最大笼子。习近平强调:“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1]37

第三,弄清尊法的关系范畴。在习近平法治论述中,涉及尊法的关系范畴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摒弃“人治”观念,崇尚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国家政治生活与机制运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与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1]12二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是成文道德,通过违法性惩罚与强制性约束来推动道德风尚树立。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合乎道德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道德法律化”的刚性约束与“法律道德化”的人文关怀,做到刚柔并济、软硬兼施。习近平指出:“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146第三,党治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22党治与法治存在三个内在的一致性。一是目标的一致,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都是支持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国家兴;处理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33二是意志的一致,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20三是保证的一致。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确保党的意志得以落实,实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习近平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36四是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表现为政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法治不能离开政治,政治之中有法治。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34

三、法治思维方式特征之二:做事信法

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信法就是信仰法治理念并将法律奉为行为准则与价值观念。习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1]8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治”列为基本内涵之一,就是要使法治成为全民做事的基本信念,从而转化为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强大动力。

首先,信法意在信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类社会治理方式从“神治”到“人治”再到如今的“法治”,信法的意蕴在于心悦诚服的法律虔诚。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引用卢梭名句: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他说:“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1]98

其次,信法重在信心。没有信心就没有信仰,让民众信法就必须给民众以信心,让民众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法治,每一个公正判例都是引领民众信法的基石,而不公正的裁判是破坏或污染法治河流的源头。习近平曾引用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污染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污染水源)。做事信法就是要让民众充满“眼泪已干、心却未死”的法治希望、坚守“正义虽迟却从未缺席”的法治信念。他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91

再次,信法难在信任。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见贤思齐”的上进心理。习近平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让民众信法,党员干部首先必须信法。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强调坚持把领导干部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否则信法就会出现“塌方式”的失信于民,亵渎法律权威与公信力。“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上行下效嘛!”[1]111

四、法治思维方式特征之三:决事用法

权力的真正运行是从决策开始的。依法治国需要依法决策,决策的合法与否决定各项工作的成败得失,关乎国家的兴衰荣辱。依法治国重在用法决策,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课题与制度性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命题。习近平指出:“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4]决事用法就是使所有的决策内容与程序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祛除“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人治决策,避免“领导批示、拍板、支持就是法”的错误,改变“一言堂”“一把手”“一支笔”的决策议事。

第一,决策要于法有据,合法性审查是决事用法的前置条件。“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1]45

第二,决策要于法有序,程序性审查是决事用法的内在要求。“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2]20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之一,要求在决策前深入调研、广纳群言,决策中集体讨论、协商民主、决策后跟踪评估、调整纠正。

第三,决策要于法有度。针对社会上“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与法律要稳定、改革要滞后”的错误倾向,习近平强调要保证改革和法治两个轮子的良性发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地以没有法律依据迟滞改革。

五、法治思维方式特征之四:遇事找法

习近平指出:“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3]722人们遇事解决问题的方式一般来说有三种,一是找神(求神拜佛),二是找人(找关系开后门),三是找法(重证据讲程序)。实践证明找法比找神灵验,比找人稳定。当下由于存在“内忧外患”的阻碍,民众还存在遇事找人的路径依赖,呈现“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思维定势,百姓遇事找法“压力山大”。

一方面,遇事找法的“内忧”。当下民众遇事不找法的内部阻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第一,“找法无利”。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百姓对信访不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维权成本太高。诉讼不能成为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投入的接力赛,遇事找法必须降低用法成本。习近平指出:“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1]68第二,“找法无门”。现代社会日渐扩大的公共生活使得传统礼法难以为继,建构富有现代生活气息的法治规则迫在眉睫。例如“无网不在”已成为当代人们生存方式的真实写照,网络社会如何立法?习近平说过:“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46第三,“找法无望”。当下法律门槛太高、程序太繁与限制太多是百姓望“法”兴叹的重要原因。2013年,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他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3]722第四,“找法无信”。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也是百姓不找法的重要原因,少数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现象比较突出。习近平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1]67

另一方面,遇事找法的“外患”。当下,阻碍民众遇事找法的因素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讲人情。由于受传统社会人情关系的影响,熟人社会的规则主要体现在礼法上,百姓习惯遇事找关系、走后门、搞门道,即使打官司也认为是打“关系”。关系思维不但败坏社会风气,也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法,使治权威受损。习近平指出: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1]67第二,官本位。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文化致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以权为本、以官为贵、以上为尊的价值观沉渣泛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时常出现,有些地方存在红头(文件)比黑头(法律)好使、笔头(批示)比红头(文件)好使、口头(命令)比笔头(批示)好使的怪像。习近平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1]98第三,潜规则。百姓遇事不找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潜规则盛行,无影无踪却又无处不在的潜规则日益成为腐蚀党员和干部、败坏党风政风的沉疴毒瘤。如果任其大行其道,社会风气又怎能好转?依法治国要破立并举、扶正祛邪,旗帜鲜明地反对潜规则,大张旗鼓地提倡“显规则”。2014年习近平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强调要坚持清正严明,形成正气弘扬的大气候,让那些看起来无影无踪的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

六、法治思维方式特征之五:办事依法

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1]115依法办事的实质是约束和规范权力,现代法治思维方式的关键是看愿不愿依法办事、敢不敢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

第一,办事依法重在依法制约。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须有法律上的界限,要按照“职权法定,权力有限”基本原则依法办事。习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目前,对法治进程的最大挑战在于权力对法律的侵袭以及法律失去对权力的制约,存在权力尚未完全被束缚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个案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依法追责。依法追责是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历史和现实证明: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办事依法是做不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在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律成为公务人员不能超越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第三,依法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保证党员干部办事依法的利器,要加强对公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习近平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管长远要靠制度。

七、法治思维方式特征之六:行事守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5]7只有每个人从内心深处对法律表示崇敬,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把法律内化为行为价值,外化为自觉行动,形成守法光荣和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汇聚起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

一方面,行事守法要强化执法。习近平指出:“制度的生命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3]720当前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百姓不守法的重要原因,守法者往往没得到应有的鼓励且易于遭到违法者怨恨,违法者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且易于被违法者吹捧。要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守法的利弊,增加违法机会成本。“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1]88只有完善守法褒奖与违法惩戒的刚性约束机制,做到奖罚分明、扬善抑恶,才能树好守法的正确导向。习近平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67

另一方面,行事守法须重视普法。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9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日渐觉醒,但全民守法风尚尚未形成,必须构建多层次的普法体系。一是普法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治路线确定之后,党员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法治示范与引领作用;二普法要从娃娃这个“基础”抓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三是普法要“重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精神文明建设体系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八、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维方式饱含与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3]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4]习近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N].人民日报,2009-10-09.

[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Way of Thinking About The Rule of Law by Xi Jinping

XIA Dao-yu, ZUO Xue-so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Zhejiang Dongf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Wenzhou Zhejiang 325011,China)

Abstract:Since having taken the post as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Comrade Xi Jinping has made many important expositions on the way of thinking about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put forward a series of new ideas and new perspectives on the rule of law,enriched and developed the theory of socialism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n basis of a series of speeches and important conclusions by Xi Jinping on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from the new normal of following the law during policy making, believing in law during practices, seeking legal solutions in case of contradictions, using the law during the decision making, according to the law during doing things,obeying the law when handling matters,etc., this thesis expounds 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ay of thinking by Xi Jinping o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Xi Jinping; Rule of Law; Way of Thinking; Characteristic

[收稿日期]2015-12-24

[作者简介]夏道玉(1981- ),女,副教授,从事高校德育研究;左雪松(1981- ),男,副教授,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602(2016)05-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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