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2016-03-28 15:34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中国种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种子法修正案种业

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韩 伟 牛家坤
(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

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

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实践中,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省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认定”方式,有的采取“审定”方式,只是在审定试验中比一般品种审定的时间缩短而已,例如黑龙江省原来实行引种品种的审定制度,即2年相邻省试验、1年生产试验。

新《种子法》打破了省际间的品种审定藩篱,对引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即取消了相邻省的规定,各省符合同一生态区均可引种。引种时不再规定须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而改为备案制,这样促进了省际间品种的自由流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对于“引种者”的范围,《种子法》修正案未作出明确规定,引种者是否包括引种品种的生产者、品种经营者,品种经营者的企业资质是否受限制,比如是否为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分装种子经营企业包括在内,这需要农业部今后制定新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3  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种子法》修正案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品种审定的管理经验,对大型种子企业适度放宽品种审定的限制,实行以下原则。一是提高效率原则。允许大型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品种自行完成试验,不再参加省级和国家级试验,这样可大幅度减轻国家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定效率。二是诚信原则。授予了大型企业的自行试验权,但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对试验数据实行公开透明工作机制,接受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三是违法严惩原则。如果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轻者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取消审定绿色通道资格。如果通过绿色通道审定的品种,企业审定过程中存在试验数据造假等问题,将不合格的品种通过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体现了《种子法》修正案的简化程序、事后监督的管理理念。

4 品种审定实行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一是审定工作公开原则。这次修正案将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作为审定工作核心。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和相关规范时,应当充分听取农作物品种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等各方代表的意见。

二是接受监督原则。规定国家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性,对于整个的审定工作,实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三是实行回避制度。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回避制度不够完善,即实行阶段性的回避制度,只在初审时实行回避制度,并且需回避的人员范围较窄,只包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但对于除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的回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难以保证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此次《种子法》修正案规定,涉及品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于本人申报的品种、所在单位申报的品种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申报的品种,在审定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不得参加上述品种的审定工作。农业部门发现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5 全面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原《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采取不审定、不登记的管理方式,同一品种数个名称,同一名称数个品种的情况非常普遍,加之原来的《种子法》对标签规范不够严格,没有规定使用说明书制度,品种的特征特性标示不清,出现种子纠纷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索赔较为困难。同时《种子法》修正案又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只保留5个作物。这样不需要审定的作物进一步增加,上述作物种植面积也较大。

针对这些问题,《种子法》修正案规定建立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登记法定原则,由农业部发布需要登记的品种目录,列入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申请登记;(2)省级负责原则,规定农业部不直接受理登记工作,授权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的具体事宜,并将符合登记条件的品种上报农业部;(3)形式审查,登记者只需将所登记品种的种子来源、特性、抗性测试报告等内容进行申报,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生产试验等;(4)统一公告,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公告后的农作物品种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播发广告;(5)诚信原则,对申请登记的品种如果存在种子样品不实等瑕疵,农业部将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6)责任自负原则,如果登记人提交的品种登记内容,如品种的特征特性与销售的种子不符,存在差距,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审定和登记品种的退出

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种性严重退化的,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应当退出;但对于违规生产、经营退出品种的行为缺少处罚措施。《种子法》修正案建立了强制性品种退出制度,审定通过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机构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和登记,停止推广、销售。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企业剩余的种子在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内允许经营。

中国种子协会召开部分马铃薯种业负责人座谈会

【本刊讯】2月25日,中国种子协会在北京召开了部分马铃薯种业负责人座谈会。主要讨论马铃薯种业发展情况和探讨筹备马铃薯分会的可行性。

17家重点马铃薯种业负责人和马铃薯产业技术体系的首席专家金黎平和庞万福研究员出席会议。座谈会由协会副会长李立秋、邓光联主持。

与会同仁交流了各自企业的情况,提出了今后加快发展马铃薯种业的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应抓紧组织筹备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分会的成立,将更好地团结和带领马铃薯种业企业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强科企合作、国内外信息交流、争取政府支持、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推进马铃薯主粮化等工作有极大推动。

经现场投票推举,产生了6人为筹备组成员:

组长为河北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登社。成员: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庭,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久恩,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洪志,湖北凯瑞百谷农业科技股份公司总经理朱洲,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庞万福。

会议建议,征求部分省种子站(局)的意见后,再吸收西北、西南地区的重点马铃薯企业负责人参加筹备组的工作。

会议欢迎更多的马铃薯种业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马铃薯加工企业加入到中国种子协会,参加马铃薯分会的筹备,共同出谋划策把分会组建好,使分会成为马铃薯种业人的交流园地、合作桥梁、联系纽带、展示窗口、诉求喉舌、自律裁判、维权盾牌。

(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

收稿日期:(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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