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2016-03-28 17:53李娟
2016年5期
关键词:客体

李娟

摘要:冷冻胚胎作为一种高科技的产物,对于其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以及折中说,而这些学说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本文通过分析上述缺陷,建议将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认定为人格物。

关键词:冷冻胚胎;客体;人格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的医疗水平也在逐渐提高,这也促使了我国生殖方式的转变,其由传统的体内受精扩张到了体外受精。虽然这对治疗我国的不孕患者具有很大的帮助,但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去研究。2014年,我国发生了第一例关于冷冻胚胎的继承纠纷案,这引发了整个法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探讨。由于我国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其并未对冷冻胚胎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但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考虑,冷冻胚胎的性质对解决其所有权的归属、处置方式和继承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学说

(一)主体说

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讲,胚胎是胎儿的前身,而胎儿经过一定的阶段即发展成为人,即民法中自然人,因此主体说主张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人,从法律地位上而言,其享有等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综观世界各国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国家采用此说,如意大利在《医学辅助生殖规范》中规定,胚胎在法律上的性质应为民事主体,禁止对其进行毁坏;日本学者主张,将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物并不恰当,应把其载体作为新的权利主体,使其在法律性质上能够与物产生一定的区别。

(二)客体说

在民法学的理论中,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民事客体有物、行为和人格利益。对于物的涵义,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广义说主张物包含有体物、无形财产和财产权利;狭义说主张物仅包含有体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的涵义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客体说主张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物,因为人体的某一器官或组织一旦脱离人这个载体,其就不具有人格载体的特性,为了保护潜在的人格利益应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特殊的物。

(三)折中说

该说主张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介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从法理学方面来考虑,一旦人体的器官、组织或者血液脱离人这个载体就认为其是完全独立于人以外的话未免太过牵强;而冷冻胚胎又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质,但其本身又不具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存在于人与物之间的一种新的事物。我国也有学者持该说,他主张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主体说并不适合我国,因为其会使我国的人口数量迅速增加,政府也将很难控制由此所产生的局面。

二、评述有关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学说

就主体说来讲,其规定是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讲,胚胎并不是胎儿,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阶段才能发展成胎儿,因此,我国有学者主张冷冻胚胎属于人而不是人,从属于主体而不是主体;第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最初产生于其出生,最终结束于其死亡,因此冷冻胚胎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不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第三,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意外怀孕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采用人工的手段终止妊娠也是合法的,若持该说,这些行为都会被法律禁止。

就客体说来讲,其将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一般的物也是有缺陷的,第一,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人可以对其物行使处分的权利,因此冷冻胚胎的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任意处置,这明显有违我国的伦理道德;第二,胚胎经过一定的阶段就可能发展成人,如果采纳该学说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即民事客体向民事主体的转变,这也与基础的法理不相符合;第三,一般的物不具备人格的特性,而冷冻胚胎是由受精卵所形成的,其与提供受精卵的双方当事人的遗传基因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说冷冻胚胎不具备人格的特性是值得商榷的。

就折中说来讲,其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存在于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的新的事物,这也是有一定的理论问题的,第一,我国传统的民法体系主张人与物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而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则突破了此理论,这将会造成现有的民法制度的瘫痪,也会导致新的法学难题的出现,如这种新事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内容、权利规制如何确定;第二,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完全改变现有的民法制度将会导致浩大的立法工作和高额的立法费用。

综上所述,虽然冷冻胚胎是基于现有高科技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事物,但对于其法律定性仍不能突破传统的民法理论,因为由人、物所构成的民法体系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因此我们必须在此体系的引导下对冷冻胚胎进行定性。

三、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为物

法律层面上的物具有以下几个构成条件:第一,存在于人体以外;第二,能被人所控制;第三,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就冷冻胚胎而言,其完全符合这些条件。

除此之外,梁慧星主张人体的某一部分一旦与人体相分开就可以把其作为物来对待,在不违背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其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德国学者主张,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输血和器官移植是较常见的现象,我们应把此情况下的血液和器官当作物。因此人体的某一器官、组织在尚未与人的身体相分离时,其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自然人,但其只要与人的身体分开,就不再享有民事主体的地位,而只能作为民事客体。胚胎是由受精卵所形成,即由女性的卵子和男性的精子所组合而成,换句话说,胚胎也是人体的某一组织脱离人体的产物,因此将其法律性质定性为物是符合法理的。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为人格物

就冷冻胚胎而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物,但基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应受到区别于普通物的对待,即在法律上享有更多的权利。在我国法学界,冷传莉教授是最早提出将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人格物的学者,其科学的阐述了人格物的涵义,即自然人具有的包含自己特殊情感的、无法以其他物来代替的、破坏毁损后无法用金钱来进行补偿的物。因此,由于人格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我们将通过特殊的方式将其纳入物的保护范畴,以增强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和保障人格权利的有效行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为人格物。而人格物的核心是人格利益,冷冻胚胎主要是解决不孕不育夫妻的生育问题,这其中当然包含了夫妻双方的精神寄托,而此种精神寄托则体现了人格利益;并且作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即生育自主权,因此不孕不育的夫妻同样享有利用人工辅助技术进行生殖的权利。我们将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人格物,并建立相应的权利规制模式,这更有利于对冷冻胚胎的保护。

四、结语

各国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因为其是一国国情与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法律在实现其强制力的同时,应与本国的风土人情相符合。就冷冻胚胎的定性而言,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都是在法律的体系内为其寻找合理的处理办法。本文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人格物,通过建立有关人格物的规制模式,有效解决其纠纷。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13。

[3]杨立新,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检察日报,2014(3)。

[4]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5]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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