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就是“誓死捍卫你的说话权”
——“幸福中国”八大创建要素之私权保护篇

2016-04-02 09:41单一良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公民

文/单一良

幸福就是“誓死捍卫你的说话权”
——“幸福中国”八大创建要素之私权保护篇

文/单一良

“我反对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尽管这个被认为出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伏尔泰之口的经典名句系误传,但这一理念仍然代表了他对言论自由私权的执着追求。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私权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此外,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财产权、人身权等诸多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护公民的私权,因为这是老百姓幸福生活的基本底线,也是增进百姓福祉进而实现“幸福中国”的基本底线。但是现实不尽如人意:重庆市民彭洪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了个人点评被以诽谤罪处劳教两年;辽宁西丰、甘肃武威警方以各种名义抓捕记者;重庆“最牛钉子户”被强制拆迁。如此侵犯公民私权的事件仍是屡见不鲜,而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机关往往成为这一行为的“施暴者”。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为争夺利益的社会冲突,其实质就是官民争利。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名义,出卖土地来获得利益,却以低价补偿拆迁户;拆迁户一旦上访,一些地方政府则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对其进行截访、压制。这些为社会所诟病的非法征地、暴力执法、强制拆迁等现象都展现出公权与私权相冲突的情形,不仅使私权受到侵害,也使公权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还造成诸多群体性事件,成为触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果公权被滥用,私权不仅得不到保护,甚至会给公民带来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样的社会环境是无法让公民感受到幸福的。

在社会治理领域,公权与私权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公权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机构及其责任人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强制力量,也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私权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主要表现为公众的政治参与、经济收入、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环境质量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取与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从西方法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法治的基本责任就是对王权的约束和对公权的规范。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法律是“阀门”,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权力;“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米兰达”规则就是源于西方社会对于政府权力膨胀的担忧。对此,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首创者英国的詹姆斯·哈林顿提出必须实行权力制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洛克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是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公权力一旦失控,国家权力很可能随意侵犯个人自由。所以说,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法治理念。

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公轻私”、“大公无私”、“崇公抑私”等核心价值一直以来较为盛行,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权文化的发展。《尚书》曰:“以公灭私,民其允怀”;法家称“强公室、杜私门”;老子更是主张“少私寡欲”。近代以来,参与维新变法的梁启超也认为“团体之公益与个人之私利,时时枘凿而不可得兼也,则不可不牺牲个人之私利,以保持团体之公益”;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更是把“天下为公”作为座右铭。不可否认,我国传统的重公轻私的思想理念具有一定积极因素,有利于公民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从而形成较强的社会凝聚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但社会发展终究是为了人的发展,“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现代国家和清明政府的执政理念。但是,由于强公弱私观念的根深蒂固,加之公权监督机制不到位,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公权时有一种“我行我素”的态势,公权侵蚀私权自然也就成为一种常态,甚至很可能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现象。

公权和私权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社会关系。从来源和性质上讲,公权应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是私权得以实现的工具,而私权又是公权的具体体现形式,是公权得以存在的基础,二者统一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同时,公权与私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具体的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但是,由于公权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在冲突发生时如果得不到相应的权力制约,就会对私权产生侵蚀。受传统政府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在做行政决策时长官意识浓厚,较少顾及甚至忽略公众意愿,习惯于“为民做主”,加之公权具有支配性和易腐蚀性的特征,公权的行使者就很容易蜕化变质,甚至出现以公权名义获取个体利益的腐败行为。

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认为,公权来源于公众权力的转让与委托,是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获得公权的同时就应该承担相应义务。但公权存在的必要并不意味着对公权行为的放纵,公权不是无限的,而是有边界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限制公权力的举措已经初显成效。

“誓死捍卫你的说话权”无疑是公权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责。为此,首先要在法律层面加大力度保护私权。实际上,法律好比一根绳子,一端系的是公权力,另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公权和私权会发生碰撞,但只要有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和制度,它就会在法治轨道内得以解决。如今,诸多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私权:如出门就餐或购物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公司上班涉及《合同法》,买房买车涉及《物权法》,和他人交往时可能牵涉到《侵权责任法》,等等,但是这些民事单行法律缺乏整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出了编纂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信号,意味着我国将开启私权保护的新时代。民法典将统一司法裁判依据、确保司法部门正确使用法律,压缩司法弹性空间,最大限度避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并为公民提供更为明确的监督依据,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在社会治理上还要通过民主协商、参与合作和公平补偿等途径实现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调适。凯特指出:“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

法治遵循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通过法治规范公权力实际上也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力真正获得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需要通过其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法律,设定并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徐铜柱认为,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模式,政府做什么、如何做、由谁去做都由政府说了算,公众处于“被安置”、“被组织”、“被解决”、“被就业”的状态。新时期社会治理要从“政府本位”转向“公众本位”,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协调统一。比如,在平等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必须突破统治话语下自上而下的以政府权威和强制力为核心的单向度的政府命令,通过民主协商和参与合作的方式,在以自愿为主的公民认同和共识的基础上,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都参与其中,建立一个多元主体互动且有效合作的管理方式,而在现实中如果无法回避公权侵犯私权现象的发生,那么就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看起来是一个极端化的私权观念,却道出了幸福的基本底线,那就是:给我一个私权空间,独享我的小幸福!而“幸福中国”的宏伟愿景不正是由这些“小幸福”凝聚所组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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