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边疆:中国边疆治理的有效路径

2016-04-04 18:59邢海晶
关键词:法治

邢海晶



法治边疆:中国边疆治理的有效路径

邢海晶

摘要:边疆治理的关键难题在于为多民族、多文化所产生的差异性建立基本的统一性。法治中国为边疆治理提供的基本战略框架——法治边疆。由于法治的公平性、稳定性等优点,使它可以摆脱传统边疆治理的不稳定,成为弥合民族差异性的思想共源,培育各民族的公共理性,继而成为促进民族平等地交流的基本公共交往平台,也即最大公约数。

关键词:法治;边疆治理;思想共源;公共交往平台

中国的边疆治理不是新问题。中国边疆漫长,民族繁多,传统各异,文化多元,致使边疆治理自古以来就是当政者的重要任务。古代的边疆治理,时好时坏,稳定性较低。在当代国际国内环境下,实现稳定有效的边疆治理,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本文认为,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为边疆长效治理提供了基础战略框架——法治边疆。

一、边疆治理的关键问题

边疆本是地理空间概念,是指直接与国界相关联的地区。①马大正:《边疆与民族》,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8页。但是,国家治理视域中的边疆却在地理空间这一内涵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具深层的文化意蕴,边疆治理也主要是处理和协调持异质性文化的不同民族间的族际关系。

中国自古就有边疆意识,②虽然中国古代的边疆意识与现代边疆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但是这并不影响本文的讨论。这来自中国传统政治及文化中的中心——边缘结构。《诗经》所载“四方”,《尚书》和《周礼》所提的“五服”“九服”都是中国人最早对边疆的认识。但是这些认识却是相当模糊的,因为古代中国只有家国天下的概念而缺乏明确的现代国家主权观念和清晰的领土边界,故而只能是“有边陲而无国界”。③美国陆军军事学院:《军事战略》,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4页。难以在地理空间上清晰界定的古代“边陲”主要是指王朝统治力量所及的边缘性地带。但是从国家治理的坐标系来看,对“边陲”也即边疆的定位则主要是从文化谱系层面考量的。边疆被认为是文治教化由治到不治的过渡性区域,边疆之外则是化外之地,即野蛮(之地)。④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页。在这个意义上,边疆属于半化之地,即半文明半野蛮;而边疆之内则是全化之地,即文明,也即主流文化。“化”,即“人文化成”。(《周易·贲卦·彖传》)正如班固在《汉书》中认为中国传统的“天下”秩序是“先王度土,中立封畿,分九州,列五服,物土贡,制外内,或修刑政,或昭文德,远近之势异也”,⑤《汉书》卷94下,《匈奴传·赞》,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33-3834页。这是典型的以文化为划分标准的“内诸夏而外夷狄”的“中心-边缘”文化疆域观。夷、狄在文化上往往被中央王朝视为“非我族类”的“他者”。夷、狄等少数民族所居区域则被中央王朝视为边疆。夷、狄等少数民族所在的边疆虽然在中央王朝的统治视域之中,*这里没有说“边疆是在中央王朝的统治中”,而是加了“视域”二字,原因在于,古代中国并非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当时的王朝统治集团也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天下”的意识。虽然产生了边疆意识,但是相当模糊,其边疆的地理空间界限并不像现在的国界一样相对稳定而清晰。中国古代的边疆随着王朝国家实力的变化时刻处于变动中,中央王朝国力强盛的时候,疆域的界线就向外拓展,边疆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反之,则边疆收缩。边疆收缩时,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有效控制力下降,边疆甚至不在国家实际控制之下,实际上只是在王朝的统治视域之中。当然,这种古代王朝统治时期边疆常态化变动也是中央王朝以文化为界划定边疆的重要历史原因。以文化为划定边疆的界限相较于地理空间界而言更加清晰稳定。但是出于民族文化的异质性从未被视作“己类”。不仅如此,这种“贵华夏、轻夷狄”的族际关系认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还逐渐趋于固化,形成了杨联陞所言“中国的世界秩序常被描绘为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等级体系。从理论上说,这个体系至少有三方面的层级:中国是内部的、宏大的、高高在上的,而蛮夷是外部的、渺小的和低下的。”*杨联陞:《从历史看中国的世界秩序》,载费正清:《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杜继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8页。这种固化的夷夏族际关系认识也直接影响了中央王朝对“内诸夏”积极进取、对“外夷狄”消极守成的“圣王制御蛮夷之道”。其具体方略“守中治边”,以王朝统治中心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区域,通过中央统治核心区域的政治经济尤其是“文化相对优势”而使“四夷自服”。*《资治通鉴》卷193,《唐纪九》贞观三年十二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此外,还需指出,在空间上,边疆是不断变迁的。譬如,在上古时代,今天的山东、陕西部分地区也属于夷人所居的边疆之地。孟子便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孟子·离娄下》)

使“四夷自服”虽然是相对被动的边疆治理方式,却被中央王朝视为边疆治理的理想状态。中央王朝以华夏先进文化代表自居,文化优越感使其从未将边疆夷狄等少数民族视为可以教化的平等对象,正所谓“外而不内,疏而不戚,政教不及其人,正朔不加其国”。*《汉书》卷94下,《匈奴传·赞》,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34页。即使曾提出针对夷狄的“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等以文治教化为主的相应措施,也只是边疆治理的手段而非目的。中央王朝希望通过先进文化的吸引力使夷狄向中原文化靠拢,根本意图在于通过中央王朝的强势文化直接强力统摄、整合夷狄各族的异质文化,“以夏变夷”,最终汇流同化,从而建构起中央王朝与夷狄族际间在文化上的“统治-臣服”关系。中央王朝以文治教化夷狄的边疆治理方式实质上是文化霸权主义的直接反映,其逻辑是以文化一统推动并强化疆域一统。然而,即使是古代中国中央王朝针对边疆的文化“软”治理也往往是以直接暴力的“硬”方式来保证的。中央王朝对夷狄边疆“怀之以德”的文化治理是建立在“慑之以兵”*《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9,台北:华文书局,1964年。的基础上的。

以文化为标准划定边疆,并进而以文化为手段治理边疆,最终以族际间异质性文化的融合实现边疆稳定,不仅是古代中国中央王朝的主要治边方法,也是近代主权国家产生以来,国家边疆治理的路径选择,西方边疆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有的学者认为边疆治理具有区域主义与族际主义两种取向,但是纵观中国边疆治理的历史,以处理民族间相互关系为实质与核心内容族际主义边疆治理乃是中国边疆治理的主要方略,且总体上比较成功。参见周平:《中国的边疆治理:族际主义还是区域主义?》,《思想战线》2008年第3期。

源于西方的现代国家边疆治理的研究与实践,虽然是在主权国家的边疆概念基础上展开的,但是其理论研究中对于边疆的划定仍然是以文化为标准,其边疆治理之旅也仍然是强势文化拓荒的探索。美国学者特纳正是以文化边界建构“边疆假说”对美国的边疆治理进行了全新视角的解读。在特纳看来边疆是野蛮和文明的交汇处,*F. J. Turner,“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rontier in American History,”in F. J. Turner, The Frontier in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 Frederick UngarPublishing Co.,1963,pp.3-4.但其并非固定的地理空间,而是一条随西进运动移动着的“文明推进”和“社会进化”的前沿地带。这个观点并不比中国古代的边疆观更高明或先进,因为中国古代对边疆的界定也是以主流文化(代表文明)向野蛮的过渡地带。“边疆”不断推移,“文明”区域才能不断扩大,美国社会才能不断进步,这与中国古代边疆的拓展完全是同样的逻辑。在白人文化西进过程中任何异质类文化都被视为“人为障碍”,通过各种手段消灭之,使“文明战胜野蛮”纯属天经地义之事,是社会发展进化的必然。*F. J. Turner,“The Middle West,”in F. J. Turner, The Frontier in American History, pp.144-145.

由此可见,西方现代主权国家的边疆治理与中国古代中央王朝的边疆治理实质相通,其内容都是要建立国家核心区主体民族文化与边疆少数民族异质性文化较稳定和谐的关系,从而实现边疆有效治理。

通过宏观比较可知,虽然美国也曾经有边疆问题,但得到了比较有效的解决,几乎不再困扰当代美国,而中国的边疆却仍然是治理的难题。这是因为美国一开始就采取了法治的治国方略,这一方略运用于边疆,便取得了稳定长久的效果。而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社会,经常出现人亡政息,导致边疆政策和治理手段不稳定,中国边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

二、法治边疆:边疆治理战略的基本选择

何为治理?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定义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5页。利益各方稳定即可持续的和平关系是治理的关键,不可持续的短暂和平,则不是治理。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有效治理呢?中国古代的为政者并非不想边疆长治久安,但人治边疆的基本策略却无法做到可持续的有效治理。迄今为止,唯有法治这一治理方式才能为边疆治理提供可持续的有效治理手段。

(一)法治能够为边疆各民族提供基本交往平台

由于我国边疆地区民族繁多,传统各异,文化多元,这就需要为这种差异性建立一个基础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不是要消灭差异性,而是要为差异性建立一个共同基础,各种差异性在此基础上和谐共处。由于共同基础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它可以用于各个差异性较大的领域,所以,这里准备引入一个更精准的概念——思想共源,这个思想共源为各民族提供一个基本交往平台。

在边疆治理中,协调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关系,是在各相关主体(包括边疆各少数民族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交流中完成的。而这种有效公共交往,需要建构起一个公共交往平台。公共交往平台是各交往主体所认可的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的价值标准总和。如果各交往主体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越多(即价值标准越一致),交往平台就越具有公共性,就越能减少各方分歧,各交往主体就能够通过交往平台对其他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预期和价值判断,以公共价值标准规范和约束相互间的行动,从而促进有效交往,帮助问题解决。*邓曦泽:《文化复兴伦——公共儒学的进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5页。建构稳定的公共交往平台,就是要找到并扩大交往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价值标准(集合)。由于交往主体的价值标准来源于各自的思想源,因此找到并扩大交往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价值标准(集合)就是探寻各个交往主体的思想交集——思想共源。思想共源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合法性基础,它将为国家统一提供理论根据、价值依托、意义支撑。在以思想共源为基础的公共交往中,各民族将形成稳固的国家认同,保证边疆的繁荣稳定,实现边疆治理目标。

以各民族共认的价值标准(集合)为基础构建公共交往平台是边疆治理的充要条件,而思想共源乃是建构公共交往平台的前提。各民族共认的价值标准(集合)源于各民族的思想共源——各民族思想源的交集。而各民族思想源最为深厚的基础就是本民族文化。但是各民族文化间的巨大差异导致很难形成各民族文化间的思想共源。*这并不是说各民族文化间没有相通之处,而是说各民族文化间的核心价值的差异性超过了共识性,仅有的共识性内容也难以形成公共价值标准体系,也就无法建构起公共交往平台,边疆民族关系也就很难被有效协调。以此反观古今中外的边疆治理,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以夏变夷”和近代美国西进运动的“文明战胜野蛮”,都是用主流文化(即中国古代语境的“夏”和西方现代语境的“文明”)的核心(不是全部)内容去融合少数民族文化,这些策略在本质上都是要解决族际间的思想共源问题。就交往成本看,主体民族要将自身的文化打造为各民族交往的思想共源,就需要各民族放弃自己原有的部分价值标准,而适应主体民族的价值标准。从历史源流看,“藏独”“疆独”之所以仍然存在,并导致很大的治理障碍,正是因为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思想共源,分裂势力所拥有的思想共源与中华主体思想共源迥异。而云南地区,则自古代中央政府就开始介入,经过长期历史积累,形成了较好的思想共源。各民族既保留了差异性,又建立了公共交往平台,民族之间的关系相对更和谐、稳定。如果假以时日,西藏、新疆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也可能与内地的主体民族建立起思想共源。当然,在今天,很难复制古代的治边策略,况且古代人治模式本身的可持续性也很低,在今天就不能再作为优先选项。

以上讨论的是思想共源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从集合层次上说的,即思想共源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元素层次的具体思想共源是必要的。在今天,法治应该成为思想共源的优先选项。

(二)法治具备了作为基本交往平台的诸多优点

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边疆民族的交往平台,是因为它有几个优点。

第一,法治本身就是应对社会治理的现实问题而产生的,而边疆治理本质上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法治可以实现法律面前民族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运用到边疆治理上,则是法律面前,民族平等。这就避免了一个民族可能欺压另一个民族。关于此点,有必要讨论下所谓的汉族欺压少数民族的问题。其实,鸦片战争以来,整个中国的所有民族都被迫卷入现代化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被改变最大的,不是少数民族,而是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汉族。如果用今天的国家法与汉族传统相比较来看,汉族才是被改变最大的民族。从国家国体、政体、法律制度、科学技术、工农业生产、文字(简化)、语法、风俗、习惯等,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虽然这些变化主要是进步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汉族本身经历了巨大的文化阵痛。为了适应西方扩张所产生的竞争,为了避免亡国,汉族先被动后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许多民族特征,建立了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而汉族主动遵守和适应国家法,坚持以民族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法治作为协调各民族关系的公共交往平台,所以,法治可以解决民族欺压问题。

第三,法治本身内涵着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标准,这些全世界公认的价值标准是法治能够成为边疆治理各民族公共交往平台的根本前提。任何一个民族本身都莫不崇尚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但在古代世界,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的实现手段,而法治正好提供了这一手段。在上述价值标准中,平等有些特殊。在传统世界,许多民族内部都有等级制。但是,在现代社会,等级制是负面价值,应该予以清除。道理非常简单,既然民族之间不能欺压,为什么民族内部允许欺压?族群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都是法治所内含的基本价值。

第四,法治所蕴含的制度建构为所有民族即全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让所有成员知道自己行为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而这些行为标准对所有人都既是开放的,也是公平的。法治的首要内涵就是法律至上,法律的规定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条文或者内容具有明确性,使人们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即所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荀子·成相》)从而保证了社会正常秩序。同时,唯有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和稳定性,才能避免民众对统治者意图的猜测,才能使民众的行为在法律的规范下变得可预期,也才能使民众更稳妥地作出行为规划和选择,降低规划和选择的成本。

第五,由于法治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以法治疆具有稳定性。保证其当前有效同时长远有效。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法治是适用于法律制度的形式正义——“公共规则的恒常的、无偏袒的施用”,*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35.这是对法治的长期有效性的充分肯定。

当然,没有任何治理方式是完美无缺的。“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记·乐记》)这两段话不但在讲礼乐刑政的功能,同时也蕴含了一种方法论,即任何手段的功能都是有限的,各种手段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佳效果。所以,本文强调法治在边疆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并不等于它能解决一切问题。法治也有不足,但与人治相比,却是更优的选择。在这里,法治有两个层面,一是在价值认同上崇尚法治,二是法治所蕴含的制度建构。法治的以上特征,使它可以超越民族差异而具备成为各民族的思想共源的条件,也即法治的价值认同层面。而这一层面展开出来,即为制度建构层面。具体的制度建构构成规范和评价各民族(包括主要民族)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并实现为公共交往平台。这个交往平台,可谓各民族的最大公约数。这个平台将极大地降低边疆各民族间的交往成本,促进有效交往与合作,保证国家在秩序上的统一性。

这里还可作一宏观比较,看看国外的经验教训。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幅员辽阔的国家,国内族群繁多,但边疆问题并没有成为它们的棘手问题。这正是因为它们以法治立国,为各族群提供了良好的公共交往平台。再看俄罗斯。由于俄罗斯在传统上也是人治国家,苏联时代的民族政策并非基于法治,为俄罗斯的边疆治理留下了许多问题。两方面的案例表明,法治的确是边疆治理的有效手段。

三、法治边疆的对策探索

习近平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将法治作为各民族的思想共源,促成族际间有效的公共交往,是以最低的治理成本实现国家边疆治理的有效方法。

(一)协调法治与民族传统的关系

在古代,边疆各民族的文化构成了族群内的思想共源,保证族群内交往的有效性,也保证了族群的稳定发展。而不同民族文化间的异质性在保证各民族自身独立性的同时,却难以形成族际间的思想共源,阻碍了族际间有效的公共交往,甚至导致族际间的冲突,给边疆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现代,法治是超越于各族群文化的更为广泛而稳定的族际间思想共源。在罗尔斯看来“法律制度是一种发布给理性的个人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秩序”,而法治是“公共规则的恒常的、无偏袒的施用”。*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235.可见,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对人类交往行为最基本的公共价值标准(即罗尔斯所指“公共规则”)设定,而法治是对以法律制度为公共交往平台,规范引导社会公共交往行为的公正实践的呈现。法治从文本和实践层面具备了成为边疆少数民族族际间的思想共源条件。

当然,法治作为公共交往平台,并不能保证每个民族的传统都能被完整地保存和延续。对于民族传统中与法治相违背的内容则需要纠正。比如,农奴制曾是西藏的政治传统,但是,这个传统是必须废除的,因为它违背了法治的平等原则。同样,汉族曾经的等级制传统也应废除。对于蕴含不平等的落后传统,不论是什么民族的,都应该依据法治标准予以纠正;一些有悖法治的民族习俗也应被禁止。禁止一种传统或习俗的另一依据是是否对他人有害,若有害,则须禁止。例如,汉族过春节喜欢放烟花。在城市,烟花产生的污染对他人有害,也容易引发火灾,所以,现在许多城市都禁止春节放烟花。汉族作为中国的主体民族,它的某些不适应现代社会的民族习惯,也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再如,汉族以前都是土葬(其有害性表现为消耗了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但现在绝大多数已改为火葬。在汉族文化传统中,葬礼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在法治平台上被修正了。许多人似乎已经忽略了,汉族也是一个民族,因而似乎没有意识到,汉族传统、习俗的改变,也是民族传统、习俗的改变;继而似乎把汉族传统、习俗被强迫改变视作天经地义的,而把其他民族的传统、习俗被强迫改变就视作对该民族的文化伤害,这是很不公平的。这意味着,法治的确可以为各民族提供基本的交往平台。

当然,对于许多与法治相兼容的传统,法律是保护的。例如,彝族过火把节,维吾尔族过古尔邦节,对这些与法治兼容的民族传统,当然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这种尊重和保护不仅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和自由的价值标准,而且还将赢得各民族对法治的高度认同,增强各民族依托于法治的公共交往平台行动的自觉性,从而实现法治边疆的目标。古代思想共源,主要基于人治,其形成过程缓慢且不稳定。若以秦朝为基准,在西南方向,中央直接统治区域从四川成都平原推进到云南,花了约2000年。云南比较彻底地纳入中央统治,是在清雍正时期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后。今天的边疆治理肯定不能再以古代的方式为主,而必须运用法治。法治的优点,使它能够在短期内成为边疆各民族交往的思想共源和公共交往平台,也更能促使边疆各民族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长期、稳定的有效交往,从而实现边疆治理,民族和谐相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二)着力培育边疆各民族的公共理性

培育边疆各民族的公共理性乃是法治边疆的题中应有之意。法治实际上就是运用理性规则使人类行为受到理性规则规范的实践。以法治为公共价值标准,建构族际间公共交往平台,降低公共交往成本,促进各民族间的有效交往,实现国家边疆治理过程中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帕累托最优,本身就是公共理性的最直接的体现。罗尔斯认为:法治就是将法律制度作为发布给理性的个人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恒常的、无偏袒的施用。*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235.公共理性的本质是对所有公共活动参与者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规范和约束,是要引导公众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进而让法治成为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状态。

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性规定与保障。法治边疆能够使边疆各族人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强化自身的公民身份认同,让公民身份优先于民族身份。这不是对民族身份的取消,更不是民族欺压。因为,第一,法治社会中,公民身份是第一身份。第二,各民族成员都将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这种让渡对所有民族都是公平的,主体民族汉族也不例外。甚至,汉族还要发挥践行法治的表率作用。这是对法律的平等价值标准最有力的诠释。第三,这种让渡有利于建立和强化各民族的思想共源与公共交往平台。公民身份是以现代国家为参照系的相对概念。如托马斯·亚诺斯基指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托马斯·亚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页。《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也指出,公民身份涉及“个体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冯建军:《公民身份的国家认同:时代挑战与教育应答》,《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7期。可见,公民身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国家正式成员身份,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同也就等于对国家的认同,二者之间呈正相关。围绕着以调整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公民与国家之间实现互构。国家通过规定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实现对公民身份的认定。公民则通过对国家的忠诚与服务义务而对国家存在的合法性给予肯定,公民的这种国家认同乃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民族是民族成员基于民族身份并且以民族文化为纽带在历史传承中形成的具有高度文化认同的共同体。成员在民族认同中主要是在文化层面找到自身的精神归属感。传统民族认同是遵循文化逻辑发生的;现代国家认同是遵循政治逻辑完成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无直接冲突,但在现代社会中,包括法治在内的政治逻辑是优先于文化逻辑的。如果将二者的关系颠倒,就会导致国家认同形成的障碍,从而增加边疆治理的障碍。“多样性的民族认同及其增强,会对国家认同产生某种消解性的影响,导致对国家认同的侵蚀”。*周平:《论中国的国家认同建设》,《学术探索》2009年第6期。法治边疆是要使法治成为边疆少数民族的公共价值标准。法治在其中,不仅仅是工具理性,同时也是价值理性。而价值理性的长久渗透,就形成各民族的思想共源。边疆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民间习俗和宗教信仰具有极强的历史惯性和信仰自觉。这导致在古代,各民族在交往时,更多的是以本民族的宗法习惯、传统习俗或宗教法规为标准进行评判,从而容易产生纠纷和冲突。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作为各民族的公共价值标准,保证了各民族之间的基本交往秩序。而在法律规定之外,各民族仍可保留自己的独立性,相互尊重,和而不同。

概言之,民族交往,当以法治为公共交往的基本平台,有法可依,则服从法律;无法可依,则相互尊重,和而不同,这就是民族交往的公共理性。

结 语

虽然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为我国的边疆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框架下,以法治为基本策略,既可以利用传统治边的某些经验,也可以克服传统人治治边的弊端,从而为边疆各民族建立与内地共享的思想共源与公共交往平台,为民族差异性建立公共统一性,即建立所有民族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长期、稳定和有效的边疆治理。

(责任编辑:曹玉华)

作者简介:邢海晶,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成都610065)

基金项目:2015年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培育对象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宗教网络传播对大学生信仰的影响及对策研究”(14BKS1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主体间性转向研究”(12YJC710073)、2016年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学术人才项目

中图分类号:D63,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6)04-0076-07

Ruling the Borderland by Law: the Effective Path of the Borderland Government in China

Xing Haijing

Abstract:The difficulty for borderland government is to establish basic uniformity for the otherness produced by multiple nationalities and multi-culture. Ruling the borderland by law, which is the basic strategic framework of the borderland government, is an integral part of ruling China by law. The advantages of rule of law, such as fairness and stability, which help resolve the instability of traditional governance of borderland, are becoming the common ideological source to bridge gaps between national otherness, constituting a basic public platform for equal communication between ethnic groups, namely,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Key words:rule of law,the borderland government,common ideological source,public communication platform

§西部边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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