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确定合同类型 合理规避签约风险

2016-04-06 09:00王斌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规避风险

王斌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用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双方的交易行为已经被市场经济主体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如何签订合同,从何处入手,是签约前人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经济行为时,需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确定真正适当的合同类型。准确领会法律精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恰当选择适当的合同名称及类型更具有实际意义。如果能够做到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情况了如指掌,即便是将来真的发生了违约诉讼,也能够合理规避签约风险。

关键词:合同类型 规避 风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用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双方的交易行为已经被市场经济主体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如何签订合同,从何处入手,是签约前人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对一个即将发生的交易行首先要按法律的标准给其定性,用法律的规定来衡量和识别该行为的性质,确立预签订的合同名称类型,只有这样交易双方才能在事前预见、预防交易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法律纠纷。然而由于交易形式的千变万化,导致合同的形式也千差万别,一些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内容复杂,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容易界定。因此准确领会法律精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恰当选择适当的合同名称及类型更具有实际意义。

合同即契约,合同大体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可以叫做典型合同,它是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有名合同并不仅见于《合同法》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涉及的联营合同和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广告法》中的广告合同等,均为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来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由于法律对有名合同确立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则,因此,有名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优先适用这些具体规则。

根据不同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意义上又可以把合同分成六类:一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体现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这四类合同;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体现主要是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这两类合同;第三类合同主要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这三类合同,它们是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的合同。这类合同一方面强调工具和技能,合同法在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要亲自完成承揽事项的主要工作,因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特定技能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禁止转包和限制分包的内容,之所以规定禁止转包和限制分包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和特定建设工程单位的建设资质条件、工具、技能有关系。运输合同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几种合同和一般的提供服务的合同不一样,不仅仅是强调有提供服务的行为,关键强调工作成果的完成。在承揽合同中,体现为承揽的主要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验收,在运输合同中体现为把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到终止地点,这些合同强调一种工作成果,强调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这类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第五类合同是像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这样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第六类合同在合同法上体现就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特定的社会技能来提供服务。

划分了六大类之后,我们还必须弄清大类内部不同合同类型间的关联关系。由于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合同当事人时常会混淆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关系。虽然技术服务合同和承揽加工合同均是通过一定的劳动为相对方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合同,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第一,履行合同主体资格上的差别。技术服务合同中完成特定工作的一方通常是由掌握一定专业科技知识的科学技术人员履行的。对完成人员的知识素质往往要求较高。而加工承揽合同一般完成主体是非专业科技人员,劳动特点一般的也是体力劳动为主,不一定有较高的科技水平。

第二,合同履行的形式和标的的差别。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特定的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且直接或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完成的任务成果上看,技术服务的成果表现形式往往不是其载体本身,而是其载体所含内容,比如交付的图纸和磁盘,委托方并不是要的不是图纸和磁盘,而是图纸和磁盘所加载的内容。而加工承揽合同完成的成果往往是其成果本身,是附加一定劳动的实物,如定做完成的物品或修缮完成的物品。委托方往往是取得实物就此作罢。

第三,从合同完成的内容上看,技术服务合同需要运用科技知识完成的特定专业技术工作。在合同的内容上,更多的体现出一定的知识产权的特征,而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其无形性,或者表现出来的是权利与其载体相脱离的特征,加工承揽合同往往是凭借一定常规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完成特定任务,如修缮、定做、劳动服务等,其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不明显的。

以上介绍的是有名合同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能简单套用上述有名合同的无名合同,如有的合同既具有承揽的特征又包含技术服务的内容,应该说是两类合同的综合。无名合同,又叫做非典型合同,是法律还没有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纯无名合同。这类合同是指不仅仅是法律没有规定它的名称,而且它的内容和有名合同也完全不同。它的内容是由合同主体协商决定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只要达成协议,合同就已经成立。

二是准无名合同。这类合同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条例对它的名称和调整范围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换言之,此类合同就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是混合合同。顾名思义,这类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组合在一起构成的合同。

由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了风险在各方之间的分配,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经济行为时必须认真分析其性质,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确定真正适当的合同类型。如果能够做到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情况了如指掌,即便是将来真的发生了违约诉讼,或许我们已经抢先一步,胜券在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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