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探讨

2016-04-07 05:40张明
四川水利 2016年5期
关键词:承包人温控业主

张明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水电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探讨

张明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水电工程 混凝土生产系统 合同管理

1 概述

水工混凝土是水电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需用量巨大,通常一个大型水电工程混凝土总量可达几百万m3。例如,漫湾水电站混凝土总量为245.5万m3、天生桥一级电站、二级电站混凝土总量分别为113万m3和158万m3,而特大型水电站混凝土总量更是高达上千万m3,如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混凝土总量为2800万m3。正是由于混凝土需用量大、生产强度高,其生产成本、质量和强度将对水电工程造价、质量和进度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如何对混凝土生产系统进行有效合同管理,在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混凝土生产系统具体如何设置,需从减少施工干扰、合理控制造价、便于合同管理等前提条件出发,并结合施工总布置、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因素系统地进行综合考虑。目前在水电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1)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混凝土工程的一部分,将整个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建设及运行费用并入混凝土工程中,整体进行招标;(2)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一个独立工程,单独运行管理并向其他标段承包人供应混凝土。

2 常见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模式优缺点

无论采取何种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模式,都必须依据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合同条件对承包人进行约束,以期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现针对上述两种混凝土生产系统运行管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所存在的优缺点进行简要叙述。

2.1 混凝土生产系统并入混凝土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此种合同管理模式通常在工程整体规划设置2座及2座以上拌和楼时采用。在应用时,因混凝土拌制生产方及浇筑施工方均为同一承包人,故合同条件相对简单,通常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混凝土生产所需水泥、掺和料、砂石骨料和外加剂等业主统供材料的供应价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通常也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承包经验,综合考虑编制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运行费和混凝土材料费,最终汇总进入建安工程单价分析表,形成成品实体混凝土综合单价。在工程进度支付时,项目业主依据承包人实际浇筑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实体混凝土数量及合同约定所对应的混凝土浇筑综合单价(含混凝土材料费和拌制费、浇筑费、管理费)支付承包人成品混凝土费用。同时,按照承包人从业主物资仓库实际领用的水泥、粉煤灰、砂石骨料和外加剂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核销方式及对应的材料抵扣价格,扣回业主统供材料款。此时,承包人就承担着从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混凝土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所有成本责任和质量风险。

通常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投标人会根据自身施工经验和施工水平,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一部分混凝土拌制、运输及浇筑损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混凝土的计量是按承包人实际浇筑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实体混凝土数量进行的,若承包人因配合比设计不合理或混凝土拌制、运输、浇筑过程中损耗过大,以及拌制过程失误造成的不合格混凝土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混凝土材料损耗过大,超出了其投标时预期估计的损耗率,那么超出损耗率的这部分混凝土将不会计量。同时,项目业主依然会按照实际材料领用数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扣除其材料费。因此,混凝土材料费和拌制费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反之,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优化配合比设计,使混凝土拌制用料较投标时更加经济,通过改进混凝土入仓手段使混凝土运输、浇筑过程损耗低于投标损耗,其材料节约而形成的利润也由承包人获得。

别小看上述情况的差别,由于水电工程混凝土用量基数巨大,因此而形成的浪费或者获得的节余总金额很可能是非常大的。例如,按照目前的水电预算定额,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运输、浇筑损耗一般在3%左右,如果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通过严格过程管理,降低运输、浇筑环节造成的混凝土材料损耗,使得混凝土损耗率较投标报价降低少1个百分点的话,一个100万m3的混凝土工程就可以节约混凝土材料1万m3,按材料费200元/m3保守计算,可节余材料费用200万元。同样配合比设计优化带来的效益也是巨大的,如果所有混凝土配合比平均每m3优化5元,那一个100万m3混凝土工程就可以节约混凝土材料费500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若采取混凝土生产系统并入混凝土工程中去的标段设置模式,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责任和质量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可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为争取效益最大化,承包商会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尽量降低混凝土半成品生产过程中和浇筑过程中的各种损耗,并通过优化投标混凝土配合比,以期最大程度地节约混凝土材料成本和施工成本。项目业主在建设过程中管理简便,可降低材料浪费的风险,同时也可规避因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独立标段可能引起的其他承包人提出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以及因拌和楼故障引起的索赔问题等,但项目业主无法得到因配合比优化获得的材料节余收益,项目或仅能得到由业主承担的统供材料价差所引起一小部分材料节余收益(在招投标过程中,为降低招标人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各项费用取费基数,业主通常会以低于市场实际采购价的方式以统供价格向投标人供应水泥、掺和料、砂石骨料和外加剂等统供材料,若承包人通过配合比优化获得了材料节余收益,项目业主也就相应获得了所承担的价差这部分材料节余隐性收益)。

2.2 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独立标段

此种合同管理模式,通常在工程整体集中设置1座拌和系统时采用。此时,混凝土拌制生产单位和混凝土浇筑施工单位为不同承包人,从工程整体角度考虑,合同条件就比较多样化,主要的合同条件可能有混凝土配合比责任方问题、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方式和核销方式问题、半成品混凝土的供应方式和核销方式问题、半成品混凝土结算价格(混凝土生产单位)和半成品混凝土供应价格(混凝土浇筑单位)等。不同的合同条件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影响因素较多,在此一一分析叙述较为困难,因此以××水电站工程为例,将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独立标段在××水电站工程建设应用中存在的优缺点进行简要分析叙述,以供研究借鉴。

××水电站工程混凝土设计总量为250万m3,依据方案比选,最终确定了在工程右岸设置一独立混凝土生产运行系统为大坝、厂房等各工程部位提供混凝土的方案。合同边界条件如下:在混凝土生产系统材料供应方式上,采用了水泥、粉煤灰、砂石骨料等材料由项目业主免费供应,对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只支付拌制运行费用的方式;在对半成品混凝土材料供应方式上,采用了不分混凝土种类,统一单价供应的方式,该供应价格平均低于混凝土生产实际成本价格约30元~50元;同时明确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由混凝土浇筑单位自行提供。

考虑水泥、粉煤灰、骨料等材料免费供应,是因为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运行成本实际上和上述材料无直接关系,投标时投标人只需按不同的混凝土级配标号报其拌制费用即可,项目业主可节省混凝土材料款进入合同单价而应计取的管理费用,同时在运行费用支付时简单明了,容易操作。

对于混凝土浇筑施工承包人,按照统一价格供应其混凝土,可简化材料费核算过程,另外半成品混凝土供应价格较实际成本降低了30元~50元,可降低以此为基数应计取在成品混凝土浇筑单价中的间接费、利润等管理费用。若混凝土工程综合管理费率按照12%计算,250万m3的混凝土总量,则隐形中项目业主可节余管理费用900万元~1500万元。

考虑到混凝土的标号及实际需求时间由混凝土浇筑施工承包人掌握,且混凝土生产系统未考虑配置混凝土试验室,因此明确配合比设计由混凝土浇筑施工承包人提供。但在工程实际施工中,相应的管理弊端也随之出现:

水泥、粉煤灰、砂石骨料免费供应,那么材料的浪费风险无疑将转移到了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为了尽量规避此风险,在合同签订时,增加了混凝土生产出现的废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补充条款,同时,加强了材料核销管理,在拌合系统停止使用前,要求对该系统领用的所有材料进行核对。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业主不直接参与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运行工作,因此产生的混凝土废料难以核查,而在材料核销方面,由于需要对运行期间长达3年多的所有混凝土拌制生产数据、资料进行统计、清理、核对,同时混凝土生产系统又未设置专门的混凝土试验室统一管理配合比,因此材料核销工作量大大增加,且历史资料难以保管齐全而使得核销难度也极大,难以准确核对理论材料消耗总量,使得最终材料浪费损失仍然主要由项目业主承担。

混凝土配合比由混凝土浇筑施工承包人提供,半成品混凝土按照统一固定价格供应给浇筑施工承包人,由于供应价格是固定的,因此浇筑施工承包人没有配合比设计优化的积极性,监理及设计单位普遍反映工程使用的配合比胶凝材料用量偏大,隐形中项目业主增加了混凝土材料的消耗。

由于半成品混凝土不分级配标号以统一价格供应,浇筑单位无成本风险,为方便自身施工,经常更改混凝土的级配和坍落度,三级配的改为二级配、小坍落度的改为大坍落度,而过程中又监控不严,因此增加的材料费用也由项目业主承担了。

另外,在××水电站承建右岸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大坝混凝土主体工程的均为同一承包人,由此也可能存在另一种弊端,即该承包人通过实际领料数量比签认领料数量少的方式来进行操作,从中节约应扣减其的混凝土材料费,实际上也就是项目业主替其承担了其应承担的一部分混凝土材料成本。

由上可以看出,按此管理模式,虽然项目业主节余了1000余万元的管理费用,但同时也承担了从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混凝土浇筑等环节的材料消耗风险,由于混凝土总需求量大,以上环节造成的材料费用成本增加总额也是巨大的。

3 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3.1 配合比设计和优化管理问题

混凝土配合比直接影响着混凝土材料成本,现仍以××水电站混凝土工程为例,混凝土降低一个强度等级(C30改为C20),可节约材料费45元,提高一个级配(二级配改为三级配),可节约材料费38元,降低一个坍落度(10cm~12cm调整为6cm~8cm),可节约材料费9元。由此可看出,合理选择混凝土配合比并进行优化,可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因此,大型水电工程一般都重视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优化。

混凝土生产系统的标段设置方式不同,因配合比设计质量责任方及优化收益方的不同,在配合比管理上有不同的方式。对于如前所述混凝土生产系统并入混凝土主标工程中的,混凝土生产方和混凝土浇筑方是同一承包人,混凝土配合比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混凝土材料成本控制和质量责任均由该承包人承担,在满足质量前提下相应的配合比优化形成的材料节余也由其获得。这种方式对于项目业主在混凝土配合比管理上最为简单,也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积极性,但配合比优化所带来的效益,项目业主也无法获得或只能获得一小部分。

对于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独立标段的,合同条件多样,此时选择是由混凝土生产单位还是混凝土浇筑单位或是第三方单位来进行配合比设计,需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整体权衡考虑。通常在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独立标段的情况下,混凝土浇筑单位是不承担混凝土材料成本控制责任的,因为项目业主通常是按统一价格向混凝土浇筑单位供应混凝土,此时混凝土浇筑单位不会费工费时去选择经济合理的配合比,当然更无积极性去进行配合比优化。同理,混凝土生产单位也是如此,因为项目业主通常是按照实际配合比消耗对其核销材料,生产单位只需控制好生产过程中的损耗就可以了。因此,此时不论是由混凝土浇筑单位还是混凝土生产单位或是第三方单位来进行配合比设计,项目业主均需制定单独的配合比优化奖励政策,通过优化节余分成,促进配合比设计单位不断优化配合比,同时,项目业主也可因此获得配合比优化而带来的材料节余。

在这种情况下,若由混凝土浇筑单位来进行配合比设计,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混凝土浇筑为同一单位,一旦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不会产生责任不清的争议。但由于水电站工程通常会有多个混凝土工程施工承包人,每个承包人各自做配合比设计,设计工作重复,同时对于混凝土用量小的承包人,可能因优化节余金额不大,又要承担质量责任,而无优化的积极性。若由混凝土生产单位或第三方单位来进行配合比设计,所有工程所用配合比统一由一个单位提供,减少了配合比设计工作量,设计优化的奖励也由一家获得,容易提高设计优化的积极性。

3.2 索赔问题

无论是采用混凝土生产系统并入混凝土工程主标或混凝土生产系统作为独立标段的标段设置方式,温控费索赔和拌制费索赔问题均是混凝土生产系统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3.2.1 温控费索赔问题

水电工程很多情况下,为满足大坝混凝土温控要求,都需要拌制温控混凝土,而温控混凝土的实际使用总量和施工时段、部位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温控混凝土的总量在混凝土生产系统招标阶段是无法准确给定的。为便于投标人编制生产温控混凝土的温控费用,通常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暂定一个温控混凝土预计总量,而当实际生产的温控混凝土数量和强度发生变化,造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承包人投入的实际温控费用大于投标费用时,承包人往往会向项目业主提出温控费用补偿的请求。由于温控混凝土招标工程量和实际生产量是必然有差距的,那么相应的温控费用也是肯定有所变化,因此,温控费索赔是混凝土生产系统最常见的索赔问题。

为公平、合理解决此类问题,最好在招标阶段就约定好解决方法。如:在给定温控混凝土预计总量的同时,约定一个数值浮动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数量变化造成的温控费变化不予调整,风险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当实际温控混凝土量超出约定范围、温控费增加时,本着公平的原则,给予承包人温控费补偿。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根据其温控工艺流程,提供尽量详细的温控费用单价分析材料,以便在重新调整温控费时作为费用计算依据,便于费用核算,避免费用计算纠纷。

3.2.2 拌制费索赔问题

混凝土系统的拌制费用通常是按照招标时给定的拌制数量和运行期限计算的,在实际工程工期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合同约定的运行期期满后,仍需混凝土系统生产提供混凝土时,往往是生产强度降低,造成单方混凝土的生产成本增加,承包人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本着公平的原则,此增加费用承包人应该得到补偿,同样为方便费用核算,加快索赔问题处理速度,减少费用核算的争议,在混凝土系统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详细的拌制费计算单价分析材料,为后期增加费用的合理核算提供依据。

4 结语

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合同管理,一直是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其中涉及因素较多。本文在此结合以往国内水电建设工程相关管理经验,从有利于混凝土生产系统合同管理角度出发,对混凝土生产系统常见合同管理模式优缺点及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出简要分析。随着当前市场环境和税务政策等外部因素条件的变化,合同风险因素也随之发生了一定变化,如何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理管控合同风险,还需不断总结和探讨。

TU528.06∶TU723

C

2095-1809(2016)05-0035-04

张明(1976-),男,湖北天门人,工程师,学士,造价工程师,从事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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