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乐死的几点思考

2016-04-07 19:04史素红解雅虹林景霞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伦理

史素红 解雅虹 林景霞

摘 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和理性程度的日益提高,人類越来越重视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同时开始对生命价值进行反思,安乐死的思想应运而生。迄今为止,安乐死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从不同方面分析了安乐死的合理性,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又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件十分复杂而慎重的事情,是一个漫长的必然性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合法化

1 安乐死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病危的患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中国学者为安乐死下过这样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死濒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地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由此可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2 安乐死的合理性

(一)人具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传统伦理观念认为:“天地之间人为贵,人之所贵,莫过于生。”相传数千年的颐养天年、乐知天命、寿终正寝之说仍为人们颂扬。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生命权不是属于自己的,生命权是一种依附权,个体的生命权属于自己的长辈和国家。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如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一书中就指出“对于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可见人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享有,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他有生存的权利,也有死亡的权利。

每个人都要善待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但是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这也是我们从前不知道的一个词叫“生活质量”“生命质量”。安乐死能使病人摆脱肉体和精神上痛苦的折磨,维护个人的尊严,是人对生命本身的价值的正确认识——生命的质量比生命的长短更重要。

(二)安乐死合乎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传统医学伦理观认为:医生的神圣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学的目的就是维持生命,即使最低的生命质量也应不惜代价去延续它。“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反对安乐死,在他著名的誓言中写道:“当有人向我索取自杀药时,我决不能给他,也决不能向任何人提出这样的建议。”但医学并不能征服死亡,阻止死亡。医学的真正目的是“治疗疾病,维持健康”,但是现代医学的发展不能仅仅注重维持生命,而应从生命质量角度出发,尊重身患绝症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满足其最后的要求。试想,当医生面对的是身患绝症的病人,他们承受着极端的痛苦,万般无奈中提出死亡的请求,医生是应该出于人道主义实现病人的愿望,还是恪守医生治病救人的准则,漠视病人的痛苦,无谓的延长他痛苦的生命呢?

当病人的脉搏尚在跳动之时,采取人为的手段结束其生命,有违传统的道德人伦,是人们感情上无法接受的残忍行为。然而,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勉强延长的则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和医生伦理道德,而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从另一个角度讲,“安乐死”对于病人家属也是一种解脱。病人家属出于爱心、良知和人道,以巨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为代价,换来病人痛苦生命的延续,无疑是与理智背道而驰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因给病人及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从根本上背离了人道。实行安乐死,让患者减轻病痛的折磨,让亲属得以解脱,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消耗和浪费,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这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要求。

3 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弃除某些陈腐的观念,附上先进合理的时代因素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我国支持安乐死的理论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与人们的情感冲突,实质上是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从西方人的观念来看人的生命权是完全属于自己的,但是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人的生命不仅是属于自己,还包括一个人对自己的亲人、对自己所在的集体都是有千丝万缕互相依存的关系。传统思想强调“亲亲、尊尊”,子女若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则会被视为“不孝子孙”。这也是对安乐死持反对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上也有一部分民众由于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而反对安乐死。因为我国现在的医疗技术还比较落后,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有待提高。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的是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而我国现在的医疗技术和检测手段还不够发达,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病例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再者由于部分医生职业道德的缺失,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医患关系紧张,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这也是很多人反对安乐死的原因。当然,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我们要如何避免安乐死的泛滥正是法律应该考虑的,而不是通过立法手段禁止安乐死。

当然,一个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不可取的,这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但是当一个人经过慎重地考虑选择了安乐死,这种权利也是应该被我们的法律所保护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独特的,在生死攸关的问题上,应该根据病人的独特情况作出独特的决断,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基于患者内心自主的选择。从伦理学意义上讲,我们不鼓励安乐死,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不禁止安乐死。因此,安乐死应当被允许,但同时需要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我认为随着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生命价值伦理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会接受安乐死的事实,只是现在还处在转变的过程中,并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只有当我们国家在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观念达到一定水准的基础上,在各项条件都比较完备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严密的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保障安乐死的实施。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4 结语

泰戈尔曾经写道:“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为了真正达到帮助病人解除痛苦的目的,也为了真正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医学科技的发展、卫生资源的公正配置、医疗保障制度和法制的完善,更需要全社会对病人的人文关怀。我们希望有一天,人们有权力把握自己的生死,并且这种权力带给人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

参考文献

[1]陈青松,陈伟强.关于安乐死的理性思考.成都大学学报,2007,(1)

[2]高桂云,郭琦.生命与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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