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八类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文/王梦遥据《河南商报》)endprint
共产党员·下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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