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公平公正的环境
——基于哈耶克内生秩序理论视角

2016-04-11 10:08詹伟鸿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

□詹伟鸿

(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 景德镇 333403)

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公平公正的环境
——基于哈耶克内生秩序理论视角

□詹伟鸿

(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 景德镇 333403)

社会运行内部规则是人类在适应环境以及处理个体、群体之间需要的过程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是社会规则的主要来源。社会个体是在相互对比、相互试错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遵循社会规则的。个体成员遵循规则的不同社会环境,会相应地诱导其他个人改变其遵循的规则。良好社会秩序的塑造离不开对违反规则制度的个体和行为及时给以应有的、不讲人情的惩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制止相应违反规则制度的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社会规则;内部规则;惩罚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的消息备受关注。几名自驾行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时,一女性中途下车,被身后老虎拖走,随行同伴救助时也被攻击,造成1死1伤。此事迅速成为舆论场上的公共事件,引发众多网友的点击、转发和关注。这种“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再次反映出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我们开始步入“全民话筒”时代。

由于人人手持话筒,人人都可以发声,声音就难免嘈杂。舆论场中,关于此事的具体细节,出现了同行人员关系说、男女争执悲剧说、游园不守规矩说、虎园管理不善说、游客园区责任说等,可谓众说纷纭。

在诸多“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评论中,有一种声音特别强大,即吃人的老虎用最简单的丛林法则给我们上了一课:要敬畏常识,遵守规则。新华社7月26日发表评论员文章《虎口下的反思:敬畏常识,遵守规则》。文章写道,在老虎出没的园区与之保持物理隔离,即为规则。当跨越规则红线的那一步迈出之时,悲剧已在所难免。规则规范的社会整体秩序,对个体而言往往体现为约束,但当下社会,有人就乐于在“小小不言”处打破规则——闯个红灯、插个队——获得一些便利,赢得些许小利。当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无伤大雅”的违规不以为意,甚至习以为常时,个别人的违规就演变为集体行为的失范。血的教训不能只让我们想起猛虎伤人的常识,更应在内心深处刻下对规则的敬畏。

1 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

良好社会规则的遵循需要公民人人敬畏,这自然是正确的。但大家仍然需要认清这些问题:公民对良好社会规则的遵循是否仅仅依靠公民自觉遵守就够呢?抑或政府制定发布相关制度规则就足以?外在社会环境对公民自觉自愿遵守规则有无影响?为什么解放初期,大家物质生活异常简朴,自私却被普遍唾弃?那时人人助人为乐,真正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今天,大多数人生活温饱,却自私自利,甚至不惜为蝇头小利赤膊上阵?

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在其政治哲学著作中,对社会规则和秩序形成的起因、生成动力、演进路径等方面有不少阐述。哈耶克认为,从人类心理层面而言,人类天生偏爱秩序与规则的生活。他认为,社会秩序是人类在适应环境以及处理个体、群体之间需要的过程中逐渐自发形成。人类社会竞争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分配,由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个体与个体之间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变得不可避免。个体从本质说都是自私自利的,但当大量个体都依此而行动时,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日益激烈,群体的混乱程度越来越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降低了群体生存的竞争优势,而群体生存能力的下降反过来也会影响到个体的生存状况。于是,群体中的个体成员逐步形成一个共识——有必要通过某种方式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进行平衡,这种利益平衡方式就是社会规则的雏形。[1]

哈耶克以是否涉及权力要素为标准,将社会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前者是由人们在一个不知其由来、亦不知其所终的缓慢过程中不断的试错互动而来,它们是社会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产物,是一种自生规则;后者则是由权力组织掌控者或立法者设计、规划,或采取其他方式供给的制度安排,其往往表现为特定组织的特定规则,是仰赖于权力等外部要素形成的外生产物。[2]哈耶克所强调和注重的是社会内部规则,他认为内部规则才是真正有助于自由或内部秩序的制度装置。相反,“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3]

哈耶克认为,社会是一个大量规则相互博弈的复杂系统,社会规则博弈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博弈,在社会规则演化中运行的选择机制是试错学习过程。[4]社会个体在选择规则时,首先要求该规则能给自身带来最优结果,他才会遵循该规则,否则他就会试验其他的规则,而遵循某种规则对个人是否有利,又依赖于该群体中其他人所遵循的规则,某个群体成员遵循规则的改变可能会导致一个对所有群体成员而言不同的社会环境,而这又可能会相应地诱导其他个人改变其遵循的规则。“整体社会秩序不仅是由个人行动者间的互动达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动者与表现为一般性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的”。[5]

2 好的规则和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惩恶扬善的制度环境

归纳哈耶克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天生偏爱秩序与规则的生活。规则有两种: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人类在适应环境以及处理个体、群体之间需要的过程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是人类社会中规则的主要来源,人为设计的法律规则其生命力最终取决于是否符合内部规则。社会个体在选择规则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给自己带来最优结果,而个体成员遵循规则的不同社会环境,会相应地诱导其他个体改变其遵循的规则。个体是在相互对比、相互试错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遵循社会规则的。

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告诉我们一个重要道理:好的制度环境是确保公民遵循良好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条件。好的规则和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惩恶扬善的制度环境。要让投机取巧,喜欢钻规则制度“空子”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才不会让遵守规则制度的老实人吃亏。否则老实人总是吃亏,时间长了,再好的规则制度也会不愿遵守。“三个和尚”的寓言故事隐含着深刻的社会秩序产生发展的哲理,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为什么人越来越多,群体的产出却越来越少?生活越来越不和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秩序失序了,挑水的和尚得不到任何好处,不挑水和尚不需要支出任何的报酬和付出就能喝到水,这样会极大打击挑水和尚的积极性,使得所有和尚都不愿挑水。和尚们只顾自己念经,他们主张无欲无为,没有人出来重建合理的社会秩序。或者更有可能是虽有资历的长老提出某个规则秩序,却没有和尚出来做“执法者”角色,及时“惩恶扬善”,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使长老提出的规则形同虚设,不起任何作用。最终的结果是所有人都得不到好。

有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把人性看得太低了,简单地把人性等同于动物本能。人类毕竟不是动物啊,人类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自觉摒弃所有自私自利的欲念和行为。但历史和现实无数次警醒我们,道德约束、思想教化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虽具有根本意义和终极价值,但却不具备现实的、工具性的制约功能,不但效率低,而且不可靠。人类企图单纯依靠提高自身修养,就能消除所有自私自利欲念和行为的做法很难行得通。法律制度凭借背后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其对公民现实行为的规范作用往往比单纯地提高公民道德修养要管用得多。

马克思主义人性论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摒弃了以往思想家空谈人性时把人的本性归结为“性善性恶”某种抽象本质的错误。他旗帜鲜明地指出人首先是一个有血有肉有需要的生物体这一现实。马克思把人类的需要分为两大类:生存需要和社会需要,两个需要中最基本的是人的生存需要,他说:“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的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恩格斯也指出,人是理性的动物,趋利避害是人类的理性选择,本无所谓好坏——这就是人性的规律。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各种资源的利用,由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个体与个体之间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变得不可避免。生存的需要和利益的博弈绝不是简单地依靠道德的简答说教就可以解决的。人类社会生活中有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竞争,就难免有冲突。温和的不涉及个体切身利益的冲突需要调解教育,关乎个体切身利益的激烈冲突单纯靠道德的说教显然是不够的,此时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公平正义。良好的法律制度的运行除了立法者要按照社会秩序的“内部规则”立好法,更需要执法者像“老虎”一样在执法时铁面无私、不偏袒、不纵容、不讲人情,才不致使好的法律规章形同虚设,有法不依。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是为了惩恶扬善。对恶行为的及时有效地惩罚是为了更好塑造公民遵守规则制度的环境,引导公民自觉遵守良好的规则和秩序。

3 政府应积极塑造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

当今社会,民众似乎明白一个道理:“潜规则”有时往往比“明规章”更管用。如果你正正当当地遵纪守法办事,那你的利益可能会受损;如果你不守规矩,按“潜规则”行事。你可能会活得有滋有味。具体表现就是群众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应该利用什么关系摆平,而不是依靠法律合法合规处理。为各种利益打招呼、跑门子、拉关系,说情之风不绝。有关系的用关系,没关系的攀关系或找掮客疏通关系,想着能把不合法合规的事情办成,那就是本事。

实在没有关系门路的,还有最后一着:“闹”。把事情闹大,闹到新闻媒体来报道,闹到人尽皆知,闹到影响领导的正常工作生活。企图借助上层领导的介入,使原本很难办成的事得到较好的解决。社会中“医闹”“校闹”“房闹”各种闹。拦马路、拉横幅、作势跳楼、现场自焚各种闹的手段也层出不穷。老百姓把这种现象总结成一句话:多闹多得,按闹分配。

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中各种“闹”增多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多发且相互交织的结果;大多数群众的“闹”是不得已而为之。绝大多数的“闹”都应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闹事者”是因为自身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才“闹”。这样的定性应该是正确的。但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各种“闹”增多的原因同有关地方管理部门处理“闹”的态度和方式方法也不无关系。他们简单地把利益矛盾视为稳定问题,把诉求群众视为稳控对象。[7]实际处理各种“闹”时,有些地方管理部门往往是先进行压制,压制不住就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思路,企图花钱免灾,不管“闹”得是否合理合规,只求满足“闹”者需求后,不要扩大影响,危及自身的仕途和利益就好。现实工作中往往表现得欺软怕硬,如果当事者不敢闹,那么你合理的诉求可能没人顾及。当事者只要敢横着闹,闹到最后,就算是不合理的要求,管理部门也会给你满足。部分地方管理部门这种处理“闹”的方式方法无疑助长了更多的“闹”。按照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解释就是:执法者塑造出的是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环境:遵守规则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越是不守规却越能换来管理者的容忍和让步。

[1] 陈立军,陈立民.社会规则发生学探索——以哈耶克演进论理性主义为视角[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3(4).

[2]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M].Chicago:The University 0f Chicago Press,Volume I,l973.

[4] 付子堂.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J].法学论坛,2011(2).

[5] 邓正来.自由与秩序[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

[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 李皋.如何妥善应对明显增多的社会矛盾[J].党建,2013(9).

[责任编辑:郝晓梅]

The maintenance of good social order requires a fair and just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View of Hayek' s "Endogenous Order" Theory

ZHAN Wei-hong

(JingdezhenCeramicInstitute,Jingdezhen333403,China)

The internal rules of social operation are gradually formed spontaneously in the process of humans adapting to the environment and dealing with the needs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group, and are the main source of social rules. Social individuals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follow the rules of society in the process of contrasting and interacting with each other. Different social environment in which individual members follow the rules will correspondingly induce other individuals to change their rules. The shaping of good social order needs to give timely and proper punishment to the individual and behavior that violate the rules.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ffectively stop the corresponding behavior which breaks rules and maintain a good social order.

social rules; internal rules; punishment

2016-09-17

詹伟鸿(1982-),男,江西婺源人,硕士,现工作于景德镇陶瓷大学,讲师,研究方向:西方社会历史观。

D669

A

1008-9101(2016)04-00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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