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用人问责 杜绝“带病提拔”

2016-04-12 11:17曾亚波
支部建设 2016年27期
关键词:选人用人问责

■ 曾亚波

落实用人问责 杜绝“带病提拔”

■ 曾亚波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下称《意见》)不久前印发,充分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主要精神,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重要补充。《意见》内容不多,但专门针对“带病提拔”,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于防止用人腐败和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人负责“病”就少

《意见》第一条“落实工作责任”规定,用人要追究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根治干部“带病提拔”的“撒手锏”。

过去,在选人用人事项上习惯于领导干部先拿出倾向性意见,出了问题后,领导干部以“集体研究”为借口,将责任推给整个党委(党组),甚至还推给具体的组织人事部门。而一些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则辩称问题干部的提拔是领导定的,跟自己无关。而对于纪检监察部门,则许多工作都是程式性的,很少发现问题,更谈不上主动出击查找问题了。“三不管”导致“带病提拔”长期存在,用人腐败成为无人负责任的腐败,广大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今年7月8日开始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明确提出要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对于维护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而《意见》明确了这些责任的承担主体,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制度与两个《条例》的直接对接。“三负责”封杀“三不管”,这些责任如同指挥棒,指明了用人方向和责任之重大。

“日常了解”不寻常

选了有问题的干部是要承担选人用人责任的。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干部就一定能胜任吗?当然不是。杜绝“带病提拔”,不仅要求选出没有什么毛病的干部,更要求善于发现综合素质优秀的干部。组工干部要当好这个伯乐,就必须改进工作方式,深化日常了解。

人是很复杂的多面体,了解一个人也有不寻常的学问。要了解干部就必须与干部打交道,一是接触干部,二是识别干部。接触性了解是第一步,接触干部要经常做,不要平时很少接触,甚至见都没见过就带着领导的意图去考察了;接触干部要近距离,要脚踏实地地考察干部的真实业绩和为人,不要被纸面上的不实材料所蒙蔽;接触干部要有原则,要主动、随机抽取群众,听取不同意见,不能为了考察才去接触,为了考察而考察,不能有选择地听取部分指定群众的意见。

接触干部只是识别干部的前提,识别性了解需要对干部作出科学评价。识别干部主要看综合表现、综合素质和各方反映。综合表现主要是外在的表现,《意见》提出要多渠道识别,既要看德才表现,又要看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综合素质则是内在的表现,要通过多层次的谈话去发现其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深入发掘干部的内在素质,对组工干部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综合运用领导学、行为学、心理学、哲学乃至演讲学等各种专业知识作出判断。

除干部的直接外在、内在表现外,尚有外部的反馈性信息,也就是监督性了解。这也是了解一名干部必不可少的重要方式和渠道。为便于持续了解、跟踪干部信息,防止考察时遗漏重要信息,必须构建对干部信息进行跟踪的常态机制。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多个侧面收集整理干部信息,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察“病”五关要把牢

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就必须针对“病情”失察的各个关口拦截把关。到底有哪些关口必须坚决扼守呢?

一是把好考察人员关。考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只有察全、察准,才能把符合要求的干部选上来,否则就会失察。《意见》要求选好配强考察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提高考察质量。责任当头,只有派出去的考察人员真正负起责任来,把好第一关,后续工作中才不致于接连失守,导致问题越来越大。

二是把好考察了解关。考察了解有别于平时了解,要善于寻找和引导知情人谈话,找错对象、泛泛而谈是得不到真实可用信息的。考察了解是为了考察任用,但绝不能为了完成考察而考察,为了任用而匆匆结束考察。《意见》要求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更加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了解干部。

三是把好干群监督关。主要是创造条件让干部群众监督,如公示的内容要详尽,公示的范围要扩大,公示的时间要延长,以便让干部群众有足够的时间反馈意见,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四是把好审核关。明确提出实行“四凡四必”: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各相关部门在线索材料的提供中也要承担责任,对故意隐瞒不提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五是动态审核关。就是“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这是首次提出的审核理念,可以有效地避免动议已进入下一阶段而审核还未跟上,导致倾向性意见已定,审核变得可有可无。这个关口看似无形,实际上往往影响全局,会导致选拔工作“生米煮成熟饭”,而提出动议的人往往也借此规避责任。所以必须及时、慎重把握审核环节。

用人责任重如山

用好一个干部,于经济发展、群众福祉都有强劲的推动力量,而用了一个问题干部,则会给我们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用人责任重如泰山,该追究的责任绝不能放过。

《意见》虽然在一开始就明确了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但在最后一部分仍专门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建立健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做出详细规定。

一是监督不到位要问责。有没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认真执行各种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等等,都是选人用人问责的前置条件。

二是按照职责权限问责。三大问责主体,即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五大问责环节(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实现责任对应,各领其责。对于严格的问责规定,有人非议说,谁能保证看干部绝不走眼?难道看不出问题就非得承担责任?实际上《意见》重点是就该尽责而未尽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提出而未提出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行问责。

三是重点对失职和故意问责。失职主要是“四不”: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故意是指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不仅前述三大主体要承担责任,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联合组建的临时考察组也要承担责任。

四是责任叠加需负重责。责任的承担不是一事一议,对用人责任的审视需有全局观念。根据《意见》,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对选人用人话语权重较大的主要领导来说,可谓责任重如泰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选人用人责任也是实行终身问责的,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调到哪里、提到什么岗位或者退休了,都要严肃问责。

(责编:许树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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