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视角下的街居关系: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

2016-04-13 07:18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

田 舒

(北京化工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双重视角下的街居关系: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

田舒

(北京化工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摘要]在我国推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形势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二者之间的互动作为政社关系的基石而备受关注。从官僚制理论视角分析,街居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体现为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分析,街居之间在组织中的个体和组织集体这两个层面也都存在社会交换过程。因此基于行政官僚制与社会交换理论的双重视角来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同时存在行政控制和社会交换的双重作用机制,其内生驱动力在于政社关系的不对等权力格局和资源有限性。双重作用机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为“撤街强社”和“三社联动”这两条指导思想迥异的创新实践路径提供了理论依据,而这两种改革模式已经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居关系;行政控制;社会交换

一、当前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继续探讨“街居关系”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探索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被进一步确认并凸显。早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倡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出要完善和健全现有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推进社区居民对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进行民主管理,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要继续完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体系,积极培育社区内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发挥社区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以及驻区单位的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等等。[1]2012年11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中强调了加强并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增强城乡社区的服务功能,并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管理当中的基础作用;要努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进行诉求表达、利益协调与权益保障的渠道。[2]而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突出了“社会治理”的提法,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3]

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概念转变可以看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变化:“管理”往往带有进行单向调控的意味,表示仍然是围绕着政府这个单一强势中心来构建社会格局的,社区依旧是层级管制下的服从对象;而“治理”则体现着社会公共事务的共治性、强调了社会共治主体的多元化,进而为社区治理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社区治理创新作为在基层实践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中之重,其发展趋势对全面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促进社区民主自治,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社区治理创新的核心,则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

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往往被简化表述为“街居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属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在基层的派出机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形成的应当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从这个概念定义出发,可以得出实际上“街居关系”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在基层的拓展和延伸,代表着最广泛意义上的一种“政社关系”。显然,它是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基石,其稳固程度对于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社区居委会在现实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行政体系的控制和约束,从而使得其本应有的自治功能被弱化了,其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更接近于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准领导关系”,这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大方向、新要求难以相容。

既然现有的“街居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都出现了矛盾,那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互动逻辑就应当需要重新加以定位、描述,并给予更为明确的解释。纵观现有文献,关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关系的讨论已有诸多积累,然而目前多数研究的论断都指向较为宏观的层面,虽然指出二者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二者的关系也并非理论上的“指导与被指导”,而往往表现为实践中的“领导与被领导”,但对于这种“准领导关系”在现实中是怎样运作的以及这种关系形成的原因则没有深入的探究。因此,对“街居关系”的解读,不仅要包括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单一的行政权力支配关系,还应当对二者之间互动存在的其他因素进行考量。重新对“街居关系”进行描述和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建构起当前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互动逻辑,深入理解其对社会治理创新格局的重要作用。

二、对“街居关系”双重作用机制的描述:基于两种不同理论视角的分析

由前可知,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定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只是起到了一个泛泛的范围限定作用,但是对于在具体工作当中是如何使这种关系落实为可操作化内容这一块,却是缺位的。那么城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权力支配关系的运作机制具体而言是怎样的?换言之,街道办事处是如何通过对社区居委会的权力支配,从而使得社区居委会服从于它,并且按照它的意图行使职能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行政学的视角:基于韦伯的官僚制理论的分析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支配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指导与被指导”的规定,为二者的关系定下了基调和主体框架。而在现实当中,由于长期以来的政府对社会全面掌控的意识难以全面消除,往往演化为一种类似韦伯提出的“法理型支配”的状态,即体现出明显的官僚制特征。被官僚制支配的行政组织的特点表现诸如:严格的上下级层级体系;分工明确的专业化部门;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命令并严格遵循执行;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通常由上级任命而并非通过选举产生;工作人员所享有的福利薪酬由政府提供和发放,等等。[4]以上这些官僚制的特征在实践当中都表现得非常突出,“行政控制”的力量体现得十分显著。

根据笔者在2012—2013年对我国北京、沈阳等城市的若干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流程进行考察和调研的结果显示: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机构代表着上级政府组织的意志行事,社区居委会要接受来源于街道办事处的直接任务分配,并严格地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示完成工作、执行命令;社区居委会内部设立的各个职能岗位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职能的业务口是一一对接的,这是使得街道办事处传达指示和社区居委会落实任务能够短时高效的有力保证;多数社区居委会的成员(特别是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角色)通常由上级任命产生,而并非通过社区内部的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的核心是社区党组织成员小组(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委员所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往往由同一人兼任,直接受街道办事处党委(一般与街道办事处合并办公)的领导;社区工作者们所享有的福利薪酬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并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进行统筹使用和发放,等等。归结起来,官僚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组织职能履行与组织人员任用两大方面。在非人员任用考核期,常规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这一派出机构的下达指令来进行;而每逢人员任用考核期,在常规事务照常进行的同时,又增加了“程序化的选举”这一额外的工作分支,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投入成本。然而,这种投入虽然是被视为居民自治的表现,但实际上仍然是“政府指令”的一部分。一位社区居委会主任表示“我们做得最多的事就是去街道办事处开会,到区里开会”,“比接待居民的花费时间要多得多”。

可以看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存在的“行政控制”是显著的,诸多现有研究也对此做出了类似涵义的论述。那么“街居关系”中是否仅存在“行政控制”这一种逻辑机制呢?我们知道组织的集体运作是要依靠个体行动来推动的,在权力支配关系的具体指向过程中,除了“行政控制”这一显而易见的集体层面的逻辑之外,是否还存在较为隐蔽的个体与集体、集体对集体之间的互动?这需要从其他方面来作补充回答。

(二)社会学的视角:基于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的分析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在社会交换的过程中,作为个体的双方属于“微观结构”,双方为了得到各自所需的社会报酬、实现各自的期望,从而进行交换;在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个体都能够做到“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而若是上升到集体的层面考虑,有组织的集体组成的社会结构属于较为复杂的“宏观结构”,这种有组织的集体之间的社会交易在交换方面,通常以交换服务的形式出现,它反映了组织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有组织的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某种分化了的结构的存在,为一个全面的政治组织的形成和明确建立创造了条件。然而这需要社会价值来将其目标合法化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威。[5]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双方的关系来看,除了之前分析的“行政控制”的主导框架,还可以理解为双方之间进行着一种“有组织的集体”之间的社会交换。有组织的集体之间的社会交换的目标,是各自能够提供的服务。

1.个体层面的视角

在个体层面上,社区工作者期望自己能够获得职位、福利等好处,为此可能付出人情和经济利益,以及对工作的积极热情态度;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管理者直接或间接接受利益和人情,并对交换者赋予职位福利以及必要的宽容和庇护等好处,从而实现直接或间接的交换,其中间接交换表现的较为隐蔽。另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管理者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期望是具有个体差异的;在交换利益得到平衡的状态下,关于工作积极热情态度的期望就成为重要影响的关键。街道办事处对于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的期望相对较大,要求更强的工作能力和更好的工作成效;而对于一般水平的只需要安稳不惹事就足够了。而社区工作者的期望也同上所述具有个体差异,对于付出的工作的积极态度需要街道办事处相关管理者的宽容评价作为回报,而社区居民的反馈和评价在此过程中则被边缘化了。

通过前述对某城市“街居关系”的实地调查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有很多社区工作者凭借自己较好的素质走上了工作岗位,但也有某些人的上岗资格是依赖于和街道办事处相关管理者的私人关系而获得的;街道办事处青睐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从而有助于为街道办事处积累政绩资本,反过来这些社区工作者非常重视街道办事处相关管理者对自己的评价和态度;能力和素质都较为逊色的社区工作者如果“能保证混在队伍中得过且过、不犯错误”,也不会遭到排挤就足够了。然而很明显的一点是,在这个双向期望过程中社区居民的意见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在某街道办事处指示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终考核评价活动时,本该是社区服务评价主体的“社区居民”意见在考核结构表中赋值是最低的,也就意味着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小,几乎可以忽略。这种考核方式显然是本末倒置了。

2.集体层面的视角

在集体层面而言,这种社会交换是不对等的,它源于既定的双方行政权力地位的差异:作为基层政府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其必需的资金、荣誉等,而社区居委会由于所处地位较低,资源有限,无法对此提供作为交换的补偿,同时又不可能找到其他的替代选择,因此就只能听从街道办事处的命令指示努力完成其交办的任务,以维持自己对资源的继续获取,这是一种单方向的服从,即特殊的不平等交换过程。这种交换表现的较为明显。然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期望总是过高,期望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做得更上一层楼、带来更多更好的报酬;社区居委会为了避免街道办事处的期望“水涨船高”,会尽量把它付出的报酬维持在较低的期望值,从而避免使得继续服从变得更加艰难。

前述基于某城市社区实践调研的结果证实了这一假设:该街道办事处利用多分配社区活动资金、承诺推荐荣誉评比等方式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激励,而社区居委会取得的工作成绩则成为街道办事处在行政体系内向上攀升和表现的资本。为了获取更多的政绩资本,街道办事处将所辖区内某个工作表现最好的社区居委会树立为“优秀典型”,使得该社区居委会成为了市区级政府部门工作考察的重点,社区工作者负担的任务量和工作强度也随之成倍增加,却又无法对此提出意见。该街道辖区内其他社区居委会不少工作人员则表示“我们可不想像他们那么累,差不多能过得去就行了”。

(三)“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的双重作用机制

上述对“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的机制运行过程分别做出了描述。那么这两种机制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由于在社会交换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双方具有的权力并不对等,街道办事处占据着权力主导地位,所以社会交换的过程是在行政控制的框架之下发展起来、并且依靠行政控制的主导框架而稳定存在的。因此,只有将两种机制合二为一,才能够比较完整地表述街居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的全貌,即表现为“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同时存在并呈现包含状态的机制;换言之,正因为有了“行政控制”的存在,才使得“社会交换”得以生存。因为若是没有这种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先决条件制约,也就不满足发生社会交换的情境了,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实践中的种种矛盾之处。由此可以得出本文的描述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街居关系”的双重作用机制描述框架

从图1的描述框架当中可以看到: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受到传统行政力量的影响依然非常强大的情况下,将“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两套机制系统整合之后,可以看出官僚制理论与社会交换理论在二者的关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其中行政控制表现较为明显,社会交换在行政控制的大框架下表现稍为隐蔽。两种机制以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同时存在,从而构成了一种全新的“双重作用机制”。

三、对“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双重作用机制的逻辑解释

接下来我们试图探讨这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存在“行政控制”和“社会交换”的权力支配关系的深层次原因。由前所述,我国长期以来的政社关系不对等格局,使得行政控制的思想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也很容易在现实中出现执行偏差,因此以官僚制特征为表现的“行政控制”体现得很充分。既然上级政府期望更多的控制社区居委会的行动,为何没有实现社区居委会的完全行政化、将社区工作管理机构设置为最基层的行政层级呢?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源的相对有限性。资源的相对有限性,是指如果对社区居委会实行所有人员全方位的保障和管理,操作起来显然会非常困难,并且难免会极大地增加行政成本。因此,若将社区居委会也一并纳入到行政体制当中、把社区工作者变为公务员或者是“事业编制”的结果就是:带来更严重的人员冗余、机构膨胀,这与现行要求的政府机构精简改革和倡导“节约友好型”社会的举措是相悖的。这就导致了政府希望可以利用这些较少的资源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即“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由于能够获得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名额少,而且政府能够为其提供的福利也并不优厚,政府在面对良多希望获得身份的竞争者的时候,就只能进行有限的选择,由此为社会交换得以实现提供了生存空间。

上级政府工作之所以能够通过层层行政系统的传递到达基层并且得以实施,往往都是依靠社区工作者的“上传下达”来实现的;作为政府在基层的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居委会这个“信息中转站”保证了政府工作在基层群众当中的落实。街道办事处党委和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大多在同一场所合并办公,基本上可以视为同一主体,即广义上的“政府部门”;社区党组织成员作为社区工作者的核心,代表着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党委的领导,实际上也就是听从行政命令的安排;而社区专职干事作为社区工作者的主体,代表着社区居委会在完成上级工作任务的同时,又能回应社区居民的需求。这既满足了街道办事处“行政控制”的需要,同时又保留给社区一定的自主空间使其没有完全被侵占。在这种方式的运作之下,政府既实现了对基层社区的普遍而有力度的行政管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区自治”。在此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由于其政府派出机构的身份特殊性,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源,也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往往却把由此带来的成本都施加给了“下级”的社区居委会,这就使得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繁琐、紧迫和劳累这一状况迟迟无法得到改善。

这样的一种权力支配关系,如果根据加强政府主导、以控制和命令为主的传统视角来看,这无疑是能够实现高效率的工作安排,想要实现顺畅的沟通与行政指令的传达都是可行的。然而,在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积极改进社区治理模式、努力探索基层民主自治的今天, “促进社区自治、还它本来面目”的观点基本占据了主流地位。由此考虑,短期内虽然这种权力支配关系能够实现高效管理,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政治民主的发展;它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某些已经偏离的方向也需要加以纠正,因而并不能认为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由此得出本文的解释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街居关系”的双重作用机制解释框架

在图2所示的解释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依靠长期以来形成的较为强势的权力地位,导致其与社会组织进行互动时仍然保留和延续了行政控制行为的惯性,因此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职能得到不断强化,自治职能则不断被削弱。同时,由于政府掌握资源并非是无限的、可以随意足量分配的,因此倾向于利用较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更多实际收益。因此,我们可以解释为长期以来的政社权力关系不对等格局导致了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控制主导的局面。与此同时,政府掌握资源有限的同时又希望获得更多收益,因此社区居委会只能处在这种“准行政化”的状态当中。

四、双重作用机制指引下的两种实践路径:“撤街强社”与“三社联动”

党的十八大报告肯定了基层社区自治的必要性,指出要完善由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重点在于扩大有序参与、着力推进信息公开,增强议事协商、做好权力监督,努力拓宽群众自治的范围与途径,并丰富其内容及形式,以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实际的民主权利,等等。当前“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思想也正在指引着我国的社会建设,要求行政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呼声也正高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工作当中面临的新问题、新状况不断显现,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只有社区细胞的全面健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肌体的健壮;只有每个社区都和谐发展,才能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和谐奠定基础。因此,扶持和发展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良性运行,就是维护整个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理顺“街居关系”中的权力支配格局、使这一最广泛意义上的“政社关系”得到良性发展,就是回应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方针的核心要义。

根据双重作用机制的阐释,“街居关系”本身同时存在着“行政控制”和“社会交换”两种逻辑,而这两种逻辑的根源在于权力地位的不平等。那么,假如打破目前这种权力支配格局,使街道办事处不再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而存在,是否可以解除社区居委会受到的束缚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抑或是否有可能在保存街道办事处的前提下,重新定位社区建设中各方治理主体的职能,使其在新的平台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而,理论逻辑最终指向的是两种不同的实践创新路径:一种是以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为依托,重置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从而构建全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另一种则是维持现有基层行政体制不变,通过转变基层社会治理结构来促进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前者为近年来各地试点开展的“撤街强社”模式,后者则是新时期倡导的“三社联动”模式。

(一)“撤街强社”模式:没有街道办事处的大社区治理

由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在2009年6月已经废止,而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法尚未颁布,这为裁撤街道办事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改革空间。目前,我国安徽省铜陵市、贵州省贵阳市等地区全面进行了“撤街强社”的试点,北京、南京和佳木斯等若干城市也先后进行了局部改革。“撤街强社”模式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的特征:撤销街道办事处层级实现区政府直管社区;将社区党工委、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分离并逐步实现各自专业化;试点改革优先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街居地域进行,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撤街强社”模式正顺应了逐步实施的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企图改变当前大多数街道办事处将工作“转移”给社区居委会、导致基层行政压力过大的现状。不少社区工作者都对这一举措持非常积极和肯定的态度,认为这项改革可以起到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6-9]

“撤街强社”模式是本着减少行政层级冗余的思想提出的,因而在这项改革举措当中并未将社区居委会设立为一级基层行政机构。目前各地的试点工作只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最终影响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如果选择这样一条路径作为基层社区治理创新的方向,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我国各地区基层社区治理发展状况表现出显著不均衡,要做好行政层级变动的过渡准备,做到因地制宜,切不可一蹴而就地快速推广。要充分地做好试点工作,并视其具体进展情况来总结经验、确定进一步的工作重心,必须慎之又慎,要杜绝为了“创新”而盲目地跟风而上。其次,在裁撤行政层级的同时要妥善做好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置工作,尽量避免出现将人员集体充实到社区居委会或者上级区政府的现象,否则就是“换汤不换药”,难以做到真正减少行政层级、改变机构膨胀的现状局面。

(二)“三社联动”模式: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三方互动

“三社联动”模式是由政府购买服务牵头,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为骨干、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社会组织引入外部资源与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工作提供专业化和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将矛盾在社区层面化解,在社区实现多元服务供给的一种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该模式并非简单地进行多方主体之间的联合和互动,其实质是在政府提供相应的监管和保障之下,社区居民通过社区自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途径与形式充分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的治理,由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形成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10]北京、广州、武汉、厦门、江苏南京等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三社联动”创新试点工作,由此催生了各具特色的“三社联动”策略,主要可以归结为:重组权力格局,重视民主决策有序参与;做好各方主体职能定位,实现合作优势互补;构建好互动网络,搭建好互动平台。

“三社联动”模式是在不触及现有行政体制的前提下,对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进行全新的建构。不仅体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新的权力支配关系,还扩展了社区的民主自治空间,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育成熟,提升了社会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从整体上促进了社区服务体系的完善、拓宽了社区居民利益诉求与服务需求的表达路径,对社区治理创新起到了积极影响。然而,若要释放原本应当属于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归根结底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增加其参与社区事务的意愿,使很多时候流于表面化的民主程序真正发挥作用,赋予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内部监督权,以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作为社区建设的核心,以社区居民的有序参与作为社区自治的基础,努力奠定社会治理创新的本源基石。

总之,根据双重作用机制的逻辑,“撤街强社”和“三社联动”这两种社区治理模式都是对现有“街居关系”的合理创新。若以“撤街强社”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指导思想,可以采取裁撤街道办事处、实行“行政区直管社区”的方式,通过减少行政层级、有效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若是遵循“三社联动”体系的改革路径,可以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角色定位、促进行政职能转变、努力探索有效的社区自治方式,让社区居委会作为真正的“群众自治组织”而运作,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当家做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官僚制理论视角下的“行政控制”和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的“社会交换”两种不同逻辑机制在实践当中共同发挥作用的表现。对于“街居关系”中“行政控制”和“社会交换”双重作用机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社区治理模式的关键作用点,深刻领会当前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形势的精髓所在。而从双重作用机制的逻辑解释出发,无论是“撤街强社”模式还是“三社联动”模式,任何一种创新的实践选择都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创新策略,同时要发扬敢于创新、勇于探索的精神,通过在现实当中的不懈努力寻求有效而适合国情的改革路径。要努力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使得基层政社关系得以优势转变,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号召要求,进而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N/OL]. 人民日报-人民网, 2011-03-17(1) [2016-02-26].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1-03/17/nw.D110000renmrb_20110317_2-01.htm.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2-11-08)[2014-08-22].http://news.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7/c_113711665.htm.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OL]. 人民日报-人民网, 2013-11-16(1) [2016-02-26].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3-11/16/nw.D110000renmrb_20131116_2-01.htm.

[4][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2-31.

[5][美]彼得·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李国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52-67.

[6]陈圣龙.区直管社区: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基于铜陵市铜官山区“区直管社区”的实践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1,(6):5-11.

[7]田恒.论城市基层治理分权化改革——基于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分析[J].中州学刊,2013,(9):15-19.

[8]王鲁沛,马恩兵.撤销街道办事处 强化社区自治职能——南京市白下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J].唯实,2003,(2):71-73.

[9]许小玲,马贵侠.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反思与前瞻[J].广东社会科学,2013,(4):189-195.

[10]中国社会组织编辑部.创新社会治理下的“三社联动”[J].中国社会组织,2015,(5):8.

〔责任编辑:巨慧慧〕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152-07

[作者简介]田舒(1985-),女,辽宁沈阳人,讲师,博士,从事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区直管社区’模式研究”(ZY1422)

[收稿日期]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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