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国《春秋传》的复仇说
——兼与《公羊传》比较

2016-04-13 10:56
关键词:公羊传庄公臣子

郑 任 钊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胡安国《春秋传》的复仇说
——兼与《公羊传》比较

郑 任 钊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胡安国《春秋传》作于宋室南渡之后,其中极力宣扬《春秋》复仇大义,强调“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仇者无时焉可通”、“能与仇战虽败亦荣”,许多三传都没有解释成复仇的史事,在胡安国的笔下都有了复仇之义。《胡传》复仇说是在《公羊传》复仇说的基础上加以发挥的,但又反对《公羊传》九世复仇及臣可向君复仇等主张。胡安国推崇《春秋》复仇之义,从现实角度讲,固是为向金复仇张目;从根本上讲,则是为维护儒家伦理做出的价值选择。

胡安国;《春秋胡氏传》;《春秋公羊传》;复仇说

宋室南渡之后,南宋士人间雪靖康之耻、为二帝复仇之念甚为炽烈。胡安国激于时势,在《春秋传》中往往借史事引申议论时政,以实现其振起朝纲、攘夷复仇等政治主张,因此在《春秋胡氏传》里复仇之说的分量非常重,强调“《春秋》以复仇为重”[1]闵公二年,141。在给高宗的进表中,胡安国在阐述《春秋》对政治实践的指导作用时,就特别提到《春秋》的“复仇之义”,说:“及汉初兴,张子房为韩灭秦,以明《春秋》复仇之义;三老董公请汉为义帝发丧,以暴项羽弑君之恶。”[1]进表,7宋末学者戴表元《春秋法度编序》曾记:“咸淳中,余备员太学博士弟子,见学官月讲必以《春秋》,窃怪而问诸人,曰:是自渡江来,以为复仇之书,不敢废也。夫复仇之说,初非《春秋》本旨,中兴初,胡康侯诸公痛数千年圣经遭王临川禁锢,乘其新败,洗雪而彰明之,使为乱臣贼子者增惧,使用夏变夷者加劝。儒者之功用所为与天地并,如是而可耳。”[2]卷七,87咸淳(1265—1274)是宋度宗的年号,离南宋灭亡已经没有几年时间了。戴表元的这番记述反映了《春秋》经过胡安国的诠释,终南宋之世几成“复仇之书”的现象。不过,戴表元以为“复仇之说,初非《春秋》本旨”,完全是胡安国加诸《春秋》之上的,却是说错了。复仇实为《春秋》本有之义,三传皆有复仇之说,而又以公羊家“《春秋》大复仇”之说为最。所谓“大复仇”,就是以复仇为大,即认为孔子作《春秋》,经中凡事涉复仇,必会予以特殊的记载,以张大复仇之义。因此,胡安国虽令《春秋》几成“复仇之书”,但《春秋》复仇之说却非胡安国所发明,只是胡安国做了极大的发挥而已。

一 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

徽、钦二帝为金人所掳,宋之臣子于金即有君父之仇。《胡传》之中大讲复仇之义,主要就是在讲君父之仇,甚至可以说就是专讲君父之仇。《胡传》复仇说中有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即是“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强调臣子为君父复仇的责任与义务。

隐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胡传》:

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者,仲尼亲笔也。古者史官以直为职,而不讳国恶,仲尼笔削旧史,断自圣心,于鲁君见弑,削而不书者,盖国史一官之守,《春秋》万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书“弑”,示臣子于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不书地,示臣子于君父,有不没其实之忠;不书葬,示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非圣人莫能修,谓此类也。夫贼不讨、仇不复而不书葬,则服不除,寝苫枕戈,无时而终事也。以此法讨罪,至严矣。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1]36-37

胡安国认为,《春秋》对鲁隐公之卒只记其薨而不记其葬,这是孔子修《春秋》特意删削的结果,就是为了谴责鲁国臣子不能为君复仇,从而揭示出“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的《春秋》大义。胡安国特别强调,这种书法绝非史官史笔,只能出自孔子笔削。孔子作《春秋》为万世立法,令乱臣贼子惧,讨贼复仇是其中的必有之义。胡安国强调复仇之义必出自孔子,为其宣扬复仇大义、表彰《春秋》是复仇之书寻获了理论依据。

所谓“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实际上是对《公羊传》所说的“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的一种提炼。《公羊传》隐公十年:“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3]64-65《公羊传》以为《春秋》只不记鲁隐公之葬,是因为隐公被弑,鲁国臣子却没有追讨弑君之贼,没有为君父报仇。臣子不为君父复仇就失去了作为臣子的资格,而礼葬君父是臣子之事,鲁国已经没有臣子,葬事无所依托,所以只能隐而不书。可见,胡安国大体承袭了《公羊传》的说法。

胡安国还提出了一条“贼不讨、仇不复,而不书葬,则服不除,寝苫枕戈,无时而终事也”的《春秋》复仇之法。“寝苫枕戈”来自于《礼记·檀弓上》孔子对“居父母之仇”的要求:“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胡安国认为臣子对待君仇也应该如此①。也就是说,君父之仇未报,臣子就要心存复仇之志,时刻准备复仇。因此,对于臣子无复仇之志,胡安国都大加鞭挞。如谴责鲁国臣子不为先君隐公复仇:“鲁之臣子,义不戴天,反面事仇,曾莫之耻,使乱臣贼子肆其凶逆,无所忌惮,人之大伦灭矣。”[1]桓公三年,49谴责鲁定公不为先君昭公复仇:“定公幸于祸而忘其仇,诱于利而忘其辱,以意如为大夫,而不讨先君之贼也,天理灭矣。”[1]隐公下,卷末,40

而对鲁庄公无心为其父桓公复仇的谴责是最为严厉的。胡安国再三标举庄公的罪恶,如:“(庄公)忘亲释怨之罪著矣,《春秋》复仇之义明矣。”[1]庄公元年,85“(庄公)于齐有父之仇,不共戴天。……见义不为而有畏也,《春秋》之所恶。”[1]庄公三年,88“庄公忘亲,无复仇之志,使百官则而象之,亦不知有君父也。”[1]闵公二年,142鲁庄公之父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鲁庄公与齐襄公有不共戴天的杀父之仇,庄公却毫无报仇之心,反与齐襄公非常亲近,或一起狩猎,或一起出兵,或为之主婚,甚至娶其女。通过对鲁庄公这个不思复仇典型的批判,胡安国彰显了“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的《春秋》大义。

二 仇者无时焉可通

庄公四年“冬,公及齐人狩于郜”,鲁庄公跑到齐国的郜地与齐襄公一起狩猎。胡安国兼综《公羊传》、《谷梁传》与《礼记·檀弓》之说,斥责庄公“忘亲释怨,非人子矣”,强调了与仇人“无时焉可通”的原则:

谷梁子曰:“齐人者,齐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敌,所以卑公也。何为卑公?不复仇;而怨不释②,刺释怨也。”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与同国,九族之仇不同乡党,朋友之仇不同市朝。今庄公与齐侯不与共戴天,则无时焉可通也,而与之狩,是忘亲释怨,非人子矣。[1]90-91“无时焉可通”原出自《公羊传》庄公四年:

公曷为与微者狩?齐侯也。齐侯则其称人何?讳与仇狩也,前此者有事矣,后此者有事矣,则曷为独于此焉?讥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于仇者则曷为将壹讥而已?仇者无时焉可与通,通则为大讥,不可胜讥,故将壹讥而已,其余从同同。[3]125

《公羊传》主张“仇者无时焉可与通”,任何时候都不能与仇人交往。而鲁庄公与齐襄公却屡有接触,如果每次都予以讥斥的话,必将讥不胜讥,因此只选择最严重的“与仇狩”这一次来进行讥斥,以表达立场。胡安国将“仇者无时焉可与通”拿来以后,却并不同意《公羊传》“壹讥而已”的精简原则,而是不嫌其烦,凡通必讥,对庄公及鲁国臣子与齐国的交往每次都要讥斥,在复仇问题上表现出了更为坚决的态度。

庄公元年“筑王姬之馆于外”,王姬嫁于齐襄公,庄公为之主婚,《胡传》:“今庄公有父之仇,方居苫块,此礼之大变也,而为之主婚,是废人伦灭天理矣。《春秋》于此事一书再书又再书者,其义以复仇为重,示天下后世臣子不可忘君亲之意。”[1]85庄公三年“溺会齐师伐卫”,鲁公子溺与齐国合师伐卫,《胡传》引《谷梁传》“恶其会仇雠、伐同姓”之语,痛批庄公“有父之仇而释怨,其罪大矣”[1]87。庄公八年“师及齐师围郕”,鲁国军队与齐国军队一起围郕,《胡传》:“书‘及齐师’者,亲仇雠也。……于是庄公之恶著矣。”[1]95庄公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庄公与齐国大夫盟会,《胡传》:“讥公之释父怨、亲仇雠也。”[1]100至于庄公娶齐襄公之女,胡安国更是不吝笔墨大加贬斥,如庄公二十四年“夫人姜氏入”,《胡传》:“何以不致?不可见乎宗庙也。姜氏,齐襄公之女。入者,不顺之词,以宗庙为弗受也。……俟仇人之女,荐舍于宗庙,以成好合,卒使宗嗣不立,弑逆相仍,几至亡国。故《春秋》详书其事,以著庄公不孝之罪,为后戒也。”[1]122胡安国甚至把鲁国后来的一系列祸乱也归咎于庄公娶了仇人女。

胡安国特别突出“仇者无时焉可通”,这与当时的宋金关系有关,也与其反对宋金和议的立场有关。绍兴四年(1134),胡安国之子胡寅上疏宋高宗,即引此义宣扬复仇、反对和议,其称:“当今之事,莫大于金人之怨。欲报此怨,必殄此仇。用复仇之议,而不用讲和之政,使天下皆知女真为不共戴天之仇,人人有致死之心,然后二圣之怨可平,陛下人子之职举矣。苟为不然,彼或愿与陛下歃盟泗水之上,不知何以待之?望圣意直以世仇无可通之义,寝罢使命。”胡寅张《春秋》复仇之义,义正词严,宋高宗虽一心苟安,无心复仇,却也不得不表示:“胡寅论使事,词旨剀切,深得献纳论思之体。”[4]卷四三五,12921此亦可见胡安国借《春秋》阐发复仇论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三 能与仇战,虽败亦荣

与主张“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和“仇者无时焉可通”相一致,胡安国非常推崇复仇的实际行动,强调“能与仇战,虽败亦荣”。庄公九年“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鲁庄公伐齐战败,《胡传》:

内不言败,此其言败者,为与仇战,虽败亦荣也。按《左氏》:“战于乾时,公丧戎路,传乘而归。”则败绩者,公也。能与仇战,虽败亦荣,何以不言公?贬之也。公本忘亲释怨,欲纳仇人之子,谋定其国家,不为复仇与之战也,是故没公以见贬。若以复仇举事,则此战为义战,当书“公”冠于败绩之上,与沙随之不得见,平丘之不与盟为比,以示荣矣。惟不以复仇战也,是故讳公以重贬其忘亲释怨之罪,其义深切著明矣。[1]101

《春秋》对于鲁国军队的战败一般是避讳不书的,即所谓“内不言败”,因此乾时之战记录“我师败绩”是非常特殊的。胡安国认为,这是为了赞许乾时之战“能与仇战”,只要跟仇敌开战,虽败犹荣。但胡安国却又不以乾时之战为复仇之战,因为他认为庄公开战的目的不是复仇,是为了把公子纠护送回齐国抢位,而公子纠是仇人齐襄公之子,这样庄公就又有“忘亲释怨之罪”。所以,尽管乾时之战是庄公亲率大军,《春秋》故意不记“公”来贬斥他没有复仇之念。也就是说,胡安国肯定乾时之战“能与仇战”,但却又贬斥庄公没有复仇之心。

胡安国的这个立场与《公羊传》有些类似。《公羊传》:“内不言败,此其言败何?伐败也。曷为伐败?复仇也。此复仇乎大国,曷为使微者?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不与公复仇也。曷为不与公复仇?复仇者在下也。”[3]139《公羊传》认为乾时之战是复仇伐齐,因为“复仇以死败为荣”[3]139,所以被记录下来。但由于“复仇者在下也”③,也就是说,复仇只是出自诸大夫之意的一个开战的借口而已,并非庄公心存复仇之念,所以不承认庄公复仇。《公羊传》这种一边赞许乾时之战是复仇之战,一边又不承认庄公复仇,在义理上多少有一些不顺畅。刘敞就曾言:“奈何以复仇者在下则不以其美归公哉?”[5]卷十,280以为臣为君谋,只要臣子提出建议,君主采纳了,那就成了君主自己的主意,怎么可以因此就否定庄公复仇的诚意呢?相较而言,胡安国把乾时之战定位为“与仇战”,跟复仇之战做了区分,只是将《公羊传》之说做了一个小的改动,但原来的曲折和违碍感顿时全消,而推崇复仇之义却又丝毫无损。

昭公十一年“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胡传》:“楚虔杀蔡般,弃疾围其国,凡八月而见灭。……世子继世有国之称,必以此称蔡有者,父母之仇不与共天下,与民守国,效死不降,至于力屈就擒,虐用其身而不顾也,则有之为世子之道得矣。”[1]407从胡安国对蔡世子有的夸赞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胡安国宣扬的是一种面对父母之仇不顾一切、勇往直前的精神。

胡安国推崇“能与仇战,虽败亦荣”,宣扬为复仇而战就是“义战”,与其主战的立场是一致的。靖康元年,金兵包围汴京,胁宋质子割地求和,胡安国移书杨时,即以荆楚凭陵中国而齐桓公以兵服之为例,痛陈:“此门庭之寇,所当惩创不可已焉者也。远方犯阙,释而不击,反与之和,戾于圣人之训不已大乎!”又以鞌之战齐师败绩请盟,晋郤克条件苛刻,激怒齐国佐欲最后一搏,反折服郤克为例,疾呼:“金人陵辱朝廷,人心同疾,非止郤克之于齐”,指明《春秋》就是要借此事“示天下后世忠臣义士以克敌制胜在于曲直,不以强弱分胜负也”[6]卷二十五《先公行状》,522。绍兴元年,胡安国以《时政论》二十一篇献予高宗,其中《尚志》一篇称:“当必志于恢复中原,祗奉陵寝;必志于扫平仇敌,迎复两宫。”[4]卷四三五,12913胡安国皆表现出了鲜明的主战反和立场。

四 易世不仇

《公羊传》有一个非常著名的“九世复仇”说。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3]122齐襄公灭纪,《春秋》记成了“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认为这是《春秋》褒扬齐襄公,因为周夷王时纪侯进谗言而导致齐哀公受烹杀,齐襄公灭纪是为已隔九世的远祖齐哀公复仇。

胡安国本是宣扬《春秋》复仇论最积极的人,连三传未作复仇解的史事他也以复仇来进行论说,但对“纪侯大去其国”的解说中居然只字不提复仇,采取完全回避的态度。那究竟胡安国对“九世复仇”是什么态度呢?我们可在《胡传》对庄公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一事的解说中一窥端倪:

始及齐平也。世仇而平,可乎?于《传》有之:“敌惠敌怨,不在后嗣。”鲁于襄公有不共戴天之仇,当其身则释怨不复,而主王姬,狩于禚,会伐卫,同围郕,纳子纠,故圣人详加讥贬以著其忘亲之罪。今易世矣,而桓公始合诸侯,安中国,攘夷狄,尊天王,乃欲修怨怒邻而危其宗社,可谓孝乎?故长勺之役专以责鲁,而柯之盟,公与齐侯皆书其爵,则以为释怨而平可也。或称齐襄公复九世之仇而《春秋》贤之,信乎?以仲尼所书柯之盟,其词无贬,则复九世之仇而《春秋》贤之者,妄矣。其诸传者借襄公事,以深罪鲁庄当其身而释怨耶![1]108

我们发现,那个满怀激烈复仇主张的胡安国变得相当平和宽容,他明确反对“九世复仇”,主张复仇的对象只能是“当其身”,即使有不共戴天之仇也不能延续到下一代。他承认有世仇,桓公十三年即曾说“齐、纪者,世仇也”,但他认为世仇可平。在当世必须时刻以复仇为念,而一旦易世就可以放下仇恨。他的这种不把仇恨带到下一代的主张,既可以督促当世之人承担起复仇的责任,也避免把后世子孙拖入无穷无尽的仇恨之中。戴表元所述的到了南宋末年,还在通过《春秋》宣扬向金复仇的情形,恐怕也不是胡安国所乐见的。这种无心复仇、却世世代代把复仇挂在嘴边的,大概也正是胡安国当年极力想避免的情况。

《胡传》复仇说中还有不少类似的表现出宽容和理性的内容。《公羊传》在复仇上还坚持一条“朋友相卫而不相迿”[3]定公四年,562-563的原则。《礼记·檀弓上》也说:“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即朋友可以给复仇者帮忙,但却不能抢在复仇者的前头。但如果“主人不能”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呢?宣公十二年“葬陈灵公”,《胡传》:“讨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天下之恶一也,本国臣子或不能讨,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四邻,有同盟,有方域之诸侯,有四夷之君长,与凡民皆得而讨之,所以明大伦、存天理也。徵舒虽楚讨之,陈之臣子亦可以释怨矣,故得书葬,君子词也。”[1]280夏徵舒弑陈灵公,陈国臣子不能讨,楚国派兵讨伐并诛杀夏徵舒。胡安国认为本国臣子不能讨贼复仇,其他有力量的人能替本国臣子讨贼,天理人伦一样可以得到伸张和维护,因此也可以视作本国臣子已经报了君父之仇。

桓公十八年“葬我君桓公”,《胡传》:

《公羊》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仇在外也。”《谷梁子》曰:“仇在外者,不责踰国而讨于是也。”夫桓公之仇在齐,则外也;隐公之仇在鲁,则内也。在外者不责其踰国,固有任之者矣;在内者讨于是,此《春秋》之法也。故十八年书“王”,而桓公书葬,惟可与权者其知之矣。[1]81

鲁桓公在齐国被齐襄公杀害,依据“臣不讨贼非臣,子不复仇非子”之义,只有在鲁国臣子报仇了的情况下才可以书葬,但桓公之仇未报却书葬,《公羊传》以为这是因为仇人在国外,不能苛责鲁国的臣子。《谷梁传》与《公羊传》所持观点基本一致。何休说:“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仇而不复,乃责之。”[3]110能报仇而不报仇是必须予以谴责的,而在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君子也会予以谅解。胡安国对《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观点基本认同,他认为,在内必讨、在外不责踰国,这是《春秋》之法,“惟可与权者”才能做出这样的掌控。这里的“惟可与权者”,显然是指孔子,与其之前强调复仇之义必出自孔子是一致的,同时这也暗示《公羊》此说正暗合经权之道,乃是权宜之变。不过,胡安国完全没有提及强弱、量力的问题,显然他虽然同意“仇在外”的说法,但并不能接受量力复仇的说法。量力复仇之说显然与其“能与仇战,虽败亦荣”以及对蔡世子有的表彰是相抵触的,可是又似乎找不到周延的解释,只好含混地表示“在外者不责其踰国,固有任之者矣”,说一定会有人承担起责任的。

胡安国主张对待仇敌要不顾一切决一死战,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胡安国对开启战端谨慎的一面。桓公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胡传》:“齐为无道,恃强凌弱,……愤然与战,岂己乱之道乎?力同度德,动则相时,小国仇大国而幸胜焉,祸之始也。息伐郑而亡,郑胜蔡而惧,蔡败楚而灭。今纪人不度德、不量力、不征词,轻与齐战,而为之援者,弑君之贼、篡国之人也,不能保其国,自此战始矣。”[1]72可见,如果不是为了复仇,胡安国并不“好战”,而是表现得相当理性。

胡安国还区分了君父之仇与普通的仇怨,说:“夫椒之战,复父仇也,非报怨也。”[1]定公十四年,475对于因普通仇怨而引发的战争,胡安国则视为“务相报复,而彼此皆无善者”[1]成公二年,299。君父之仇必报,不能释怨,但普通仇怨却是以解怨释仇为善的。隐公六年“郑人来输平”,《胡传》:“宋、鲁为党,与郑有旧怨明矣。……平者解怨释仇,固所善也。”[1]23这显然也是防止仇怨的无限扩大。

五 余论:胡安国《春秋传》复仇说的意义

胡安国从夷夏之辨的观念出发,对待楚国侵凌诸夏一向予以痛斥,但在哀公元年“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一事上却独独表示了谅解:

蔡尝以吴师入郢,昭王奔随,坏宗庙,徙陈器,挞平王之墓矣。至是楚国复宁,帅师围蔡,降其众,迁其国,而《春秋》书之略者,见蔡宜得报,而楚子复仇之事可恕也。圣人本无怨,而怨出于不怨,故议仇之轻重,有至于不与共戴天者。今楚人祸及宗庙,辱逮父母,若包羞忍耻而不能一洒之,则不可以有立而天理灭矣,故特书“围蔡”而称爵,恕楚之罪词也。[1]481

胡安国认为,蔡国曾跟随吴国攻下楚国郢都,迫走楚昭王,毁坏楚国的宗庙神器,鞭楚平王之尸,因而楚、蔡之间有不共戴天之仇,由此哀公元年楚国围蔡迁蔡实属复仇,不仅无罪,更是维护天理人伦之举。严夷夏之防本是《胡传》的一大主题,如果夷狄是为了复仇而侵伐诸夏,居然反而可以占据道德的高点,由此足可见复仇大义在胡安国春秋学体系中的位置。

为了突出复仇之义,胡安国常常在本无复仇之义的史事上做文章,许多三传都没有解释成复仇的史事,在胡安国的笔下都有了复仇之义,甚至主要是讲复仇之义的。如庄公二十二年“及齐高傒盟于防”,《公羊传》说:“齐高傒者何?贵大夫也。曷为就吾微者而盟?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3]163《谷梁传》说:“不言公,高傒伉也。”[7]86《左传》则无传。二传都只认为因此大夫与诸侯不能对等,所以《春秋》讳言庄公,根本没提什么娶仇人女的事情。又如庄公二十四年“春,刻桓宫桷”,《公羊传》说:“刻桓宫桷,非礼也。”[3]167《谷梁传》说:“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庙也,取非礼与非正,而加之于宗庙,以饰夫人,非正也。”[7]89《左传》:“刻其桷,皆非礼也。”[8]278三传都是在讲刻桓宫桷不合礼制,尽管《谷梁传》提到了“以饰夫人”,但也未涉及娶仇人女的问题。而此二事在胡安国笔下都成了讥刺庄公娶仇人女的内容:前者,《胡传》认为齐国大夫高傒是为了商议齐鲁联姻之事来盟的,因此怒斥庄公“娶仇人女,大恶也”[1]119;后者,《胡传》认为“桓公见杀于齐”而庄公不能复仇,却装饰桓公之庙来向仇人之女夸示,这是“有乱心,废人伦,悖天道,而不知正者也”[1]121。

胡安国的复仇说是在《公羊传》之说的基础上加以发挥的,但他也反对《公羊传》的一些主张。除了“九世复仇”,他也不赞同《公羊传》臣可向君复仇的主张。定公四年“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楚师败绩”,《公羊传》:“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复仇奈何?’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3]562旗帜鲜明地提出,父亲有罪被诛杀,臣子是不能寻仇的,但如果父亲无罪受诛杀,其子作为臣子是可以向君主复仇的,并以此来支持伍子胥向楚王报杀父之仇。《公羊传》所主张的“臣可向君复仇”,是先秦儒家“君臣以义合”观念下的产物。而后世,随着君主专制的逐渐强化,“臣可向君复仇”完全不能见容于三纲之义。因此在《胡传》对伯莒之战的解释中,根本不谈复仇,甚至《胡传》全书中一次伍子胥都不提,完全回避了臣可向君复仇的问题。

复仇之义与儒家伦理密切相关,是儒家伦理内在的价值要求,是孝悌观念的必然延伸,《礼记》中即明确规定出了依亲等需承担不同的复仇义务。我们看到,胡安国在阐述复仇之义的时候,也总是与人伦、三纲、天理联系在一起。如说:“德有轻重,怨有深浅,怨莫甚乎父母之仇,而德莫重乎安定其国家,而图其后嗣也。有父之仇而不知怨,乃欲以重德报之也,则人伦废、天理灭矣。然则如之何?以直报怨,以德报德。”[1]庄公九年,100又说:“庄公忘亲释怨,无志于复仇,《春秋》深加贬绝,一书再书又再书,屡书而不讳者,以谓三纲人道所由立也。忘父子之恩,绝君臣之义,国人习而不察,将以是为常事,则亦不知有君之尊,有父之亲矣。庄公行之而不疑,大臣顺之而不谏,百姓安之而无愤疾之心也,则人欲必肆,天理必灭。”[1]闵公二年,140-141胡安国推崇《春秋》复仇之义,从现实角度讲固然是为向金复仇张目,而从根本上讲则是为了维护儒家伦理而做出的价值选择。他回避臣可向君复仇,提出“子无仇母之义”[1]僖公元年,146,也都是为了与宋儒所坚持的伦理价值观相协调。

胡安国《春秋传》的复仇说在宋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戴表元之言即为证明。随着《胡传》成为元、明两代科举考试的标准用书,此义影响更为深远。尤其到了明清交际之时,崇祯皇帝殉国,复仇之说又起。文秉《甲乙事案》就曾引胡安国的“贼不讨、仇不复,则君不葬、服不除,寝苫枕弋,无时而终事也”的“《春秋》之法”,来讥刺南明君臣上下不先“寸磔逆闯、礼葬先帝”[9]卷上,433,而抢着登基进爵。清朝与南明更是都用《春秋》复仇之义打起了笔仗,多尔衮致书史可法,以“夫君父之仇不共戴天,《春秋》之义,有贼不讨则故君不得书葬,新君不得书即位,所以防乱臣贼子,法至严也”,来否定南明弘光帝的正统性,而史可法则以“今上天纵英武,刻刻以复仇为念”[10]203,205来回击,复不复仇已经关系到政权的合法性。

注释:

①胡安国这里深受刘敞的影响。《刘氏春秋传》隐公十一年:“君弑臣讨贼,犹亲弑子复仇也。仇不复则不葬,不葬则服不除,寝苫枕戈,所以明为臣子也。葬者,臣子之终事也,其义未终,故不敢以急葬也。”

②此处原文“不复仇;而怨不释”中的标点“;”为衍,今予改正。

③“复仇者在下也”,何休注:“时实为不能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于是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另“复仇以死败为荣”亦为何休注语。

[1]胡安国.春秋胡氏传[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

[2]戴表元.剡源文集[G]//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3]春秋公羊传注疏[G]//李学勤.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刘敞.春秋权衡[G]//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6]胡寅.斐然集[G]//崇正辩斐然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

[7]春秋谷梁传注疏[G]//李学勤.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春秋左传注疏[G]//李学勤.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9]文秉.甲乙事案[G]//南明史料(八种).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10]邹漪.明季遗闻[G]//中国野史集成:第32册.成都:巴蜀书社,1993.

[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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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5315(2016)03-0012-06

2015-12-15

本文系湖南大学姜广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经学史”(10&ZD058)的阶段性成果。

郑任钊(1975—),男,浙江温州人,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思想史室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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