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凯尔特女性地位探析

2016-04-13 11:25肖容艳
关键词:古代凯尔特人

肖容艳

摘 要:与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妇女相比,古典作家笔下的凯尔特女性颇具“异族”色彩,享有几近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和地位。事实上,古代凯尔特女性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般具有高度自由和与男性相媲美的地位,而是自始至终都从未摆脱被男性控制的局面。随着历史车轮的演进,古代凯尔特女性无论是在政治、军事等公共领域,还是家庭这一私人领域中,其权利和地位都向着逐渐减少、丧失和降低,或是从有到无,从多到少的轨迹的演变,并呈现出阶段性、演进性与阶级性等特点。这种演变轨迹和特点与古代凯尔特社会发展的演进性、阶级分化,以及等级制的发展相一致。

关键词:古代;凯尔特人;女性地位

中图分类号:K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29-04

在大多数古典作家的笔下,古代凯尔特(Celts)女性因在政治和军事等领域大放异彩而判定其拥有与男性相媲美的地位。同时,大量考古学证据、爱尔兰法律文本中相关的记载表明大部分古代凯尔特女性扮演者依附和顺从男性的角色,与古典作家的记载颇具矛盾之处。正是种种相互矛盾的证据,使得本身缺乏文字的古代凯尔特女性的地位显得扑朔迷离。18世纪,伴随着民族主义思潮和考古学的大发展,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凯尔特人热”的风潮,然而,学者们并未对凯尔特女性投以特别的关注。直到20世纪初,受新史学、女性主义思潮和家庭社会学的影响,西方学术界开始对古代凯尔特女性投以关注,成果也日渐增多。不过,学者们对凯尔特女性地位的看法依然莫衷一是,当有些学者认为凯尔特女性享有同时期希腊罗马女性所不曾拥有的权利和地位之时,一些学者却争辩道凯尔特女性诚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男女平等的说法只是一种毫无证据支撑的浪漫想法。

直至今日,尽管西方学术界对古代凯尔特女性的研究有着令人瞩目的成果,甚至在很多方面达到了极为细致的程度,但对女性地位的系统研究并未投以应有的关注,对其地位的演变更是缺乏关注。至于国内方面,虽然有一些译著和著作对凯尔特女性偶有涉及,但对其地位甚少着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学术界对古代凯尔特女性地位的争论依然存在。在笔者看来,这种争论实际上是有些学者们将古代凯尔特女性置于一个僵化的社会中,抓住某一时期某些女性的“光辉”或“暗淡”面,加以扩大和广泛宣传。可以说无论从国内还是从国外的研究状况来看,对“古代凯尔特女性地位的演变”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加以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不揣浅陋,选择这一课题进行探析,以期弥补国内研究之不足,进而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古代凯尔特女性提供借鉴。

一、公共领域内权力的逐渐丧失

相较于同时期的罗马女性,古代凯尔特女性的活动范围并没有被囿于家庭这一私人领域当中,而是扩展到公共领域。无论是从考古发现,还是古典著作中,我们都能发现凯尔特女性在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和军事领域,活跃的身影,然而这种活跃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被削弱直至被淹没。

(一)政治权利和地位的日趋丧失和变弱

考古发现表明拉特尼文化早期,一些最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政治领域中拥有几近可以与男性相媲美的统治权。公元前6世纪晚期和5世纪早期的德国南部和东部,女性死后以宏大的仪式下葬,并且有丰富的陪葬品。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勃艮第的维克斯(Vix)墓地,她的墓中有最为丰富的陪葬品。此外,在德国南部的科雷-阿斯贝尔格勒(Klein Aspergle)发现的公元前4世纪的墓地中,也发现有一位盛装入殓的女性。有学者说诸如此类的墓穴与其说是女性地位的象征,倒不如说是展示社会财富或者死者丈夫地位的象征[1]。显然这样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这些墓地附近通常没有可以与之相媲美的男性坟墓,而且这些墓地基本接近权力中心,其中维克斯墓就靠近法国的芒特拉斯瓦(Mont lassois)中心地带[2]。况且这些墓地所出土的墓葬品之奢华不亚于男性墓地所出土的陪葬品。在笔者看来,就此判定拉特尼文化时期凯尔特女性拥有几近与男性相媲美的统治权太言过其实了,毕竟在奢华坟墓中女性的数量远远低于男性的数量,但也不妨碍我们得出这样的认识:拉特尼文化早期,一些最高等级的女性在政治领域确实可以享有与男性相差无几的统治权和地位。

凯尔特人辉煌的拉特尼文化结束于罗马的铁蹄之下,接踵而至的就是战争与混乱交织的罗马征服时期。这一时期最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的政治形象,因其“异族”的标签而在古典作家的笔下显得异常生动,其政治权力也因罗马人的到来而变得岌岌可危,并最终依附于罗马统治者。古典著作中共提到两位“杰出”的凯尔特女性。一位是颇具政治智慧的“合作模范”布里根特(Brigantes)的女王卡迪蔓杜亚(Cartimandua),另一位则是颇具领导才能的爱西尼(Icenian)“民族英雄”布迪卡(Boudica)女王。在罗马对不列颠的反抗势力进行大肆镇压的时候,卡迪蔓杜亚则另辟蹊径,选择将“叛军”的领导者之一卡拉塔库斯(Caratacus)及其家人擒获交予罗马人,以巩固她的权位[3]。而布迪卡却与卡迪蔓杜亚的做法相距甚远。布迪卡的丈夫——国王普拉苏塔古斯(Prasutagus)死后把罗马皇帝和自己的两个女儿指定为王位的继承人,以期家人免遭伤害,但结果却是布迪卡受到鞭打,两个女儿被蹂躏,因此布迪卡自封为王,于公元60-61年率领臣民揭竿而起,大杀罗马军队威震四方,但最终也没能逃过失败的命运。显然,最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罗马征服时期依然可以享有政治统治权,然而这种权力必须得到罗马统治者的首肯或是授权,也因此丧失了拉特尼文化时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变得弱小。

至于到罗马占领时期,法律文本中并没有涉及女性在政治领域内的权力,却详细地阐述了首领的权力和地位如何在男性继承人中传递。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最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政治领域内已经丧失了话语权。

(二)军事领域内角色的逐渐淡出

拉特尼文化时期,当高等级的女性在政治领域内“呼风唤雨”的时候,她们在军事上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强大作用。古典作家普鲁塔克(Plutarch)在其写于公元1世纪后期的作品中提到,公元前400年左右的高卢女性作为调停者积极参加公共事务,尤其是军事事务[4]。他还在著作中具体描述了布匿战争中凯尔特女性作为军事争端裁决人的实例,“公元前218年,汉尼拔(Hannibal)和凯尔特人同意,如果凯尔特人抱怨迦太基人(Carthaginians),迦太基的统帅要公正审判,但是,如果迦太基人抱怨凯尔特人,凯尔特妇女则负责解决这个争端”[5]。拜占庭作家阿米阿努斯·马尔切利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在《罗马史》中详细描述了凯尔特女性以力量强大、战无不胜的“女祭司”身份参加战争的场景,“庞大的外国军队不可能抵抗得住一支有妻子辅助的军队,有了妻子的加入,这支军队就非常强大,她们有蓝色的眼睛;特别是当她们鼓起鼻子,咬紧牙关并且挥舞着她们粗大的土色手臂的时候,她开始拳打脚踢,似乎她们就如从一串石弩里面发射出的投射物一样。”[6]endprint

到了罗马征服时期,以布迪卡为代表的最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军事领域享有了绝对的统领权,同时发挥了她卓越的军事才能。决战之前布迪卡曾发表过一次慷慨激昂的演讲,称“不列颠习惯上是在妇女的统帅下作战”[7]。在布迪卡的带领和鼓动之下,爱西尼人攻陷了罗马驻军的不少壁垒,仅卡姆罗顿纳姆(Camulodunum)一役就杀死了7万多的罗马人,但最终还是没有逃脱被罗马大军镇压的命运。且不论凯尔特女性是否真如布迪卡所述在战争中具有统率的地位,但一项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凯尔特女性参与了战争活动,并且显示了惊人的力量。对此,指挥作战的行省总督保利努斯明确提到布迪卡的军队中出现了比士兵还多的女人,而且她们的战斗力十分强,如果不是他及时支援,罗马将会失去整个不列颠[8]。这一时期最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军事上的统治权和决定权可见一斑,但普通的女性在军事中却扮演着被牺牲的角色。

至于罗马占领时期凯尔特女性在军事领域的地位是几何,我们并没有精确的判断依据,但从法律文献中的规定来看,也没有任何条文提到或者涉及女性领导战争的事例,相反的是规定了禁止把女性用于战争中。既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女性禁止参加战争,更何况领导战争呢?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女性是被隔绝于军事领域之外的。

综上所述,尽管塔西佗明确提到“在那里妇女并不受歧视,无论在政权上还是军事权力上,都没有受到排斥”,但他也提到,被卡迪蔓杜亚离弃的前夫维努提乌斯(Venutius),组织军队对付她之时打出的噱头是“战士们对今后要可耻地受到一个女人的统治而感到痛苦,于是便进攻她的王国”[9]。因此,我们窃不可对凯尔特女性在政治和军事等公共领域所拥有的权利和地位可以与男性并驾齐驱的说法信以为真,也不同笼统地认为凯尔特女性在政治和军事上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而是要分阶段分阶级地看。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其一,在政治和军事等公共领域,凯尔特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呈现出阶段性和演进性的特点。凯尔特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在不同时期具有很大的差别,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日渐降低的趋势。拉特尼时期,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政治中享有统治权,在战争中充当女祭司、调停者的角色,确实拥有着独特的地位;到了罗马征服时期,一些最高等级的女性确实在政治和军事领域都拥有了领导权,但与拉特尼文化时期不同的是,罗马征服时期的凯尔特女性在政治、军事等公共领域的决定权有很大的限制。倘若这种权她们的权利和地位没有罗马的授权或首肯,对罗马人来说都是不合法的,会受到剥夺;而到了罗马占领时期,女性已经完全被隔绝在政治和军事领域之外了,更遑论统治部落和指挥、参加战争了。其二,在政治和军事等公共领域,凯尔特女性的地位呈现出阶级性的特点,不同阶级的女性所享有的权利和地位是不同的,处于统治阶层的凯尔特女性在军事领域所扮演的角色与平民女性有着天壤之别。如前所述,古代凯尔特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享有至高地位的女性,但数量有限,大部分女性被分配的仅仅是被统治者和被牺牲者的角色。当统治阶层的女性在政权和战争中展示着她们的超然地位和卓越才能的时候,平民女性只是充当着被统治者和马前卒的角色。总而言之,古代凯尔特女性在政治、军事等公共领域的地位呈现出阶段性、演进性和阶层性的特点。

二、家庭领域内地位的逐渐降低

一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凯尔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堪比男性,甚至一度认为凯尔特社会一度处于母权制的体系,还把女性描绘为在家庭中享有完全独立和自由等权利的形象[10],但这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学者们一厢情愿的浪漫想法。事实上,在与公共领域相对的私人领域——家庭领域,古代凯尔特女性并没有享有与男性相媲美的高地位,也并没有所谓的无尚自由。不过,囿于材料的限制,我们只能主要对罗马征服时期和罗马占领时期的凯尔特女性在家庭领域的地位进行分析,而无法对拉特尼时期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予以判定。由于凯尔特女性在婚姻中有着令人瞩目的特色,因此笔者对家庭领域内凯尔特女性地位的探析主要以其在婚姻和家庭内的地位为主[11]。

(一)在婚姻的选择和对财产的掌握上,凯尔特女性的弱势地位日渐明显

1.在对婚姻结合和分离的选择上。罗马征服时期,最高等级的女性,如前所述的卡迪蔓杜亚,享有极高的自由,可以自己决定结婚或是离婚。据塔西佗记载,女王卡迪蔓杜娅主动抛弃她的丈夫维努提乌斯,并与其丈夫的随从维诺卡图斯(Vepcatus),这当然也引起了舆论的声讨[12]。不过,较高等级的女性在这方面的的权利和自由却要大打折扣,她们的婚姻的主宰权几乎掌握在家庭中的权威男性手中。凯撒提到高卢埃杜依(Aedui)部落的一个首领杜诺列克斯(Dumnorix)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把自己的母亲、姊妹,以及其他女性亲属嫁给别邦有权势的人,“为了更加壮大自己的声势,他让自己的母亲和别都里及斯(Brituriges)中最尊贵有力的人结了婚,他的同母姊妹和其他女性,也都嫁给了别的邦”[13]。到罗马占领时期,凯尔特女性婚姻的缔结是由父母及其家族中的男性长辈决定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婚姻是由父母准备的,同时父亲也有权解除儿女的婚姻”[14]。可以说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中根本毫无选择权。至于在离婚方面,男性明显占据着优势地位,法律明确规定,“丈夫可以因为妻子的通奸罪而离婚,并且获取所有的财产,但若丈夫犯有通奸罪,却仅仅支付一些罚金给他妻子”[15]。倘若妻子没有生育能力或者未生育出男性继承人,丈夫有权选择离婚或是再娶一个。

从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其一,罗马征服和占领时期,大部分凯尔特女性的婚姻主要取决于具有权威的男性亲属,并被当作换取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工具,而自己本身没有多大的自主权利。其二,凯尔特女性对婚姻的结合和分离的选择权,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被削减,直至完全掌握在男性手中。虽然在罗马征服时期,一些最高等级的女性尚还能自己决定婚姻的结合和分离,但这并被世俗所容。而到了罗马占领时期,女性对婚姻的选择就连被世俗所不容的自主权都没有了,完全被男性所掌控。endprint

2.在对婚姻中财产权的掌握上。罗马征服时期,凯尔特女性可以拥有、管理部分财产。凯撒在其著作中提到,婚后夫妻两个人都要出资建立一个共同的账户,这个账户维持于整个婚姻当中,并且其所产生的利润也为两人所共有。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则可继承共同账户中的财产[16]。罗马占领时期,法律规定妻子只对自己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具有与丈夫共同管理和获得收益的权利,而对丈夫及其家人的财产没有收益权;倘若结婚之时,妻子并没有带来什么财产,那么她基本上无权过问丈夫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也无权处理家庭中的事物。显然,在这一时期,凯尔特女性在婚姻中只对自己的财产有收益权,并不能像罗马征服时期那样在丈夫死后可以继承他们共同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对财产的拥有、管理都是以她结婚之时带来的财产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带来任何财产,也就无所谓对财产的拥有和管理了。而女性结婚时为家庭带来的财产是凯尔特女性的父系家庭所赋予她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凯尔特女性对婚姻内财产的掌握也逐渐变得无力。

(二)在家庭中的权力继承和话语权的掌控上,一些凯尔特女性的继承资格逐渐被剥夺

1.在家庭权力的继承上。罗马征服时期,在缺乏男性继承人的家族,女性也可以拥有家庭权力的继承,像布迪卡的女儿就被其父亲赋予继承权,而这种家庭权力的继承在罗马占领时期也零星可见,只不过不是家庭权力,而是财产继承权。一般而言,凯尔特女性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除非没有男性继承人,若继承了财产权就必须像男性一样履行服兵役的义务。随着基督教影响的深入,教会规定女性不能参加战争,由此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也就逐渐淹没在历史当中了[17]。显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凯尔特女性对家庭权力的继承的可能性被逐渐剥夺了。

2.在家庭内的话语权上。还在罗马征服时期,凯尔特女性就基本处于被管理的境地,依据凯撒的记载我们可见一斑,“丈夫有着掌管他妻子和孩子的生死权力。一家之主死了之后,妇女就落入他亲属的控制之中,如果他的死有疑点,妇女就会被拷问或者杀死”[18]。可见,凯尔特女性在家庭中处于顺从的地位,她们的命运掌握在男性的手中,这在塔西佗的记载中也得到了印证,“毫无疑问,他们之中有许多人都向自己的妻子和儿女发泄自己的忿气,仿佛这就是怜悯她们的命运。”[19]到了罗马占领时期,男性亲属对女性的掌控力度得到进一步强。一家之长对整个家庭握有绝对的管理权、司法权,父亲在女儿未出嫁之前有权在法律上证明她,代表她。如果父亲死了则由她的兄长或者其他男性亲属充当原告或者被告[20]。当女子出嫁后,其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则是以她所带来的财产和本身的社会等级所决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之时,原则上是在同等级之内进行的,婚姻的类型也由于女方的社会等级,财产所决定。如果女方与男方等级相当,结婚之时带来丰富的财产,她就可以成为第一合法妻子,丈夫在做出牵涉到妻子利益的决定时,须争取妻子的同意;如果女方低于男方的等级,带来的财产有限,只能成为次妻,只对带来的那部分财产享有收益权;若女方的等级既低于男方,又没有带来任何财产,则她无权过问家庭的事物,处于无权的地位[21]。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演进,凯尔特男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逐渐强大,而女性的话语权则是相反的遭遇。

综上所述,在家庭这一私人领域当中,古代凯尔特女性确有一些“异族”色彩,但笔者并未发现其与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女性的地位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而是基本都处于依附男性的地位:其一,凯尔特女性对婚姻的选择权具有阶层性,当卡迪蔓杜亚自由选择丈夫之时,高卢的“贵族”女性却只能任由家庭中的权威男性将其婚姻当作获取权力和利益的工具;其二,女性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资格日渐被剥夺。在罗马政府时期,妻子对自己和丈夫的财产享有共同管理并继承的权利,这种权利到占领时期就丧失殆尽;其三,女性对家庭财产和权力的继承资格日渐被剥夺,到罗马占领时期则完全丧失;其四,男性在家庭中的权威日益增强,话语权也愈来愈强化,对女性的控制力度也日渐增强,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和从属性也因此显得越来越明显。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政治、军事等公共领域,还是以家庭为代表的私人领域,一些高等级的凯尔特女性在罗马占领之前确实享有了统治一个部落的权力,也在战争中发挥过卓越的才能,还可以自由选择配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凯尔特女性都有这样的权利和地位,也并不表明她们一直拥有这样的权利和地位,更不能掩盖大部分凯尔特女性扮演着被统治、牺牲、管束的角色,也不能掩盖她们基本处于依附地位的本质。事实上,在尚处于原始民主制的拉特尼文化时期,因其“原始性”和“民主性”,一些高等级的女性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地位确实可以与男性相媲美。到罗马征服时期,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长距离的贸易和常年的战争,凯尔特族内部开始逐渐分化,等级制度日益明显,出现了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即祭司阶层、骑士阶层和平民阶层,处于不同阶层的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也就有着很大的差别。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女性,由于罗马统治的需要或缺乏男性继承人,仍然具有继承政治权力的资格,可以统治整个部落,其地位自然水涨船高。而处于中间层的贵族女性和平民女性却并没有这样的境遇,她们的婚姻被男性当作换取权力和利益的工具,她们也没有独立拥有和掌握财产的权力。她们逐渐丧失了各种自主的权力,开始依附与男性。待到罗马占领时期,随着罗马化和基督化的增强,内部的战争逐渐减少,游牧文明被农耕文明取而代之,凯尔特社会的等级制度也变得日益森严,父权制度越发成熟,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越发紧密,其地位也较之之前更为低下,与之相反的是,男性的权力和地位日渐上升。显然,古代凯尔特女性地位的降低过程与这一时期社会的发展呈负相关,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古代凯尔特女性的诸多权利日渐丧失,地位日益降低。

参考文献:

〔1〕〔10〕Miranda Green, Celtic Goddesses: Warriors, Virgins and Mothers, Longdon:British Museum Press,1955, p. 18,24.endprint

〔2〕James E. Doan, Women and Goddesses in Early Celtic History, Myth and Legend, Boston, 1987, pp. 1-8.

〔3〕〔9〕〔12〕塔西佗.历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24-225,419,224-225.

〔4〕〔5〕Plutarch, Moralia, London, 1927-2004, vol. iii, v, pp. 246-248.

〔6〕Ammianus Marcellinus, History, London, 1935-1904, vol. ii, xv, pp. 195-196.

〔7〕〔8〕〔11〕塔西佗.编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35,531-535,531-535.

〔13〕〔16〕〔18〕凯撒.高卢战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8,141-142,142.

〔14〕Joyce (P. W.), A Social History of Ancient Ireland, London, 1903, vols. ii, p. 8.

〔15〕Jack George Thompson, Women in Celtic law and culture, New York: Edwin Mellen Press, 1966, p.135.

〔17〕Sophie Bryant, Liberty, Order, and Law under Native Irish Rule: a study in the Book of the Ancient Laws of Ireland, London, 1923, p. 320.

〔19〕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日耳曼尼亚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9.

〔20〕Ginnell Laurence, The Brehon Laws: A Legal Handbook, London, 1984, p.132.

〔21〕Women in Celtic law and culture, pp.133-140.

(责任编辑 孙国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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