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维权“退一赔三”

2016-04-17 02:27佳木江南
法庭内外 2016年5期
关键词:交车欺诈法院

文/佳木江南



汽车消费维权“退一赔三”

文/佳木江南

2015年年初,广西柳州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45500元卖给消费者王茗茗一辆“全新”的小轿车,一年后的2016年2月23日,因为交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和该车出售前临时牌照所对应的行驶里程不一致,被广西柳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定为欺诈消费者,要处以退一赔三的惩罚,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王茗茗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茗茗车辆购置税等6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王茗茗3倍购车款136500元。总计190643.31元。

该判决是否“真是判得太重了”?

最终维权成功的消费者王茗茗表示自己最初也没想到能告赢商家,一年多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该案给她的最大收益就是打官司“取证非常关键”!

在4S店居然买了辆旧车

王茗茗是柳州一家民营机构的教师,2015年1月14日,在广西柳州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4S店(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举行的促销活动中,王茗茗以45500元购买了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8天后,王茗茗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险费等共8643.31元。

一个星期后,王茗茗在驾车回桂林老家的路上,发现新车的两个音响有问题,她致电4S店销售员,对方称可能是因为加装过导航。没有用过的车怎么会装导航呢?在她的一再追问下,销售员表示,因为车之前放在展厅里给顾客展示,所以加装过导航。刚买的新车竟然2个音响出问题,更为震惊的是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该车的交强险保险单。

后来,王茗茗又陆续发现车子的轮胎生产日期不一致,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了该公司半年前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等问题。她觉得自己买的并不是商家所承诺的新车,而是一辆被使用过,还换过零件的“库存车”抑或是“二手车”。

这分明是旧车!王茗茗的丈夫韦先生多次找4S店要求换车或是退车,但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车辆在销售时是经过所有的检验没有任何问题、签好所有的文书、客户认同的情况下才开走的。国家没有规定超过6个月的车不能卖,车辆在行驶时也没有问题,客户要求换车、退车或是提出赔偿几千元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

为此,王茗茗找过工商、消协去协调,但都没有结果,她的丈夫甚至还跑到4S店门前举牌抗议。

新车旧车起纷争

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觉得这个客户是来找茬的,声称:“你可以去起诉我们,法院怎么判我们都认。”

一怒之下,王茗茗和丈夫于2015年3月18日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茗茗说:“我们在网上查了,这样的案例很少,也知道要打赢这样的官司可能很难,但我老公说为了出一口气,就算输了我们也要去打这场官司。”

一审开庭后,王茗茗出具的证据都被汽车销售公司一一驳回。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轿车交付,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目前法律、法规等都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更没有明确所谓的“库存车”不能出售,王茗茗所称提车后车辆音响有问题和加装导航、购买保险用于展车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她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同意退车、换车,更不同意赔偿。此外,被告认为王茗茗和其丈夫为达到退车的目的多次到他们4S店无理取闹,造成了他们的声誉和经济损失,他们有权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据中记录了这辆车的临时号牌,经查该号牌于2014年6月25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王茗茗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撤回了第一次起诉。

二次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第一次开庭的关键是要固定证据。”王茗茗的代理律师、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认为,因为交车时“新车PDI检查表”是在4S店保管的,上面明确记录着交车时该车的里程数是33.7公里。如果能通过临时车牌查出这辆车的实际行驶里程与这一数据明显不符,就会成为打赢这场官司的有力证据。而在第一次开庭时,销售公司作为被告方举证时出具了这些他们需要固定的证据。

在这辆车此前办理的交强险保单上,写着该车用于车展。既然销售商为这辆车购买交强险用于车展,那肯定要开到展会上去。王茗茗和丈夫开始上网查那段时间有哪些地方举行了车展,发现当时南宁、来宾、武宣三地都举办过车展,他们便按此线索,通过这辆车的临时号牌查找该车上高速路的记录。

王茗茗诉称,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北京牌轿车一辆。在使用该车过程中,王茗茗发现有两个音响有故障,该车出售给原告之前已加装过导航、更换过4个轮胎,并于2014年6月25日购买过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单约定该车用于车展。向销售公司核实购买交强险的目的是否用于到外地参加车展,销售公司一方予以否认。王茗茗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而且该车交车时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与该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不相符合,可见被告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对其进行欺诈。

王茗茗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轿车退给销售公司,该公司要向王茗茗退还购车款45500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6项费用8643.31元,并赔3倍购车款1365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90643.31元。

他们向法院申请调查发现,2014年6月26日18时23分,车牌号为桂B8301E的车辆由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当日19时01分由来宾站驶出高速公路,路程68公里。

“他上高速单程距离就有68公里了,那如果加上他返程和在市区行驶的里程,肯定远远超过交车时记录的里程数。我们就怀疑他交车时改了里程表的数字,这是构成欺诈的。”王茗茗这样认为。

事实上,这一发现也成为影响这起案件判决结果的核心证据。

争议焦点:销售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

王茗茗一方在庭审中提出,涉案车辆半年前就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临时号牌,并上过高速公路,而且从柳州收费站出具的证明来看,2014年6月26日该车从柳州站驶入高速公路到来宾市出站,单程为68公里,加上返程及在柳州市、来宾市的市内行驶,再加上仓库到4S店,4S店到车管所等路程推断,涉案车行驶起码200公里以上,而王茗茗购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只有33.7公里,说明公司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王茗茗提车之前的行驶是断开了里程表的。而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影响消费者购买该车的重要信息告知王茗茗,已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规定,故公司应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王茗茗。

公司辩称,该公司现出售的是“库存车”,目前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更没有明确“库存车”不能出售,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诈。关于汽车办理临时牌和保险的情况,该公司辩称,办理临时牌和交强险是车管所规定的一种新车移库出库对车辆防止意外而购买的险种,时间短,是符合规定的,不是一种正式的上牌行为。对于该车临时牌有收费站记录,该公司辩称临时牌有很多使用情况,该证据没有照片证实是王茗茗所购买的车辆,仅有车辆通过记录,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公司应交付王茗茗全新轿车,但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新车所允许的行驶合理公里数,且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王茗茗,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而该行为让王茗茗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

2015年8月25日,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王茗茗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合同,王茗茗将涉案车退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向王茗茗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茗茗车辆购置税等6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王茗茗3倍购车款136500元。总计190643.31元。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王茗茗的车辆是符合质量标准和出厂合格的车辆,是全新的车辆。即使该车多行驶了几十公里,也并不影响该车的品质和任何功能;即使推定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告知购买车辆上过高速,但该“欺诈行为”也只是违约行为,不是价格欺诈和消费欺诈,其行为并未实际使王茗茗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失,那么只需对王茗茗承担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民事责任就可以了。

王茗茗一方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则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只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就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2016年1月27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6年2月23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如果销售者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还与其订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有欺诈的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该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出售汽车时故意向王茗茗隐瞒车辆实际行驶距离,已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车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上过高速路。”听到这一判决结果,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觉得自己很冤。他称这辆车的临时牌照有上高速的记录,可能是公司员工工作不认真,或者为了规避别的风险或是节约时间不愿办别的临时牌,开别的车时挂了这个临时牌造成这个记录。法院除了查明临时车牌的高速路记录外,还应该加上行驶时的照片、专业机构对里程表是否动过的检测报告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

打官司“取证非常关键”

但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的辩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车辆办理临时牌照必须在交警部门登记,对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登记后,才能核发唯一的临时牌照。高速公路有该临时牌照的出入记录,就足以认定涉案车辆进入了高速公路。这起案件中销售公司隐瞒汽车行驶的公里数,明显跟客观事实不符,隐瞒了重要事实,这是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有欺诈行为的关键。

“以前我们没有打过官司的人,对法院是不了解的。”王茗茗表示,“取证非常关键!”跟销售商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保留好合同,很多4S店在提车时会把合同收走,一些消费者也不怎么在意,但没有合同的话就很难维权了,签合同时也要仔细记下车架号、发动机号,看清楚生产日期,现在4S店的合同都非常简单,很多关键信息都没有记录在里面,这就给后期维权带来很多不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该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

对于汽车交易商家存在很多不规范、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处罚力度要加强,举证责任要更多地分配给经销商,因为消费者手中的证据是有限的。商家在出售汽车等商品时应该有法律约束,一定要将购买合同提供给消费者,按规定一定要一式两份,交车单、验车单都应该是一人一份。交车公里数除了记录以外,还应该拍个照固定下来,以便以后发现问题时有据可追。

责任编辑/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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