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比较

2016-04-19 12:30张一鸣万紫薇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比较

张一鸣 万紫薇

摘 要 有外商投资的企业按照投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仅一字之差,既具有其利用外资共同经营的相同属性,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从法律属性,组织形式,设立与解散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更清晰地区别这两种不同的企业类型,了解其设立条件,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等等,有利于维护投资双方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比较

中图分类号:F299.27 文献标识码:A

1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性质概述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1.1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或港澳台的外法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同中国大陆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合资各方按照彼此出资所占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股权式法人企业。

1.1.2主要特征

(1)合资企业主体的一方为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另一方为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或港澳台的外法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获得法人资格,任何决策和行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资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各方按照彼此出资所占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责任和风险。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2.1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或港澳台的外法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同中国大陆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或者产品、承担责任、风险和亏损的契约式法人或者非法人合伙企业。

1.2.2主要特征

(1)合作企业主体的一方为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另一方为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或港澳台的外法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获得法人资格,任何决策和行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产品,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间先行收回投资。

2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相同的法律特征

2.1二者设立的相关条件相同

首先二者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合资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合作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共同举办共同经营。设立的地域范围相同,都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并且二者都是有涉外因素的企业。其审批机构相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合资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部分小型合资企业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的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受托机构批准后,还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2.2二者设立账户和投保的相关规定相同

二者都必须在中国的银行设立账户。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都要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如中国银行等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存款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还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并且必须将人民币作为记账的本位币,合资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资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我国对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参加保险也进行了限制,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2.3二者解决共同纠纷的机制相同

二者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合资或合作各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果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果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二者解决纠纷必须聘请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二者都不同程度的享受政策优惠

例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不同的法律特征

3.1二者的法律属性和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都是法人而合作企业不一定,其中符合法律条件的是法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是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若无特殊约定,合作各方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承(下转第133页)(上接第117页)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2二者企业相关性质不同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二者设立期限不同,合资企业通常为十年以上,最高为五十年,经国务院特批可以突破五十年,而合作企业期限短见效快。

二者的分配原则不同。合资企业严格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分配方式也不同。合资企业只能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既可以分配利润又可以分配产品。

3.3二者有关企业资产的管理规定不同

首先二者有关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同。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中外投资者共同出资构成,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通常由外商单方出资构成,并且合资企业外商出资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既无上限也无下限,具有法人资格的有下限25%无上限。其次二者有关注册资本的管理和投资回收的规律不同。合资企业在合资期间既不能抽走投资原本,也不能减少注册资本的总量,合作企业则不然,合作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其一,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用折旧金补偿外商,其二,扩大外商,早期利润分成比例。再者二者解散时固定资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解散后其税后剩余固定资产按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则不然,凡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了外商早日回收投资办法的,其税后固定资产无偿地归中方所有,否则按合作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

3.4二者的管理体制和权力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而合作企业的管理体制则灵活多样,具有法人资格的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别实行联合管理制度或委托管理制。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4比较研究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重要意义

中外合资企业还是中外合作企业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都是我国合理利用外资的一种组织形式,随着我国不断推进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外资企业必定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进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高的地位。以近十年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发展来看,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增加出口,增加税收及就业岗位,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技术进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还一定程度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通过比较两者的异同,有利于加深投资者对两种涉外企业的认识,更好的做出投资决策,也有利于维护投资双方的合法利益,尽可能达到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邓保同.经济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2] 莫凌侠.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J].政法论坛,2000(03).

[3] 李道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J].国际经济合作,1988(10).

[4] 许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异同[J].学习与辅导,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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