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网商组织监管模式构建研究

2016-04-19 15:49陈朝萌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管模式构建

陈朝萌

内容摘要:伴随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商组织也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网商组织具有多数未注册、以地域为界、两面性、信息沟通迅速、成员轻资产等自身鲜明特点,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网商组织的监管,要考虑可控性、操作性和发展性三个维度,从组织监管、行业治理、平台监理、协会自治等角度,构建责权明晰、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四维一体”监管模式。

关键词:网商组织 监管模式 构建

电子商务发展与网商组织的兴起

(一)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我国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电子商务近年来增长迅速,从2010年的4.5万亿元规模增长至2014年的12.3万亿元,预计到2018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4.2万亿元。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将会继续显现,特别是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化将是未来电商市场的主力。以网络交易为主体的电子商务虚拟市场快速发展,虚拟市场与实体市场的协同创新、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发展将是大趋势。

(二)网商组织的兴起与发展

网商组织是指在同一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业活动,由平台主导或者民间自发成立的供应商的集合。中国现在有大量的B2B、B2C和C2C网站,按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些网站定义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即“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有大量的站内经营者进行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近年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推动业务发展,由网站主导或者民间自发成立了众多的网商组织。

网商组织2011年开始兴起成立,发展迅速。以阿里巴巴为例,2013年底在全国有超过300家的网商组织,每家网商组织有几十家到300家不等的企业会员。目前我国的网商组织已经历了组织的建立阶段,进入组织的快速发展阶段。

网商组织的特点与监管难点

(一)网商组织的类型与要素

网商组织一般以地域为界进行划分。例如在广东深圳,市级层面的有鹏城网商会,区级层面的有宝安网商会、龙华网商会等,在东莞的东部区域有莞东网商会,广东省有广东省网商协会等。省、市、区三级的网商协会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网商组织具有一般组织的构成要素。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且核心成员相对稳定,成员都具有领先的互联网思维和敏锐的互联网意识。网商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在市场、电商平台和政府监管中寻找发展的机遇。网商组织通过整合组织资源,与其他的社会组织发生联系,从而实现组织目标。

(二)网商组织的特点

网商组织具有传统行业协会、商会、网络社区、虚拟组织的部分特征(见图1),同时拥有自身的鲜明特点。

第一,网商组织大多数未在政府相关主管机构注册或者登记;其会员多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第二,网商组织多以地域为界,与传统的行业协会或地方商会有明显区别。传统的行业协会以行业为界,且多数具有“二政府”的角色,而传统的商会则是以老乡为界。网商组织则是在相近地域利用同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组合。第三,网商组织作用具有两面性,正面来讲对通过资源共享和经验分享,对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负面来讲,因多数为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在经济萧条时互相依靠,容易滋生和传播对社会的不良情绪,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可能。第四,利用网络平台沟通自由平等,具有网络社区普遍具备的信息传播迅速、言论自由等特点。网商组织的核心成员利用经常性的分享、会议、网络交流等方式,在会员中拥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对地方的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第五,网商组织部分成员轻资产。由于网商组织的成员利用电子商务的平台开展业务,不再需要租用较大场地、雇佣较多人员等,相对传统企业,企业运营轻资产。

鉴于以上特点,网商组织的基本情况、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如何开展监管等成为当前社会组织管理的新领域。

(三)政府对网商组织监管的难点

民间组织的组织治理。政府对于协会等民间组织的组织治理,重点放在民间组织的核心成员上,一般要求核心成员具备较强的实力及稳定性。但是对于网商组织而言,其成员大多属于小微企业,包括核心成员也是如此。核心成员的可变性导致对网商组织的组织治理存在困难。

日常监管和政策支持。网商组织的沟通既有传统的会议等形式,也通过新兴的网络渠道来实现,在日常监管上需要创新传统的管理模式。同时,如何为网商组织及其成员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来帮助这些小微企业的生存和成长,引导他们成为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也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协同考虑的。

网商组织监管的理论基础和思路

(一)网商组织监管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现在都没有专门研究网商组织的理论,主要从相关的行业协会治理、网络社区管理等角度开展。国外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主要从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角度展开研究。

美国学者R.默顿认为马太效应在网络社会中表现为:因为信息量大使人们判断信息的内在价值难度增加,人们通过信息来源(如网站)的权威性、作者的声望来选择信息。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网络社区中主要表现在:网络社区的信息传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那些愿意在网络世界表达意见且能熟练操纵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和利益群体,占据了网络社区多数的话语权、更多的关注度和较大的影响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不同国家的监管开展研究,得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管改革,实现从干涉主义向监管治理转变,走向“现代监管型国家”。国家从垂直化的行政管理机制,转向由政府行政管理、行业组织自律、独立机构监管和司法保障的现代监管体系,这给新兴网商组织的监管提供了方向。

(二)网商组织监管的目标和思路

网商组织的出现,对政府对其监管提出了挑战。从监管对象看,相对实体市场中的商会和行业协会,虚拟市场的特点千变万化,既有市场主体的变化,也有市场行为的变化。监管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更高要求是发挥网商组织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对网商组织监管,主要从三个维度考虑,一是可控性,二是操作性,三是发展性。可控性,主要考虑网商组织能在政府监管的可控范围之内,通过监管能维护地方社会、经济的稳定。针对网商组织大部分未注册、虚拟化的特点,重点考虑如何实现组织的注册、控制等。操作性,主要考虑监管的措施尽量简洁有效,在监管的成本和效果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能有效达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监管目的。针对网商组织的地域性和成员轻资产等新情况,如何能将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发展性,考虑能营造一个公开公平、有利发展的环境,既要能实现有效监管,也要放开网商组织的手脚,引导发挥网商组织的积极作用。

“四维一体”的网商组织监管模式构建

(一)网商组织登记注册

按照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网商组织按期属性归类到商会,参照政府对商会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根据网商组织所在地域,要求先到地方的工商联审批,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要求网商组织的发起人和拟定负责人必须是有实体企业且同时开展电子商务的业务,利用其实体企业资产的稳定性,通过虚实结合的方式来解决网商组织成员虚拟化、轻资产等情况。

(二)网商组织基本运行规则

建立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进网商组织发展。在同一地域可存在多个网商组织,同一网商可加入不同的网商组织。通过网商组织之间的竞争来促进网商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制定公开化的网商组织运行规范。对于网商组织的日常运行,要求其公开化,通过互联网、协会会议等方式公开,实现政府、社会、协会成员对网商组织的监督。可建立网商组织重大活动报备制,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监控。

设立退出机制和负责人责任制。对于网商组织运行不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对地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网商组织,设立退出机制,在后续年审等环节予以控制。同时,对于必须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的协会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管理

从行业角度,要加强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慧聪网、淘宝网、天猫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管理,督促其制定对应网商组织的管理办法,从业务的角度予以引导。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可出台有关网商组织的指导性意见或管理办法,明确电商平台、网商组织、网商企业相互之间的责任,规范管理行为。

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角度,因同一网商组织的成员,多在同一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如阿里巴巴、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对所属网商组织的管理措施最为直接也最为有效。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业务范围具有典型的跨区域性,因此,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也需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对电子商务平台所属的网商组织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主要活动予以公开,对网商组织的运行机制、业务活动建立规范。

(四)发挥网商组织的积极作用

网商组织是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也是经济发展中的新动力。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既要加强管理,也要促进发展,在政策支持、资源利用等方面予以引导。针对网商组织可能出现的负面作用,在信息公开、分类监管、人员监管、组织监管、虚拟社区监管等管理机制方面制定规范。

网商组织的成员多为小微企业,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也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业务,虚拟经济将进一步的与实体经济融合。在这个大趋势下,前瞻性的顶层设计有助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网商组织监管模式的构建

根据上述研究内容,构建网商组织的监管模式如图2所示。

政府对网商组织的监管,从微观角度,重点在组织监管和协会自治,做好入口和出口的管理,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从宏观角度,重点在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治理和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理,明确政府、网商组织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各自责权,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所属网商组织的追究责任制。

网商组织将伴随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发展,有效的监管、公开的监督和科学的引导将有利于发挥网商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聂林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中国流通经济,2014(6)

2.郭丽岩.改革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紧迫性与主要思路.当代经济管理,2014(4)

3.柳劲松.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与目标模式.湖北社会科学,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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