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2016-04-20 18:14李雯蕾
2016年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李雯蕾

摘 要: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证据规则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则

说到“证据”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我们在平时遇到被冤枉的情况总会说:“你说话要有证据。”可以见得,证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范畴。可是,“证据”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书上是这么解释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在这里,我所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即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书中对此的概述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搜集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程序。既然其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并且刑事诉讼法正是研究程序的学说,那么证据的搜集必然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执行,因此又衍生出“证据规则”这一个概念。在没有学习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几乎没有遇到过“证据规则”这个词,所以起初遇到这个概念的时候,我感到很陌生而新鲜,但更多的是困惑。正巧,刑事诉讼法张老师让我们以学过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为范围任选一个点写一篇论文,我觉得这是一个能让我很好地研究证据规则这个概念的机会。于是我重新又仔细地阅读了书本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论述,自学与思考让我觉得其实它并不是一个想象中令人难以理解的概念。我想在此把我所理解到的有限的内容表述一下,完全是自己的想法,甚至有可能是与教科书相悖的理解或观念,对于我这样一个初学者,只能算是浅谈了。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其实,从概念表面上来看就可以大致了解证据规则存在的意义。

首先,从“规范”这个词我们就可以认为证据规则是为了让案件的真实情况水落石出,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其次,规范地搜集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查很明显是有利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

除以上两个我认为的优势之外,对于证据规则的存在让一些不符合其规定的证据止步于定案,进而节省了对证据进行调查的时间,降低成本,我并不能完全认同。因为证据规则分为两类:调整证据能力规则和调整证明力规则。其中,一般认为调整证据能力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两种。综上六种证据规则在下文中我会选择重点进行论述,但证据规则并不能完全认定是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的。就拿关联性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来说,在考虑到司法的公正和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确实不能以关联性规则中的品格证据和类似行为证据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传闻证据又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样也是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但换一种思维,我们并不能认定以上的品格证据完全是不合理的,是该被彻底摒弃的。因为在部分案件中,恰恰是因为这些证据的引导才使得案件能够更快地水落石出。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肯定或者鼓励在司法中采用这些规则,只是认为证据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这一说法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在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面前,诉讼效率就显得并不是那么重要,因此,即使是不利于诉讼效率的证据规则我们仍然要严格执行和遵守,若要想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办法是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或者创制出其他合理的科学的侦查方法。

下面,我想对证据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具体的论述。因为对于我国的司法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太多的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等行为,这不仅妨害了司法的公正,更侵犯了民权。此外,在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中也常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因而严重影响司法,若对这些不符合程序规定所搜集的物证、书证不能有合理的解释,那么这些证据应当是予以排除的。

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有关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列,以便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2002年1月19日上午,受害人李某在某市场前摆地摊,而正在该市场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庄某接到来自市民陈某的报案,陈某称李某偷取了其身上60多元现金。庄某随即从李某背后将李某绊倒,并将其双手反铐,与此同时,李某否认实施了偷窃行为,但庄某并不听李某的申辩。后经请示该局领导,将李某押往矿区河北派出所,在审问阶段,李某依然否认偷窃,于是庄某对李某是否实施了偷窃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李某难以承受无休止的暴打并且惧怕更严重的打击,被迫承认其偷窃,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左耳因在被暴打过程中受到损伤,听力受到影响。

且不谈李某究竟是否偷窃,但庄某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给李某带来巨大的伤痛,侵犯了李某的人权,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更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依我个人观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都是应该严格遵循的原则,更何况非法证据的搜集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轻视以及对人权的无情践踏,所以在在立法中更应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定并且研究出一些便于实施的能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大多数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我想应该是其当事人主义诉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习惯等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并成为其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来,在法制逐渐发展的背景下,证据规则也逐渐法典化。我们可以在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中发现大量有关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对证据规则做一定的规定,但与英美法系的复杂而严格的风格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简略而灵活。对此,其实不难解释,因为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前我们已经在课堂以及课后论文中详细地比较了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区别。我们也可以从这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体现的特征来解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分属不同风格的原因,即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他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也需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以促进案件的发展;而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背景下,其证据规则则主要强调证据能力问题,因而在客观上限制了裁判者对证据的范围的审查和判断。

在此我想说,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在证据规则这一领域中并没有很多的论述,而只是在部分法条以及解释中表现了以上那些具体性规则的精神。例如对于最佳证据规则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体现了一些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如,最高法《解释》第69条中规定了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第71条规定了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等等。可见,我国对证据规则这一范畴所给予的关注和重视实在是太低了。我认为,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证据以及证据规则是相当重要的一块内容,我们不仅在日常学习中要重点关注和研究,更要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成果,以便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立法中加以制定和完善,促进我国程序法的进程,进而更好地保证实体法的实施。(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8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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