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分析的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2016-04-21 16:47周文思唐小鹏
企业导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合作机制博弈分析校企合作

周文思 唐小鹏

摘 要:本文运用基本静态和重复博弈模型对校企合作的决策过程进行分析,通过合作主体对策略的选择,以及综合运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等理论,挖掘制约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探讨如何才能建设既适合职业学校实际,又能惠及企业,进而实现共赢的“校企合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关键词:博弈分析;校企合作;合作机制

一、校企合作博弈的引入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及其决策选择、决策均衡的问题,已成为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假设学校和企业是两个博弈的局中人,他们每个都是“理性的”,在博弈中有各自可以选择的多种策略,并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收益,则记局中人i的策略为si(si∈Si),其中Si为其可供选择的策略集,S=∏Si。由于收益往往采用效用的概念,它是策略组合的函数,即支付函数,记为ui=ui(s)。在校企合作博弈过程中,各阶段策略对应的结果就是博弈双方的收益。

二、校企合作决策选择的博弈分析

(一)基本静态博弈分析。我们引用经典静态博弈模型——囚徒困境来分析校企合作的决策选择。如学校和企业同时进行选择,即可选择“合作”或者选择“不合作”两个策略,假定:T>R>P>S>0且2R>(T+S)。如果双方合作,他们都获得收益R;当两方都不合作时,其收益均为P;如果其中有一方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则选择合作的一方收益为S,而选择不合作的一方收益为T。如两者都选择合作,则收益高;若只有一方选择合作,欲合作的一方经济学成本较高,因此收益就低。

(二)重复博弈决策分析。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行为主体对先期博弈的所有信息和后期博弈的全部信息完全了解;但当重复的次数足够多时,为了达到帕累托最优,行为主体可能会为了长期利益暂时牺牲眼前利益而选择不同的策略。假设对于任一时期t的博弈来说,行为主体不仅完全清楚已完成的所有博弈信息,而且对后期博弈的次数以及其他行为主体可能选择的结果完全掌握,受其有限理性的驱使,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决策结果必然是不合作。如果于行为主体中一方可以采取措施影响对方的行为(例如“针锋相对”策略),博弈的结果就会改观。如果两个行为主体永远不合作,就要考虑因不合作而失去(R-

P),而导致帕累托次优的决策结果(不合作,不合作)要比产生帕累托最优的决策结果(合作,合作)要差很多,从而选择(合作,合作)策略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基本结论。影响均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的次数及信息的完备性。当前,校企合作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缺乏推进深度合作的长效机制和动力,主要原因是:首先,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校企寻求合作多处于自发状态,学校不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人才需求,企业不知道学校的培养模式和人才素质。在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都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给对方造成损害,破坏合作的持续进行。其次,校企双方作为“理性经济人”,不可能掌握决策的全部信息和完备的计算能力,只有有限理性,使得买卖双方交易时不断讨价还价,交易过程变得十分复杂,直接影响合作效率。再者,由于合作期限的长期性和市场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合作合同变得更加复杂,协调、执行和监督成本不断上升,交易费用大大增加。

三、校企合作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博弈可以看出,信息的完备性、校企双方合作的激励以及履行合约的约束等方面对博弈均衡的影响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合作能否达成和持续。其中,政府在这些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作为校企之间的纽带,承担着沟通学校和企业信息、互通有无的桥梁作用,政府在这方面推动力度越大,校企之间掌握信息就越充分,达成合作意向可能性越大。其次,政府制定有利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在财政激励和经济杠杆上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再者,坚持立法保障,规范校企双方的职责,建立惩罚机制,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二)采取多种模式创新校企合作。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存在在于交易费用的节省。校企合作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大大减少了市场交易费用,在人力资源分配、技术合作创新、履行合作契约等方面将比市场更有效率。好的校企合作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英国的“三明治”模式和美国的“学工交替”模式等等,能够充分发挥校企双方各自优势,有利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的专业学习与职业能力对接,同时满足了行业和企业的用人需要,共同推动产品研发和产业创新。

(三)形成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博弈围绕利益分配和期望收益进行。建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关系,调动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必须遵循利益相关者权益平衡的原则。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学校、企业(行业)三方共同的努力,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诉求,探索激励政策,将校企合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扶持,利用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建立由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学校三方组成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指导和管理校企合作中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双方资源优化等相关事宜,做到统筹兼顾、分工合作、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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