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法国农奴制的瓦解

2016-05-05 12:38贺丽娟
黑龙江史志 2016年1期

[摘 要]农奴制是中世纪西欧社会一项普遍的社会制度,曾广泛存在于西欧社会。法国的农奴制在中世纪西欧各国中更具有典型性。12世纪,由于垦荒运动的发展、地租形式的变化及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等原因,法国的农奴制开始走向瓦解。16世纪,法国农奴制瓦解速度放缓,其瓦解并不彻底。残余的农奴制也影响近代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中世纪晚期;法国农奴制;农奴制的瓦解

农奴制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西方学界对西欧农奴制的研究由来已久,有关西欧农奴制的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尤其是有关西欧农奴制的起源、农奴身份的界定等问题,已有大量著作。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不少学者也开始关注农奴问题,马克垚先生早在八十年代出版的《西欧封建经济形态》一书中就专设一章阐述西欧农奴身份、农奴负担等问题。目前学界相关研究多集中在英国、德国、俄国等地的农奴制,而对中世纪农奴制最为典型的国家——法国,有关其农奴制的研究几乎没有。本文试图关注法国,探讨法国农奴制的瓦解及其残余,抛砖引玉。

一、解放农奴

在法国,大规模的农奴解放运动始于12、13世纪,此后一直持续到16世纪中叶。在这个过程中,垦荒运动发挥了先锋作用。

1.垦荒运动的发展

11、12世纪,法国国内经济发展,人口迅速增加。为解决人口问题,教会、贵族开始组织人们开垦荒地,大规模垦荒运动在法国全境展开。垦荒运动的先驱是大修道院的修士们。本笃会的修士们(Bénédictin)开垦了鲁西荣(Roussillonnais)的森林和荒地、缅因(Maine)的森林等;西多会的修士们(Cistercien)为诺曼底(Normandie)的清林造田做出重要贡献。在教会人士的带动下,大小贵族纷纷加入这场声势浩大的垦荒运动。12世纪,法兰西王室也积极支持垦荒,并多次在塞纳河(Seine)和卢瓦河(Loire)之间的地段开垦荒地。最初的垦荒基本上是修道院修士们自己亲自劳动,或依靠修会皈依者和附庸的帮助。随着垦荒运动的发展,农民成为开垦荒地的主力军。这些垦荒者被称之为h?觝te,原意为宾客、客人,说明他们最初都是从远方迁徙而来的外来人士。利穆赞(Limousin)的农民就参与了克勒兹(Creuse)河下游左岸森林的清林工作。为了吸引这些远道而来的宾客们,领主们为他们提供了十分优厚的条件。1108-1134年,路易六世给埃当普附近托尔富的垦荒者们颁布了宪章,让“他们享有一又四分之一阿庞(arpent)(1)的土地。但他们每年应交纳6德尼埃(denier)(2)、2只母鸡、2塞提埃(setier)(3)的燕麦作为租金。他们免于所有行业性捐税、军役税以及兵役和巡查义务,除非是普遍性的征调;他们不需服役,且‘只由朕特设的代表负责审判事务”。(4)由此可见,这些“宾客”向领主领有一块土地,仅仅只需要少量现金或实物,即年贡,一年除了只有几天公共劳役之外不需要提供其它劳役。他们不需要交纳人头税、可以出席王室法庭、可以自由结婚、自由迁徙、也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简而言之,这些“宾客”已经摆脱了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

2.地租形式的变化

劳役折算为实物或货币地租是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劳役地租是农奴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农奴身份的标志,严重束缚了中世纪的农民。英国法学家勃拉克勃就曾将劳役的不确定性作为农奴的标志,“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干什么,那他就肯定是一个农奴。”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指出,“为领主自留地提供劳役”是农奴身份的特征之一。在法国,由于庄园土地碎化严重,一个庄园的土地可能分布于好几个村庄,彼此相距甚远,管理人员不方便管理,也不便组织他们参与领主自营地劳动。因此,一些偏远地方的小块份地持有者常常就免除了劳役或将劳役换成实物或货币租。12世纪始,新开垦的地区绝大多数都采取收取实物或货币租的方式来代替劳役。再加上农奴在为领主提供劳役工作中常有偷懒耍滑的行为,领主也认为货币或实物租更为有利。12世纪以后,实物或货币租取代劳役成为地租的主要形式。12世纪早期,法兰西王室颁布特许状授权给王室庄园洛里(Lorris),宣布取消该庄园各种旧习惯费用、塔利税(taille)、军事服务、各种劳役征用以及城堡的警卫工作等等,但居民们每年需要支付6德尼埃的住房租金和每阿庞6德尼埃的地租作为补偿。劳役地租被取消后,尽管农民在法律上依然保留农奴身份,但实际上与领主之间仅仅是土地承租关系,领主对农民的控制削弱。农民获得一定自由,他们渴望成为自由人。

二、农奴争当自由人

12世纪,随着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发生变化,这为农奴们提供了发展契机。逐渐富裕起来的农奴采取多种手段力图拜托农奴制的枷锁,争取自由人身份。

第一,农奴可以采取赎买的方式获得自由人身份。12世纪以后,货币地租取代劳役地租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摆脱劳役负担的农奴有更多时间精力忙于自家土地的经营。他们在此过程中积累了财富,希望摆脱农奴身份的限制。最初赎买身份的农奴多是村中有钱有势的头面人物——庄园管理人员,随后越来越多的普通农奴家庭也渴望获得自由人身份。1249年,圣热内维耶尔修道院的农奴兰吉(Rungy)的约翰(John)将1阿庞的土地卖给了修道院,获得60苏和自己与四个儿子的自由人身份。同年,于贝尔·德·普罗谢特尔(Hubert de Procheterre )和妻子也将自己在兰吉3/4的土地出售给修道院,得到43苏和夫妻俩及儿子的自由。(5)农奴也可一项项地购买自己的自由权利,如购买自由婚姻的权利、为子女购买日后自由继承的权利等等。1245年,巴黎附近的格朗西(Glancy)和弗勒内尔(Frennel),有13个农奴以每年支付半桑利斯(Senlis)的蜡,共支付15年的代价让自己摆脱了塔利税、永久管业权和婚姻税的束缚(6)。领主也会主动提出解放农奴,当然农奴依然需要付出一笔费用。12—13世纪法兰西王室就曾为赎金解放了王室土地上的大批农奴。

其次,.农奴们可采取法庭斗争的方式来摆脱农奴制。中世纪西欧司法体系保留大量日耳曼因素,具有一定司法独立性。名义上,庄园的司法权由领主控制,实际上领主仅仅是庄园法庭的参与者、主持人,且领主常常不会到场。真正做出判决的是庄园内的自由民和农奴,且判决的标准是依据古老的习惯法。一经判决,即使领主也要服从。正如恩格斯所言:“就是在这种法庭里,领主也仅仅是个提问题的人,判决者则是臣仆自己”。因而农奴有时也依靠司法体系与领主斗争,争取自身权益。1179年,巴黎附近罗斯尼村(Rosny)的村民同领主圣热内维耶弗修道院打起官司。修道院宣称罗斯尼村的村民都是自己的农奴,但村民不承认。案件上诉至王室法庭,国王也很难判断。15年后,全体村民最终赢得胜利,摆脱农奴身份。(7)

除了法庭斗争,农奴们还采取多种方式逃避领主的劳役和压榨,如欺瞒、逃跑等。中世纪的西欧有句名言:“城市的空气让人自由”。庄园的沉重负担、农奴的身份限制常常让部分农奴不堪重负。一些胆大的农奴会冒险逃离庄园,到中世纪末甚至出现整个庄园集体逃离的现象。更激进的农奴被迫走上农民起义斗争的道路,如1358年的扎克雷起义。农奴的反抗斗争迫使领主让步。他们废除了庄园居民农奴身份,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

到16世纪中叶,法国大规模农奴解放运动基本结束。根据1427年至1440年勃艮第的圣文森特山(Mont-Saint-Vincent)城堡领的地籍册中记载,当地359个居民只有86个是农奴。(8)他们在人身关系上和经济关系上都不再依附于领主,可以自由迁徙、婚姻不受限制、没有劳役、人头税等农奴身份的标志,不受领主管制。16世纪中叶,图卢兹(Toulouse)的阿尔蒂加村已经有一百多年没有领主统治。村民们不需要交纳采邑税,不需要提供劳役。村中所有行政事务由国王代表里厄镇法官、图卢兹的司法总管(sénéchal)和图卢兹最高法院处理(9)。

三、农奴制的残余

16世纪中叶以后领主收入减少,为了尽可能维护自己利益,领主变得更加保守,紧紧守护着过去的特权利益。农奴解放运动遭遇阻碍,农奴制残存。据亨利·塞估计,1789年大革命前法国约有一百万的农奴或更多(10),主要分布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东北部的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和洛林(Lorraine)地区,以及中部的贝里(Berry)、尼韦内(Nivernais)、奥弗涅地区。除了这些农奴,农民仍部分地受限于过去农奴身份的限制,例如永久管业权的限制。

永久管业权(mainmorte)是法国特有的一种继承方式,从字义上看,由main(手)和morte(死亡)两词组成,也有译为死手权,即死于一人之手。实际上,服从永久管业权的农民根本没有财产所有权,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领主的,因此农奴的财产不能转让、更改。子女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必须与父母同住并满足相关条件,否则财产全部归领主所有。如果农民试图迁徙就必须放弃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权利。为了收回财产,领主可动用追索权(right of suit)要求获得农奴的全部遗产。到了近代,永久管业权及追索权依然延续甚至得到巴黎最高法院的支持。1738年,勃艮第的蒙塔尔(Montal)伯爵上诉最高法院要求追回农奴让-纪尧姆·莫罗(Jean-Guillaume Moreau)的所有财产。莫罗原本是蒙塔尔伯爵家的农奴,年轻时逃至巴黎并在巴黎生活了50年。莫罗在巴黎成为一位成功的商人,死后无子嗣。他将自己价值至少150 000利弗尔的财产留给了巴黎的慈善机构。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巴黎市长代表巴黎的慈善机构提出莫罗已经在巴黎生活了50多年,是巴黎的一位资产阶级。伯爵得到勃艮第最高法院的支持,认为莫罗没有依照勃艮第地区习惯购买自由人身份,也没有放弃在当地的土地和财产,因此他还依然要服从永久管业权和追索权。最终巴黎最高法院裁定蒙塔尔伯爵胜诉,支持永久管业权及追索权(11)。

永久管业权的残存意味着农民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自己祖辈的遗产,农民不愿也不敢在土地上投入过多,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在农民的遗产有转归庄园领主的风险时,他没有心情耕种土地。所有权太不稳定,也没有人想购买土地。土地转移税(lods et ventes,出售任何土地时向庄园领主付的税)经常高达售价的12%,让承租人无心改进土地。‘可随时收回的地产(domaine congeable,领主可随意处置的土地)盛行于法国,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在任何时候被赶走,无论在一块土地上生活了多长时间。这当然不会成为耕种者努力增进土地价值的动机。”(12)正如伏尔泰所言这是一种野蛮的制度,其残存严重阻碍近代早期法国乡村经济的发展。

对永久管业权的残留,当时已有不少有识之士提出批判意见,并要求废除永久管业权、追索权及其它封建特权。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启蒙思想家积极参与此次批判运动,关于永久管业权、农奴制等问题的争议达到白热化的地步。1765年,律师达穆尔(Damours)出版一本反对农奴制的小册子《关于在法国完全废除奴役的论文》(Mémoire pour lentière abolition de la servitude en France)。论文发表后,达穆尔立即遭到报复,不仅论文被镇压,律师本人也被迫停业三个月,客人大量流失。伏尔泰也曾出版一本抨击弗朗什-孔泰地区圣-克洛德(Saint-Claude)大主教区教会农奴的小册子。教会十分恼怒,上诉至多个法庭控告伏尔泰,包括王室参政院(conseil du roi)。最终教会虽然胜诉,但伏尔泰得到民众的支持。18世纪60年代,巴黎最高法院再次受理与莫罗同样的案件。这次的主角名皮埃尔·特吕绍(Pierre Truchot),是一位来自尼韦内省的逃亡农奴和一个自由人女子的儿子。他出生于巴黎,并在巴黎度过了自己的一生,死后将自己18 000利弗尔的遗产留给自己的旁系亲属。尽管特吕绍家族在尼韦内省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和亲属,皮埃尔·特吕绍父亲的领主拉图尔内勒(La Tournelle)声称依据追索权和永久管业权可获得皮埃尔·特吕绍的财产。案件起初是由巴黎的王室夏特莱(13)(royal Ch?覾telet)审理,王室夏特莱根据不到庭而败诉的原则支持特吕绍的旁系亲属。领主不服,上诉至巴黎高等法院。这时,该案件已经引起众人关注。巴黎一些有影响力的律师甚至出版小册子宣扬自己的观点,支持特吕绍的旁系亲属,批判所谓的追索权。他们提出皮埃尔·特吕绍已经是一位自由人,不应该受到永久管业权的限制,而且尼韦内地区的永久管业权规定只适用于当地,不能在巴黎使用。1760年,以少量优势选票巴黎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遗产留给特吕绍家族但仍然保留追索权和永久管业权(14)。直到1779年,内克尔才颁布法令废除王室土地上所有农民的永久管业权和全国领主们的追索权。这意味着领主的永久管业权和追索权只局限于庄园之内,在废除追索权和永久管业权的自由地区领主不能再实施该权利。农民在自由地区的财产权获得保护,他们也可以通过定居在自由地区获得个人自由。内克尔本想通过这项法令推动领主们解放农奴,但收效甚微。教会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保守,不仅没有继续解放农奴反而加强了对农奴的控制。1684-1716年,耶稣会会士们在法国积极推动追索权的实施,追缴逃亡农奴的财产,并获得巨大成功。圣-克洛德(Saint-Claude)大主教堂在1779年法令颁布不久后同意让该教堂1.2万的农奴摆脱永久管业权,但农奴们必须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支付10万利弗尔以上赎金,期限为十年以上。(15)真正追随内克尔脚步的贵族少之又少。直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才正式废除永久管业权。

除了永久管业权、追索权,法国还存留着不少农奴制的残余,如塔利税、土地转让税等等。农奴制的残余体现了近代早期法国社会的保守和顽固,不利于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法国乡村经济的转型,这也是近代早期法国农村经济长期落后的因素之一。

注释:

(1)阿庞(Arpent),法国古代土地面积单位,相当于20至50公亩。

(2)德尼埃(denier),法国古代货币单位,1德尼埃约为1/12苏,1/240利弗尔。

(3)塞提埃(setier),法国古代谷物容量单位,约为150至300升。

(4)乔治·杜比主编,吕一民等译:《法国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54-355页。

(5)Constance H.M. Archibald, The serfs of Sainte-Geneviève,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25, No.97,1910,pp.1-25.

(6)Constance H.M. Archibald,The serfs of Sainte-Geneviève,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25, No.97,1910,pp.1-25.

(7)Constance H.M. Archibald,The serfs of Sainte-Geneviève,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25, No.97,1910,pp.1-25.

(8)Nathalie Zborowksi, Origine, description et confection dun terrier: celui de la ch?覾tellenie de Mont-Saint-Vincent. Première moitié du XVe siècle. Bailliage de Charolles, Revue de physiophilie, 66, 1990, 11-28. 转引自James Lowth Goldsmith, Lordshipi in France, 500-1500, New York: Peter Lang, 2003, p.315.

(9)娜塔利·泽蒙·戴维斯著,刘永华译:《马丁·盖尔归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25页。

(10)施亨利著,郭汉鸣译:《十八九世纪欧洲土地制度史纲》,南京:正中书局,1935年,第1页。

(11)James Lowth Goldsmith,Lordshipi in France,1500-1789,New York,Peter Lang,2005,p.41.

(12)G勒纳尔著,杨军译,《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18世纪)》,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180页。

(13)Royal Ch?覾telet,从属于巴黎市议会的司法仲裁结构,具有广泛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本文按音译为王室夏特莱。

(14) James Lowth Goldsmith,Lordshipi in France,1500-

1789,New York,Peter Lang,2005,p.211-213。

(15)James Lowth Goldsmith,Lordshipi in France,1500-

1789,New York,Peter Lang,2005,p. 214.

基金项目:衡阳师范学院科学基金启动项目(13B35)

作者简介:贺丽娟(1983-),女,湖南衡南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法国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