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的考察

2016-05-10 15:51陈玲玲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

1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由于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最早建立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司法制度,因此被看作为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中,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的斯巴达还是采用民主政体的雅典,在司法裁判中都采用“集体负责制”。在貴族政体的斯巴达,贵族会议由28个年满60岁的贵族组成,这28个贵族通过选举产生,产生后的贵族代表会议对诉讼纠纷进行裁决。民主政体的雅典则是由民众大会行使司法审判权,此时的民众大会由自由民组成,在城邦中一旦发生诉讼案件,都会交由民众大会进行司法裁决。古罗马的司法裁判权由当时的民众大会掌握。与古希腊的民众参与集体裁判方式相比,古罗马的集体裁判方式有一定的进步,一方面,出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工的情况,例如公元前2世纪古罗马设立的刑事法院。另一方面,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方式和程序都更加理性化。遗憾的是随着古罗马帝国的消亡,陪审制度的萌芽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只是昙花一现,随着帝国的消亡,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转移到大不列颠群岛。

2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形成

陪审制度虽然萌芽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但是现代陪审制度的故乡却是英国。自诺曼时代以来,被“征服者威廉”带到大不列颠群岛的陪审制度在英国已经历经几千年的岁月沧桑,不断被发展和完善。经历了由最初的团体证人到团体裁判者的变迁。法制史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源自于法兰克王国的调查制度。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骑兵横渡英吉利海峡征服了英格兰,为了建立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维护刚刚建立的新生政权,诺曼底公爵决定用英国人的本土法律来统治刚刚征服的英格兰,同时司法裁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也在英格兰得到传承和发展。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制度,因为团体证人制度在获取王室所需信息方面有着全面而高效的优势。需要明确的是在此之前的陪审团指的是调查陪审团,即我们所说的大陪审团。随着人类理性不断增强,民众对神明裁判方式所获得的千篇一律的裁判结果越来越怀疑。这种对神明裁判结果的怀疑,使得基督教的生存基础受到威胁,于是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宣布禁止基督教教士主持神明裁判,迫使世俗当局去寻找能替代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英国当局的解决方案就是用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来取代神明裁判。美国最初的陪审制度来源于对英国陪审制度的传承,陪审制度虽然起源于,伴随着英国的殖民入侵而传入美国,却因为美国所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得源自英国的陪审制度在美利坚合众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肥沃土壤。美国的陪审制度却是为了反抗殖民统治的,具有反对司法专断的民主特色。在美国人看来,陪审制度不仅是具有民主价值的司法制度,也是具有民主价值的政治制度。17世纪初期,英国的陪审制度伴随着英国移民者的步伐来到了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首先到来的是大陪审团,大陪审团有当地居民代表组成,当地居民代表在涉及英国人的案件中自然竭力维护当地人和当地政府的利益,陪审制度成为当地居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重要手段。 美国独立后,随着政权的稳固,陪审制度发生一系列变化,变化之一是陪审团在审判中的权力被削弱,法官开始掌握审判的主动权,法官有权对陪审团做出的与证据证明结果相反的裁决进行重新审判。变化之二是陪审团的裁判范围被限定在事实问题上。进入20世界7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界掀起了对陪审制度的反思运动。之所以会掀起反思运动,既有对陪审团裁判结果正确性的质疑,又有陪审团审判所带来费用增加,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3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当代改革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适用范围不断缩小的趋势。19世纪中期以前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普通法院必须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19世纪中期以后,法官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独任审判。这一立法变化是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改革的前兆。到1883年陪审团审判的方式适用范围进一步变小,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只有诽谤、恶意中伤、恶意起诉、非法拘禁、引诱和违反婚约等案件由陪审团审判,其他案件只有经当事人申请,才可以适用陪审团制度。进入20世纪后,只有诈骗案件和上面提到的六种案件适用,其他案件均不在适用。但是陪审团审判方式适用范围的缩减,并不意味着陪审制度已经走上衰退的命运。一方面,虽然陪审团制在案件审判中的使用率明显降低,但是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从未被低估。目前英国陪审团制度只适用于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恶意杀人、严重的性犯罪以及其他针对人身的严重犯罪。英国的主流观点仍然坚持陪审团审判是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的最佳方式。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英国正在对陪审团制度进行积极地改革,以使其更好地服务现代社会。英国的改革是多方面的,例如《2003年刑事司法法》取消了陪审制度中的陪审豁免权,减少了法定的免除担任陪审义务的种类,使得陪审团成员来源更加广泛。此外,该法还对陪审员更好地理解证据、增加陪审员的责任以及加强对其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陪审员的报酬方式上也进行了顺应时代的改革,以方便陪审员领取。

虽然美国的诉讼程序对陪审制度依赖性较大,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范围呈现缩减趋势。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都在减小。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诉讼案件的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大,一些评论者开始怀疑陪审员在现代诉讼案件中的审理能力,而且陪审制度自身具有的两大缺陷—资源耗费较大和诉讼效率不高,也是评论者主要诟病的对象。为了克服陪审团制度的固有缺陷,美国的许多州和联邦政府都开始对陪审团制度进行现代化的改革:例如改革陪审团的组成人数、陪审团的挑选方式及选任标准等。同时,主张保留并完善陪审团制度的学者用事实反驳批评者的消极言论,事实表明,尽管陪审团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仍有80%的受访者认为美国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优越的—这种自信归根到底来源于对陪审制度的骄傲。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各州的应用仍是最广泛的。从英美的改革动态来看,与其说陪审团制度在英美国家处于日渐衰退的状态,还不如说它们正在用积极的改革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

进入20世纪后,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都进行了改革,以适应时代的新变化和需求。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展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提上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道路指明了方向。同时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当代改革也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借鉴和启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该立足我国的特殊国情,顺应国际陪审制度改革潮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实现。

参考文献

[1]魏晓娜,《背叛程序正义-协商性刑事司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1页。

[2]程翔:《美国陪审制度的晚近发展》[J].载《司法改革论评》(第五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

陈玲玲(1988—),女,黑龙江省海伦市,黑龙江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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