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源与行动网络: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抗争逻辑

2016-05-11 17:35高红波
关键词:社会资源

摘要:在农民抗争中,精英型意见领袖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作为一种核心力量存在于抗争行动的始终。他们通过运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合理建构抗争行动的意见框架,广泛动员与事件关联的共意群体,最终达成行动网络的联结。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抗争逻辑还表明,村庄善治关键在于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抗争,其抗争成败的关键又在于其所掌控的社会资源,而社会资源的意义建构取决于村庄社会认同,取决于村庄结构。所以,有什么样的村庄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精英型意见领袖。

关键词:社会资源;行动网络;农民抗争;精英型意见领袖

中图分类号:C912.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3-0032-0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有关中国农民抗争研究的文献里,研究者对于农民抗争的行动逻辑作出了诸多的解释,如“依法抗争”[1]“以法抗争”[2]“关系网络抗争”[3]“因气抗争”[4]“权力-利益的结构”机制[5]“非对抗性抵制”[6]“依势博弈”[7]“以身抗争”[8]“表演式抗争”[9]“价值主导型”抗争[10]“悲情抗争”[11]“情感性抗争”[12]等。这些研究着眼于事件过程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解释了农民抗争过程中的动员如何发生、如何抗争以及抗争的后果,也即动员与抗争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其逻辑分析。事实上从经验来看,许多抗争行动的前因后果都取决于抗争的主要发起者和抗争积极分子。那么,这些抗争行动的主要发起者和抗争积极分子,到底是如何发起抗争的?他又为何发起抗争行动?并且,为什么是他,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人?支撑他引领整个抗争行动过程的个人基础和社会基础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有待深化解释的问题。笔者认为,以往那种关注“事件”的视角尽管很重要也很有必要,但是这一视角对于由“谁”来动员抗争、为什么是“谁”以及“谁”的支撑基础及其具体运作逻辑,显得解释力不足。所以,关注“人”可以作为一种必要的视角引入农民抗争研究。学界也有关于这方面的少量研究,比如农民抗争的“英雄伦理”解释,即是通过研究鲁西农民抗争积极分子而得出的结论[13]。笔者则通过重点关注农民抗争事件中“意见领袖”(草根型意见领袖[14]和精英型意见领袖两类),探究由意见领袖所导引的农民抗争之前因后果。本文将专门分析农民抗争中的精英型意见领袖。

精英型意见领袖与权威、权力、地位等密切相关,其要件有二:其一为意见领袖;其二为精英。因此,精英型意见领袖研究有必要吸收精英研究的相关成果。维尔弗雷多·帕累托认为,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而无论好人还是坏人[15]。查尔斯·赖特·米尔斯从权力的角度切入,定义较前者更为清晰,他认为精英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并能运用大量政治权力的一类人[16]。也有从资源的角度切入,譬如仝志辉认为,在小群体(指家族群体、业缘群体、地域群体、同龄群体、同趣群体、企业共同体等)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的人,就可称为精英[17]。仝强调精英“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可推导出其包含的两个重要内容,其一是调动更多资源,而非拥有更多资源,是对调动、协调或者动员能力的强调;其二是社会资源,诸如权力、权威、声望、财富、关系等等。由于精英型意见领袖的第一要件是意见领袖,而意见领袖之要义是,其在议题与事件中应该具有某种主要影响力,因此精英型意见领袖可以被简单定义为在议题与事件中有某种主要意见影响力的精英。这也表明,精英如果按照影响力来划分,则至少包括有:具有主要意见影响力的精英(意见领袖型精英即精英型意见领袖),具有部分意见影响力的精英(次级意见领袖型精英),无意见影响力的精英(非意见领袖型精英)。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精英都为意见领袖(具有意见影响力),也不是所有的意见领袖都为精英,因为意见领袖只有在特定的议题与事件中才能体现出来,与他所具有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一个值得解释的问题是,具有何种基础的精英才可以在议题和事件中成为意见领袖,以起到动员农民抗争的关键性作用?这在以往的精英研究中少有讨论。在仝志辉[18]、金太军[19]、吴思红[20]、吴毅[21]、叶本乾[22]等学者的论著中,村庄精英被分为体制内精英(即掌握正式权力资源的村庄干部),体制外精英(即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人,如退休村庄干部、共产党员、宗族精英、经济能人、知识能人、帮派势力等)。基于这些研究,精英型意见领袖就可以分为:体制内精英型意见领袖、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笔者将通过村庄个案纪事,演绎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在农民抗争中的行动逻辑,同时回应村庄精英治理等相关议题。

二、鄂北村庄的个案纪事

(一)高村地款案

事件源于汉襄铁路新修线路征用了高村(行政村——根据学术惯例,凡人名、地名均作了处理)辖区内四组(自然村)的土地,但是相关补偿款被行政村集体的村委书记李帝国(伙同该村四组的李又军等人)截留,未下发至该行政村所属的四组。按照李又军的说法,他是本人从四组承包的土地,按照税费时代的通行做法,他必须向行政村和四组同时上交“粮食任务”。2006年湖北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并实施农业补贴政策。按照“谁种地、谁受益”的原则,李又军有权获得他所承包的土地补贴款项(包括政府征地的补偿)。

而按照四组村民们的理解,汉襄铁路新修线路征地补偿款,原则上是拨给四组这个小集体的,应该由四组按照承包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据实发放。补偿款总计16万元,采用行政村与自然村“五五分成”的模式,其中8万元上缴给行政村集体,余下的8万元应该由四组支配。就算分,也得家家有份。在四组威望甚高的老组长、老党员高慰涵,被推举出来向村委书记讨要属于四组的补偿款。在被村委书记严辞推脱后,高慰涵决定带领大家上访。

(二)闫村要地案

孙晓兵为人耿直、讲义气、讲狠气,在村庄内部被认为是一个“好混混”。在2000年因一起刑事案件而入狱3年,刑满释放后回村,结果村里(村委会)没有给他分地。他向村里要地,村里回复说田地已经分完,不可能因为他一个人重新把所有的土地打散重新再分。另外,他也知道村里留有可供分配的“机动地”,只不过承包给了张村的张大。

在孙晓兵看来,张大非本村人,外村人怎么能承包本村的土地?再者,张大如果砍掉杨树建房,这些土地将带来一笔巨额收入,怎么能让外村人染指并且独占?于是他找到村主任,被告知,出租“机动地”是为了增加创收(村集体的公共积累资金),已经通过合同承包给了张大。孙晓兵又继续向知情人核实,这些承包出去的土地,其收入根本没有登录集体账目。该土地在合同发包时,也并未经过村民委员会小组会议讨论,有违规嫌疑。于是他采取了两个策略。第一个是派人去找张大,询问承包土地的详细过程;第二个是动员对上一轮土地承包存有不满情绪的农户,写联名信,举报村主任违规用地。他通过熟人关系将举报信传递给了镇委书记。

三、精英型意见领袖的行动逻辑

(一)为何是他:意见领袖的基础

高慰涵为人耿直、嫉恶如仇、极富公心。在担任生产队长(小组长)期间,默默地为生产队谋利益,见到大队(行政村)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就要指点批评。正因为此:其一,极富公心,使其较容易获得生产队村民的信任、拥护与赞赏,这是构成其魅力权威的前提;其二,嫉恶如仇,使其较容易得罪大队干部精英集团,并且这种“得罪逻辑”对他而言已经变得常态化和熟练化;其三,从体制内精英转变为体制外精英的经历使其更清楚高村政治的阴暗逻辑,从而强化其嫉恶如仇之情感。这三点是村庄其他体制外精英所不同时具备的个人条件。其特殊的个人条件一旦遇到村庄性的政治事件,则非常容易引发以其为核心的村庄行动。也可以说,倘若没有这一类的体制外精英意见领袖,高村政治可能会是干部与群众互不纠葛的和谐世界。巧合的是,高村干部精英集团的腐败之举注定要引起一场村庄政治波澜,这场政治波澜侵蚀了高慰涵所在生产队的集体公共利益,从而为其造就了意见领袖行动的村庄基础,将其之前经常性的个人行动推向村庄层面。

孙晓兵为人耿直、也有公心,但是并非嫉恶如仇,并且更重要的一点,他是个“混混”。这些因素可推导出的分析结果有:其一,“混混”主要讲狠气,其次讲义气;其二,做事雷厉风行,说一不二;其三,可能会为公共利益出力;其四,不嫉恶如仇可能导致同流合污。“混混”的身份构成其在村庄的权威性资源即“横暴权威”,暂且不论这种权威的合法性以及群众合意性,至少不会存在公然对抗和挑战这种权威的村民,在村庄社会资源的调动过程中至少不存在阻力,这是构成其村庄精英身份的基础条件。当村庄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其有可能出力,而在村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紧密相连时,表面为公、主要为私之行动将成为必然。并且,其行动策略往往是假公济私,但不会出现损公肥私,这是诸多“好混混”较受村庄青睐的主要缘由。孙晓兵凭其特殊的个人能力和村庄关系,成功发起网络行动,并借此实现了村庄公共利益即修路的同时,又达到了自己的个人目的即要地。值得一提的,通过这次网络行动,其成功牵制了村庄干部,而使村主任不得不拉他进入村庄体制内精英集团,后来被推举做了村委会治保主任。这是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通过网络行动进入体制内精英集团的一个特例。

综上可知,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的个人基础是具有村庄公心和村庄威信,村庄基础是村庄公共利益受损之时。个人基础和村庄基础共同构成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村庄行动基础,否则,其不能被称为意见领袖,且其行动仅仅是体制外精英的个人行动。

(二)他的意见:网络行动的起点

“意见”是行动得以建构的意义所指,是行动框架(frame)和行动意义的一种表达。按照斯诺(Snow, D. A)的观点,框架是“一种有助于在行动者的当下及过往背景中识别目标、情境、事件、经历和行动的轻重缓急的解读框架(schemata of interpretation)”,是集体行动的“共意”(共同性的意见),这种共意来自于行动者的认同、情感、价值观等[23]。“意见”的“框架”给行动者以行动的理由建构以及目标指向,它不仅促成具有共同工具性目标(共同利益)的成员行动,而且激发具有共同价值性目标(“只是情绪不满”者、“看不惯此种行为”者)的成员为实现自身内在情绪宣泄而行动。上文所述个案,尽管两者都作为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但其各自的网络行动动员以及行动网络建构却大相径庭。

高村地款案的口述史材料中,有一段高慰涵的谈话,可以集中反映地款案抗争行动的动员逻辑。

“人家说,你作为党员,不为老百姓做点事啊?我这人,脾气硬,走到哪儿看不顺眼的就要说两句话。有时想想,没得益处,瞎操心。但是他们找到你,跟你说叫你管这事儿,你能不管?其他党员,哪个管你这鬼事儿!跟人家又没有关系,各管各家事。我这也是没有办法,他们有好几个找上门来说这事儿,说让我管一管。再一个,这事我本来就看不下去。该归公家的钱,当官的凭啥据为己有!”

可以见得,地款案网络行动的起点在于:一方面是群众利益之自发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高慰涵的情感表达之诉求。网络行动的意见本身已经不再重要,或者说是两个方面的共同意见之达成,此时,网络行动的意见动员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与此不同,孙晓兵则需要开展详细的行动动员工作。在动员对象上,他与那些对上一轮土地承包有不满情绪的农户联络,写联名信,举报村主任违规用地;在动员“意见”上,他的做法是:

“向这些农户散布消息:其一,村大队这几年的`机动地'收入都不公开,并且上面(政府)下拨的‘村村通项目资金一直未见,导致进村的路到现在还是泥巴路,款被村干部贪污了,不搞掉这个干部,对不起老百姓。其二,向大家保证,如果把钱要回来了,就牵头负责把进村的‘村村通公路修好,保证公路通村。其三,我确实没有田地,我是本村的人,凭啥不给我分田地?”

孙晓兵通过集中联络几个直接利益受损者,并促使他们充当“二次意见领袖”,以保证其意见框架能够充分地在村庄内部得以传播。意见框架基于公、私两面,将原本是孙晓兵的个人事件推向村庄层面,引起村庄多数人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从而促成其行动网络联结的可能。综上,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在网络行动前阶段(即动员阶段),由其引领的共意群体之行动标的,通常指向村庄体制内精英集团,从而表明,在一个体制外精英与体制内精英发生分裂的村庄,一旦遇到利益侵蚀,则村庄内斗将不可避免。而且,普通村民在这一过程中会被种种意见框架所裹挟,而失去了自主性。

(三)他的动员:行动网络的联结

对于行动网络的联结,高慰涵和孙晓兵都通过发动村庄“二次意见领袖”向整个村庄网络逐渐展开。二村两案的口述史材料充分表明了这一点。高慰涵的具体行动是:

召集了几个人,平时比较热心肠的人,商量看咋办。讨论了几个晚上,决定上访。但上访要钱,再就是要写状子,我们都没有什么文化,只认得几个字,要写个状子啥的,都搞不来的。后来我们决定,挨家挨户凑钱,派几个代表,代表大家去镇上咨询一下。我们都有签名、摁手印。几个代表的路费,每家按人头平摊,每家农户5块钱,这样凑足路费。我给大家许诺的是,如果钱要到了,就把这些钱平分了,不凑钱的农户不能分到补偿款。回来后,我们又召集村里的人,差不多除了李帝国、李又军和几个不打算要补偿款的农户没签字,其余的都签了字、摁了手印、凑了路费。去了大概六七车的人,拖拉机开过去的。刚走到村子东头不远,锦全、民权等有几个被叫下来了,他们几个跟李帝国有亲戚关系。他们被叫下来也情有可原,毕竟人家是亲戚,我们都理解。锦全事先私下跟我说,他交钱平摊了路费,但他不签名,我们如果要到了补偿款,就分他一份。

事件过程还表明,高慰涵通过“谁平摊上访成本,谁受益补偿所得”的规则,将松散的个体行动者紧缩为整体网络,并且充分排除搭便车者。而孙晓兵的串联策略是:

“最初举报信上签名的只有3个代表的名字。这3个代表是对分地一直不满意而想重新再分的、对村主任明显不满的。然后这3个代表又私下联络其他农户,包括会计都差点签了名,因为他觉得面子上不好看,没有签字,但明确支持我们,并私下提供给我们村里的收支账目,其实按规定这些账目都应该是公开的。联名举报信上,因为附有几条明确的贪污账,多数村民都对村主任的这一行为表示不满,除了跟村主任有亲戚朋友关系的10户代表之外,其余农户都有代表签字。这些农户之所以同意签字,原因有两个:一是村主任贪污太狠了,都不照顾一下群众情绪;二是我也保证把贪污款要回来修‘村村通公路,所以都特别支持。”

孙晓兵因其可控的社会资源广泛,再加上其自身知识水平相对较高,所以其行动网络的联结工作相对容易。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孙晓兵的网络联结只限于联合签名的一纸诉状,而没有如高村地款案所发生的那样——既有作为集体抽象意义的联名诉状,又有作为集体实际表征的各家农户代表上访团,还有签名者为上访代表捐款作为路费的“期待回报型投资”。因此,高村地款案的行动网络是一种身体在场的价值符号,既是为了利益诉求,也是为了情感表达;闫村要地案的行动网络仅仅是一个有意建构的工具符号,仅仅是为了利益诉求。这样,原本一个松散的群体经过意见领袖的动员行动,建构为同一行动网络。散落的社会资源,被调动成一个行动共同体。正如韦曼(Gabrief Weimann)发现的那样,在公共空间的信息流动中,存在着大量具有“连带功能”(briging function)的“空白”(marginals),在这些空白中,往往给意见领袖以机会,他们积极接触外来的信息源,并通过自己的特殊位置关系进行信息交换与扩散,同时建立自己的关系结构[24]。这一逻辑也被伯特(Ronald Burt)发现。在他看来,在社会网络中,某些个体之间存在无直接联系或关系间断的现象,从网络整体来看,好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这就是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在这样的关系网络中,将无直接联系的两者连接起来的第三者拥有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因此组织和组织中的个人都要争取占据结构洞中的第三者位置[25]。从这个逻辑来说,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的行动网络联结,其行动策略往往缘于自身可控社会资源的广泛程度,继而决定着其引领的行动网络本质——是身体在场的价值符号,还是有意建构的工具符号。

(四)决定因素:可控资源的范围与程度

两案中,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最终行动结果存在很明显的差异。高慰涵所引领的网络行动基本上是以失败而告终,尽管其事件有可能再度继续;而孙晓兵显然已经大获全胜,并最终进入村庄体制内精英集团。或许村人依旧期望着高慰涵这位忠厚而又热血的共产党员能够继续他的“革命事业”,但他确实尽了力,如他自己所言,又不认识几个人、也不认识几个字,有心而无力。在表面看来,高慰涵确实引领了行动网络,但至始自终,行动网络其实并没有给高慰涵增加任何同高村体制内精英集团博弈的砝码和力量,相反,网络行动的前进与后退都高度依赖高慰涵。面对如此纵然庞大但却无力的行动网络,原本就缺乏可控资源的高慰涵有可能变得更加力不从心。他一方面要尽力完成“革命任务”以不负众望,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自己在这场“革命任务”中尽量不受到伤害,但是他不可能在这两方面同时达到完满。他不可能像孙晓兵那样从容地拿着一纸联名诉状去镇政府找熟人递材料,并且以自己的行事风格作为同村庄体制内精英集团博弈的筹码。

孙晓兵及其引领的网络行动确实是个特例,但这种特例在目前的村庄调研经验中已经被不断地发现。表面上看来,孙晓兵的要地行动具有合法性和群众合意性。合法性的反贪污腐败行动是其牵制村庄体制内精英的重要工具,合意性的为公出钱修路许诺是其获得农户支持的重要力量,镇政府熟人所了解的个人行事风格是其获得渠镇政府妥协让步的重要砝码,村庄普通农户、村庄体制内精英、乡镇政府的书记基本在其可控范围之内,促使其无论是个人行动还是网络行动都比较容易全胜而收、全身而退。对于这样的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而言,行动网络只是其追求合法性和合意性的工具符号,行动网络已经失去了应有之义。其可控资源如此强大,从而引出一个不得不反思的问题,即其何以有如此强大的可控资源?可以想象的是,作为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的乡村混混,在进入村庄体制内精英集团之后,将会从一个非常特殊的面向丰富村庄政治、乡镇政治以及国家政治的内涵。综上所述,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所引领的网络行动之最终成败,决定于其可控资源的范围与程度。

四、主要结论与讨论

(一)村庄善治关键在于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抗争

对于村庄精英治理,研究者有不同的解释模型,比如乡绅治理[26]“经纪人”治理[27]“庇护人”治理[28]“守夜人”治理[29]“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治理[30]能人治理[31]积极分子治村[32]第三种力量治村[33]富人治村[34]等等,村庄精英通常被置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地位。然而,大多数的解释最终不得不承认,村庄精英治理模式只是村民自治民主化与制度化进程中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村民自治的终极方向。村庄精英治理模式的逻辑出发点是精英主义,容易促使村庄选举和村庄政治演变成精英选举和精英政治。由于缺失制度化监督的政治环境,这种精英政治又极易走向寡头政治和精英内斗政治,最终导致村庄精英治理走向普通村民无参与的“政治贫困”之境。

其一,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无力制约和监督体制内精英集团,或者缺失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比如是体制外精英型非意见领袖),这种情况下,体制内精英之政治行动很容易暗箱化、黑金化、灰色化。高村地款案即折射出这一点。其二,体制外精英型意见领袖如果被体制内精英集团吸纳,如果缺乏制度监督,则会发生“精英模”化[35]、“精英系”化[36],其结果是走向寡头政治。闫村要地案折射出这一点。其三,体制内精英作为体制内精英型意见领袖时,比如江浙一带的村委会主任同时兼任村庄企业集团董事长,不论是向善还是向恶,其个人权威总是缺乏制度约束。其四,体制内精英作为体制内精英型非意见领袖时,此类村庄干部显然毫无号召力、动员力和村庄威信,村庄精英治理就会陷入“有治理,无参与”的局面,即干部想做事但群众不参与;亦或者陷入如“有分类,无治理”的局面,即“干部做了事但不出办公室”;更或者陷入“无治理,无参与”的局面,即“干部不做事而群众也不管不问”。这三种局面在当前中西部农村较为常见。

精英型意见领袖的行动逻辑从一个侧面表明,村庄精英群体并非铁板一块的利益集团。村庄精英不只是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差别,更重要的还有意见领袖与非意见领袖的差别。后者分类较之前者分类而言,更加强调普通村民是否参与治理、是否支持治理、是否与精英同台。前者虽然也将普通村民纳入考察范围,但并未将其放在与村庄精英平行的位置;后者将普通村民看作与村庄精英同等重要,是村庄治理的两个相互平衡和对话的行动者,而不是“村庄精英在台上,普通村民在台下”。这同时表明,村庄精英治理——不论是体制内精英还是体制外精英——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精英型意见领袖的动员与抗争,以更大程度地获得村民支持和村民参与,才有可能实现村庄善治。

(二)社会资源是精英型意见领袖抗争成败的关键

有关中国城市街区抗争研究中,石发勇[37]、何艳玲[38]、曾鹏[39]、张磊[40]、朱健刚[41]等人的相关研究,都有强调维权精英或者维权积极分子善于运用关系网络包括正式关系、非正式关系等社会资源,从而增加维权抗争过程中的博弈和谈判力量。村庄精英型意见领袖的行动逻辑也表明了这一点。由精英引领的集体网络维权行动还表明,所谓的集体网络,不在乎其行动网络的人数多寡,这种集体只是一种表象形式和表达方式,行动集体的力量最终还是落脚到维权精英或者维权积极分子身上。也就是说,整个集体行动的成败,表现出对维权精英的强大依赖性。对维权精英的依赖,其实在一个侧面已经反映出,行动集体网络本身是分层的、分化的、不紧密的。集体网络行动实际上变成了维权精英小组的行动,其最终成败当然取决于精英自身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网络不论是以何种方式抗争,这些抗争资源都是精英所掌控的社会资源,而不会变成整个行动网络的资源。高村和闫村的精英型意见领袖,因各自所掌控的社会资源不同,最终其行动结果也相异甚远。而且,在高村地款案中,精英型意见领袖所引领的网络行动是一种身体在场的价值表达,纵然网络节点之身体在场,表面上显示出巨大的群体性力量,但实质上这种力量对于抗争博弈而言并无实质性贡献,这只是一种“虚假的繁荣”而已。真正的期望最终还是要转向精英型意见领袖本身,闫村要地案充分佐证了这一点。因此,所谓的“集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带头之人。

(三)村庄结构是精英型意见领袖的社会认同基础

正如前文所分析,意见领袖的要义在于事件的主要影响力,精英型意见领袖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权威、财富、声望、权力、魅力等资源实现对事件的主要影响。但是这些资源的意义建构,是随着村庄社会认同的变化而变化,更是随着村庄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演变而发生变化,这就必然影响着赖以存在的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村庄影响力和事件影响力的变化。在一个相对紧密的村庄社会(比如南方农村的团结型村庄),魅力型权威、宗族型权威占据主导,则精英型意见领袖所依赖的是魅力型权威、宗族型权威。而在一个相对松散的村庄社会(比如中部农村的分裂型村庄),权威可能已经失去了意义,权威被肢解得一文不值,拥有金钱、拥有权力、拥有狠气就是权威,权威甚至失去了最基本的道德伦理。也因此,传统意义的精英型意见领袖失去了其影响力得以保持的资本,精英型意见领袖就成为精英型非意见领袖,精英被村庄社会孤立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村庄结构,就有相应什么样的精英型意见领袖,精英型意见领袖是随着村庄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高、闫二村的事件就表明,那种符合伦理规范与法理规则的精英型意见领袖正在走向衰落和灭亡,取而代之的是背离伦理与法理异化的精英型意见领袖。对异化权力的崇拜或者畏惧、对金钱财富的痴迷或者向往等社会价值观的异化,给拥有异化权力、拥有金钱财富的村庄精英以生存和壮大的基础,于是,“共产党员”成了一种文字符号,“乡村混混”[42]成了村庄政治的重点角色,这不能不说是村庄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巨大悲剧。

参考文献:

[1]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M]//吴毅.乡村中国评论(第三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15.

[2]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 2004(2):4955.

[3]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J].学海,2005(3):7688.

[4]应星.“气”与抗争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30.

[5]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7(5):2145.

[6]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J].社会学研究,2008(3):129.

[7]陈涛,李素霞.“控势”与“造势”:环境抗争中农村精英的辩证法[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23128.

[8]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J].社会,2010(2):215235.

[9]黄振辉.表演式抗争:景观、挑战与发生机理——基于珠江三角洲典型案例研究[J].开放时代,2011(2):7184.

[10]张荆红.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行动逻辑[J].社会,2011(2):7396.

[11]王金红,黄振辉.中国弱势群体的悲情抗争及其理论解释——以农民集体下跪事件为重点的实证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52164.

[12]陈颀,吴毅.群体性事件的情感逻辑:以DH事件为核心案例及其延伸分析[J].社会,2014(1):75103.

[13]吴长青.英雄伦理与抗争行动的持续性——以鲁西农民抗争积极分子为例[J].社会,2013(5):204229.

[14]高红波.草根如何抗争:一项关于草根型意见领袖的个案研究[J].社会工作,2014(2):5369.

[15]维尔弗雷多·帕累托.精英的兴衰[M].刘北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5.

[16]查尔斯·赖特·米尔斯.权力精英[M].王昆,许荣,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89199.

[17]仝志辉.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J].社会学研究,2002(1):19.

[18]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J].中国社会科学,2002(1):158167.

[19]金太军.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J].齐鲁学刊,2002(5):119125.

[20]吴思红.村庄精英利益博弈与权力结构的稳定性[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1):3944.

[21]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045.

[22]叶本乾.村庄精英:村庄权力结构的中介地位[J].中国农村观察,2005(1):4551.

[23]Snow D A. Social Networks and Social Movements: A Microstructural Approach to Differential Recruitment[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0(5):787801.

[24]Gabrief Weimann. On the Importance of Marginality: One More Step Into the TwoStep Flow of Communication[J].American Social Review, 1982(6):764773.

[25]Ronald Burt. Structural Holes: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155180.

[26]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10.

[27]杜赞奇.文化、权力和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12190.

[28]Jean C Oi.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M].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50.

[29]吴毅.“双重角色”、“经纪模式”与“守夜人”和“撞钟者”——来自田野的学术札记[J].开放时代,2001(12):114118.

[30]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的比较[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93150.

[31]徐勇.权力重组:能人权威的崛起与转换——广东省万丰村先行一步的放权改革及启示[J].政治学研究,1999(1):4247.

[32]张世勇.积极分子治村:徽州村治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223.

[33]罗兴佐.论村庄治理资源——江西龙村村治过程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2):7281.

[34]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50115.

[35]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078.

[36]仝志辉.精英系[J].浙江学刊,2002(1):2122.

[37]石发勇.社会资本的属性及其在集体行动中的运作逻辑——以一个维权运动个案为例[J].学海,2008(3):96103.

[38]何艳玲.乐街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10.

[39]曾鹏.社区网络与集体行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18.

[40]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个案的考查[J].社会学研究,2005(6):139.

[41]朱健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以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为例[J].社会,2011(3):2441.

[42]高红波.作为村庄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探析——兼论小戚族的村庄基础[J].青年研究,2010(1):1424.

Abstract:The elite opinion leaders are the core force in the peasant resistance, and they exist in the whole course of the resistance action. By using their own social resources, they construct proper opinion framework and mobilize widely different groups with common wishes to form a linkage of action networks. The resistance logic of the elite opinion leaders shows that the key to the good governance of a village lies in the resistance of elite opinion leaders, but whether the resistance successes or fails depends on the social resources they control, and the latter is decided by the social identification and structure and a village. So the formation of elite opinion leaders depends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Key words:social resources; action network; peasant resistance; elite opinion leader

猜你喜欢
社会资源
浅谈创新风电场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资源依赖理论与乡村草根组织的健康发展
高效音乐课堂教育是盲生快乐幸福成长的基石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社会资源问题初探
浅析历史教学中教学资源的合理运用
山区经济开发如何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品德教育,始于足下
政府经济管理的绩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