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2016-05-14 07:44郝梦婕
读与写·教育教学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黑格尔马克思

摘 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仅对马克思的思想转变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也为后来研究马克思的学者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黑格尔法哲学思想集中体现为王权思想、行政权思想和立法权思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本书中,马克思特别对这三方面进行了批判。深入探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 黑格尔 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9-0046-0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马克思在1843年德国莱茵省的克罗茨纳所写的,因此也称为克罗茨纳手稿。在《莱茵报》工作期间的遭遇使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理性主义在解决物质利益矛盾问题上的苍白无力,这极大改变了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看法,使他对物质利益问题产生了新的理论认识。马克思发现了私人利益对国家和法律的决定性作用,理性道德的化身不应该是国家的官僚本质等问题。《批判》比较系统地批判了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阐述了马克思对国家和法的基本看法。

1 对黑格尔王权思想的批判

作为一个总体,以下三点从属于王权之中。一是国家制度和法律所存在的普遍性,二是作为特殊与普遍关系之间的协商,三是作为规定自我的最后决断环节。黑格尔认为,最重要的环节来自第三点,因为它对于其他一切东西来说是它们的最终所在,甚至是其他一切东西能够存在、能够具有现实性的开端。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这样解读黑格尔,在他看来王权是高于一切现存权力,它的存在具有任意性,即任意就是王权。从另一方面说,黑格尔将国家主权和普遍意志理解为单一个体,也就是他所说的君主意志。“主权在君”思想意味君主拥有统治国家的绝对权力,他是国家的中心和主要存在,是一种人格化的主权,其他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国家主权和国家意志之外,这也就致使黑格尔在坚持主权在君思想的同时撇开了人民主权思想。这样的结果就导致黑格尔将国家和人民对立了起来,如果说王权就是任意的,那么像法律这种能够约束权力的存在也变得不复存在了,黑格尔把这种王权的权力绝对化了,并且还扩大了。

马克思意识到,对于国家来说最重要的立论基础就是人民主权问题。对于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大部分普通人来讲,国家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我们不能仅从个人的认知来了解我们的国家,我们要通过各种不同的历史时期和背景来对国家下定义。可是人民对于我们来说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我们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我们就是人民,在这中间是一点都不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存在。马克思认为,人民有权力制定符合人民基本利益的国家制度,因为国家制度如果没有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它是很难在人民中实行开来的,或者说它的存在就没有任何的意义,而变成了某些事实上的幻想了。所以说,君主的王权也不再是任意的,它需要结合国家制度的发展,要得到人民的支持。

最终,黑格尔并没有明白指出人类与国家制度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就是,不是国家制度创造出了人类,而是由人类通过自我的认知而创造出了国家制度。君主世袭制只是因为一代代王之间存有差不多的“肉体”,或者因为他们的体内拥有基本相同的血液,但是这毕竟是封建时期流行的传承制度,是一种不科学的制度,并且,历史上的每一位王者并非都是英明的,相反,不少王者还给人民带来了苦难。黑格尔提出的王权思想在本质上只不过是其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直接体现而已,这种思想是极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2 对黑格尔行政权思想的批判

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将行政权的定义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实施行政权就是执行和实践国家的决定,换一种说法就是执行和维护已经确定了的目前通行的法律、制度和公共设施。第二,行政权的目的是将特殊与普遍明确区分,将特殊归于普遍的事物,维护普遍的、大众的利益。最后,行政权还包括了审判权和警察权,而官僚政治(官僚机构)作为行政权这一章节的主要内容,它就是实施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并没有对行政权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也没有将行政权解释清楚。他之所以把行政权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单独的权力,是由他模糊的概念和错误的认识导致的。所以说,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了解官僚政治,掌握马克思是如何对《原理》中行政权这一章节的批判,以及进一步了解官僚政治这一概念的应用。

2.1 官僚政治的本质特征

通读《原理》我们可以得知,黑格尔认为官僚政治是“粗陋的唯灵论”,具备神秘主义的特征,并且代表特殊利益。但是,由于它所代表的利益不具备合法性,导致它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虚构自己的普遍性和公共性。这就说明它需要某些形式来对其进行维护,具体说明的有两种:一是意识等级制,二是封闭的同业公会性质。总之,官僚政治走向了唯心主义道路,它通过意识形态编造了糖衣炮弹,并通过各种方式来掩盖它的秘密。这也是马克思走向唯物主义的直接原因。

黑格尔还写道,官僚政治是“粗陋的唯物论”,它代表的仍旧是特殊利益。官僚机构为了使自身的特殊利益不会被其他利益所取代,只是在形式上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通过这样的做法得到的结果就是官僚机构的精神只是“形式的国家精神”,而它真正的精神是具备物质利益的精神,推崇以物质至上,形成了闭关自守、封闭的利益集团。国家就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国家,反而变成了私人化的国家,偏离了人民的需求。大部分官员们只为自身利益着想,而不为国家做事、不为国家利益为己任;国家不以客观事实和社会道德为立国之基础,则蜕变为“追逐”物质和利益。总得来说,“粗陋唯物论”主宰了官僚政治,掏空了它的普遍性和公共性,使其变为私有化了。

2.2 官僚政治中在“政府事务”中的“分工”

官僚或行政人员指“政府的全权代表”、“有执行权的国家官员”,他们是通过层层选拔才得以脱颖而出,由于他们具备了官员的某些权力,导致他们还需协调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指出,选拔的首要条件是需要考试和君主的决定,其次需要证明个人有管理行政事务的知识和才能。关于如何证明个人具备这些知识和才能,换做我们现在的话来讲,就是君主要知人善任。可是在黑格尔认为王权至上的时代,君王的决断存在随意性。马克思后来还补充到考试无非就是一种可以证明你拥有相关官僚知识的一种特权,每个人能否通过考试都充满未知,也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但考试是属于客观因素,还有一个主观因素也就是君主的决断。马克思指出,君主的决断成为了具有偶然性的主观因素的代表,他的最后决断成为官员选拔的重要条件。

2.3 官僚政治存在的问题

官僚政治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马克思主张铲除官僚制度,对它持有的态度也是彻底否定和批判的。联想马克思后来思想发展历程,铲除官僚政治主要措施是消灭私有制。重点消除官僚对管理机制的随意掠夺,实现真正的普选制和人民都能拥有平等的权力去做或者去参与一些机构。总而言之,通过消灭私有制、消除国家机关的剥削阶级性质,达到无产阶级以解放全人类的目的。马克思对铲除官僚政治的想法具体到《批判》中,指出铲除官僚政治需要一个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普遍阶级,即这个阶级需要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可是,官僚机构只能是普遍利益的虚幻体现,不能作为一种实际而存在。只有国家从虚幻的层面走向在现实层面,做到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它才能从根部被真正的祛除。

关于批判马克思行政权中官僚政治的思想除了在《批判》中有迹可循外,我们也可以通过阅读与马克思生活在同一时代其他学者们关于官僚政治所著的书籍来全面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另外,我们不仅要领会《批判》中的官僚政治,同时还需关注马克思不同时期不同著作中对官僚政治的理解,如果将这些认识进行总结概括,那么,这对我们扎实掌握官僚政治这一概念的本质是绝对有帮助的。

3 对黑格尔立法权思想的批判

3.1 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

立法权和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精确的概括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立法权高于国家制度。二是立法权属于国家制度。由于立法权与国家制度本身存在矛盾的关系,这种矛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法所涉及的内容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物;就立法权与国家制度间的关系看,国家制度可作为立法权的前提而存在。由此看来,国家制度对于立法权是存有法律性的,而且居于主体的地位。但是,立法权只能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内,如果它离开国家制度就不能被称为立法权,这样说来,它就是处在法律之外的一种权利,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是这样发生的。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解释并没有解开立法权与国家制度这对矛盾,相反加深了这对矛盾。黑格尔所犯的错误是认为立法权不能够影响制定国家制度的相关决定。但是,马克思认为,人民作为立法的主体和主要参与者,人民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制定国家制度。国家应该根据民愿来制定有利于人民发展的制度,这样所制定出的制度才会有可行性。如果我们国家制定的制度和人民没有任何关系,那我们国家制度的执行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总之,马克思认为,人民能够表达出的意志自由的方式就是立法权,人民有权制定合理、合法的国家制度,而且能根据时代发展和自身意志需求更改人民自身制定的制度。

3.2 阐述立法方式和立法实现的观点

在立法的方式上来说,黑格尔主张的是等级制,私人等级采用的是“议员参与”,马克思认为不能一开始就采取这样的参与制度,应从代议制逐渐过渡到普遍参与制。黑格尔反对“全体人员都单个地”直接参与方式,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对的,马克思强调每个属于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利参与到选举与被选举权,要尽量将这种参与权形成普遍参与立法的方式。形成国家的普遍事务就是人民的普遍事务,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体是能够享受或拥有这样的权利。

在立法的实现上来说,黑格尔只是提出了立法权这种权利的存在,没有提出如何实施这项权利。立法权作为国家的主体,参与立法权就是参与到国家政治之中,也就是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真正融入到国家体制中,实现自己作为国家成员的一份子而存在,这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存在感。立法权能否有效实施只有通过人民的肯定,它才具备法律效力,才能在国家得到认可。

我们还要注意的一点是为什么立法权是人们追求的对象?那就是因为它形式上的政治意义。这种意义带来的就是一种理论的力量,而有的时候这种理论的力量更为人们所追从,因为不是人人都可以拥有这种力量,尤其是生活在那个年代的人民大众。王权的任意和行政权的局限,本就给普通人民的权利加上了一道道无形的枷锁,如果立法权能够由人民,即这个组成国家的实际存在来主导,那么在黑格尔理论中所产生的矛盾,也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 张楠.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7] 吴海燕.黑格尔哲学中的“承认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

[8] 翁寒冰.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五次批判[D].南京大学,2013.

作者简介:郝梦婕(1993-),女,汉族,内蒙古乌海,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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