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析

2016-05-14 01:25代朕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试用期

代朕

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个协议。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该阶段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十分复杂的。本文从多个方面阐述了有关试用期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些好的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51-03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该单位正常运行的一个关键。但是,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出现了很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有关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这些现象既不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一定隐患。

所谓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一个规定的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该含义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因此,试用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判断劳动者的能力、素质、道德修养等很多方面,以此作为是否正式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这样,用人单位可以有效降低损失。同时,在试用期内实行低薪酬,使用人单位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招到优秀的、合格的人才。

试用期最明显的三个特征是自愿性、有限性和从属性。自愿性是指试用期不是强制性规定,它的设立取决于劳动合同双方的意愿。有限性是指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从属性是指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特殊阶段,其本质上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和自己的工作(包括职业发展前景、对工作的适应度、与工作岗位的契合度、是否愿意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等),较准确地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这项工作以及是否愿意加入该用人单位。不仅如此,劳动者还可以在试用期内对用人单位的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考察,防止被骗。总而言之,试用期的设定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者都有利的行为。然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不是总能受到保护的,损害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二、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解读

虽然在试用期内劳工的其他劳动条件和一般劳动之间有所不同,但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依然享有完整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报酬权。这是劳动者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的一个权利。由于《劳动法》的规定不全面,使得很多用人单位都抓住了这个空白。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压榨”与“剥削”。换言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付出的工资之间不成比例,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价值大于他实际获得的工资。虽然,试用期内的工资本就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工资标准,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压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使试用期变成“白干期”、“剥削期”。随后,在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报酬权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试用期间的劳动者的工资提供了一个较具体的标准和底线。

第二,社会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或法律知识欠缺的缺点,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者试用期内不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使用人单位获得了很多“廉价短工”。针对这个权利,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相关费用,那么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除了这些权利之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法权利还包括: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等。三、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表现

第一,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很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参加社会保险。可是,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安全等问题。

第三,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限。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设立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愿,不能任意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否则,即算违法行为。

第四,随意解雇劳动者。有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足,认为既然劳动者现在是试用期,那么就不是正式员工,就可以随意解聘。很多公司会高薪招聘一些劳动者,然后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以考核不合格为理由解聘。虽然公司有权利解聘劳动者,但解聘时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同时,也不能打着招聘的幌子招来一批为自己做“廉价短工”然后试用期接受马上“赶走”的劳动者,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五,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样,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或没有生效为由,辞退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却获得劳动者“免费”为自己“做短工”的利益。四、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

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虽然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有关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很多漏洞,给一些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例如,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都十分低下。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还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考核标准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取条件规定模糊,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以后随意辞退劳动者,然后再依法炮制,继续录用别的劳动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内部监督管理不力和外部监督管理不力两个方面。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切实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部监督管理不力主要体现在:1.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监察不到位、管理不足、经费紧张、监察人员素质低下等原因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对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做到保护完全,使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2.政府职能部门中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部门有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等。这些部门之间没有协调好各自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出了问题互相推卸责任,导致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正当的维护。

第三,劳资双方地位失衡。由于我国现在就业情况十分紧张,劳动力远远大于就业岗位,导致就业非常大。一些用人单位素质低下,以此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第四,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劳动者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花费大,且维权程序复杂,很多劳动者都选择了默默忍受,任由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权利,形成恶性循环。

第五,劳动者自身也存在很大问题。首先,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面对企业的行为,都采取了消极应对的态度,选择默默承受,而不是积极反抗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助长了某些用人单位的行为,使他们更加大胆地“剥削”劳动者,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其次,很多劳动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即使想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苦于缺乏相关知识而不知道怎样去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导致劳动者丧失了维权能力和维权机会。五、有关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合法权利的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要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第一,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制定一个标准,要求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要对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要特别规定哪些人不得适用试用期。

第三,要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录用条件。确保用人单位不会随意找借口辞退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权益。(二)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大部分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承担的。但在试用期这样一个特殊阶段,劳动者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很少,所以举证责任对劳动者来说依然很重,很多劳动者因为收集不到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足等原因,依然未能正确维护自己相应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当规定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既对用人单位起到警钟作用,使用人单位不敢随意侵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帮助劳动者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项一举两得的措施。(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相关部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工会、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工会方面来说,工会组织成员首先应由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公会成员的工资标准由政府部门规定,使工会不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关系。这样,工会组织才会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应当制定一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对那些受到侵犯的劳动者加倍补偿等,有效制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随意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

对社会各界来说,要在自己职责内发挥监督作用。如,对记者来说,要及时曝光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并呼吁社会关注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维护,倡导全社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维权提供舆论支持。(四)简化劳动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很多劳动者之所以遇到侵权行为而选择消极忍受的一个原因就是维权费用高、程序复杂。由于维权程序比一般诉讼程序要复杂,很多劳动者是花费很多金钱、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但最终虽然打赢了官司,可是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失去的却远比打官司赢得的多。因此,国家和政府要降低维权成本,简化劳动者的维权程序,使劳动者切实感受到政府和国家对自己的支持和保护,保证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利也能受到维护。(五)寻求社会保护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曝光自己所在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寻求社会力量,得到社会的支持,为自己维权提供有力臂膀。

综上所述,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但不管怎样,用人单位要始终注意不能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会真正招到优秀的人才,为单位进一步发展提供更优厚的人才力量,增强企业凝聚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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