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泉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将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屡禁不止的考试作弊
近年来,考试作弊事件不断发生。2006年6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期间,湖北省一些不法分子兜售舞弊器材进行作弊,湖北省教育厅查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生舞弊1973人次。2008年6月,山东省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霍继刚等人有预谋地组织山东高考移民和山东籍考生替考。2014年6月,河南省开封市发生高考替考舞弊事件,有人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与高考舞弊,多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部分被替考者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期间,曲靖市监考人员盛某和作弊团伙何某等人串通,违规将试卷拍照发给考场外人员交由他人答题,并将答案发给其他考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后盛某和何某均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作弊的现代化水平也是越来越高,考试作弊从单纯的夹带小纸条、替考等逐渐发展成为组织化、链条化,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一个产业。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当天,一作弊团伙事先派枪手报名参加考试,几名枪手进入考场分工做题,在完成各自的任务后迅速离开考场将答案汇总,通过无线电电台将答案传送到考场内。公安机关在宾馆内将该作弊团伙主要成员抓获,在宾馆内发现无线电发射器、传真机等大量通讯设备。
在该案中,作弊团伙呈金字塔式分布,分布在多个省市,组织严密。该团伙的顶端通过正当渠道购买无线电发射器、车载讯号台后自行加工组装,将作弊设备出售给下级代理商。下级代理商购买作弊设备后,从各大高校和考试培训机构中物色考试高手,组织枪手报名参加考试。每个枪手只负责一门考试中的某个板块,在完成板块答题后迅速交卷,将所答题目的答案汇总。三级代理商向考生出售接收无线电信号的耳机、伪装成橡皮和手表的接收器材,在收到考试答案后,通过无线电的方式将答案传送到考生手里。
从作弊器材到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从高考、英语四六级到法律从业资格、公务员考试,国家组织的考试均有对应的作弊网络。作弊团伙通过传单、校园广告等形式宣传作弊,甚至网络上出现了兜售答案的网店、论坛,作弊产业化的链条着实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为何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因为现在的考试承载的不仅仅是知识的检验功能,更是考试背后的种种利益。高考就不用说了,就连法律资格从业考试亦是如此。通过法律资格从业考试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前提,是这些职业的门槛,没有通过法律从业资格考试,也就无法进入这些行业。另外,一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也会将法律从业资格证书作为一个条件,利益的驱使导致了作弊行业的不断壮大。
另外,受社会中投机取巧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一些作弊者在考试前不愿意认真复习,指望通过作弊来通过考试。有些作弊者抱着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效仿着加入作弊者的行列,内在道德约束力的弱化,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没有将考试作弊当成是诚信问题和人品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没有对作弊者有清晰的刑法规制,除非作弊事件性质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考试作弊行为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即使作弊组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协助作弊人也会因为刑法的真空而被搁置。导致作弊的违法成本不高,很多人愿意用较小的代价来换取更大的利益。
在考试的监管上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一些考试命题人员的日常保密意识不够,往往在不经意间泄露了考试试题,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试卷的印刷、运输、保管等环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也让作弊团伙有机可乘。考场的反作弊科技手段较为落后,让一些高科技作弊手段多次得手。考场监管人员和作弊集团勾结,在考场疏于监考、传送答案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不可忽视作弊的危害性
考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考试都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如明清时候的科举考试,到现在的高考,无一不承载着检验参考人员知识水平的重任。而且相对于其他选拔方式来说,考试无疑给了参考者一个较为公平的竞争机会。考试作弊会使得参考者的真实水平无法体现,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人通过考试获得了机会,那些有着真才实学的人可能因为别人作弊而名落孙山。这会严重干扰国家选拔人才,长此以往必将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试想,一个靠着作弊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能全心全意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吗?
考试作弊行为对中国传统美德也是巨大的冲击。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在一些大型的诸如法律从业资格、研究生入学考试前,考生都会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但是考试作弊现象依然是屡禁不止。从表面上看,作弊者获得了一些利益,取得了一些行业的从业资格或是进入门槛。但是从长远来看,作弊者即使通过作弊获得相应资格,但是其真实能力与行业要求严重不符,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露出马脚,那个时候作弊者损失的不仅仅是相应的资格,更是信任的丢失。我们试想,一个通过作弊取得法律从业资格的人,有能力在工作中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吗?
考试作弊也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的教育秩序。教育是国家的立国之本,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和民族兴旺。国家之间的竞争其本质上是科技的竞争,教育的竞争。考试是衡量教育成果的标杆,通过考试引导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考试作弊使得社会无法对教育的成果进行正确衡量。学校无法掌握教育的真实情况和学生的水平,也就无法科学评估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没有准确的教育数据和正确的教育目标,学校向社会输送的人才必定大打折扣。长此以往,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受到阻碍,国家的发展也会放慢脚步。
考试作弊危害之大可见一斑,这一行为不仅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是加剧了社会信用危机。考试作弊不仅助长了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社会风气,更是对积极上进、诚实守信的人一个沉重的打击。如果对考试作弊现象听之任之,将严重阻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弊入刑的威慑力
考试作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国家对考试作弊明令禁止,由于之前没有刑法来规范这一行为,长期以来用行政处罚来应对考试作弊,完全没有应有的威慑效果。针对考试作弊这一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予以规范,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会遭到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很不利的后果。在处罚范围上,不仅对组织作弊的作弊团伙进行处罚,还对参与作弊的考生进行严厉的规制。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替考案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做出判决,考试作弊的考生虎某和枪手侯某均因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刑九”除了对作弊团伙和作弊考生进行处罚,还对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学生家长、老师及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刑九”对作弊的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以前对作弊器材的生产、销售者多用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罪名进行处罚,但是该罪名的法定刑偏轻,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根据“刑九”的规定,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考试作弊入刑,一方面将国家考试管理纳入刑法的视野,提升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对考试作弊的规制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另一方面,考试作弊入刑也呼应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使得作弊行为有了罪刑相当的刑罚处罚。提高考试作弊的违法成本,将使得考试作弊行为受到极大的法律威慑。从民意诉求到刑法规制,国家考试进入法治模式。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考试作弊入刑可谓是意义重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遏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远不是终点,需要从源头上、考试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建立清晰明确的权责分工体系和多层次考试体系,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和诚信美好的社会环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