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2016-05-14 23:27马东泰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资产事务所

马东泰

为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及加强风险防控,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在实践中,律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劳务对价也各不相同,聘请专业律师时,容易出现人情业务,低价竞争,甚至可能滋生腐败。作为一名有长期任职经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笔者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有必要从出资人管理角度出发,建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全面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外聘律师事宜。

一、建立律师库应出于以下目标

1、有利于整体提高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律师库的建立是对“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以往经验总结,也是完善被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项重要环节,具有创新意义和重要价值。通过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法律审核把关,遴选优秀律师和事务所负责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风险把控,将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通过建立这样有效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更利于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将大幅提升,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2、防止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从而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但是在规范国资委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警惕由于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或故意从而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

鉴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日益呈现出法律事务管理重心前移与法律风险管理注重预防及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高端化、具体化要求越来越高等特点,遴选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给企业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是利于企业其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能从源头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人为因素损失,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有利于提高聘任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国资委不但应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还应加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人才资源库。国资委不但要完善其聘用律师的工作机制,规范聘用律师工作程序,还要加强入库律师的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对库内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1、国资委自聘律师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立律师库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遴选,选任库内律师时也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于突发事项的聘任律师,也可由国资委另行规定以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灵活处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作为管理监督人如果在企业选择外聘律师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则可能与企业的自主决定权发生冲突。此时管理机关应做到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可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不同应对,在不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分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1)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在控股企业中占优势地位。此时可依据公司法中的股东表决权,对于控股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通过法定程序在股东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完成,虽然最终参照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在律师库给定范围内,但并不牵扯干扰企业自主决定权问题。国资委对于日常事项具有监督权,实行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2)国资委对没有控股权或不具有案件表决结果影响作用的相关企业,可以建议企业优先从律师库中挑选律师,此时建议并非强制或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只具有指导意义。

(3)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律师库的建立

聘用律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国资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以下简称“律师库”),并对外公布。国资委按照财政预算,每隔1或2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更新律师库。律师库由国资委管理。

1、入库律师资格及相关要求。经过遴选入库的律师,必须有良好的执业经历,遵守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与所代理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拟参与公开招标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在主办司局业务相关法律领域内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4)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设立时间不足3年的,自设立起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2、律师库评标标准。国资委在遴选入库律师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相关执业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收费标准等各方面情况,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确定拟纳入律师库的律师事务所,经部领导同意,以国资委名义报相关上级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财物;不得参加投标律师事务所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投标律师事务所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聘请律师的要求。对于拟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案件或工作事项,主办司局应向律师库中三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发出邀请。接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如下资料:(i)介绍拟承担工作的主要律师团队及其执业经验情况;(ii)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iii)初步预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清楚、明确、合理的收费报价;(vi)无利益冲突声明;(v)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参加从而共同组成律师选聘委员会。选聘委员会的人数应不少于三人且为单数。律师选聘委员会对接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比较,综合考虑律师团队、相关执业经验、法律分析、诉讼策略、职业道德记录和报价水平,择优确定承担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

对于紧急事项,若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在一周内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国资委可另行设置相关程序以批准对聘请律师提请,例如经相关部门或上级机关同意后,即可开展工作。

对于具有连续性质的工作事项,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出聘请律师建议,经领导同意后,可以优先聘用先前阶段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1)对于国资委自聘的律师的处理办法。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从律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需要选聘律师库外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企业聘请律师的管理办法。虽然没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企业聘请律师必须严格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建议可以参照适用上述选聘律师库律师方法以调高透明度。对于享有较大表决权通过法定表决程序选定律师库律师的企业,更提倡执行上述标准程序以利于企业制度的规范化。

四、律师库建成后的培训、评价及管理

推行律师库制度,就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国资委应做好律师库律师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选择外聘律师后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对库内律师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作为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其中以国有资产相关法律、公司法、破产法及涉外相关法律为重点。规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及违反规定的律师按照其具体情况处以不同的处罚措施。

库内律师也应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做好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律师库的建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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