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园暴力研究

2016-05-14 07:38严红英陶志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制教育家庭教育

严红英 陶志阳

摘 要 校园暴力,主要指学龄期(7至18岁)青少年与同学之间发生的斗殴、性侵、敲诈财物等暴力行为。本文通过对各类报道和网络视频所曝出的校园暴力进行统计,发现当前中学校园暴力事件表现出施暴者年龄低龄化、手段残暴化、法制观念淡漠化、女生暴力凸显化等特点,探究其原因主要有法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教育监管不力、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上急功近利、浮躁虚华等不良风气的侵染、舆论道德约束的解体等客观因素,以及受不良青少年亚文化通过网络自媒体的传导与示范作用下, 暴力实施者日渐形成了唯我独尊自私冲动好斗的个性和弱化的自我控制力等主观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健全机制、改良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净化校园环境、帮助问题少年重回正轨、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中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关键词 中学校园暴力 法制教育 家庭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中学校园暴力事件防范机制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089。

作者简介:严红英,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陶志阳,武汉市疾控中心教授,研究方向:公共卫生。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43-04

一、当前中学校园暴力现状及其特点

对各类媒体公开报道和网络视频曝光的中学校园暴力事件进行的资料搜集,结果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其曝光55起中学校园暴力事件,事件主体涵盖初中、高中、职高(技术学校)三类学校,并以初中生为主,职业高中(技术学校)次之,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同性所实施的伤害,偶有女生殴打低年级男生现象,但极少见男生殴打女生的报道,见表1、表2:

上述结果显示当前中学校园暴力主要特点为:

1.从事件主体来看,以初中、职校在校生为主,年龄在13—18岁之间,同性间的伤害较为多见,即男生伤害男生,女生伤害女生现象突出,也有少数视频显示有女生伙同男生共同参与群殴低年级男生,例如2015年7月12日一则视频被传上网,所拍视频是在一个偏僻的小树林里,两名年龄稍长的男生和一名女生对一个相对比较矮小的男生进行了长达10分钟的殴打,该女生初中模样,与另外两名男生接连对该男生拳脚相加,被打者爬起来又被打翻在地。视频中,女生接连对其扇耳光、掐脖子、脚踹等动作,嘴里还不时吐着脏话,言语中透露出,对被打男生喊她小名很生气。值得警惕的是,女生参与暴力的行为日益凸现,打破了人们传统意义上的女生非暴力行为的观念。在法制意识方面,大多数施暴方对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比较了解,对事件后果、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缺乏足够认识,虽然不少人明知故犯,但却抱有受害方不敢或不会报案或即使报案也能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从而有恃无恐。

2.从事件受害方来看,有三大特点:首先,无论男生还是女生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被暴力很少主动寻求警方帮助,究其原因,有的因害怕后续报复不敢报案,甚至有的认为“被暴力”过程中自己有错在先而不愿报案,也有的因为不想让家长担心、不想把事情闹大、担心失去施暴方的“友谊”而放弃报案,如西安某中专一名14岁女生在寝室遭2名女同学脱光衣服殴打、用仙人球扎胸,事后问及为何不报警,她竟称不想让家人担心、不愿意因为此事影响打人者的前途,期望重新获得打人者的友谊。其次,许多受害者本身为留守儿童或少年,远离父母的保护和教导,思想比较单纯,防范心理弱化,缺少寻求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上述暴力事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受害者是被约出去挨打的,事件发生后竟然没有一个受害者主动找警方报案,有不少案例是受害方回家后被父母察觉伤情后才报案的。再次,从调查结果来看,有的被害方是有责性的被害,主要表现为:平时人际关系不良,没什么朋友,喜欢撒谎、搬弄是非、爱占汪便宜、说脏话骂人甚至有偷窃行为;有的是挑衅性的被害,如一贯惹事生非,欺凌弱小,最终招惹众怒;有的性格过于懦弱,容易被孤立,缺乏朋友关怀,逆来顺受而招致多次被欺凌。

3.从暴力手段来看,男女因性别不同暴力手段差异较大,男生主要表现为借助刀具、砖头、钢管等杀伤力较大的工具实施肉体上的暴力伤害,致死现象突出,人数上有“多对一”也有“一对一”,而女生主要表现为脚踢、掴耳光、撕扯头发、脱衣羞辱、上网传视频炫耀等暴力行为,并以“多对一”的群殴事件为主,给受害方所带来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非常突出。

4.从事件起因来看,男生主要是“擂肥”、泄愤报复以及一般的矛盾冲突、争强好胜所引发的,如2015年7月4日贵州15岁的郑某因考试未给同学抄袭竟被13名同学拉出校门殴打致死。而女生则主要是由生活小摩擦、情感纠纷所引起的,如2014年7月17日在疑似打人者的QQ空间传出一职校女生因“抢”了她人的男朋友被五、六名年龄相仿的女生勒脖、踢头、扒衣的多张照片,不仅如此,打人者还在这些照片下以“爽”字作评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打人者被网友人肉搜索后还嚣张地骂人。

5.从地域来看,城市高于农村,广东、山东、福建等沿海省份较为突出,并且有从沿海向内陆、从发达城市向边远县城漫延的趋势。事件曝光的过程常常是事件的参与者通过手机拍摄视频上传至QQ空间、微信朋友圈,目的是为了吸引朋友圈里网友的关注和热议,或是为了炫耀,也有的是出于羞辱、报复的目的,一旦这类视频上传后又经由圈内网友的转发才传播至公众网络而曝光的。研究发现凡有女生参与的暴力事件曝光率较高,传播速度最快。

6.从社会危害来看,校园暴力手段残忍,对受害人身体损伤重、精神创伤大,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如2013年常熟某职校一名女学生因长期被同学欺负致精神失常,2015年西安某校16歲少女在校园内遭8男2女扒衣猥亵后一直精神恍惚不敢出门,贵州纳雍县某中学一学生在校外被同学殴打致死。

二、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制教育、监护人监管的监督机制及惩戒机制缺失

一方面,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施行、2012年修正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该法明确了政府组织——司法监管——学校教育——家庭管教——其他部门协作的治理框架,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详细表述。由此可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有法可依的,然而,该法对教育、监管由谁监督,教育、监管不力如何处置的表述相当模糊,几乎没有可操作性,仅在第四十九条关于法律责任有这样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无疑,这对监护人的监督也只是挠痒痒式的,发挥不了实质性作用。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惩戒同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实不相称,如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同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这种管教措施操作弹性大,很难达到惩戒预防的效果,尤其是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来说,“未成年”成了违法犯罪的免责护身符。

(二)学校教育失责,管理顾此失彼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学校和家长双方的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的责任,家长负有直接责任,然而,现实情况却差强人意,学校和家长互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家长将孩子丢给学校后不闻不问,一旦学生出了问题学校要么将责任推给家长,要么因严重违反学校管理条例而将学生过早推向社会。事实上,社会各界、相关管理部门及家长对高分数、高升学率的热衷将中学推上风口浪尖,对一些学校而言,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谁在“中、高考”中失利谁就会失去优质资源、失去竞争力,“中、高考”的统考指挥棒导致“主、副课”之争不战而明,法制教育、心理教育科目只是挂在墙面上、印在书本里、停留在口头上、落实在总结里却进不了课堂;有些学校虽然课表上排有这些“副课”,但实际上经常被中高考必考科目的课程(学校称之为主课)强行征用。法制教育的缺失不仅导致学生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违法不知,也使学生不清楚哪些是自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当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时更不懂得如何寻求帮助,被侵害后不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心理教育的不到位亦会错过对学生不良心理和行为的早期干预和及时矫正。

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安全责任重大,他们往往把重心放在防火、防盗、防踩踏以及预防外来人员进校作案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防控上,而对校园内出现的学生间的暴力行为防范是不到位的,这在中学《安全责任制度》可以得到印证,在中学安全防范机制里几乎没有涉及学生间的暴力行为,而近几年这类事件却频频发生,学校的普遍做法是内部解决内部消化,个别学校甚至故意隐瞒,发生暴力事件后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要求双方家长出面协商解决,性质严重的开除了事,只要不出人命基本不报警、不报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家丑不外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为了学校的名誉不愿自毁形象;另一方面是校园安全评估的需要,毕竟能顺利通过主管部门校园安全测评对学校发展意义更大;第三,也是主要原因,依照现有法律对于在校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惩戒以教育为主,缺乏有效地实施惩戒的法律依据;第四,学校管理方对事件的性质及其严重性被无意中“降级”,将一些较严重的校园暴力归属于学生扯皮,纠纷。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削弱了受害方寻找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家庭监护缺位,教育不当、沟通不畅

一个人的秉性养成同家庭教育不无关系,从案件来看,校园暴力事件中以留守未成年人居多,无论是施暴方还是受害方,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或者即使父母在身边但亲子间关系不良、亲子间很少沟通的占多数。留守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父母长期缺位,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进入青春期同父母的关系会日渐疏远,亲情也逐渐被物质供给替代,情感认同越来越淡漠、代际距离越来越远。很多父母只关心孩子身体是否健康、钱够不够花、学习有没有进步,很少过问孩子的思想等精神世界。至于自己在外打拼的苦和累也从来不跟孩子分享,错失了对孩子进行情感认同体验和责任意识教育的良好机会,让孩子感觉从父母那里索取是理所应当、受之无愧,导致孩子养成自私冷漠、乐于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品行。而一旦孩子在外惹了麻烦或做了错事往往不是批评就是数落和打骂,从而挫伤了孩子对父母的信任和依赖,阻塞了孩子同父母正常交流的渠道。不少孩子反应,上初中以后就不太愿意和父母呆在一起,只喜欢和同龄朋友在一起,因为跟父母很难沟通,父母总是习惯性地以教训、责备的方式同孩子交流,久而久之让孩子感到烦燥、焦虑和压抑;相反,与同龄朋友在一起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有更多的情感支持和精神依赖,这也是为什么那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更乐意结成团伙“抱团取暖”的原因,即使象暴力殴打同学这种违法乱纪的事他们也愿意“患难与共”、“两肋插刀”。另外,父母简单粗暴或过于溺爱放任的教养方式也是养成孩子情绪易冲动、容易被激惹、习惯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根源。

(四)无知炫耀、哗众取宠心理滋长了施暴者网络侵权的二次伤害行为

网络空间给一些青少年提供了自我表现的强大舞台,一些校园暴力事件往往是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而被曝光的,因为在这些圈子里可以通过吸引其他人的高度关注而得到心理上的莫大满足;当然也有一些青少年对其行为引起的社会反响较为热衷,社会反响被其理解为证明其存在性和力量感的象征,为了吸引注意,他们往往违反道德甚至法律做出一些异常的举动和行为,然后在网络平台上大加炫耀,如“秀”高消费、“秀”奇异个性、甚至“秀”暴力,早在2008年,法国就有22名青少年黑客入侵多国共34家商业网站后竞相在一些法国论坛上吹嘘各自的攻击手段如何高明。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校园暴力常被实施者上网炫耀的原因,当然也不排除少数暴力扒衣者通过上传网络视频侮辱受害者的故意。此外,网络过度传播也容易诱发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病毒性”传染,如自“女生打人扒衣视频”曝光后,各地不断出现类似的伤害案,一些施暴者不但不引以为戒,反而对这种行为进行模仿和学习。

三、防范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监督、监管及惩戒机制

针对父母、其他监护人及学校的监管不力、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敦促相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尤其是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因管教有严重过错而导致未成年人身心遭受摧残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孩子的不良行为往往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这期间父母、老师错误的教育方法以及互相推卸责任放任不管的做法难辞其咎,特别是对那些“劣迹斑斑”的孩子,一些父母、老师不是主动寻求教育专家、社会机构的帮助而是以“管不了”为由放之任之,一旦这些孩子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他们又相互推诿、互不担责。因此,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举报通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监护人的履责监督。

其次,从全球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来看,其犯罪手段之凶残、造成的社会危害触目惊心,如1992年美国4名16-18岁的女孩因嫉妒12岁的女孩圣达·雷妮·沙雷尔(译名),将她骗至郊外的一个垃圾场残忍折磨,脱光她的衣服进行殴打,并试图用刀割她的喉咙,由于刀太钝了,她们拿撬胎棒轮流打她并捅她的下身直到昏迷,然后把她塞进汽车后备箱开回一个女孩家,在家里边吃零食边兴奋地说着刚才的所为并开心地大笑。吃饱喝足后她们又开车去加油站灌满了一可乐瓶汽油到达了郊外一块空地,把圣达·雷妮·沙雷尔拖出后备箱放在地上,裹上毛毡,泼上汽油,将她活活烧死,手段残忍至极。再回顾我国近几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事实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仅仅依靠教育是不够的,不惩戒不足以威慑,建议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对性质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施以刑罚。

(二)法制教育应从小做起、融入到生活中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责任主要在学校,固然,全日制的学校教育中增加法制教育是很有必要的,但仅靠书本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法制教育就如同教会孩子说话、走路一样应该是贯穿在生活中,首先,父母应当履行管教的责任,在和孩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通过生活细节、生活常识对孩子进行潜移默化的法制、道德、诚信和责任教育,使孩子养成良好的品行,让孩子明白所有人的行为是有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触碰了底线是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会产生不良后果并要承担责任的,更要教会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不可事事包办;其次,学校也应当切实开展法制教育,通过现实生动的案例引导老师、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再次,社会其他组织包括司法机构、社区、电视、网络媒体也应当开设法制教育专栏,将法制教育融入未成年人喜欢的社会活动中以及影视、书籍、游戏、卡通漫画等载体中,让孩子在生活中自觉地习得法律知识,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开设父母课堂,提高父母的教育技能

当前校园暴力事件中留守孩子居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有些孩子虽然生活在父母身边但却成了“隐型留守”, 亲子间极少沟通;有的是“只管生不管教”;有的是教育方法不当令孩子排斥和逃离;有的是包办、包庇过多让孩子无所忌惮养成骄横跋扈的个性,导致许多父母在孩子无法管教以后方知悔之晚矣。由此可见,不少父母是不合格的,他们中有些人是在没有任何养育知识储备的情况下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被动地当了父母,有些人在生计的压力下忘却了孩子的精神需要,又在孩子屡犯大错后又求助无门,归根结蒂,他们缺少父母课堂、缺少教育支援,因此建议开设父母课堂、亲子课堂,将这类课堂进修作为为人父母的必修课,并纳入到子女的入学管理中去,由学校实施监督。

(四)建设减少校园暴力的支持性环境

比如对校园暴力做到“零容忍”,建立民众举报机制;针对留守未成年人,可通过适当生活补贴,降低学费标准,使其获得与城市孩子同等教育权利等方式鼓励父母与留守学生一起居住;建设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及救助机制,支持预防校园暴力在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还可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日;加强文化建设与管理,网络、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在校园及周边地区设立网络监控报警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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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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