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传孙子 难免惹官司

2016-05-14 12:08玖歌
新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公证处李女士

玖歌

想要绕过子女,把房产直接留给第三代,却引发了不少矛盾。

案例:把房子留给外孙女,孙子孙女不干了

敏敏和姥姥一起生活,并由姥姥抚养长大,感情深厚。几年前,姥姥因病去世。在住院期间,姥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外孙女敏敏,其他几个子女均无继承权。

然而,拿着姥姥的遗嘱,敏敏继承房产并不那么容易。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被要求出具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但是,想要办理继承公证,只凭遗嘱还不行,姥姥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必须对遗嘱没有异议。敏敏的舅舅舅妈已经去世,可是表哥表姐明确表示拒绝办理公证手续。

为了继承房产,敏敏只好将3位表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有关手续。

在法庭上,3位表哥表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他们认为奶奶在立下遗嘱后不到3个月就去世了,有理由怀疑奶奶当时神智不清,不能准确表达真实的意思。这样的遗嘱理应作废。

经法院调查,敏敏的姥姥陈老太生前一直与敏敏母女共同生活,日常起居都由敏敏的母亲照顾,一家人的孝顺街里街坊都看在眼里。老人被查出癌症晚期住院治疗期间,便筹划着自己的后事。正巧邻居和同事来医院看他,她便央求两人帮忙写个遗嘱做个见证。为了确认自己的精神状况,陈老太专门请了医院的一个医生也做见证人。

做见证的医生表示,整个治疗期间,一直是敏敏母女对老人进行照料,其他亲属却没见踪影。而且老人住院期间,药品和护理费用也都是敏敏一人负担。

在几位见证人看来,敏敏母女尽了做儿女的义务和孝心,老人把房子留给外孙女没什么好奇怪的。

最终,法院认可了陈老太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依照遗嘱将老人名下的房产判决由敏敏继承。

案例:留房给孙子,老伴不同意

与敏敏比起来,17岁的小刚显得更尴尬,爷爷将房产留给自己,奶奶还在世,表示不同意。

家住南京的老吴今年70多岁了,名下有一套房子,最近他要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孙子小刚。事实上,老吴遗嘱中提及的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他的名下,但当年交的购房款却是小儿子,也就是小刚的父亲给掏的钱,所以老人也觉得应该把房子留给小儿子一家。

老吴在世时,专程到公证处做了一份遗嘱公证,表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房产全部留给自己唯一的孙子小刚所有。

老吴的老伴李女士得知这件事后又担忧又心酸,跟老吴吵了起来。原来,李女士和老吴并非原配。十几年前,老吴前妻去世,续弦找的李女士。李女士与老吴以及老吴的子女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几乎没闹过矛盾,老两口更是相濡以沫。得知老吴要把房子留给孙子,李女士提出,你立了这样的遗嘱,万一你走了,你孙子要把我赶出去,你让我露宿街头啊。

听到老伴这么一说,老吴觉得自己做事确实欠缺考虑。于是,老吴找到公证处,表示要做遗嘱公证。但是,这个遗嘱公证有点特别,既要保证孙子未来的房屋所有权,又要保证李女士的居住权。但是公证员告诉他,遗嘱公证只能公证孙子的所有权,李女士的居住权没法公证。

调解员建议老吴到司法所想想办法。在街道司法所的调解下,老吴、李女士和小刚,签订三方调解协议,保证李女士在老吴去世后有居住权,同时明确房屋产权归老吴孙子所有。一家人愉快签字,矛盾得到顺利解决。

解读:留房给孙辈难避官司

最近有不少老人将房产直接留给孙子女引发的官司。这些老人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基本上都是与孙子女及其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在日常生活中,孙子女的父母也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抑或是孙子女的父母为老人购房出资出力。因此,这些老人立遗嘱给某个孙子女,其实真正的给予对象是孙子女的父母。而老人兜个圈子,越过子女,直接把房产留给孙子女,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有些老人“天真”地认为直接将房产留给孙子女,其他子女不至于和自己的晚辈争房子,这样就不至于造成子女间的正面冲突,避免一场争房大战。

其次,有些老人是因为和某个孙子女感情深,直接留给孙子女,可以确保房产留给“自家人”。毕竟房子留给子女,如果儿女离婚再婚,到时候继承来的房子还得分割。把房子直接留给孙子女,就避免了这种隐患。

可是,无论老人们的想法究竟是什么,动辄几百万的房产实在诱惑太大,从前面几个案例就可以看出,如果亲属间不能达成一致,即便老人将房产直接留给孙辈,也仍然无法免除其他人的猜忌、抗议,到最后还是难以避免打一场官司。

相比很多对死亡有着莫大忌讳的老人,能在生前就订立遗嘱处分遗产的已经算是比较开明且有远见的了。但是,愿意订立遗嘱却并不一定对相关法律规定也十分熟悉。

真实有效的遗嘱能够确定遗产的归属,但是由于银行、房管局等相关单位不具有鉴定遗嘱效力的法定义务和能力,继承人仅拿着遗嘱去要求过户房产或者取款等,都不会被受理。只有拿着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才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凭遗嘱继承遗产通常就是走继承公证、法院诉讼或调解后司法确认这三种途径。

少有人知的是,继承公证也不是拿着遗嘱就能办的,其前提是死者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没有争议,公证机关就此作出一个证明,即继承公证书。但如果法定继承人有争议,即便有遗嘱,公证处也不会出具继承公证书。

因此,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争议较大,很难自行或经调解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对簿公堂了。

从很多案例来看,因为老人订立遗嘱,大多会对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隐瞒。因此当有人拿出遗嘱要继承后,其他法定继承人通常都会否定其真实性,要求鉴定遗嘱的真伪,甚至从老人的字迹、神志情况来进行自己的揣测和反驳。

因此老人立遗嘱还是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首先,经过公证的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有更高的可信度。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只有订立在后的公证遗嘱才可推翻,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便订立时间在后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而且公证处的调查了解比较细致,还有对神志情况的医学证明要求,做公证的过程全程录像,对证据的采信以及消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误解和猜忌会有一定的作用。

如果要免除后患,老人在确保和某个子女关系融洽,万无一失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在生前就直接将房产过户,以更大程度地避免百年之后的子孙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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